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卷二▪P17

  ..續本文上一頁一切世出世間聖凡依正,都是你的見精之眚病所成就的,並非能徹見“一切法皆是眚妄”之真見。

  “彼見真精,性非眚者,故不名見”:彼見性乃真精妙明,所以它的性從來沒有跟著見精起眚病,所以見性不名爲“能見”,因此更無“有所見”:以其不病故,無有能所之分。

  【義貫】

  佛言:能“見” 之見分“與” 所“見” 之“緣” (相分),晃如近“似” 真實“現” 在目“前” 而爲實有之“境” 界;其實“元” 來是“我” 最初心起妄“覺” 求“明” 之根本無明,幻起能見而妄“見” 現前實有“所緣” 之相分,而成“眚” 者;是故若“覺” 自己能有所“見即” 是“眚” 病(因真如法界中,實無能見所見。)雖然起了能所之心,但若能以“本覺” 妙“明” 真“心” 去“覺” 了能“緣” 與所緣二者皆是虛妄,即“非” 有“眚” 病了(見眚非病)。一旦“覺” 了一切“所覺” 者皆是“眚” 病,則此“覺” 即是真覺而“非” 複墮在“眚” 幻之“中” 了。“此” 即是真“實” 知“見” 了一切能“見” 與所見皆非真,皆是妄見。若能如是覺了,則“雲何複” 將本一精明之妙覺明性“名” 爲六和合之“覺、聞、知、見”,而更妄認見聞覺知決定爲我心之相及外境相?“是故汝今” 現前所“見” 到的“我及汝” 自身,“並諸” 器“世間” 及“十類衆生”,一切世出世間、聖凡依正,“皆即” 汝之 “見” 精之“眚” 病所成,而“非” 爲能徹“見” 一切法皆爲“眚者。彼” 清淨“見” 性乃“真精” 妙明,其“性” 從本以來即“非” 有“眚” 病“者” (本性從來不病,不與妄合;其體雖究竟不染不變,卻有隨緣幻化之用),是“故” 妙明真性“不名” 爲能“見”,以其實無能所之相。

  【阿難,如彼衆生同分妄見,例彼妄見別業一人:一病目人同彼一國,彼見圓影眚妄所生。此衆同分所見不祥,同見業中瘴惡所起,俱是無始見妄所生。】

  【诠論】

  人雖有一、多,業亦有同、別;然其爲眚見則同。因爲一國之人之同分妄見(見日月星辰災相),人數多且規模大,牽涉亦廣,故較難了解;而一人病目見燈有圓影,則事件單純,易于了解;然而兩者之道理實同。因此佛即以一人來喻多人,以“別業妄見“來喻”共業妄見(同分妄見)。

  【義貫】

  佛言:“阿難,如彼” 一國“衆生” 由于“同分妄見” 之共業所見種種災象,來“例彼” 因眚目而生“妄見”,見燈有圓影之“別業一人:一病目” 之“人” 實“同彼一國” 之人,“彼” 病目人所“見” 之“圓影” 乃 “眚妄所生”,並非即燈或離燈而有實體,抑即見或離見而有實,本無有生。而“此” 國之衆生因“衆同分所見” 之“不祥” 諸相,乃“同” 分妄“見” 共“業中” 所感“瘴” 疠“惡” 氣“所起” 之妄相。而此等諸妄相,“俱是無始” 無明熏成“見妄所生”之虛影,猶如空華、陽焰。

  【例閻浮提叁千洲中兼四大海、娑婆世界並洎十方諸有漏國,及諸衆生,同是覺明無漏妙心見聞覺知虛妄病緣,和合妄生,和合妄死。若能遠離諸和合緣及不和合,則複滅除諸生死因,圓滿菩提不生滅性。清淨本心,本覺常住。】

  【注釋】

  “諸有漏國”:即非清淨佛土。

  “虛妄病緣”:虛妄之見病所緣之相分。此病非實,否則永不得瘥。

  “和合妄生,和合妄死”:能見與所見和合,而虛妄現出生相,複和合又虛妄現有死滅之相。然實無生死,亦無和合。

  “諸和合緣及不和合”:“根塵識”叁者相應染,名爲和合;叁不相應,名爲不和合。“衆同分”爲心不相應行法,所以“不和合”即指“同分妄見”;而和合緣即指“別業妄見”。

  【義貫】

  佛言:這又可進一步來比喻,以“例閻浮提叁千洲中兼四大海”,乃至可例整個“娑婆世界”,甚至“並洎十方” 之“諸有漏國” 土等一切器世間,“及諸衆生” 等一切有情世間,這一切依正“同是” 本“覺” 妙“明” 本自“無漏” 的“妙心” 隨緣幻起的“見聞覺知虛妄” 見“病” 所“緣” 之相分,唯自心現;能見所見“和合” 而虛“妄” 有“生”,衆緣“和合” 而虛“妄” 現有“死” 滅之相。“若能遠離諸和合緣” (別業妄見)“及不和合” 緣(同分妄見),如是“則複” 能“滅除諸” 分段、變易“生死” 之“因”,離幻即覺,故速能“圓滿菩提” 本“不生滅” 無上大涅槃“性”,重獲“清淨本心”,證得“本覺” 出纏而得“常住”不動不壞,入法界性。

  第十四節 破和合及非和合

  【阿難,汝雖先悟本覺妙明,性非因緣、非自然性,而猶未明如是覺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阿難,吾今複以前塵問汝:汝今猶以一切世間妄想和合,諸因緣性而自疑惑,證菩提心和合起者。】

  【注釋】

  “而猶未明如是覺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覺元”,妙覺明元,亦即本性。佛知阿難雖已離因緣及自然之計,但仍未脫和合及非和合之執,仍在疑惑本性到底是和合而有的呢?還是非和合而有的?

  “證菩提心和合起者”:因此也以爲能證無上菩提的因地之心(亦即如來密因),也是和合而起的。

  【義貫】

  佛言:“阿難,汝雖先” 已“悟” 了“本覺妙明” 其“性非因緣” 所生,亦“非” 墮無因果之“自然性” (已離因緣、自然之計),然“而” 你“猶未明” 了“如是” 不生滅之妙“覺” 明“元” (本性),既“非和合” 而“生、及” 非“不和合” (仍未脫和合與不和合之執)。“阿難,吾今複以” 現“前” 所對之“塵” 境來“問汝:汝今猶以一切世間” 衆生之“妄想” 而計本性爲“和合” 而有,認爲本性也是從“諸因緣性” 和合而生,因“而自” 生“疑惑”,而更疑能 “證”無上“菩提” 之因地“心” (如來密因)也是由“和合” 而 “起者”。

  【則汝今者妙淨見精,爲與明和?爲與暗和?爲與通和?爲與塞和?若明和者,且汝觀明,當明現前,何處雜見?見、相可辨,雜何形像?若非見者,雲何見明?若即見者,雲何見見?必見圓滿,何處和明?若明圓滿,不合見和!見必異明,雜則失彼性、明名字,雜失明、性,和明非義。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複如是。】

  【注釋】

  “若明和者”:若見精爲與“明相”雜和者。

  “當明現前,何處雜見?”:當明相現前時,明相爲于何處摻雜在見精之中?

  “見、相可辨,雜何形像?”:當見明相之時,見精與明相,應仍可分明辨別其各自原來的形像;這麼說來,則兩者雜和之後,其形像是個什麼樣子?(爲何至今並未看到?)

  “若非見者,雲何見明?”:若見精與明像雜和之後,所産生的是一個嶄新的形像,此新形像中若非仍保有見精原來的形像(即見精本來的形像變不見了;亦即見精不存在——無“能見者”之相),那麼如何還有能力見到明相?

  “若即見者,雲何見見”:若雜和之後所顯出來的新形像,即是見精的形像(並沒有明相的形像在內——無“所見”之相),如此,則如何能說見到了其所見的明相呢?

  “必見圓滿,何處和明?”:如果說“見性”本自圓滿,則“見性”之中何處還能與明相和合呢?

  “若明圓滿,不合見和”:若“明相”本自圓滿,則不應仍能與見精相和。然而物物本自圓滿,否則即不能獨立成爲一物。

  “見必異明,雜則失彼性、明名字”:“見精”之本性若一定是異于“明相”之本性,兩物雜和之時,則一定會推動見性與明相各自本有的名字,而成爲一新的物體。

  “雜失明、性,和明非義”:若雜和之後,即成一新物,因而便失去了本來的明相與見性,如此則若說雜和之後仍有“明相”存在,便不合道理。(然而我們卻現見明相並未曾失去,所以說見精見到明相時,爲與明相雜和,是不成立的。)

  【義貫】

  佛言:“則汝今者” 本“妙” 本“淨” 之“見精,爲與明” 相“和”?抑“爲與暗” 相“和”?或“爲與通” 相“和”?抑“爲與塞” 相“和”?“若” 說見精爲與“明” 相“和者,且汝觀” 看“明” 相之時,“當明” 相“現前”,而你看到之時,此時明相是在“何處” 摻“雜” 在“見” 精之中(亦即,明相在哪裏與見精雜和?——我們遍尋、觀察,既找不到他們究竟在哪裏混和,其混和之處所不可得,因此可知並沒有和。)又,若雜和之後,“見” 精與明“相” 本來的形像還是一樣分明“可辨” (其本來之形像還是在,並無絲毫改變),則兩者于“雜” 和之後應作“何形像” 才對? 首先兩者雜和之後所現出來的形像“若非” 再有“見” 精的形像存在“者”,則“雲何” 仍能“見” 到“明” 相?(然而,今實仍能見明相,所以可知見精並未失去,因此可知實無和。)其次,見精與明相雜和之後,所現出來的新形象,“若即” 是“見” 精“者”,如是則明相之形像便不在內,便失去了;既然明相已失,見精“雲何” 還能“見” 到其所“見”之明相呢?應無所見。(然而,實在吾人還是能見到明相,因此可知明相並未失去其本來之形像,因此可知兩者實無和。)若“必見” 性本自“圓滿”,則“何處” 還能“和” 于“明” 相(與明相雜和)?(見性之性若非本自圓滿,即不能獨立自成一物。)“若明” 相本自“圓滿”,則“不合” (不應)仍能與“見” 精“和”。若“見” 精之本性“必” 定“異” 于“明” 相之本性,兩者“雜” 和之時“則” 必“失彼” 見“性” 與“明” 相本有之“名字”,而合成一體;既然“雜” 和即“失” 去“明” 相與見“性” 之本名,則雜“和” 之後仍有“明” 相在,即“非” 合于“義” 理。(若失…

《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卷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