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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卷九▪P32

  ..續本文上一頁著于沈墮迷惑之法,不以爲咎。

  “立因依心”:“立因”,立八識能生我身心爲因。“依心”,妄起八識爲我歸依處之心。

  “生倒圓種”:生于顛倒圓滿之種類。

  【義貫】

  “又”修叁摩地之“善男子”研“窮諸行”陰相,已達于“空,已滅” 七識遷流“生滅”而盡了行陰;行陰(七識)既盡之後,識陰(八識)即顯現,然“而”彼“于”識陰(八識)“寂滅”之性,其真“精妙”明則尚“未圓”滿,仍爲識陰所覆。

  此行者“若于所歸”之圓滿根元(識陰),覺爲“有所歸依”處,且“自疑”我之“身心”乃“從彼”識心“流出”者,甚至“十方虛空”中一切依正“鹹”爲“其”所“生起”者,“即于”能“都起”一切法“所宣流”之“地”(識元),當“作”是“真常”之“身”,而起“無生滅”之“解”。如是即是“在生滅”法“中”過“早計”之爲“常住”,如此“既惑”于真“不生”之性,“亦迷”于現前“生滅”之法,而“安”心“住”著于“沈”墮“迷”惑之法,不以爲咎,反而“生勝解者,是人則墮” 于以識陰爲“常”我及以萬物爲“非常”之計“執”,且“計自在天”爲萬物之生因,因而“成其伴侶”,與魔一類。以此計執,不但“迷”失“佛”果“菩提”,而且“亡失”正“知見”。

  “是名”于定中識陰所現之“第叁”境,“立”識能生我身心爲“因”及識我歸“依”處之“心”,因此“成”就“妄計”之“果,違”悖“遠”離“圓通”之道,“背涅槃城” 而行,當“生”于顛“倒圓”滿之“種”類。

  ⑷墮“知非知”之邪執——生倒知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于寂滅精妙未圓。

  若于所知,知遍圓故,因知立解,十方草木皆稱有情,與人無異;草木爲人人死還成十方草樹,無擇遍知;生勝解者,是人則墮知無知執,婆吒、霰尼執一切覺,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四,計圓知心,成虛謬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倒知種。】

  【注釋】

  “若于所知,知遍圓故”:“所知”,所觀知,指識陰。“知遍圓”,計執此知乃普遍圓滿一切法。

  “因知立解”:因此遍一切之知而立邪解。

  “十方草木皆稱有情”:有覺遍一切,故計草木亦有覺知(否則即不遍);草木既亦有覺知,故草木亦是有情。

  “草木爲人”:草木死後得爲人。以一切皆覺,故有情無情、有知無知之間,能互爲輪轉。《楞嚴經正脈》雲:“問:“此與內教(本經中佛說)山河化爲(無上)知覺,(及)無情作佛之旨,何所簡另(如何分辨)?”答:“內教(佛法)明見、相二分本惟一心(見分與相分,一切內外諸法,本來皆是一心之所變現),迷之爲二(自心迷惑,故成爲見外二種法),妄見,無情不通大覺(若心有妄見時之凡夫,對他而言,無情界便與大覺不相通,互相隔礙),大悟複歸一心(他若大悟,則一切法複歸一心),則通一知覺,更無外物(則證知一切本是一知覺,更無外物;非是如凡夫所見的內有知、外無知,內外完全不同,完全不相幹;亦非如外道所見的內有知、外亦有知;彼謂內外雖各自獨立,然各皆有知。)非謂各各有知,同他心量(並不說有情、無情都各各有其覺知,彼此心量都一樣。)””

  又,“山河化爲無上知覺”之意爲:山河化爲無上知覺的一部分,無有內外之隔,並非說無情與有情等同,無知同于有知。又,外道之“草木亦有知”,換句話說,即是說:草木也有“命”,草木也有“靈魂”。又,近來有科學實驗者,以不同的聲、光、或音樂等,加之于草木,結果發現這些草木對于不同的聲、光、音樂等,亦有不同的反應,因此推定:草木也有靈魂或覺知。其實草木對聲、光、音樂等的反應那是一種“機械反應”,與草木的向日性,向光性、向水性等是一樣的,但與人的能覺知、思維善惡、意志之心,完全兩樣。簡言之,人有神識,草木無神識。又,天臺所謂草木成佛,應釋爲本以“山河化爲無上知覺”的另一種說法,其中應含有如來密義,並不可如字面上所說每一根草、每一棵樹都能修行戒定慧,息滅貪嗔癡,明心見性,依如來密因,曆六十位修而各成一尊佛,此非正解,而是表示當你的正報身成佛時,你的依報的一切,也都是你的佛性中物,是你這佛世界(正覺世間)的一部分,都是神聖莊嚴的,稱之爲內外一體,而非如昔迷時的內外分隔,外在一切都與你無關。亦以此一體故,外之草木流水等乃至亦能“承佛威神”而演法音,但這並非說此諸草木自己能說佛法,乃是承佛威神力故。如是方爲正解,而不混同外道知見,以致壞佛知見,令衆生墮入外道、天魔境界而不自知。

  “無擇遍知”:“無擇”,沒有揀擇,即無差別之義。謂一切皆無差別,有情無情普遍皆有覺知。

  “知無知執”:有知與無知混淆、混同之執;謂無知之無情能成佛。既如此,那麼草木如何修行?它們修什麼行而得作佛?草木如何修戒定慧?草木如何受叁皈、五戒?草木如何厭生死苦?如何出家、修道?如何求善知識?如何受比丘比丘尼戒、菩薩戒?草木如何修叁摩地?如何修止觀?如何斷惡修善?如何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草木如何去貪嗔癡叁毒心?如何修四谛八道、叁十七道品?如何修六波羅蜜、四無量心?草木如何明心見性?如何修首楞嚴叁昧?如何坐道場,降伏魔軍,成等正覺?如何開悟?如何大徹大悟?若如是以理分析,則知所謂草木成佛,乍然一看,是很“玄奧”,高深莫測,實則與理不合,以因明學言之,即:“不能極成(此說不能成立);更何況還有佛所喝斥的混淆知與無知、內教與外道之過。

  “婆吒、霰尼”:皆外道之名。

  “執一切覺”:執一切物皆有覺知;此即所謂“泛知性論”。

  “計圓知心”:“圓”,圓遍一切。“知”,有知。“心”,因心,亦即本修因之義。謂計圓遍一切有知爲因心。

  【義貫】

  “又”修叁摩地之“善男子”研“窮諸行”(行陰)已達于“空,已滅” 七識遷流“生滅”之相;行陰(七識)既盡,識陰(八識)既顯現,然“而”彼“于”識陰“寂滅”之性,其真“精妙”明尚“未圓”滿,仍爲識陰所覆。

  此時行者“若于所” 觀“知”之識陰,而計此“知”系普“遍圓”滿一切法“故”,他便會“因”此遍一切之“知”而“立”邪“解”,謂“十方”之“草木皆”得“稱”爲“有情,與人無異”;且“草木”死後得“爲人,人死還成十方草樹”,有情與無情互爲輪轉,“無”有揀“擇”(並無差別),一切情器(有情、無情)普“遍”皆有覺“知”;于此謬理而“生”殊“勝”之“解者”(覺得很殊勝),“是人則墮” 于有“知”與“無知”相混淆之邪法計“執”,外道師“婆吒”及“霰尼”計“執一切”物皆有知“覺”,便會“成其伴侶”,與其同類。以此計執,行者不但“迷”失“佛”果“菩提”,並且“亡失”如來正“知見”,而墮爲外道(即學佛成外道)。

  “是名” 于定中識陰顯現之“第四”境,“計圓”遍一切“知”爲本修“心,成虛” 妄“謬”誤之“果。違”悖“遠”離“圓通”之道,“背涅槃城” 而行,當“生”于顛“倒知”覺之“種”類(成爲外道種性)。

  ⑸墮“生非生”之邪執——生顛化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于寂滅精妙未圓。

  若于圓融根互用中已得隨順,便于圓化一切發生,求火光明,樂水清淨,愛風周流,觀塵成就,各各崇事,以此群塵發作本因,立常住解;是人則墮生無生執。諸迦葉波並婆羅門,勤心役身,事火崇水,求出生死,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

  是名第五,計者崇事,迷心從物,立妄求因,求妄冀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顛化種。】

  【注釋】

  “根互用中”:“根”,六根。

  “已得隨順”:識陰盡後,于六根互用便可得自在,然今識陰猶未盡,故只能得“隨順”而未“自在”。

  “便于圓化一切發生”:“圓化”,圓融之化理。“一切發生”,一切諸法之發生。

  “求火光明”:此行者以虛妄計執發生諸法之功能者爲四大種,于是向外尋逐,或求于火的光明之性。

  “愛風周流”:“風”,風大。謂或愛風大的周流之性。

  “觀塵成就”:“塵”,即地大,以地大能成長諸物,含藏衆寶故。謂或觀地大而求其含藏衆寶、成衆物之性。

  “群塵”:即地水火風四大。

  “發作本因”:“發作”,發生造作。謂發生造作諸法之本因。

  “立常住解”:彼行者由于認四大能生造一切世間法及出世間法,因此立能造之四大之性爲常住。

  “生無生執”:計執四大爲能生,而四大之自體卻無生滅。

  “諸迦葉波”:爲婆羅門之一大姓,共有十八族,如優樓頻螺迦葉即爲其中之一族。此主指“事四大”(崇拜地、水、火、風)之外道迦葉。

  “計者崇事”:“計者”,虛妄計執者,此指計無情爲常住之邪惑者。“崇事”,崇拜無情之邪事。

  “立妄求因”:建立虛妄理論來求一切法之真因(本相)。

  【義貫】

  “又”修叁摩地之“善男子”研“窮諸行”陰相,已達于“空,已滅” 七識遷流“生滅”,而盡行陰;行陰(七識)既盡已,識陰(八識)既顯現,然“而”此人“于”識陰“寂滅”之性,其真“精妙”明尚“未圓”滿,仍爲識陰所覆。

  此時行者“若于圓” 滿“融”通六“根互用”之“中”,雖未自在無礙,但“已得隨順,便于圓” 融之“化”理、“一切”諸法之“發生”(諸法之源起)妄計爲四大之功,于是向外尋逐,或“求”于“火”大之“光明”性,或“樂”于“水”大之“清淨”性,或“愛風”大之“周流”性,或“觀塵”(地大)之能與“成就”性;此人即于此四大“各各”皆予尊“崇事”奉,且“以此群塵”(四大),爲一切“發”生造“作”之“本因”,而“立”能生、能造之四大爲“常住”不生滅之理“解”,然而卻計四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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