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與余業“交”相而作,“則臨終時,先見大山四面來合,無複出路。”當此之時,“亡者神識見” 有一“大鐵城”,便欲入其中避難,然見城中有“火蛇、火狗,虎狼、獅子”,等而不敢入。無奈此時卻見“牛頭獄卒”及“馬頭羅刹,手執槍槊,驅” 逼而“入城門”,直“向無間獄”。
【發明二相:一者合觸,合山逼體,骨肉血潰;二者離觸,刀劍觸身,心肝屠裂。
如是合觸,曆觸,則能爲道、爲觀、爲廳、爲案;曆見,則能爲燒、爲爇;曆聽,則能爲撞爲擊、爲剚、爲射;曆息,則能爲括、爲袋,爲考、爲縛;曆嘗,則能爲耕、爲鉗、爲斬、爲截;曆思,則能爲墜、爲飛、爲煎、爲炙。】
【注釋】
“爲道、爲觀、爲廳、爲案”:“道、觀、應、案”,皆是地府審訊判罪之處。《楞嚴經指掌疏》(清·達天通理法師述,卍續藏經第二十四冊)言,此疑是錯簡,應與下文之“爲撞、爲擊、爲剚、爲射”對掉。)言之成理。
“爲爇”:“爇”,燒也,焚也。
“爲剚、爲射”:“剚(zì)”,以刀插之。“射”,以戟射之。
“爲括、爲袋、爲考、爲縛”:“括”,以布纏之,“袋”,以囊盛之。“考”,擊、敲、打,同拷。“縛”,綑縛。
“爲耕、爲鉗、爲斬、爲截”:“耕”,以犁耕舌。“鉗”,以鉗拔舌。“斬”,斬斷舌根。“截”,截舌成半。
【義貫】
既入獄中,仍依本所造業而“發明二”種報“相:一者”若其在世時見他貌美,強合成事,則感“合觸”:即“合山逼體,骨肉血潰。二者”, 其在世時若見他色衰,而棄離不顧,則感“離觸”:即“刀劍觸身,心肝屠裂。”
“如是合”山逼體之“觸”,若“曆”于身根之“觸”覺,“則能”感“爲”地府之“道”啓、“爲”獄主之宮“觀、爲”理獄之公“廳、爲”判罪之廷“案”。若“曆”于眼根之“見”覺,“則能”感“爲”燃“燒、爲”焚“爇”。若“曆”于耳根之“聽”覺,“則能”感“爲撞、爲擊,爲” 以刀“剚”(插),“爲”以矛戟“射”。若“曆”于鼻根之“息,則能” 感“爲”以布“括”纏、“爲”以囊“袋”閉之,“爲考”打之,“爲”綑“縛”之。若“曆”于舌根之“嘗,則能” 感“爲”以犁“耕”舌,“爲”以“鉗”拔舌,“爲斬”斷舌根、“爲截”舌成半。若“曆”于意根之“思,則能” 感“爲”下“墜、爲飛” 上(忽上忽下)、“爲”被“煎、爲”被“炙”——此等皆是六根流逸奔觸之苦報。
6.思業之報
【六者思報,招引惡果:此思業交,則臨終時,先見惡風吹壞國土。亡者神識被吹上空,旋落乘風墮無間獄。】
【注釋】
“旋落乘風墮無間獄”:“旋”,旋即,立即。謂被吹上空後,立即又爲九情所墜而下落,于是乘風而直墜于無間地獄。
【義貫】
“六者”意識所造邪“思”惡業之“報,招引”之“惡果”爲:“此思業”若與余業“交”相而作,“則臨終時,先見惡風吹壞國土。亡者神識被” 此惡風“吹上”虛“空”中,“旋”即爲九情所墜而“落”下,複“乘風”力直“墮無間獄”。
【發明二相:一者不覺,迷極則荒,奔赴不息;二者不迷,覺知則苦,無量煎燒、痛深難忍。如是邪思,結思,則能爲方、爲所;結見,則能爲鑒、爲證;結聽,則能爲大合石、爲冰、爲霜、爲土、爲霧;結息,則能爲大火車、火船、火檻;結息,則能爲大叫喚、爲悔、爲泣;結觸,則能爲大、爲小,爲一日中萬生萬死,爲偃爲仰。】
【注釋】
“一者不覺,迷極則荒”:“不覺”,溷(hùn混亂)沌不覺,迷迷糊糊。“迷極”,迷悶至極。“荒”,心荒意亂。
“奔赴不息”:“奔赴”,奔走趣赴。謂以迷故,奔走不息。
“二者不迷”:“不迷”,其心不迷,故有所覺知。
“覺知則苦”:因爲覺知反而更苦,以所覺知者全都是苦境故。
“如是邪思,結思”:如是邪業之思,若結于意根之思。
“則能爲方、爲所”:則能感爲受罪受苦之方、所。
“結見,則能爲鑒、爲證”:“結見”,若結于眼根之見。“鑒”,鏡也,即業鏡。“證”,惡伴之指證。
“爲大火車、火船、火檻”:此皆爲地獄中刑具。“檻”,有欄柵之囚車。
“爲大叫喚、爲悔、爲泣”:此等皆是饑渴逼惱之聲。
“結觸”:若結于身根之觸。
“則能爲大、爲小”:“大”,大身。“小”,小身。則能感身量變成極大身,或極小身。
“爲偃、爲仰”:“偃”,面朝下而臥。謂被風吹而偃臥,或仰臥。
【義貫】
既入獄中,仍依本所造業而“發明二”種報“相:。一者” 爲溷沌“不覺,迷”悶至“極則”心“荒”神亂,因而惶惶四處“奔赴不息;二者”爲其心“不迷”故有所覺知,然所“覺知”者“則”皆是“苦”境,爲“無量”苦所“煎燒,痛深難” 可“忍”受。
“如是邪”業之“思”,若“結”于意根之“思,則能” 感“爲”受罪之“方”隅、或“爲”受苦之處“所”。若“結”于眼根之“見,則能”感“爲”業鏡之“鑒、爲”昔日惡伴之指“證”,令其所造業昭然而無所逭(huàn避)。若“結”于耳根之“聽,則能” 感“爲大合石、爲冰、爲霜、爲土、爲霧”。若“結”于鼻根之“息,則能” 感“爲大火車、火船、火檻” 等獄中苦具。若“結”于舌根之“嘗,則能”感“爲大叫喚、爲悔、爲泣” 等饑渴逼惱之聲。若“結”于身根之“觸,則能” 感“爲”極“大”身、或“爲”極“小”身,“爲一日中萬生萬死,爲” 被風吹而“偃”仆、或“爲”被風吹而“仰”臥。
叁、 結語
1.妄造所生
【阿難,是名地獄十因六果,皆是衆生迷妄所造。】
【注釋】
“十因六果”:“十因”,十種子現行之習因。“六果”,六交之果報。<, /p>
“迷妄所造”:不了自心,迷于種種虛妄相,而起妄情之所造。
【義貫】
“阿難,是名” 爲“地獄”之“十”種現之習“因”及“六”交之“果”報;而此等“皆是衆生”以不了自心,“迷”于種種虛“妄”之相,複起于妄情之“所造”。
【诠論】
所謂“六交”,爲六識六根,主從交叉(Complicare)之現象。有點類似“併發症”(Complicare)或“症候群(Syndrome)”的意味:意即除造業之本根之外,凡有所“參與”或受“感染”之根,即有“交報”之現象發生。
2.分別受報輕重
【“若諸衆生,惡業同造,入阿鼻獄受無量苦,經無量劫。
六根各造,及彼所作兼境兼根,是人則入八無間獄。
身、口、意叁,作殺、盜、淫,是人則入十八地獄。
叁業不兼,中間或爲一殺一盜,是人則入叁十六地獄。
見見一根,單犯一業,是人則入一百八地獄。”】
【注釋】
“惡業同造,入阿鼻獄”:“惡業同造”,指于諸惡業,皆以全部、六根對十習因,同時俱造。因此其罪極重,故入阿鼻地獄受無量苦。簡言之,造惡時,所涉之根愈多,及所含之習因愈多,則其罪愈重。受阿鼻獄報者,以其所含蓋者爲六根、十因俱全,且同時俱作,故爲“純情無想”衆生,罪咎極重,故墮阿鼻地獄。
“六根各造”:六根各別俱造十因,但不同時。
“及彼所作兼境、兼根”:“兼境”,謂于十因中只兼幾境,並非具足十因。“兼根”,于六根中只兼幾根,而非具足六根。如是即爲九情一想。
“是人則入八無間獄”:此人業報比前一種較輕,故墮八無間獄。
“身口意叁作殺盜淫”;“身口意叁”,若但于身口意叁(即六根不交作)。“作殺盜淫”,指十因不俱造。
“是人則入十八地獄”:即八火獄及十寒獄。
“叁業不兼,中間或爲一殺一盜”:“不兼”,不全具。指身口意叁業不全具。“或”,不定之詞。此指“身口意”及“殺盜淫”各缺一種,如是排列組合,便有九種情況:
一、以身口犯殺盜,
二、以身口犯殺淫,
叁、以身口犯盜淫;
四、以身意犯殺盜,
五、以身意犯殺淫,
六、以身意犯盜淫;
七、以口意犯殺盜,
八、以口意犯殺淫,
九、以口意犯盜淫。
“是人則入叁十六地獄”:以根、境皆未具全,故罪較輕,因此不須入無間獄,而只入叁十六地獄,受苦較輕,劫數亦較短。
“見見一根,單犯一業”:“見見一根”,以能見所見之一根,且只犯一業,亦不具足十因。此人之罪則更輕。
“是人則入一百八地獄”:因罪輕,故其所入之地獄爲小地獄,共有一百零八種,稱爲“一百八地獄”。
【義貫】
“若諸”純情“衆生”,于諸“惡業”以全部六根對十因“同”時俱“造”,以其罪極重故,即“入阿鼻獄受無量苦,經無量劫”。
若“六根各”各具“造”十因,但不同時,“及彼所作” 但于十因中“兼”幾“境”(而非具足十因)、或但于六根中“兼”幾“根”(而非具足六根),“是”九情一想之“人則入八無間獄”,以業報較前者爲輕故。
若但于“身、口、意叁,作殺、盜、淫”(即六根不交作,且十因不俱造),“是人則入” 八火獄十寒獄之“十八地獄”,(但非入無間獄)。
若“叁業不”全“兼”(如但以身口、身意、口意二業),“中間或爲一殺一盜”(或一殺一淫、或一盜一淫),“是人則入叁十六地獄”,而受苦較前者輕,劫數亦較短。
若以能“見”、所“見”之“一根”,且只“單犯一業”,非具十因,“是人則入一百八地獄”,受苦更輕,劫數更短(以于十因、六根既不具造、又不交作,未盡其極,故其罪又較前爲輕。)
3.別業中有同業,妄生妄有
【由是衆生別作別造,于世界中入同分地,妄想發生,非本來有。】
【注釋】
“別作別造”:各別作因、各別造業。
“入同分地”:入有差別之同分地獄,以受其報。故可知:雖各造別業,然並非僅私受其報,而有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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