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道”;若得“上品”相似定,即墮爲“精靈”;若得“中品”相似定,即墮爲“妖魅”;若得“下品”相似定,即墮爲“邪人”,恒爲“諸”妖“魅所”附“著。彼等群邪亦有” 甚多“徒衆,各各” 皆“自謂”已 “成無上道”。
【诠論】
至此,于叁種清淨明誨中,若不斷淫心,則墮于魔道,爲魔眷屬。若不斷殺心,則墮于鬼神道,爲鬼眷屬。若不斷偷心,則墮于妖邪之道,爲妖精靈怪之眷屬,果報甚重,可不懼乎?
【“我滅度後,末法之中多此妖邪,熾盛世間,潛匿奸欺,稱善知識,各自謂已得上人法,詃(誘)惑無識,恐令失心,所過之處,其家耗散。
我教比丘循方乞食,令其舍貪,成菩提道。諸比丘等,不自熟食,寄于殘生,旅泊叁界,示一往還,去已無返。雲何賊人假我衣服,裨販如來,造種種業,皆言佛法?卻非出家具戒比丘爲小乘道,由是疑誤無量衆生墮無間獄。”】
【注釋】
“潛匿奸欺,稱善知識”:“潛”,潛蹤。“匿”匿詐。“奸”奸邪。“欺”,欺世盜名。“稱”妄稱。此言:私底下,暗行奸邪欺詐,而在表面上,堂而皇之地自稱是衆生的善知識。
“得上人法”:“上人”上德之人,內有德智,外有勝行,在凡夫人之上。故稱上人。換言之,即是證聖道之人。《大般若經》雲:“一心行阿耨菩提,心不散亂,是名上人。”又,《十誦律》雲:“人有四種:一粗人,二濁人,叁中間人,四上人。”故“得上人法”,即是證得聖人之法,得道之謂。
“詃(誘)惑無識”:“詃”:《玉篇》:“詃,誘也,詐也。”“惑”,迷惑。“無識”,無智識之人,亦即愚人。謂以種種手法、謊言,誘騙沒有知識的人。
“恐令失心”:“恐”,恐嚇,嚇唬。“失心”,喪失本心。例如恐嚇人說:“全世界末日快到了!”或說快天災地變了,或說快世界大戰了——而其如是等恐嚇之目的,是要信徒求他設法拯救;而想得救的人,就須供獻其家財,或一大筆,或全部家産皆須奉獻,如在美國發起之“人民廟堂”,全體移民南美圭亞那,建立一與外界隔絕之社區;後其教主令全體服毒自殺。前兩年之“飛碟學會”,妄言某日爲世界末日,上帝將來地球接其信徒上天堂,且審判其他不信的人;結果,上帝沒來,世界末日也沒到!這些真是所謂“妖言惑衆”,末法時期非常多——爲何會有這麼多衆生如是愚癡,會去信受它呢?實是可悲,亦複可憐。
“所過之處,其家耗散”:“家”,家財,家産。《楞嚴正脈》雲:這些妖邪之人,“主于取財,而妖言妖行,或現妖通,自言自在,詐稱得道知識,愚者不測,傾家奉之。”
“循方乞食,令其舍貪,成菩提道”:“循”順。“方”,方所。順著所在之方所,而行乞食。以此方便而得舍離貪愛之心。貪愛之心指內貪及外貪:外貪飲食、六塵、世界,內貪根身。以叁界輪轉皆緣于貪,而貪愛依于無明;若能舍對叁界之無明貪愛,方能成就菩提。故《圓覺經》雲:“永斷無明,方成佛道。”
“不自熟食”:“熟”炊爨。不自己炊煮食物。
“寄于殘生,旅泊叁界”:“寄”,寄居。“殘生”,殘余未了之報身。“旅”,旅行。“泊”,停泊。
“示一往還”:最後示現于天上人間一往還,亦即是“最後身”,從此不再輪回。
“去已無返”:“去”,涅槃。示現涅槃之後,再不返于六道受生死。此指相上而言,即是入小乘之涅槃“化城”,然終將回小向大。
“雲何賊人假我衣服,裨販如來”:“賊人”,盜賊之人。“假”,藉。“衣服”法衣,袈裟。“裨”,與“稗”同,小販。“裨販”即販賣。此雲:爲何賊心之人,實在並非如來弟子,卻假藉如來之法衣,披著如來所傳之袈裟,而出賣如來。出賣如來,指作出違佛所說之不如法行,破壞佛法,稱爲販賣如來。經中記魔王波旬之言:我將于末法時期,于佛法中出家,著佛袈裟,持如來經典,而破壞佛法。可悲的是:末法之季共有萬年,現在才到最初之五百年而已,而這種亂相(種種“相似佛法”——舉凡種種佛法之“改革”以及俗化、外道化等皆是),已經到處都是。
“造種種業,皆言佛法”:造種種惡業、不如法業,都說他所作的是佛法,就是“非法說法”:不是佛法之言行,而說是佛法。
“卻非出家具戒比丘爲小乘道”:“卻”,反而。“非”,非斥,誹謗。反而誹謗出家具戒如法正行之比丘,說是行小乘,而妄自稱他自己的非法行是“大乘”。這就是末法時期非常普遍的現象:凡看到人持戒正行,就說人是“執著”,是行“小乘”;而對于他自己的破戒、犯戒卻說是“不執著”、“大乘的方便”。說持戒正行爲小乘,與上一句相對,是“法說非法”:是正法的,他反而妄說是非法。
“由是疑誤無量衆生墮無間獄”:“由”,因此。“是”,此,指非法說法,法說非法,顛倒是非。“疑誤”,令人于正法起疑惑,而致誤導。此謂,由于這樣的非法說法,法說非法,而令衆生于法起疑惑,因而誤導衆生入邪途,來世墮于無間地獄,受無量苦。
【義貫】
“我滅度後,” 于“末法之中,多此妖邪” 之人,“熾盛”于“世間,潛匿”其“奸”邪“欺”詐之行(偷偷地遂行其奸欺),詐“稱”自己已爲得道之大“善知識,各自” 皆“謂已”已證“得上人”之聖“法”,欺世盜名,受人供養,進而“詃(誘)惑無” 智無“識”之人,故作“恐”怖之言論,佯爲預言,以“令”其恐慌“失”其本“心”,其“所”經“過之處”,皆令“其”信徒之“家”財損“耗散”盡。
“我”于律中“教”諸“比丘”,于維生方面,須“循”順“方”所而“乞食”,養此身命以修道,勿蓄金錢財物,以此法而“令其舍”內外“貪”,舍無明貪愛已,得“成菩提道”。又,“諸比丘等,不自” 行炊爨“熟食,寄”居“于”此世間,以了“殘”余之“生”涯,于菩提道上暫時“旅”行停“泊”于“叁界”之中,最後“示”現“一”度“往還”于天上人間,既“去已”後再“無返”回六道受生死。(如此皆是如來弟子如法、離貪之行)。“雲何賊”心之“人,假”藉“我”正教之法“衣”及法“服”,披著袈裟而“裨販如來”,妄“造種種”惡“業”,而“皆”自“言”是“佛法”(此即非法說法),“卻非”斥誹謗“出家具戒”正行之“比丘”謗彼“爲”行“小乘道”,而妄稱他自己的非法爲大乘道(此爲法說非法),“由是”顛倒是非故,而令衆生“疑”惑正法,“誤”導“無量衆生”造惡,來世皆“墮無間”地“獄”受無量苦。
【诠論】
關于“裨販如來”,這裏所指的是種種不如法行、敗壞佛法、破壞正法、混淆邪正之行。這是最嚴重的“販賣如來“。另外,于物質上的販賣如來,例如販賣佛經、佛像(不論是畫的、雕刻的、鑄造的,都是),也是屬于販賣如來之類。佛弟子最好不要作這種事,更不要以販賣佛經、佛像爲生,果報都很重。至于香、燭、爐、供具、法器等,則無損。
【“若我滅後,其有比丘發心決定修叁摩提,能于如來形像之前,身然一燈,燒一指節,及于身上爇一香炷,我說是人無始宿債,一時酬畢,長揖世間,永脫諸漏,雖未即明無上覺路,是人于法已決定心。若不爲此舍身微因,縱成無爲,必還生人,酬其宿債,如我馬麥,正等無異。”】
【注釋】
“其有比丘”:“其”若。
“能于如來形像之前,身然一燈,燒一指節”:這些是表示能損棄諸有爲相,于此有爲幻化正報之軀,不再貪戀;正報既然能舍,依報則更加能舍。
“我說是人無始宿債一時酬畢”:“宿債”,宿世之盜債。以此舍身之行,則令無始以來所造業無量的盜業之債,都能一次還清。“酬”,償,還。因爲衆生無始以來不知造作了多少盜業之罪,積欠無量,故欲疾速償清,實在不易,因此只有在如來像前,承佛威神之力,舍少分身分,而能一時無量宿債俱償。
“長揖世間”:“揖”,拱手作禮,告辭及問訊之禮儀。“長揖”,永辭。由于沒有世債,故能離系,永辭世間生死輪回。
“永脫諸漏”:即是得解脫身。
“雖未即明無上覺路”:“明無上覺路”,即是得證圓通,亦即得法身。蓋二乘爲只得解脫身,不得法身,唯如來及大菩薩方得法身。
“是人于法已決定心”:“法”:指法身。此人雖得解脫身,未得法身,但于法身亦已決定、當得無疑。
“若不爲此舍身微因”:如果不是用這樣的方法,舍少部分之身以償宿債之微因,求取忏悔滅罪。
“縱成無爲,必還生人,酬其宿債”:即使成就了無爲道(證聖道),因爲還有債務未清,必定還要再來人間受生,以償還宿世之盜債。
“如我馬麥”:《興起經》雲:“昔舍衛國,毗蘭邑,阿耆達王請釋迦佛及五百比丘至王宮,叁月供齋,時有魔惑王心,入宮耽荒五欲,供六日而止。又值邑內饑馑,乞食不得。時有馬師,將每日喂馬麥分量減少一半,其余一半用來供佛及僧,至第九十日,王方醒悟,求佛忏悔。舍利弗即問此因緣。佛說:“過去毗婆屍佛時,有王請佛及僧,佛僧食已,爲病比丘請一分食。比丘持此食歸欲奉病比丘,過梵志山,梵志聞食香,即诟罵曰:“此髡(kūn一種剃去頭發的刑罰)頭沙門,應食馬麥,何與甘馔?”梵志所教之五百童子亦應合作如是說。爾時梵志者,今我身是,五百童子者,今五百羅漢是。”這中是诟罵,就不免要受報,更何況盜人財物,則更須酬償宿債。然而同時須知:化佛非由業生,法佛更超諸根量,只是如來起于大悲,欲令衆生離于妄造諸業,枉受果報,故大權示現,令速離妄。
【義貫】
“若我滅後,其有比丘發心決定修” 首楞嚴“叁摩提”,爲誠示捐棄諸有爲相,而“能于如來形像之前,深然一燈”以供佛,或“燒一指節,及于身上爇一香炷”,以此舍身貪愛之行,“我說是人無始” 以來所造“宿”世盜“債”,皆能“一時酬”償完“畢,長揖” 辭離“世間,永脫諸漏”,得解脫身,“雖”然尚“未即明無上覺路”,得圓通門…
《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第二篇 悟後依體起修》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