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舌嘗味、身觸冷暖等,必須境與根合,中無空間距離而觀察之,故名合叁。眼見色、耳聞聲,必須有一定的空間距離,故名離二。意識的作用,主要是起我法分別和造一切業,它遍緣一切具體的事物和抽象的道理,依于觀念概念執有種種實人(我執)和種種實物(法執)。由于意識遍觀諸境,故其分別力最強,而造善惡業的勢力最大。故《八識規矩頌》謂其“動身發語獨爲最,引滿能招業力牽。”唯識學認爲業即是“思”。意識分別一切事理,就是爲了准備替自己作出就利遠害的種種行動,通過反複考慮,就下決心實際作,這就是《成唯識論》所說的:“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名爲意業。”下了“作”的決心,就會舉手動足直接操作,這也就是《成唯識論》所說:“能動身思,說名身業。”同時也自會搖唇鼓舌,開言吐語,以表達其意圖,這就是《成唯識論》所說:“能發語思,說名語業。”由身語意叁業的力量,自會招引來世的生命和生活的果報,引生哪一類身體、生命,是爲“引業”;養活生命,使其果報圓成,是爲“滿業”。第七末那識,末那是思量義。它依第八識見分爲根而生起,隨即轉緣八識見分,經常審細地執爲自我,而對所執的我,産生濃厚的愛,即所謂“我愛執藏”。從而使一切人生來就有強烈的求生欲,而爲流轉世間的主要動力。這就是《八識規矩頌》所說的“恒審思量我相隨,有情日夜鎮昏迷”之義。第八阿賴耶識的作用《八識規矩頌》謂爲“受熏執種根身器,去後來先作主翁”。此識是無覆無記性攝,常起現行,一類相續,堅住不斷,故能受七轉識熏習。熏習即有習氣,著于識體,即爲種子,爲此識所執持。此識依內四大種及其造色,變起根身爲所執受;依外四大種及諸造色,變起爲根身所依的器世間(物質世界)。第八識又是有情死此生彼、生命相續的主體,死時最後離身,生時首先入胎。這些都是第八識所具之用。同時第八識也與其它識一樣地于境有識別用。此識不造善惡業,也不起我法分別,故其行相隱微難知,但于其所變的種子、根身、器界,能起自性分別,這也屬于第八識的作用。
八識雖各有體用,而彼此有著最密切的關聯。首先是言識必攝心所,識爲心王,王在臣在,王去臣去,兩者同起同滅,同緣一境,共辦一事,其間有著最密切的主從關系,雖各有體,而密針緊線,渾然似一。心所有法共五十一種,八識心王各有所屬的心所,彼此間非但多少不等,而且其所屬的心所,名雖是一,而其具體內容,亦隨心王不同而有差別。例如遍行心所,八識具有,而第八識的遍行心所與各轉識所有的遍行心所,在具體內容上卻各不同。
心所有法有六位∶①遍與一切識生時相應的“遍行”。此有五法∶即警心令起的“作意”、使根境識叁相合相接的“觸”、領納境界的“受”、于境依名取種種相的“想”以及根據自己的想法造種種業的“思”。②依特別境而生起的“別境”。此有五法∶即于順逆境希望能合能離的“欲”,于無疑境上堅決印可而毫不猶豫的“勝解”,于曾習境明記不忘的“念”,于所觀境專注一趣的“定”以及依定境所起簡擇的“慧”。③以道德爲性,與惡法相反的“善法”。此有十一種∶即于法真谛,于叁寶功德,于自己的性能深信不疑的“信”,力修正行的“精進”,尊重自己人格,而恥爲不善的“慚”,恐他人批評,而恥爲不善的“愧”,“無貪”、“無嗔”、“無癡”的“叁善根”,內心寂靜安樂的“輕安”,依精進和叁善根的力量,時時警惕以止惡修善的“不放逸”,修一切善法、行平等而無所住的“行舍”以及悲愍他人,而不忍害他人的“不害”。④與善法相反,煩擾身心,能惱害自他的六種“根本煩惱”。即追求財權及諸享樂而無厭足的“貪”,于怨家或逆境心生厭惡的“嗔”,愚昧無知的“癡”,自高淩人的“慢”,于諸事理猶豫不決的“疑”以及堅持不正的看法而産生惡影響的“惡見”。⑤由“根本煩惱”所起的小、中、大叁種“隨煩惱”。由癡與嗔引起的“忿、恨、惱、嫉、害”,由癡與貪引起“覆、悭、诳、谄、驕”,此十種自類各別而起,範圍狹小,名“小隨煩惱”。由貪、嗔、癡叁毒熾盛,引起不顧自己人格而作不善的“無慚”和不怕他人恥笑而作不善的“無愧”。此二煩惱生起範圍較寬,名“中隨煩惱”。由根本煩惱引起,與善法中信相反的“不信”,與精進相反的“懈怠”,與不放逸相反的“放逸”,與無癡相反的“昏沈”,與輕安相反的“掉舉”,與念相反的“忘念”,與正知相反的“不正知”以及與定心相反的“散亂”。如是八種,通于一切染法,範圍最寬,名“大隨煩惱”。⑥或善或惡或無記,性不一定的“不定”。即當作未作,或不當作而作,心生追悔的“悔”,閉目入睡的“眠”,于諸事理粗略思索的“尋”,于于諸事理仔細思維的“伺”四種。
此五十一種心所法,是通常人必有的心理現象,爲心法八識所有,故名心所。同時人們的認識活動,八識心王緣境總相而爲認識之主,心所緣境別相而爲認識之輔,所以心所又名“相應行法”。前五識有哪些心所與之相應?《八識規矩頌》雲∶“遍行別境善十一,中二、大八、貪、嗔、癡。”此言與五識相應的心所有五遍行,五別境。作善時與信等十一善法相應;作惡時與隨順煩惱中大隨煩惱八,中隨煩惱二和根本煩惱貪、嗔、癡相應,共叁十四種。第六意識有哪些心所與之相應?《八識規矩頌》雲∶“相應心所五十一。”意識的分別最強,活動範圍最廣,故一切心所皆應隨其所應而從之,所以《八識規矩頌》又有“善惡臨時別配之”之說。第七末那識有哪些心所與之相應?《八識規矩頌》雲∶“八大遍行別境慧,貪癡我見慢相隨。”第七識性是無記,不造善惡業,故不與十一善心所相應,亦不與一般根本煩惱和中小隨煩惱相應。但它恒常執第八識見分爲我,性雖無記而有覆,屬于染法,故得與以我爲內容的貪癡見慢四煩惱和遍通于染法的八大隨煩惱相應。因其有我的分別,故與別境中慧亦得相應。遍行心所遍與諸識相應,于第七識自不例外。總起來與七識相應的心所共有如此頌所說的十八種。第八阿賴耶識是無覆無記性攝,既不造善惡業,又無執著,只與遍行心所相應,故《八識規矩頌》與此有“性爲無覆五遍行”之說。
心王與心所的具體關系,已如上說,至于八識心王之間,其具體的關系怎樣呢?《阿毗達磨經》說∶“諸法于識藏,識于法亦爾,更互爲果性,亦常爲因性。”此即說明了諸心王之間,主要是本識與轉識之間相互作用的因果關系。唯識學把這種因果關系具體化,即它所說本識與轉識之間的“種現熏生”。阿賴耶識所持諸轉識種,是諸轉識各各自熏所成,各各自種在本識中,即複能起各各自識的現行。種子生起現行的轉識,現行的轉識隨即又熏成種子。種子生起現行的轉識,是本識與種爲因,轉識爲果由現行的轉識熏成種子。種子生起現行的轉識,是本識與種爲因,轉識爲果由現行的轉識熏成種子,是轉識爲因,本識與種爲果。叁法輾轉,如竈生焰,焰生焦竈,因果同時,相續無盡。這種本識與轉識的關系,《八識規矩頌》“淵深七浪境爲風”一語,說得極確切。本識如淵海,其中種子如海水,現境如風,能引動如水的種子生起轉識的波,境過風停,轉識之波,即複還爲種子之水。境風再起,種子之水又起轉識之波,如是輾轉,起伏不盡,而八識.心王之間的關系如是。那末,諸識之間關系如此密切,是否可以說諸識爲一?不可。因爲諸識各有作用,故非是一;但是彼此間的內在聯系異常密切,故又非異。克實而言,八識心王之間,是非一非異的。有如一株大樹,本識如長在土裏的樹根,第七、第六兩識,如樹的主幹,前五識如樹的枝葉。根幹枝葉各有體相,故非是一。但總起來又是一株樹,故非是異。知此則可以深達諸識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
據以上各段所述,可知佛教認識論最基本特點之一,就是堅定地主張和如實地說明認識的主體,是一種有其自體的精神性功能,它擁有巨大無比的能量,並有著嚴密的組合形式,而成爲一種完整的、有機的認識系統。
諸識的存在形式及其變動規律
佛教教義最基本的觀點,是主張宇宙間一切事事物物,都是彼此相依而共存,故《阿含經》雲∶“此生故彼生,此滅故彼滅;此有故彼有,此無故彼無。”這裏說明了一切事物生住的基本法則,也就是其存在的形式。一切事物皆不離識,實際上一切事物的存在形式也就是諸識的存在形式,佛教的認識論以緣生義說明之。緣是事物生住所依賴的條件。任何事物都不是本來自有,而必須依賴內在和外在的種種條件才能生起和暫住。佛教的認識論是以緣生爲內容的。它認爲諸識的生住異滅不能自主,而皆由緣力決定,所以《叁十唯識頌》稱攝心所在內的諸識雲∶“依它起自性,分別緣所生”。這裏的分別,即指諸識。諸識是依它而有,它即指種種緣。分別緣所生,即是說諸識是依衆生緣而生住的。
緣即現代所說的條件。條件與其所生所成的事物,在關系上有主要、次要、直接、間接之分,而條件也就有主要的、次要的、本質的、非本質的種種不同。因之,以條件爲義的緣,也就有種種差別。諸識之生有幾種緣呢?佛教的認識論認爲諸識的生住,必有四緣。四緣者,即“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因緣者,《成唯識論》雲∶“謂有爲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這裏所說的因緣,即是一般所說的“根據”,它是直接生起某事某物的內在和本質的條件,是主要的緣,故居首位。諸識由現行熏成自種,現行即是其自種的因緣;諸識自種又轉起現行,自種即是其現行的因緣,這是諸識生起的內在和本質的條件,也是其首要的條件。等無間緣者,《成唯識論》雲∶“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于後,自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定生。”識是念念生滅的,在無間生滅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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