..續本文上一頁,煩惱所汙,是名懷恨”。
有部在法蘊足論的心相應法列舉中,雖沒有說到覆,但在煩惱雜事論中論及。至界身足論,則說覆爲十小煩惱地法之一。從此以後,有部論典,皆說覆爲小煩惱地法心所。法蘊足論卷九對此詳細的說:“雲何覆
謂有一類,破戒、破見、破淨命、破軌範于木受戒,不能究竟,不能純淨,不能圓滿。彼既自覺所犯已久,作是思惟:若我向他宣說、開示、施設、建立所犯諸事,則有惡稱惡譽,被彈被厭,或毀或譽,便不爲他恭敬供養。我甯因此墮一二惡趣,終不自陳上所犯事。彼即怖得惡稱惡譽,乃至怖失恭敬供養,于自所犯便起諸覆、等覆、遍覆、隱、等隱、遍隱、護、等護、遍護、藏、等藏、遍藏、已覆、當覆、現覆,總名爲覆”。
到了大乘唯識學派,說覆是隨煩惱中的小隨煩惱心所。瑜伽卷八九簡單說:“隱藏衆惡,故名爲覆”。顯揚聖敵論卷一說:“覆者,謂于過犯,若他谏誨,若不谏誨,秘所作惡爲體,能障發露過爲業,乃至增長覆爲業”。成唯識論卷”八說:“雲何爲覆
于自作罪恐失利養,隱藏爲性,能障不覆悔惱爲業,謂覆罪者後必侮惱不安隱故”。
如上大小乘論典的解說,可知在南北傳中,對于覆的看法有所不同:南傳說覆是對他人的功德善事爲之隱蔽,不願讓人知道某個行者,具有高度的德行與衆多的善事;北傳說覆是隱匿自己所犯的罪惡行爲,不願讓人知道自己,曾經做過非法的勾當,以免影響自己的聲譽,失去自己所有的供養。在這兩說中,我以爲還是北傳所說的合理。不過大乘唯識說到覆的作用,較之有部所說的,加上後侮與不安穩的所依,確也有他的理由。原來一個人做了錯事,不論怎樣加以隱蔽蓋覆,免使不道德的行爲透露出去,但是在自己的內心中,有時想到所做的非是,不但感到高度的後悔,而且覺得極度的不安,認爲自己是個堂堂的人,怎麼會做出這樣錯誤的事
所以做人最理想的,當然是不犯過錯,設若做了罪惡的行爲,就應立刻子以發露忏悔,不得把它隱藏覆護起來。戒律中說:“忏悔則清淨,忏悔則安樂”。
還有,有部說覆是其他心所的等流,爲實有的心所,但在大乘唯識,說覆是癡的一分,是假有的心所。覆是癡的一分,爲假有法,在瑜伽卷五五中,雖就已經這樣說了,但在唯識學者之間,亦有說覆是貪與癡的一分。如護法及法相宗,就是采用後說。不過小乘婆沙卷四八中,說有西方諸師,亦主張覆不是獨立的一法。南傳佛教亦不立覆爲獨一的心所。至于有部,亦有覆是貪的等流,是無明的等流,是貪、癡兩者等流的叁說。其次,成實論中,雖說覆不是獨立的一法,但作爲嗔的一相,說爲摩又的昔譯與不報恨的義譯。如該論卷九說:“有嗔,常染汙心,名爲摩又,義言不報恨”。以覆爲嗔的一相,與唯識以癡或貪、癡一分之說,可謂大異其趣。
最後再說一說覆與諸識的相應關系:有部說覆唯與欲界的意識煩惱心相應;唯識亦說覆唯與欲界不善的第六意識相應。唯識與有部,在這點上可說是同樣的。
于五十一個心所中,最後所要說的是睡眠、惡作、尋、伺的四不定。此四所以說爲不定:一、在識方面,唯意識有,不同五遍行的定遍一切心識。二、在地方面,唯在二地,上地沒有,不同五別境的定遍一切界地。叁、在性方面,既不同于十一善定屬善性,亦不同于煩惱心所,定屬不善性及有覆無記,而是或善或惡或無記,其性是不決定的。正因如此,所以名爲不定。
睡眠:睡眠是昏迷的意思,爲有情的暗昧心理。阿含聖典所說的五蓋,有昏沈睡眠蓋,可見它與昏沈有著深切的關系。睡眠雖是眠伏的心理狀態,但在阿含經中並末說到它的定義,到了部派的論典時代,才出現其意義。初期論典所說的睡眠,不是作爲心所法的睡眠,而是如佛一樣的說爲五蓋中的睡眠。因在初期的諸部派論典,在心所法的列舉中,都沒有將睡眠計算在內,經過一個時期以後,始作爲心所法來說。
南傳論典對睡眠的解說,是在說明五蓋時談到,可見還是繼承佛說而來。如法集論、分別論、大義釋等說:“身不善巧、不適業、閉塞、遍閉塞、內籠居、睡眠、夢寐、夢眠、夢眠性”。
有部在法蘊足論等的心所法說明中,在界身足論等的大地法等的心所法列舉中,都沒有說到睡眠。睡眠加在心所法分類中的,最初是世親的俱舍論,並且以此法爲不定心所。其實,說睡眠爲心所法,婆沙論以來的諸論典,已經說到。有部的諸論典,雖皆說到睡眠,但仍是五蓋中的睡眠,或在雜煩惱中說睡眠。集異門足論卷二一說:“染汙心中所有眠夢,不能任持心昧略性”。法蘊足論卷六、卷九,亦有類似的說法。這時的睡眠,雖屬煩惱染汙,但從實際立場說,睡眠不唯是不善煩惱,善及無記也是有的。這在諸部派間,從來有不同的說法。
舍利弗阿毗昙論,在心所法列舉中,沒有說到睡眠,唯于五蓋揭示其名目。因爲沒有怎樣的解釋睡眠,所以睡眠的定義說明,自然也就不存在。
到了後期論典時代:南傳如清淨道論等,說睡眠以不適業爲特相,以心閉塞爲作用,以心退屈爲現狀。北傳如有部諸論典等,亦曾說到睡眠的定義。順正理論卷五四說:“合心昧略,昏沈相應,不能持身,是爲眠相。眠雖亦有昏不相應,此唯辨纏故……此善等別略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覆”。
至大乘唯識學派,如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一說:“何等睡眠?謂依睡眠因緣,是愚癡分,心略爲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越失可作所依爲業”。成唯識論卷七說:“眠謂睡眠,舍身不自在昧略爲性,障觀爲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合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
成實論中,將睡眠由眠的一語譯出,在煩惱論中子以論說。該論卷一O說:“心攝離覺名眠”。在雜煩惱品,又有五蓋說,處理睡眠,認爲眠能蓋覆慧品。又說以單致利、不善、頻申、食不調、心退沒爲生起因緣。這可說是阿含以來,爲佛教的一般說法。
如上大小乘論典的解說,可知睡眠在學者間,有著不同的說法。南傳佛教說睡眠唯是不善心所;北傳大小乘佛教,皆說睡眠通于善,不善、無記的叁者。婆沙卷四八說:“睡眠唯欲界五部,通善、不善、無記”。瑜伽卷五五說:“睡眠、惡作與一切善、不善、無記相應” 。現既列爲不定心所,我以爲睡眠通叁性說,是合理的。如爲除去疲勞以恢複健康而睡眠,待疲勞恢複後,再做有益人群的事,當然是屬善的;如爲貪睡一直賴在床上不肯起身,放棄一切所應做的自他兩利的善行,當然是屬不善;除此二者的其他睡眠,皆可說是屬于無記。
有部說睡眠爲獨一心所,因它是無明等流。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及安慧叁十頌釋,皆說睡眠爲癡的一分,不是癡以外的獨立心所。瑜伽論亦說睡眠爲癡分,是世俗有。不過睡眠之體,在唯識學派間,有種種的說法。如據成唯識論的介紹:有以癡爲睡眠體說,有以癡與無癡爲睡眠體說,因爲睡眠亦通于善的,有以思與慧爲睡眠體說,因爲睡眠亦通無記的。盡管有上叁說不同。但均認爲不是他法一分的假法,爲別有的獨一心所。護法及法相宗,采用最後的心所說。瑜伽論等,雖說睡眠爲癡分,但那只是顯示癡與睡眠爲伴,並不就是癡的本身。
最後再說一說睡眠與諸識的相應:南傳佛教,如前所說,睡眠是不善心所,唯與不善心相應,所以與意識相應,與前五識不相應。可是小乘有部及大乘唯識,如前所說,睡眠是有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的叁性四種。因睡眠時,前五識全無作用,第六意識完全變爲昧劣,所以與前五識不相應,唯與第六意識相應。唯極睡眠,亦即睡眠睡得熟熟時,因爲是無心的,其時與第六意識亦不相應,心所同樣是亦沒有,不過暫時名爲睡眠而已。再以叁界所系來說:南傳說睡眠唯屬欲界所系,因它是屬不善的;北傳大小乘,亦說色界天以上有情沒有睡眠,所以同樣主張唯與欲界心相應。
惡作:惡作是惡所作業的意思,亦有說爲侮的,是有情的追悔心理。佛在阿含聖典,于五蓋中的掉舉惡作蓋而說惡作。不過阿含經中
沒有說到惡作定義,到了佛滅度後,諸部派的論典,始有惡作定義的說明。
南傅佛教,在法集論、分別論等,以同一的定型句,說明惡作的意義。如大義釋說:“不許想爲許,許想爲不許,無罪想爲有罪,有罪想爲無罪。如是惡作·/追悔、追悔性、心後悔、意悔恨,名爲惡作”。不過南傳論典,沒有明示惡作爲心所法,到後注釋時代,始說惡作爲十二心所之一。
舍利弗阿毗昙論,在心所法的列舉中,已將惡作由侮的舊譯語揭示出來。如該論卷二叁說:“若可作不可作處,若作不作已,若于彼心憔熱、重妩熱、究竟憔熱,是名侮”。像這樣的說明惡作,是善還是不善,雖沒有明白的顯示出來,但據相應品說,因侮與善、不善、無記悉皆相應,所以與小乘雜心論及大乘唯識所說是一樣的。
有部,在心所法的分類列舉中,惡作未被計算在內,到了世親的俱舍論,始將惡作加在不定心所法中。此雖不在心所法的分類中,但惡作從以前已來,作爲心所被承認,似亦不成問題的。有部諸論典對惡作的解說,在集異門足論及法蘊足論,仍在說明五蓋時說惡作。集異門足論卷二一說:“染汙心中所有合心變悔惡作、惡作性,是名惡作”。法蘊足論卷六、卷九說:“染汙心品所有心變、心懊、心侮、我惡作、惡作性,總名惡作”。這些與南傳論典及舍利弗阿毗昙論,大體類似。
有部諸論典,雖唯說染汙的惡作,但在發智論卷二,業已承認無染汙的惡作。到了後期論典時代,南傳佛教在清淨道論、法集論注等說:“其以後悔苦爲特相,以作不作後悲侮爲作用,以後悔爲現狀,以作不作爲直接因”。有部後期諸論典,皆亦說到惡作。俱舍論卷四說:“惡作者何
惡所作體名爲惡作,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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