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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僧食(濟群法師)

  漫談僧食

  濟 群

   經雲:一切有情皆依食住1。作爲人類生活的重要內容,戒律對食物也有明確規定。《四分律》比丘戒相中,關于食或涉及食的戒條達45項之多。同書第叁分《藥犍度法》,及道宣律師所撰《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四藥受淨篇》(以下簡稱《行事鈔》)、《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衣藥受淨篇》(以下簡稱《羯磨疏》)等,都以專門篇幅探討了食物問題。本文根據這些資料,對佛教的飲食製度作一簡單介紹,以飨讀者。

  一、食的特殊名稱

   在日常生活中,食與藥是兩個不同概念,食是指飲食,藥則指療病的藥物,內涵各異,誰也不會混淆。而在戒律中,不僅將藥物稱爲藥,亦將飲食歸于要的範疇。也就是說,一切食用之物皆通稱爲藥。就佛教觀點來看,衆生之病可分爲兩種:一是饑渴的故病,一是四大增損的新病。頭疼腦熱等種種痛苦固然是病,饑渴難耐也同樣是病,是由故病所造成。藥物的作用乃治療病苦,飲食能治療饑渴,自然可稱之爲藥。對治兩類不同疾病的藥有四種,分別是即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

   稱食爲藥,還有另外一層含義。食爲五欲之一,欲,希求義。在衆生的本能中,對飲食有強烈希求。《孟子》雲:食色性也。西方心理學家馬斯洛,也將飲食列爲人的基本需求之一。當我們面對飲食時,若不刻意對治,就會在不知不覺中産生貪著。戒律稱食爲藥,正是要我們將飲食當做藥物觀想,也就是食存五觀中的“正事良藥,爲療形枯”2。

   倘能作此正觀,食時便不會一味貪多貪好,失去正念了。

  二、時食與非時食

   時食與非時食,又稱時藥與非時藥,是從進食時間進行區分。戒律規定,從早晨明相出現(以屋外能辨別手紋爲准)至中午日影正中,在這段時間中,允許比丘進食。所受用的食物,謂之時食。而從日影過中到次日早晨明相出現的這段時間,不允許比丘進食。若有特殊原因,佛陀開許比丘們飲用果汁、米湯等。此乃于非時中進食,謂非時食。

   時食有兩大類,即正食與不正食。正食即主食,律中列有五種。《四分律》謂之飯、麨、幹飯、魚、肉3。

   《有部毗奈耶》謂之麨、餅、麥豆餅、飯、肉4。

   其中,麨是用米麥等磨粉後炒熟的幹糧,飯、幹飯、餅都是漢地常用的主食,麥豆餅可能是面粉和豆合在一起做成,魚和肉,我們現在通常是作爲副食,而在當時的印度,卻列在主食中。不正食就是副食,《四分律》謂之“根食、莖食、葉食、華食、果食、油食、胡麻食、石密食、蒸食5”,不外乎瓜果蔬菜之類,乃與主食一同食用的副食品。

   非時食又稱非時漿,指果汁之類,是佛陀爲患病比丘開許。《羯磨疏》說,若有渴病因緣,“聽以梨棗甘蔗等汁作漿……若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滴淨已,義加受法6。”患有渴病者,可飲用非時漿。飲時將水果搗碎並榨成果汁,同時濾去濁滓,澄清如水,再以水滴淨,方能飲用。

   時與非時是以日中爲標准。比丘在時食這段時間內,只許進一餐正食。正食前可吃粥等非正食。粥的濃度,以剛出鍋時,草劃粥面不見余痕爲准。正食時,若離座或舍去威儀後,便不能再吃了。除非作了余食法,才可以再食,但仍須在午前。日中之後,除了飲水,或特殊因緣飲果漿等,不得一物進口,否則便是口口波逸提。

   佛製比丘不非時食,與印度當時的社會背景有密切關系。印度的出家僧侶,不論信仰什麼宗教,多以托缽乞食爲生,且實行不非時食。在這樣的習俗下,佛陀不希望有人對佛教産生異議,所以在迦留陀夷尊者夜晚乞食引起居士譏嫌後,製定了不非時食戒。

   不非時食的另一個原因是,在十法界有情中,天人是早晨進食,佛陀是日中進食,傍生是下午進食,餓鬼是夜晚進食。作爲佛陀的追隨者,比丘自然要效法佛陀。所以在頭陀行中,便規定日中一食。但這是精進法門,並不要求所有比丘必須做到。小乘中的叁果聖人,多住色界淨居天,所以比丘也可以效法天食。但若與餓鬼、傍生同時進食,就不應該了。尤其是夜晚,餓鬼聽到碗缽之聲,咽中火起,饑餓難忍,從慈悲心出發,也不應于夜間進食。

  叁、七日藥及盡形壽

   七日藥及盡形壽藥,是從擁有時間進行區分。佛陀一向提倡少欲知足,時常贊歎迦葉尊者行頭陀行,堅持日中一食。比丘們聽聞佛陀贊歎之後,也發心遵行一食法。但有些比丘體質衰弱,因此營養不良,導致種種疾病。佛陀發現後,便開許比丘們服用七日藥。

   七日藥,指具有營養的補品,擁有後須在七日內服完。如《四分律》所說的酥、油、生酥、蜜、石蜜7。

   酥,由牛奶加工提煉而成,類似于奶油;油,《律攝》說是從植物中榨取,類似于現在食用的豆油、花生油;生酥,從酪中提煉,爲半流質;蜜,指蜂蜜;石蜜,指冰糖等結晶體的糖類。佛陀還允許病比丘服五種脂,即熊脂、魚脂、驢脂、豬脂、失首摩羅脂8。

   這些食物營養豐富,可強身健體,在時及非時中皆可食用。

   佛陀允許比丘食用補品之後,法緣好的比丘,如畢陵伽婆蹉尊者,居士們多以此五種食物供養。結果受用不完,裝滿大缽小缽,到處擺放,使僧房中臭穢不堪,又引起居士的譏嫌。佛陀知道後,便製定七日之限。也就是說,比丘接受的酥等補品,應于七日內吃完。如果吃不完,應提前分給大家。若第七日早晨明相出時還有剩余,則要依舍墮罪作忏。

   七日藥原是爲病者開設。佛陀後來又製開緣,允許五種人食七日藥,即行路人、斷食人、病人、守護人、營作人。也就是說,除病人之外,凡從事體力勞動或缺乏營養的人,也可以食用營養品。不過,除病人之外的四種人,若在非時中受用七日藥,仍是不太合適的。

   盡形壽藥,相當現在所說的中草藥。《善見律》中,指一切樹木及草根莖葉,爲食不任者9。

   盡形的含義,依《行事鈔》解釋,有盡藥形、盡病形及盡報形叁義10。

   也就是說,比丘對這些藥可一直服用,直到身體康複才舍去。因爲這類藥大多苦澀難吃,誰也不會無故去吃,更談不上貪著,故可盡形擁有。

  四、素食的依據

   素食爲漢傳佛教千百年來的傳統美德,也是大乘佛教慈悲精神的具體表現。可近百年來,人們對素食問題産生了兩種不同觀點,有人認爲學佛必須吃素,否則便不成爲信徒;有人則以爲學佛不必吃素,並舉蒙、藏、蘭卡、泰國等地區僧侶爲證。兩種說法截然相反,究竟孰是孰非?

   在人們心目中,往往將素食等同于蔬食或不肉食。但依佛製戒律來看,佛教徒並非絕對的蔬食主義者。因爲蔬菜中的蔥蒜等屬于五葷,是禁止食用的。同時也不絕對排斥肉食,《四分律》所說四種藥的時藥中,就有魚肉二種。《四分戒本》“尼戒”之“八提舍尼”,是對魚肉的規定,也說明可以吃肉11。因爲當時僧尼們以乞食爲生,只能隨施主給予,乞到什麼就吃什麼,無法任意選擇。但還是有一定限製,對于施主供養的肉食,如果看到他是爲自已而殺,或聽說爲自已而殺,乃至懷疑爲供養自已而殺,本著不殺生的慈悲精神,就不能接受。因爲這樣的肉食,衆生是因我而死,本可避免而不知避免,違犯了不殺生的戒條。可見,佛法的遮禁肉食,並非因爲它是肉,而是因爲殺生的緣故。至于眼不見殺、耳不聞殺、不疑爲我而殺的叁淨肉,在聲聞戒中並不禁止。

   漢傳佛教爲大乘,流傳于世的多是大乘經論,其中明確規定佛弟子不得食肉。如《楞伽經》說:

   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略說十種:一、一切衆生無始已來常爲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等肉,屠者雜賣故;叁、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衆生聞氣悉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咒術不成就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啖人肉故12。

   《涅槃經》也說:

   從今日始,不聽聲聞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時,應觀是食如子肉想。迦葉菩薩複白佛言:世尊,雲何如來不聽食肉?善男子,夫食肉者斷大慈種13。

   此外,《梵網菩薩戒經》、《楞嚴經》、《央掘摩羅經》等大乘經典和律典,也都反對肉食。因菩薩道是以慈悲爲本,而衆生無始以來和我們互爲親人,如何忍心食其血肉?所以說,食肉將“斷大悲種”,更有種種過失,不應食用。

   從聲聞戒允許吃叁淨肉,到大乘經律堅決反對肉食,與僧團的演變很有關系。比丘們起初是以乞食爲生,隨著佛法的弘揚,得到國王和信衆布施的大量土地財物。僧團由原本的一無所有,轉而具有相當的經濟實力。僧團土地由淨人耕作,夥食由淨人辦理,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可以選擇不吃肉。在印度,大乘佛教隆盛的時代也是禁止吃肉的。

   在中國,僧尼普遍實行素食始于梁武帝。《廣弘明集》卷26,記載有梁武帝撰寫的《斷酒肉文》。梁武帝見當時有些僧尼吃肉喝酒,認爲和大乘經文相違背,想到人主有匡扶佛教的責任,便號召僧尼斷絕酒肉,否則以國法及僧法處治。

   此外,因中國國情有別于印度,自佛教傳入以來,乞食製度從未得到普及。中國寺院大多擁有廟産,過著自耕自煮的生活,爲素食提供了有利條件。如果有人想吃肉,就必須自殺、自買或自煮,不必說大乘菩薩戒,即使是聲聞戒,也是絕不允許的。

   有些人爲了給肉食找到理由,引證泰國、緬甸等地僧衆皆不禁肉食,提出中國僧尼也不妨吃肉,這是不究實情,順從私欲的妄說。衆所周知,泰國等地盛行的是南傳佛教,至今仍實行乞食製度,我們自然不能與之一視同仁。而蒙、藏地區是畜牧區,主要食品離不了牛羊,在這種環境下,完全素食也存在一定障礙。但漢地根本不存在這些情況,完全沒理由吃肉。

  五、葷辛爲何要禁止

   葷辛,指氣味強烈的蔬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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