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本名,即亦失其體相,以有體相即有名,若無名即無體相。然而我們現見明相從來不失,故知明相並未與見精和。)“彼暗” 相“與通” 相,“及諸群塞” 相等,“亦複如是”,不與見精雜和。
【複次,阿難,又汝今者妙淨見精,爲與明合?爲與暗合?爲與通合?爲與塞合?若明合者,至于暗時,明相已滅,此見即不與諸暗合,雲何見暗?若見暗時,不與暗合,與明合者,應非見明!既不見明,雲何明合了明非暗?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複如是。】
【诠論】
世尊爲究竟破和合之執,而特將“和”與“合”分開來破:上一段先破“和”相,這一段再破“合”相。“和相”與“合相”分破之後,“和合相”之見即破矣。又,“和”相有如近世科學上所說的物理作用,故經文中稱“雜和”如將朱砂與麥粉和在一起。而“合”相就有如化學變化。
【義貫】
佛言:“複次,阿難,又汝今者妙淨見精,爲與明”相“合”?抑“爲與暗” 相“合”?或“爲與通” 相“合”?抑“爲與塞”相“合”?“若” 見精爲與“明”相“合者,至于暗時,明相已”經“滅”去,則見精應隨明相一同滅去,如是“此見”精因已不存在了故“即不”能再“與諸暗”相“合”;然見精若不與暗相合,“雲何”還能“見暗”相?(然而,明去暗來之時,實可見暗,可知見精並不曾隨同明相一起滅去:故亦可知見精實未與明相合。)你“若” 轉計說“見暗” 之“時”,見精“不” 須“與暗” 相“合” 即可成見;這麼說來,則先前“與明” 相“合者”,反過來說,“應非” 可“見” 到“明” 相(因爲:不合既能見,則合時應不見才對——怎可說:不合時能見,合時亦能見?)“既” 然“不” 能“見明” 相?“雲何” 現前見精與“明” 相“合” 時,確實能“了” 別“明”相實“非暗” 相呢?可知見精並未曾與明相或暗相合。 “彼暗” 相“與通” 相、“及諸群塞” 之相,“亦複如是”,見精雖能見彼諸相,但並不與彼諸相合。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覺元與諸緣塵及心念慮非和合耶?】
【注釋】
“此妙覺元”:此妙明本覺之元,亦即本性。
“與諸緣塵”:與種種的所緣之塵境,如明、暗、通塞等。
“及心念慮”:亦即六識心。
“非和合耶”:彼此是不相和合的,對嗎?
【诠論】
阿難聞佛在上面破斥和合之計執,于是又轉計“法非和合”。這又是二分法的邏輯推論在作祟。
【佛言:汝今又言覺非和合。吾複問汝:此妙見精非和合者,爲非明和?爲非暗和?爲非通和?爲非塞和?若非明和,則見與明必有邊畔!汝且谛觀:何處是明?何處是見?在見在明,自何爲畔?阿難,若明際中必無見者,則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雲何成?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複如是。】
【注釋】
“若非明和,則見與明必有邊畔”:如果說見精非與明相相融和成一體,則見精與明相之間,一定有一個分界線,可分出彼此來。
“在見在明,自何爲畔”:在見精與在明相之間,從何處開始是彼此的分界線?
“若明際中必無見者,則不相及”:若在明相的際限(範圍)內,必定是沒有見精存在的話,那就可知見精與明相兩者不相交涉(沒有交集)。
“自不知其明相所在”:承上,既然見精與明相不相涉,自然就不知其所見的明相到底在哪裏。
“畔雲何成?”:若見精不知明相在哪裏,兩者之間以無交集,這樣的話,兩者之間的分界之邊畔,如何能成立?
【義貫】
“佛言:汝今又言” 妙明本“覺” 之元並“非和合。吾複問汝:此妙見精” 若是“非” 與他物“和合者,爲非” 與“明” 相“和”?抑“爲非” 與“暗” 相“和”?或“爲非”與“通”相“和”?抑“爲非” 與“塞” 相“和?若” 見精爲“非”與“明” 相融“和”成一體,“則見” 精“與明” 相之間“必有”個“邊畔”(分界線)。“汝且谛”實“觀”察:到底“何處是明” 相的界限?“何處是見” 精的界限?“在見” 精與“在明”相之間“自何” 處開始“爲” 邊“畔?阿難,若” 在“明” 相的“際” 限範圍之“中,必” 定“無見” 性存在“者,則” 可知見精與明相兩者並“不相及”;(既然互不相及,則不可說見精見到了明相;既沒見到),“自” 然就“不知其” 所見之“明相” 之“所在”,如是則兩者間的邊“畔雲何” 得以“成” 立?(若兩者間的邊畔不能成立,則兩者之間即非有邊畔;邊畔既無,便不能說見精與明相不相融和;因此,說見精與明相不相和,不能成立。)“彼暗” 相“與通” 相,“及諸群塞” 之相等,“亦複如是”,不得言其不與見精相融和。
【又妙見精非和合者,爲非明合,爲非暗合?爲非通合?爲非塞合?若非明合,則見與明,性、相乖角,如耳與明,了不相觸。見且不知明相所在,雲何甄明合、非合理?彼暗與通,及諸群塞,亦複如是。】
【注釋】
“則見與明,性、相乖角”:“乖角”,乖違如牛之二角。則見精與明相二者,一個屬于性,一個屬于相,便兩相乖違如牛之二角之對立。
“如耳與明,了不相觸”:猶如耳根與明相,兩者絲毫不相觸及,互不相幹。
“見且不知明相所在,雲何甄明合、非合理”:見精與明相既不相觸,見精便不可能知道明相在哪裏,見精既然連明相的所在都不知道,還怎麼去甄別它們兩者是相合、還是不相合的呢?(——意即:根本不用甄別了!因爲既然兩不相觸,很顯然是不相合的!)
【義貫】
佛言:“又”此本“妙”之“見精” 若“非”與諸塵相“和合者,爲非”與“明”相“合”?抑“爲非” 與“暗”相“合”?或“爲非” 與“通” 相“合”?抑“爲非” 與“塞” 相“合” 呢?“若” 說見精爲“非” 能與“明” 相融“合” 者,“則見” 精“與明” 相,必如“性” 與“相” 互相“乖” 違如牛之二“角” 之對立,永遠碰不在一起,這便猶“如耳” 根“與明” 相一樣,兩者“了不相觸” 及,毫無交集,若如是者,則“見” 精尚“且不” 能“知” 道“明相所在” 之處,我們“雲何” 還去“甄” 別“明” 白二者是“合” 或“非合” 之“理”?(如是則根本不用甄明了——然而事實上是,明相來時,我們實能知明相之所在,因此若說見精與明相互不相觸,是不能成立的;可見見精與明相是有相觸,兩者既有相觸,則說見精與明相爲不相融合,是不通的;故知,見精與明相非不相合。)“彼暗” 相“與通” 相,“及諸群塞” 之相,“亦複如是”,非不與見精融合。
第二章 一切法本如來藏
【阿難,汝猶未明一切浮塵諸幻化相,當處出生,隨處滅盡,幻妄稱相,其性真爲妙覺明體。如是乃至:五陰、六入,從十二處、至十八界,因緣和合,虛妄有生;因緣別離,虛妄名滅。殊不能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常住、妙明、不動、周圓妙真如性。性真常中,求于去、來、迷、悟、生、死,了無所得。】
【注釋】
“一切浮塵”:一切虛浮無根不實之塵境。
“幻妄稱相”:“稱”,權稱,假名。但有幻化虛妄權稱其相而已,而實非有相。
【義貫】
佛言:“阿難,汝” 今“猶未明” 了“一切” 虛“浮” 無根不實之“塵” 境,“諸” 如“幻” 如“化” 之“相”,皆實“當” 真心本性“處出生,隨” 即于本心“處” 而“滅盡”,一切生滅不離自心自性,唯自心現量,此外更無一法可得。是故一切生滅,但有“幻” 化虛“妄” 權“稱” 爲其“相” 而已,故其相乃屬假名;然其相雖妄,而“其性” 實乃“真爲” 本“妙覺明” 之“體”,全體皆真。非但浮塵其體是真,“如是乃至” 一切衆生之當體“五陰、六入” ,甚至“從十二處,至十八界” 一切有爲法,皆于“因緣和合” 之時,則“虛妄” 而現“有生” 起之相,而實無生;若“因緣別離” 之時,則“虛妄” 假“名” 爲“滅”,而實無滅。一切衆生“殊不能知” 世間一切“生滅” 與“去來”,皆“本如來藏常住、妙明、不動、周” 遍“圓” 滿之“妙真如性”;于此本“性真常” 之“中” 若“求于”(想要找)“去、來、迷、悟、生、死” 之相,皆“了無所得”,如虛空華。
【诠論】
這一段是總結論。在此如來明示根、塵、識、世間一切有爲法,皆是如來藏妙真如性:法界一切全體皆真,更無虛妄,故是一真法界。其中若有因緣妄相,須知其相雖妄,其性乃真,故無少法可舍,亦無少法可得。如是乃至一切去、來、迷、悟、生、死、涅槃,皆本如來藏妙真如性,隨緣幻化。若了于此,即能悟得叁世如來密因,而隨法界性,起菩薩萬行,速即證入首楞嚴叁昧,作大佛事,究竟堅固。
又,此段雖爲一切上文之總結,然亦是總起一切下文,因此是上下文之樞紐。從此以下,爲佛廣明分別詳釋爲何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爲“本如來藏妙真如性”。因爲這才是本經最甚深、最樞要的宗旨,亦是“如來密因”之所以爲如來密因之所由。舉要言之,本經之學者,能不能悟了,就看對在以下這一大段經文,是否能夠悟入。(當然,若最上根器人,可能于此總論,即已契入。)
第一節 五陰本如來藏性
【阿難,雲何五陰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注釋】
“五陰”:“陰”,覆蓋之義。因爲色、受、想、行、識能覆蓋真性,故稱爲陰。又,“陰”爲積聚之義,因爲這五法可積聚有爲之法。
“如來藏”:“如”,爲不變、不動之義,指真心不變之體。“來”,爲真心隨緣之用。故“如來”二字,即真心之體與用:其體不變,而能起恒沙妙用,是即如來。“藏”之義有叁:一、寶藏。一切衆皆具如是真心,而此真心具足一切如來…
《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卷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