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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卷八▪P17

  ..续本文上一页与余业“交”相而作,“则临终时,先见大山四面来合,无复出路。”当此之时,“亡者神识见” 有一“大铁城”,便欲入其中避难,然见城中有“火蛇、火狗,虎狼、狮子”,等而不敢入。无奈此时却见“牛头狱卒”及“马头罗刹,手执枪槊,驱” 逼而“入城门”,直“向无间狱”。

  【发明二相:一者合触,合山逼体,骨肉血溃;二者离触,刀剑触身,心肝屠裂。

  如是合触,历触,则能为道、为观、为厅、为案;历见,则能为烧、为爇;历听,则能为撞为击、为剚、为射;历息,则能为括、为袋,为考、为缚;历尝,则能为耕、为钳、为斩、为截;历思,则能为坠、为飞、为煎、为炙。】

  【注释】

  “为道、为观、为厅、为案”:“道、观、应、案”,皆是地府审讯判罪之处。《楞严经指掌疏》(清·达天通理法师述,卍续藏经第二十四册)言,此疑是错简,应与下文之“为撞、为击、为剚、为射”对掉。)言之成理。

  “为爇”:“爇”,烧也,焚也。

  “为剚、为射”:“剚(zì)”,以刀插之。“射”,以戟射之。

  “为括、为袋、为考、为缚”:“括”,以布缠之,“袋”,以囊盛之。“考”,击、敲、打,同拷。“缚”,綑缚。

  “为耕、为钳、为斩、为截”:“耕”,以犁耕舌。“钳”,以钳拔舌。“斩”,斩断舌根。“截”,截舌成半。

  【义贯】

  既入狱中,仍依本所造业而“发明二”种报“相:一者”若其在世时见他貌美,强合成事,则感“合触”:即“合山逼体,骨肉血溃。二者”, 其在世时若见他色衰,而弃离不顾,则感“离触”:即“刀剑触身,心肝屠裂。”

  “如是合”山逼体之“触”,若“历”于身根之“触”觉,“则能”感“为”地府之“道”启、“为”狱主之宫“观、为”理狱之公“厅、为”判罪之廷“案”。若“历”于眼根之“见”觉,“则能”感“为”燃“烧、为”焚“爇”。若“历”于耳根之“听”觉,“则能”感“为撞、为击,为” 以刀“剚”(插),“为”以矛戟“射”。若“历”于鼻根之“息,则能” 感“为”以布“括”缠、“为”以囊“袋”闭之,“为考”打之,“为”綑“缚”之。若“历”于舌根之“尝,则能” 感“为”以犁“耕”舌,“为”以“钳”拔舌,“为斩”断舌根、“为截”舌成半。若“历”于意根之“思,则能” 感“为”下“坠、为飞” 上(忽上忽下)、“为”被“煎、为”被“炙”——此等皆是六根流逸奔触之苦报。

  6.思业之报

  【六者思报,招引恶果:此思业交,则临终时,先见恶风吹坏国土。亡者神识被吹上空,旋落乘风堕无间狱。】

  【注释】

  “旋落乘风堕无间狱”:“旋”,旋即,立即。谓被吹上空后,立即又为九情所坠而下落,于是乘风而直坠于无间地狱。

  【义贯】

  “六者”意识所造邪“思”恶业之“报,招引”之“恶果”为:“此思业”若与余业“交”相而作,“则临终时,先见恶风吹坏国土。亡者神识被” 此恶风“吹上”虚“空”中,“旋”即为九情所坠而“落”下,复“乘风”力直“堕无间狱”。

  【发明二相:一者不觉,迷极则荒,奔赴不息;二者不迷,觉知则苦,无量煎烧、痛深难忍。如是邪思,结思,则能为方、为所;结见,则能为鉴、为证;结听,则能为大合石、为冰、为霜、为土、为雾;结息,则能为大火车、火船、火槛;结息,则能为大叫唤、为悔、为泣;结触,则能为大、为小,为一日中万生万死,为偃为仰。】

  【注释】

  “一者不觉,迷极则荒”:“不觉”,溷(hùn混乱)沌不觉,迷迷糊糊。“迷极”,迷闷至极。“荒”,心荒意乱。

  “奔赴不息”:“奔赴”,奔走趣赴。谓以迷故,奔走不息。

  “二者不迷”:“不迷”,其心不迷,故有所觉知。

  “觉知则苦”:因为觉知反而更苦,以所觉知者全都是苦境故。

  “如是邪思,结思”:如是邪业之思,若结于意根之思。

  “则能为方、为所”:则能感为受罪受苦之方、所。

  “结见,则能为鉴、为证”:“结见”,若结于眼根之见。“鉴”,镜也,即业镜。“证”,恶伴之指证。

  “为大火车、火船、火槛”:此皆为地狱中刑具。“槛”,有栏栅之囚车。

  “为大叫唤、为悔、为泣”:此等皆是饥渴逼恼之声。

  “结触”:若结于身根之触。

  “则能为大、为小”:“大”,大身。“小”,小身。则能感身量变成极大身,或极小身。

  “为偃、为仰”:“偃”,面朝下而卧。谓被风吹而偃卧,或仰卧。

  【义贯】

  既入狱中,仍依本所造业而“发明二”种报“相:。一者” 为溷沌“不觉,迷”闷至“极则”心“荒”神乱,因而惶惶四处“奔赴不息;二者”为其心“不迷”故有所觉知,然所“觉知”者“则”皆是“苦”境,为“无量”苦所“煎烧,痛深难” 可“忍”受。

  “如是邪”业之“思”,若“结”于意根之“思,则能” 感“为”受罪之“方”隅、或“为”受苦之处“所”。若“结”于眼根之“见,则能”感“为”业镜之“鉴、为”昔日恶伴之指“证”,令其所造业昭然而无所逭(huàn避)。若“结”于耳根之“听,则能” 感“为大合石、为冰、为霜、为土、为雾”。若“结”于鼻根之“息,则能” 感“为大火车、火船、火槛” 等狱中苦具。若“结”于舌根之“尝,则能”感“为大叫唤、为悔、为泣” 等饥渴逼恼之声。若“结”于身根之“触,则能” 感“为”极“大”身、或“为”极“小”身,“为一日中万生万死,为” 被风吹而“偃”仆、或“为”被风吹而“仰”卧。

  三、 结语

  1.妄造所生

  【阿难,是名地狱十因六果,皆是众生迷妄所造。】

  【注释】

  “十因六果”:“十因”,十种子现行之习因。“六果”,六交之果报。<, /p>

  “迷妄所造”:不了自心,迷于种种虚妄相,而起妄情之所造。

  【义贯】

  “阿难,是名” 为“地狱”之“十”种现之习“因”及“六”交之“果”报;而此等“皆是众生”以不了自心,“迷”于种种虚“妄”之相,复起于妄情之“所造”。

  【诠论】

  所谓“六交”,为六识六根,主从交叉(Complicare)之现象。有点类似“併发症”(Complicare)或“症候群(Syndrome)”的意味:意即除造业之本根之外,凡有所“参与”或受“感染”之根,即有“交报”之现象发生。

  2.分别受报轻重

  【“若诸众生,恶业同造,入阿鼻狱受无量苦,经无量劫。

  六根各造,及彼所作兼境兼根,是人则入八无间狱。

  身、口、意三,作杀、盗、淫,是人则入十八地狱。

  三业不兼,中间或为一杀一盗,是人则入三十六地狱。

  见见一根,单犯一业,是人则入一百八地狱。”】

  【注释】

  “恶业同造,入阿鼻狱”:“恶业同造”,指于诸恶业,皆以全部、六根对十习因,同时俱造。因此其罪极重,故入阿鼻地狱受无量苦。简言之,造恶时,所涉之根愈多,及所含之习因愈多,则其罪愈重。受阿鼻狱报者,以其所含盖者为六根、十因俱全,且同时俱作,故为“纯情无想”众生,罪咎极重,故堕阿鼻地狱。

  “六根各造”:六根各别俱造十因,但不同时。

  “及彼所作兼境、兼根”:“兼境”,谓于十因中只兼几境,并非具足十因。“兼根”,于六根中只兼几根,而非具足六根。如是即为九情一想。

  “是人则入八无间狱”:此人业报比前一种较轻,故堕八无间狱。

  “身口意三作杀盗淫”;“身口意三”,若但于身口意三(即六根不交作)。“作杀盗淫”,指十因不俱造。

  “是人则入十八地狱”:即八火狱及十寒狱。

  “三业不兼,中间或为一杀一盗”:“不兼”,不全具。指身口意三业不全具。“或”,不定之词。此指“身口意”及“杀盗淫”各缺一种,如是排列组合,便有九种情况:

  一、以身口犯杀盗, 

  二、以身口犯杀淫, 

  三、以身口犯盗淫; 

  四、以身意犯杀盗,

  五、以身意犯杀淫, 

  六、以身意犯盗淫; 

  七、以口意犯杀盗, 

  八、以口意犯杀淫,

  九、以口意犯盗淫。

  “是人则入三十六地狱”:以根、境皆未具全,故罪较轻,因此不须入无间狱,而只入三十六地狱,受苦较轻,劫数亦较短。

  “见见一根,单犯一业”:“见见一根”,以能见所见之一根,且只犯一业,亦不具足十因。此人之罪则更轻。

  “是人则入一百八地狱”:因罪轻,故其所入之地狱为小地狱,共有一百零八种,称为“一百八地狱”。

  【义贯】

  “若诸”纯情“众生”,于诸“恶业”以全部六根对十因“同”时俱“造”,以其罪极重故,即“入阿鼻狱受无量苦,经无量劫”。

  若“六根各”各具“造”十因,但不同时,“及彼所作” 但于十因中“兼”几“境”(而非具足十因)、或但于六根中“兼”几“根”(而非具足六根),“是”九情一想之“人则入八无间狱”,以业报较前者为轻故。

  若但于“身、口、意三,作杀、盗、淫”(即六根不交作,且十因不俱造),“是人则入” 八火狱十寒狱之“十八地狱”,(但非入无间狱)。

  若“三业不”全“兼”(如但以身口、身意、口意二业),“中间或为一杀一盗”(或一杀一淫、或一盗一淫),“是人则入三十六地狱”,而受苦较前者轻,劫数亦较短。

  若以能“见”、所“见”之“一根”,且只“单犯一业”,非具十因,“是人则入一百八地狱”,受苦更轻,劫数更短(以于十因、六根既不具造、又不交作,未尽其极,故其罪又较前为轻。)

  3.别业中有同业,妄生妄有

  【由是众生别作别造,于世界中入同分地,妄想发生,非本来有。】

  【注释】

  “别作别造”:各别作因、各别造业。

  “入同分地”:入有差别之同分地狱,以受其报。故可知:虽各造别业,然并非仅私受其报,而有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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