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一切世出世间圣凡依正,都是你的见精之眚病所成就的,并非能彻见“一切法皆是眚妄”之真见。
“彼见真精,性非眚者,故不名见”:彼见性乃真精妙明,所以它的性从来没有跟着见精起眚病,所以见性不名为“能见”,因此更无“有所见”:以其不病故,无有能所之分。
【义贯】
佛言:能“见” 之见分“与” 所“见” 之“缘” (相分),晃如近“似” 真实“现” 在目“前” 而为实有之“境” 界;其实“元” 来是“我” 最初心起妄“觉” 求“明” 之根本无明,幻起能见而妄“见” 现前实有“所缘” 之相分,而成“眚” 者;是故若“觉” 自己能有所“见即” 是“眚” 病(因真如法界中,实无能见所见。)虽然起了能所之心,但若能以“本觉” 妙“明” 真“心” 去“觉” 了能“缘” 与所缘二者皆是虚妄,即“非” 有“眚” 病了(见眚非病)。一旦“觉” 了一切“所觉” 者皆是“眚” 病,则此“觉” 即是真觉而“非” 复堕在“眚” 幻之“中” 了。“此” 即是真“实” 知“见” 了一切能“见” 与所见皆非真,皆是妄见。若能如是觉了,则“云何复” 将本一精明之妙觉明性“名” 为六和合之“觉、闻、知、见”,而更妄认见闻觉知决定为我心之相及外境相?“是故汝今” 现前所“见” 到的“我及汝” 自身,“并诸” 器“世间” 及“十类众生”,一切世出世间、圣凡依正,“皆即” 汝之 “见” 精之“眚” 病所成,而“非” 为能彻“见” 一切法皆为“眚者。彼” 清净“见” 性乃“真精” 妙明,其“性” 从本以来即“非” 有“眚” 病“者” (本性从来不病,不与妄合;其体虽究竟不染不变,却有随缘幻化之用),是“故” 妙明真性“不名” 为能“见”,以其实无能所之相。
【阿难,如彼众生同分妄见,例彼妄见别业一人:一病目人同彼一国,彼见圆影眚妄所生。此众同分所见不祥,同见业中瘴恶所起,俱是无始见妄所生。】
【诠论】
人虽有一、多,业亦有同、别;然其为眚见则同。因为一国之人之同分妄见(见日月星辰灾相),人数多且规模大,牵涉亦广,故较难了解;而一人病目见灯有圆影,则事件单纯,易于了解;然而两者之道理实同。因此佛即以一人来喻多人,以“别业妄见“来喻”共业妄见(同分妄见)。
【义贯】
佛言:“阿难,如彼” 一国“众生” 由于“同分妄见” 之共业所见种种灾象,来“例彼” 因眚目而生“妄见”,见灯有圆影之“别业一人:一病目” 之“人” 实“同彼一国” 之人,“彼” 病目人所“见” 之“圆影” 乃 “眚妄所生”,并非即灯或离灯而有实体,抑即见或离见而有实,本无有生。而“此” 国之众生因“众同分所见” 之“不祥” 诸相,乃“同” 分妄“见” 共“业中” 所感“瘴” 疠“恶” 气“所起” 之妄相。而此等诸妄相,“俱是无始” 无明熏成“见妄所生”之虚影,犹如空华、阳焰。
【例阎浮提三千洲中兼四大海、娑婆世界并洎十方诸有漏国,及诸众生,同是觉明无漏妙心见闻觉知虚妄病缘,和合妄生,和合妄死。若能远离诸和合缘及不和合,则复灭除诸生死因,圆满菩提不生灭性。清净本心,本觉常住。】
【注释】
“诸有漏国”:即非清净佛土。
“虚妄病缘”:虚妄之见病所缘之相分。此病非实,否则永不得瘥。
“和合妄生,和合妄死”:能见与所见和合,而虚妄现出生相,复和合又虚妄现有死灭之相。然实无生死,亦无和合。
“诸和合缘及不和合”:“根尘识”三者相应染,名为和合;三不相应,名为不和合。“众同分”为心不相应行法,所以“不和合”即指“同分妄见”;而和合缘即指“别业妄见”。
【义贯】
佛言:这又可进一步来比喻,以“例阎浮提三千洲中兼四大海”,乃至可例整个“娑婆世界”,甚至“并洎十方” 之“诸有漏国” 土等一切器世间,“及诸众生” 等一切有情世间,这一切依正“同是” 本“觉” 妙“明” 本自“无漏” 的“妙心” 随缘幻起的“见闻觉知虚妄” 见“病” 所“缘” 之相分,唯自心现;能见所见“和合” 而虚“妄” 有“生”,众缘“和合” 而虚“妄” 现有“死” 灭之相。“若能远离诸和合缘” (别业妄见)“及不和合” 缘(同分妄见),如是“则复” 能“灭除诸” 分段、变易“生死” 之“因”,离幻即觉,故速能“圆满菩提” 本“不生灭” 无上大涅槃“性”,重获“清净本心”,证得“本觉” 出缠而得“常住”不动不坏,入法界性。
第十四节 破和合及非和合
【阿难,汝虽先悟本觉妙明,性非因缘、非自然性,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阿难,吾今复以前尘问汝:汝今犹以一切世间妄想和合,诸因缘性而自疑惑,证菩提心和合起者。】
【注释】
“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觉元”,妙觉明元,亦即本性。佛知阿难虽已离因缘及自然之计,但仍未脱和合及非和合之执,仍在疑惑本性到底是和合而有的呢?还是非和合而有的?
“证菩提心和合起者”:因此也以为能证无上菩提的因地之心(亦即如来密因),也是和合而起的。
【义贯】
佛言:“阿难,汝虽先” 已“悟” 了“本觉妙明” 其“性非因缘” 所生,亦“非” 堕无因果之“自然性” (已离因缘、自然之计),然“而” 你“犹未明” 了“如是” 不生灭之妙“觉” 明“元” (本性),既“非和合” 而“生、及” 非“不和合” (仍未脱和合与不和合之执)。“阿难,吾今复以” 现“前” 所对之“尘” 境来“问汝:汝今犹以一切世间” 众生之“妄想” 而计本性为“和合” 而有,认为本性也是从“诸因缘性” 和合而生,因“而自” 生“疑惑”,而更疑能 “证”无上“菩提” 之因地“心” (如来密因)也是由“和合” 而 “起者”。
【则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和?为与暗和?为与通和?为与塞和?若明和者,且汝观明,当明现前,何处杂见?见、相可辨,杂何形像?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若即见者,云何见见?必见圆满,何处和明?若明圆满,不合见和!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杂失明、性,和明非义。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注释】
“若明和者”:若见精为与“明相”杂和者。
“当明现前,何处杂见?”:当明相现前时,明相为于何处掺杂在见精之中?
“见、相可辨,杂何形像?”:当见明相之时,见精与明相,应仍可分明辨别其各自原来的形像;这么说来,则两者杂和之后,其形像是个什么样子?(为何至今并未看到?)
“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若见精与明像杂和之后,所产生的是一个崭新的形像,此新形像中若非仍保有见精原来的形像(即见精本来的形像变不见了;亦即见精不存在——无“能见者”之相),那么如何还有能力见到明相?
“若即见者,云何见见”:若杂和之后所显出来的新形像,即是见精的形像(并没有明相的形像在内——无“所见”之相),如此,则如何能说见到了其所见的明相呢?
“必见圆满,何处和明?”:如果说“见性”本自圆满,则“见性”之中何处还能与明相和合呢?
“若明圆满,不合见和”:若“明相”本自圆满,则不应仍能与见精相和。然而物物本自圆满,否则即不能独立成为一物。
“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见精”之本性若一定是异于“明相”之本性,两物杂和之时,则一定会推动见性与明相各自本有的名字,而成为一新的物体。
“杂失明、性,和明非义”:若杂和之后,即成一新物,因而便失去了本来的明相与见性,如此则若说杂和之后仍有“明相”存在,便不合道理。(然而我们却现见明相并未曾失去,所以说见精见到明相时,为与明相杂和,是不成立的。)
【义贯】
佛言:“则汝今者” 本“妙” 本“净” 之“见精,为与明” 相“和”?抑“为与暗” 相“和”?或“为与通” 相“和”?抑“为与塞” 相“和”?“若” 说见精为与“明” 相“和者,且汝观” 看“明” 相之时,“当明” 相“现前”,而你看到之时,此时明相是在“何处” 掺“杂” 在“见” 精之中(亦即,明相在哪里与见精杂和?——我们遍寻、观察,既找不到他们究竟在哪里混和,其混和之处所不可得,因此可知并没有和。)又,若杂和之后,“见” 精与明“相” 本来的形像还是一样分明“可辨” (其本来之形像还是在,并无丝毫改变),则两者于“杂” 和之后应作“何形像” 才对? 首先两者杂和之后所现出来的形像“若非” 再有“见” 精的形像存在“者”,则“云何” 仍能“见” 到“明” 相?(然而,今实仍能见明相,所以可知见精并未失去,因此可知实无和。)其次,见精与明相杂和之后,所现出来的新形象,“若即” 是“见” 精“者”,如是则明相之形像便不在内,便失去了;既然明相已失,见精“云何” 还能“见” 到其所“见”之明相呢?应无所见。(然而,实在吾人还是能见到明相,因此可知明相并未失去其本来之形像,因此可知两者实无和。)若“必见” 性本自“圆满”,则“何处” 还能“和” 于“明” 相(与明相杂和)?(见性之性若非本自圆满,即不能独立自成一物。)“若明” 相本自“圆满”,则“不合” (不应)仍能与“见” 精“和”。若“见” 精之本性“必” 定“异” 于“明” 相之本性,两者“杂” 和之时“则” 必“失彼” 见“性” 与“明” 相本有之“名字”,而合成一体;既然“杂” 和即“失” 去“明” 相与见“性” 之本名,则杂“和” 之后仍有“明” 相在,即“非” 合于“义” 理。(若失…
《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卷二》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