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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 卷第叁▪P10

  ..續本文上一頁言:善哉世尊,唯然受教。】

  【注釋】

  “當善語義”:當善分別、通達語與義。“語”即能诠,指言教。“義”,即所诠,指義理。

  【诠論】

  因前面佛說,由計著外種種義,而起妄想;又說“知如實義,得解脫自心種種妄想。”所以有此問。

  【義貫】 本節從略。

  【佛告大慧:雲何爲語

  謂言字妄想和合,依咽喉、唇、舌、齒、齗、頰輔,因彼我言說妄想習氣計著生,是名爲語。】

  【注釋】

  “言字妄想和合”:謂內有名言、文字之妄想習氣和合爲因。

  “依咽喉、唇、舌、齒、齗(古與“龈”字同)、頰輔”:“輔”,亦作面甫(fǔ),亦是頰之義;頰輔,即面兩旁肉。此謂外依咽喉、唇、舌、齒、龈、面頰等處爲緣。

  “因彼我言說妄想習氣計著生”:複因對自他(“彼我”)之言說妄想計著之習氣,而令彼因緣和合,而生言語音聲。

  【義貫】

  “佛告大慧:雲何爲語

  謂”內有名“言”文“字”之“妄想”習氣“和合”爲因,外“依咽喉、唇、舌、齒、龈、頰輔”等處爲緣,複“因”對“彼我”之“言說妄想習氣計著”,而令彼等因緣和合而“生”言語音聲,“是名爲語”。

  【诠論】

  此言因緣和合而成語,意在顯言語空。

  【大慧,雲何爲義

  謂離一切妄想相、言說相,是名爲義。】

  【義貫】 本節從略。

  【诠論】

  “言說相”爲言,“妄想相”爲思,此乃以言思不及處爲義相。即佛在第一品末所說:“而非真實在于言說”。是故真實義者,乃真如實際自覺之境界,離言絕思,言語道斷,心行處滅,此是智者所入之境界。

  【大慧:菩薩摩诃薩于如是義,獨一靜處,聞思修慧,緣自覺了,向涅槃城,習氣身轉變已,自覺境界,觀地地中間,勝進義相,是名菩薩摩诃薩善義。】

  【注釋】

  “聞思修慧”:依聞、思、修叁慧之力。

  “緣自覺了”:緣自得法而覺了唯心境界。

  “習氣身轉變”:“習氣”,即無始無明習氣。“身”,即色身。此即是前面所謂之“身心轉變”。

  “自覺境界”:證入自覺聖智境界。

  “觀地地中間,勝進義相”:進而觀察菩薩諸地,于其中上上勝進,谛了如實義之相。

  【義貫】

  “大慧,菩薩摩诃薩于如是”離言思之“義”,住于“獨一靜處”,靜坐思惟,以“聞、思、修”聖智“慧”之力,持所聞之真如、法界等名義,“緣自”得法而“覺了”唯心境界,依之而趣“向涅槃城”,令諸無始無明“習氣”及色“身”俱“轉變已”,即證入“自覺”聖智“境界”,進而“觀”察菩薩“地地中間”,于其中上上“勝進”,谛了如實“義”之“相,是名”爲“菩薩摩诃薩善”通達實“義”。

  【複次大慧,善語義菩薩摩诃薩,觀語與義,非異非不異;觀義與語,亦複如是。

  若語異義者,則不因語辯義,而以語入義,如燈照色。】

  【注釋】

  “觀語與義,非異非不異”:語即是能诠之言教,義即是所诠之義理。謂若善解能诠,即達所诠;若善解所诠,即了能诠。然大乘究竟之義:雖有能诠、所诠,而能所不二,所以說“非異非不異”;若如是通達,則能夠即言忘言,如實不二,不墮有見。

  “觀義與語,亦複如是”:謂觀義與語,亦非一非異。因前面說義本絕言,恐有愚夫,拒斥一切言說,墮于斷滅,故又令觀義如語,令知理雖然絕言,然亦藉言顯理,免墮于斷見。

  “若語異義者,則不因語辯義”:“辯”,即辨,辨別之義。謂若說語爲異于義者,則不應因語而能辨別義理。

  “而以語入義,如燈照色”:而實能因言語而入于義理,亦即:能因語見義。如以燈照衆色,則能明見衆色。

  【義貫】

  “複次大慧,善”通達“語”與“義”之“菩薩摩诃薩”當“觀語與義,非異非不異”(非一非異);亦當“觀義與語,亦複如是”非一非異。“若語”爲“異”于“義者,則不”應“因語”而能“辯”別“義”理;然“而”實能“以語”而體“入義”理,洞達了知,有“如”以“燈照”衆“色”,則能明見無遺。

  【複次大慧,不生不滅、自性涅槃、叁乘一乘、心自性等,如緣言說、義計著,墮建立即誹謗見,異建立、異妄想,如幻種種妄想現,譬如種種幻,凡愚衆生作異妄想,非聖賢也。】

  【注釋】

  “不生不滅、自性涅槃、叁乘一乘、心自性等”:一切法不生不滅、一切法自性本來涅槃、叁乘與一乘之密旨、如來藏真心自性之密意等甚深法義。此四者爲如來所說之甚深理。

  “如緣言說、義計著”:于如是深旨,如但緣于言說,依言取義,妄想計著。

  “墮建立及誹謗見”:即墮于建立之有見、及誹謗之無見。以若計語與義爲不異,則妄見語與義俱成實法,即墮有見,故說“建立”。若計語與義爲不一者,則語與義互相成無,則墮斷見,所以說“誹謗”。

  “異建立、異妄想”:以如來所施設之言與義,乃異于愚夫之建立“有”,亦異于其妄想分別之“無”。

  “如幻種種妄想現”:如幻事,乃依種種自心妄想計著而現,愚夫于法計著有無,亦複如是。

  “譬如種種幻,凡愚衆生作異妄想”:譬如種種幻化之事,凡愚衆生作異于幻事之妄想,謂不幻,計以爲實有實無。此言不善語義,而成邪見。

  【義貫】

  “複次大慧,”若有人于佛所說之一切法“不生不滅”、一切法“自性涅槃、叁乘”與“一乘”之密旨、如來藏真“心自性”之密義“等”甚深理,“如”但“緣”于“言說”、依言取“義”,妄想“計著”,則“墮”于“建立”之有,“及誹謗”之無“見”;以如來所施設之言與義,乃“異”于愚夫之“建立”有,亦“異”于其“妄想”計著之無。猶“如幻”事,乃依“種種妄想”計著而“現。譬如種種幻”事,“凡愚衆生作異”于幻事之“妄想”,計以爲實有、實無,“非聖賢”之所爲“也”。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彼言說妄想,建立于諸法;以彼建立故,死墮泥犂中。

  陰中無有我,陰非即是我,不如彼妄想,亦複非無我。

  一切悉有性,如凡愚妄想;若如彼所見,一切應見谛。

  一切法無性,淨穢悉無有;不實如彼見,亦非無所有。】

  【注釋】

  “建立于諸法”:此處“建立”即攝誹謗。謂于清淨平等之諸法中,妄建立有與無之邪見,誤導衆生。

  “死墮泥犂中”:“泥犂(“犂”即“犁”字)”,即地獄。以誤導衆生入于邪見,修諸邪行,不得度脫,且壞正法,其罪甚重,故死後感受生于地獄之重果報。

  “陰中無有我,陰非即是我”:五陰中實無有我,五陰並非即是我。此爲破外道之人執,乃針對外道邪計之:“陰中有我”、“我中有陰”、“即陰是我”、“離陰是我”,這是執我爲常之邪見。

  “亦複非無我”:亦複非無真我;然此真我無相,無有方圓大小、無青黃赤白、亦無內外方所,不可于陰中求,離陰亦不可得。此爲破邪執畢竟無我之斷見。

  “一切悉有性,如凡愚妄想”:此謂若一切法悉有實自性,如彼凡愚之人所妄想計著者。開始的四句偈爲破人執;最後的八句偈爲破法執;從這兩句以下的四句,先破常見之法執;最後四句再破斷見之法執。

  “若如彼所見,一切應見谛”:若法性真的如彼所見,爲有實體可得,則一切凡愚之人皆應已見真谛,證無上道果,得大解脫。而實不然。

  “一切法無性,淨穢悉無有”:反之,凡愚之人見一切法皆空,無有一物,此爲斷見,至于淨、穢一切等法,亦計空無所有,而墮斷滅見。

  “不實如彼見,亦非無所有”:雖然一切法本不實,正如彼凡愚邪見之虛妄不實一樣,然亦非一無所有,以法本離于有無故。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彼”凡愚之人依種種“言說”而起種種“妄想”計著,“建立”有無之邪見“于諸法;以彼建立”惡見,謗正因緣法,壞正知見“故,死”後則“墮”于“泥”(地獄)之“中”。

  五“陰中”實“無有我”,五“陰”並“非即是我”,一切諸法並“不如彼”凡愚所“妄想”分別之有我于其內、外、中間,“亦複非無”離一切相之真“我”。

  若“一切”法“悉有”實自“性,如”彼“凡愚”之人所“妄想”計著者,“若”法性果真“如彼所見”之有實體可得,則“一切”凡愚皆“應”已“見”真“谛”,證無上解脫,以一切凡愚皆妄見法有自性故。(而一切凡愚俱未證解脫,故知法實無自性)。

  反之,亦有凡愚之人見“一切法”悉空“無”有“性”,而落于斷見,至于“淨、穢”等一切亦“悉”計空“無”所“有”,墮于斷滅惡見;雖然一切法皆如幻“不實”,唯心所現,猶“如彼”邪“見”之唯心妄現,然“亦非”一“無所有”,以一切法皆是唯心現量,離于有無故。

  【複次大慧,智識相今當說。若善分別智識相者,汝及諸菩薩,則能通達智識之相,疾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

  【注釋】

  “智識相”:即智相與識相。辨諸法之真與妄,明語與義之是非正邪,及一切修證境界,其最終即在于智與識之抉擇,故如來在此特不問自說,欲令菩薩離心意識,而契無上覺智。

  【義貫】

  “複次大慧,智”相與“識相”,我“今當”爲汝“說。若”能“善分別智”相與“識相者,汝及諸菩薩,則能”究竟“通達智”與“識之相”,而“疾”速證“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

  【大慧,彼智有叁種,謂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

  雲何世間智?謂一切外道凡夫,計著有無;

  雲何出世間智?謂一切聲聞緣覺,墮自共相,希望計著;

  雲何出世間上上智?謂諸佛菩薩,觀無所有法,見不生不滅,離有無品,如來地,人法無我,緣自得生。】

  【注釋】

  “雲何世間智?謂一切外道凡夫,計著有無”:諸修行人,即使是出家,若不禀佛所教者,亦皆名爲外道,其所修證的最高境界,雖能到達非想非非想,也還是在有、無的妄計之中,以妄計有無,不出叁界生死,故爲世間智。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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