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斷集、證滅、修道,居滅已休,更不前進;生勝解者,是人則墮定性聲聞。諸無聞僧,增上慢者,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
是名第九,圓精應心,成趣寂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纏空種。】
【注釋】
“于命明中”:“命”,命元。“明”,明白。謂對命元之根由了然明白。
“分別精粗”:“精粗”,指凡與聖、分段與變易等的精粗之相。
“疏決真僞”:“疏”疏通。“決”,決擇。“真僞”,聖道及外道之真僞。
“因果相酬”:謂觀世間一切皆爲因果相酬。
“惟求感應”:“感應”,真感實應,此謂于修證中,求速得證于實際,速出叁界。
“背清淨道”:“背”,違背。“清淨道”,指一乘實相、究竟清淨之道。
“居滅已休”:“居”,抵達,達于某境界。“滅”,滅谛。“休”,停止不前。謂既達到滅谛之後,便停休下來,不再前進,而謂“所作已辦”,生死已盡,不受後有,便即滿足,自謂已達一切事究竟。
“定性聲聞”:“定性”,定多于慧之性。謂此種聲聞,生性定多于慧,而好沈空滯寂,自取槁木死灰,以爲究竟,不能發起大心,進修無上菩提、廣度衆生。而以灰心泯智之自了爲足。
“諸無聞僧”:“聞”,聞慧,多聞。無聞慧之比丘,只好空寂,如四禅天之無聞比丘即是此類
“增上慢”:以定性聲聞雖證寂滅,但其所證得者爲有余依涅槃,仍非究竟,只是化城,並非佛所證之無余依涅槃究竟之道。而定性聲聞于未究竟處卻作究竟想,而皆自謂“所作已辦”,是即未證謂證,而成增上慢人。以其增上慢故,于一乘深法不能信入;法華會上,五千退席者,皆此輩人也。
“圓精應心”:“圓”,圓滿。“精”,易粗爲精,亦即是滅煩惱,而得改分段生死爲變易生死。“應心”,以求感應爲因心。
“成趣寂果”:成就趣向沈空滯寂之小果。
“生纏空種”:“空”,偏空,沈空滯寂之空。謂生于永纏于偏空之定性聲聞種性。
【義貫】
“又”修叁摩地之“善男子”研“窮諸行”陰之相,已達于“空,已滅”七識遷流“生滅”,而盡行陰;其行陰既盡已,識陰便得顯露。然“而”彼人“于”識陰“寂滅”之性、真“精妙”明則尚“未圓”滿,仍爲識陰所覆。
此時行者“于命”元之由緒,已達了然“明”白“中”乃至能“分別”凡聖、分段變易之“精粗,疏” 通“決”擇聖道、外道之“真僞”;由觀世間一切皆爲“因果相酬”,故起大厭離,于是一切修行“唯求”真“感”實“應”,俾得證實際,速出叁界,遂“背”于一乘實相“清淨”之“道”,一心只求“所謂見苦、斷集、證滅、修道”;一旦得“居”于“滅”谛之證“已”,即停“休,更不前進” 求大菩提,自謂所作已辦,生死已盡。彼人若于此“生勝解者,是人則墮”于不能回小向大、沈空滯寂之“定性聲聞”,是爲鈍阿羅漢;若如是者,即“諸無聞”慧之比丘“僧”,如四禅天之無聞比丘,以及諸“增上慢者”,便“成其伴侶”,與其同類。彼以如是計執故,不但“迷”失“佛”果,“菩提”,並且“亡失”佛“知見”,墮聲聞知見。
“是名”于定中識陰所現之“第九”境,乃“圓”滿易粗爲“精”以求速“應”爲因“心,成”就沈空“趣寂”之定性小“果,違”悖“遠”離“圓通”大道,“背”于無上“涅槃城”而行,當“生”于永“纏”于偏 “空”、無一乘志之定性聲聞“種”性中。
⑽墮“定性辟支佛”之計執——生不化圓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于寂滅精妙未圓。
若于圓融清淨覺明發研深妙,即立涅槃,而不前進;生勝解者,是人則墮定性辟支。諸緣獨倫不回心者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
是名第十,圓覺曶心,成湛明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覺圓明、不化圓種。】
【注釋】
“若于圓融清淨覺明”:“圓融”,指六根圓融一相、互用。“清淨”,以諸塵不染故。“覺明”,以照見命元故。
“發研深妙”:“發”,發心。“研”,研究。“深妙”,得深妙之悟。
“即立涅槃”:即以此妙悟爲涅槃,究竟歸止之處。
“而不前進”:不再求真如不動之地。
“定性辟支”:“辟支”,辟支佛,即緣覺。不能回小向大,墮于灰定的緣覺乘人。
“諸緣獨倫”:“緣”,緣覺。“獨”,獨覺。蓋辟支佛乘人有二種:一、有佛時期,因聞佛說十二因緣法,厭生死苦,大悟無常法,而得解脫者,稱爲緣覺。二、無佛時期,自觀無常,自悟十二因緣法,而得解脫者,稱爲獨覺。“倫”,類,輩。謂諸緣覺與獨覺類。緣覺與獨覺合稱辟支佛;而辟支佛與聲聞合稱二乘,皆是小乘行人,以其只求自度,不發大菩提心故。
“圓覺曶心”:以圓遍諸類、覺知通曶(吻)爲因心。
“成湛明果”:成就識陰寂湛明徹之果,亦即獨覺或緣覺果,而以此爲究竟涅槃,得小爲足。
“生覺圓明”:“生”,生于。“覺”,獨覺或緣覺。“圓”,妄計所悟之理已圓滿。“明”,妄計所證之智已明。
“不化圓種”:“不化”,不能融化透過所悟之無常,進趣真常。“圓種”,圓覺種性。
【義貫】
“又”修叁摩地之“善男子”研“窮諸行”陰相,已達于“空,已滅”七識遷流“生滅”而盡行陰;其行陰既滅已,識陰即得顯露。然“而”彼人“于”識陰“寂滅”之性、真“精妙”明則尚“未圓”滿,仍爲識陰所覆。
此時行者“若于”六根“圓融”一相、互用,諸塵不染之“清淨”法體,及照見命元之“覺明”用,“發”心“研”究而得“深妙”之悟,彼人于是“即立”此妙悟之境以爲究竟“涅槃,而”于菩提道上“不”再“前進”,爰止于化城,不求真如不生滅之地。若于彼所得如是小果而“生勝解者,是人則墮” 于不能回小向大,住著灰定境界之“定性辟支”佛乘。因此感得“諸緣”覺及“獨”覺“倫”(類)“不回心”向大“者,成其伴侶”;彼即以此計執而“迷”失“佛”果“菩提”,並且“亡失”佛“知見”,墮緣覺知見。
“是名”于定中識陰所現之“第十”境,以“圓”遍諸類、“覺”知通“吻”爲因“心,成”就識陰寂“湛”與“明”徹之小“果”(獨覺果或緣覺果),“違”悖“遠”離“圓通”大道,“背”于無上“涅槃城”而行,當“生”于緣“覺”或獨覺、妄計所悟理已“圓”所證智已“明,不”能融“化”透過所悟無常,而進趣真常之“圓”覺“種”性。
【诠論】
識陰十境中,前八境皆是以計著陰境,而墮于外道、凡夫之境界,因而成其魔事。最後二境,則是墮于聲聞、辟支佛。《楞嚴經正脈》中亦載有人問:聲聞、辟支佛也是內教的正乘,號爲出世小聖,今爲何亦列爲魔數?今嘗試答之:
首先須先弄清楚,識陰十境,並不一定都非是魔事不可,魔與非魔,但在自心計執與否:若自心計執,不但識陰十境會成爲魔境,連全部五陰的五十境,乃至于諸法萬境,在在皆可能成爲魔境。反之,若自心不計著,則法法本如,莫說識陰最後二境不會成爲魔境,即五陰之五十境,亦皆不成魔境。故經中前面分明說:“非爲聖證,不作聖心,名善境界;若作聖解,即受群邪。”
第二須知道的是:這五陰五十境,本質上並非“魔境”,而是禅定中各個階段“必經的現象”。如同考試,過得了關的,考試便及格了,即于無上菩提得以上上升進,由秀才、舉人而進士,由小學、初中、高中、而學士、碩士、博士。若考試不及格,即是落第。因此若透不過“魔考”,即落于凡、外、邪、小等境界,不能再向上增進,這種情況,我們即稱之爲魔事,爲魔所沮壞。
第叁,所謂“魔事”,即是若有人發心修無上菩提,他就來阻擾你的好事,廣作留難,令你于無上菩提道或延宕、或退墮、或放棄、或違反、或破壞;簡言之,即不讓你輕易成就,或不讓你順利成就無上菩提;縱使他不能完全破壞你,也要設法阻撓你,或讓你退而求其次,或讓你退墮(如退爲小乘),或讓你敗壞(如退爲凡夫、乃至外道)。所以《大智度論》說:“退墮聲聞、緣覺是菩薩魔事。”何以故?經菩薩若退大菩提心,不求無上菩提,而轉求聲聞緣覺,成爲自了漢,則菩薩不能成佛,因此不能廣度衆生;衆生不得廣度,即長處輪回,永在魔數之中,永爲魔所宰製,魔民昌盛,魔力增長;是故菩薩若退墮小乘,魔即大歡喜。至于其他修行人,若墮爲凡夫、或外道、邪道,也同樣是墮進魔數之中,因而成魔伴黨,增魔勢力。因此《華嚴經》亦說:若忘失菩提心,而修諸善法,一切所修皆成爲魔業。亦是此義。
問:“魔爲何要壞人修行?
答:“有叁個原因,魔要壞人修行:
一、以嫉妒故:魔以自心邪,不能修行無上菩提道,出離生死,因而嫉妒他人修行。故須知:嫉妒心重的人,即易與魔心相應,易成魔事。且一切惡心中,以嫉妒心之破壞力最強大,甚至大于嗔恨心;因爲嫉妒心即同魔心。
二、魔王以無明貪愛故,計我我所,執下界衆生爲其所有、或爲其所生,是其臣民,故絕對不許其臣民超越其境,出于魔掌;若大家都修如來正法,而得出生死、成就菩提,則魔的子民及魔之領土、勢力,便即縮小、減少;魔王如何能坐視此等事發生,而不大興魔軍來“剿除”、“彌平”這種“叛民”?當魔王興兵或派魔軍、魔使來“剿亂”時,兩造交接所發生的種種現象、或幻相,我們便稱之爲“魔事”、或者“魔境”。倘若行者于此等現象,能夠持心不動,于彼一切魔所顯現之順逆境界,盡皆不貪、不取、不計、不惑、不隨,則魔之計謀便不能得逞,于是魔之意志便受挫折(frustrated),我們便把這現象稱爲“破魔”,或“降伏魔軍”(不是要真的把魔軍殺死,才稱爲降魔。)以此因緣,若有人正修菩提,欲出輪回,魔必定以種種方便來擾亂或作留難,這也可說是魔王身爲統治者,維護其治下“領土”或國度,必須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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