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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正道菩薩戒論▪P12

  ..續本文上一頁品補特伽羅罪。《菩薩地》中所說四罪,是上品補特伽羅罪。

  更就一一補伽羅,亦能安立余一切罪。

  如其所說,則是叁品補特伽羅,名應有十七根本罪。

  然《菩薩地》中第一他勝處罪,《虛空藏經》已說。若爾則《虛空藏經》應有十四根本罪,更加《菩薩地》中叁罪,合成二七根本罪。言《菩薩地》叁罪者,謂第二叁兩罪,及第四之愛樂宣說像似正法故。

  其攝集者:一是能攝,謂自贊等分說爲八。二是所攝,謂所攝集背舍大乘、爲貧求利養恭敬故自贊毀他,及攝《虛空藏經》諸罪。更加《善巧方便經》即是攝于自贊毀他故。

  彼師又謂:《菩薩地》中叁罪,合成十七根本罪。能攝余一切諸罪。除一切罪,無不攝于此四中故。

  其攝集者:一是能攝,謂自贊等到分說爲八。二是所攝,謂所攝集背舍大乘、爲貧求利養恭敬故自贊毀他,及攝《虛空藏經》諸罪。更加《善巧方便經》中「畢竟退失菩提心」罪,即成十四根本罪。

  雲何攝集?謂令于他舍別解脫,妄稱聲聞不舍貧等,自說已得甚深法忍,即是攝于自贊毀他故。

  複次,劫奪叁寶所有財物, 奪比丘所衣袈裟,拘罰沙門 彼轉獻,取正定物施口誦者,是爲悭財不施所攝。謂性悭財,起猛利貧。于他財物,阻彼受用而劫奪之,或複任情而轉施之,于所施物強力求取,如是事類,其性悭故。

  複次,破和合僧作無間罪,令彼棄舍于奢摩他,是爲悭法不施所攝。謂性悭法,于一切法,自不忍受,複不忍受,複破他受。起猛利悭,自不正解,亦複令他不獲解故。

  複次,肆行捶打毀戒比丘,及除破僧余四無間,毀壞國邑及諸聚落,是爲捶打有情所攝。

  複次,令他棄舍聲緣乘法,爲愚癡人說真理義,令彼畢意失菩提心,是爲謗菩薩藏所攝。謂聲緣菩叁,皆佛所說,若令舍一,便舍余二。自令愚人,由是因緣,謗真空理,失菩提心,舍大乘故。

  複次,執持邪見,自他安住十不善道,令大乘人退失菩提,轉修小乘,即爲說像似法所攝。謂余二乘,望大乘法,便等像似法故。

  醜3藏土有師說

  藏土有師雲:由望所化機類有別,經論所說意趣自殊,所製軌法遂多差異。是故若依《學集論》《入菩薩行論》軌法而受戒者,當以《虛空藏經》所說爲根本罪。若依《菩薩地》軌法而受戒者,當以《菩薩地》所說爲根本罪。

  醜4藏土又有師說

  藏土又有師雲:此由中觀觀唯識宗致不同,而有別故。

  子2 破斥(此複有 醜1破菩提賢師說 醜2破無畏生師說醜3破藏土中有師說,醜4破藏土中又有師說。)

  醜1破菩提賢師說

  然如上來燕提賢《新疏》所雲,不應道理。謂與寂天釋經義量相違故。 謂如寂天菩薩《學集論》中,先設問言:刹帝利王與初行住大乘者,即不得謂彼彼犯罪,雲何名犯具彼戒之罪?後作答言:于一切罪,隨其所犯,立罪犯名,令生怖畏。如是一切皆名爲罪,各應遠離。應如是說,自不相違。謂此根本罪,若未具戒而有犯者,則是毀減一切善根,不堪受戒。若已具戒而犯者,其罪更大。如其所說,能毀未受戒前所有善根,非能毀戒。則是相違。

  又彼疏謂:如是等罪,若是根本罪,《菩薩地》中應說。然未說故。若以《菩薩地》中未說余罪,由是修學淨戒菩薩,執唯四種爲根本罪,而不知有余根本罪。不知余罪亦能毀戒,由是不知防獲界過。

  若謂彼彼非根本罪,《菩薩地》中應決定說非根本罪,然未說故。若以非根本罪爲根本罪,以非毀戒謂爲毀戒,亦是不知防獲界,亦名有過。

  複次《虛空藏經》所說諸罪,《菩薩地》中亦未宣說。《菩薩地》《學集論》中,並謂詳閱諸經藏。

  醜2 破無畏生師說(131)

  又如無畏生師所雲,以《學集論》所說爲根本罪,共意至當。然以《菩薩地》中所說四罪,能攝其余一切諸罪。如是攝集,如是攝集,多非允善。謂以一一別相攝于總相,非所宜故。

  醜3 破藏土有師說

  又如上來藏土師雲,則《學集論》于釋難中,已破其說。謂具戒菩薩,不應各別爲立罪名。

  醜4破藏土又有師說

  又如上來藏土有師于《大乘寶要義論疏》雲「王之五罪,非根本罪,初行住大乘者八罪,是根本罪。」又雲:「龍樹無著二宗不同。當知此《學集論》,即是融會彼彼而說諸罪。」如其所說,均是相違,義亦不成。 如《虛空藏經》所說諸根本罪,寂天菩疏釋經義,亦釋彼爲根本重罪。更攝是經,及《菩薩地》二義而說。糅合二宗,義最允當。如《學集論》舊譯雲:「令易持故,就彼彼罪,攝集爲一,製爲伽陀。」又如此論新譯雲:「依一宗義,攝爲伽陀。」若如舊譯,似以二宗,攝爲一義。若如後譯,依一宗義。立聖無著一宗義故。

  又《入菩薩行論大疏》,亦說此爲根本重罪。善天《疏》亦雲:「應先讀誦《虛空藏經》,乃堪思擇根本諸罪。」謂諸罪中,能毀戒者,爲根本罪。《虛空藏經》已概宣說,故應閱知。解脫月《疏》亦雲:「于能毀戒諸戒根本罪,一一見諸《虛空藏經》。篇照生《疏》,說亦同前。謂立彼彼是根本罪。」134

  癸二 正釋學集論所攝諸他勝處法(此中有二 子1偈頌 子2分釋)

  子1偈頌

  《學集論》中攝諸根本罪爲伽陀雲:

  「劫奪叁寶之財物,是爲第一他勝罪。

  背舍毀謗于正法,佛說是第二他勝。

  乃至毀戒諸芯皺,奪其袈裟或捶打,

  或複 縛置牢獄,逼令還俗舍出家。

  造作五種無間罪。執持邪見毀因果。

  毀壞國邑聚落等。佛說皆名根本罪。

  爲諸淺智諸有情,宜說甚深真空理。

  令入佛乘諸有情,退失無上菩提道。

  令彼棄舍別解脫,而但修學于大乘。

  妄謂聲聞緣覺乘,不能斷舍貧惑等,

  令彼持受舍二乘。贊說自有勝功德,

  爲貧利養及恭敬,設虛巧言 毀他。

  自謂已得甚深忍, 耀顛倒爲他說。

  濫權拘罰諸沙門,于所他施叁寶財,

  強力求取轉獻彼。令彼棄舍奢摩他,

  取彼正定者財物,轉施唯事口誦者。

  如是皆名根本罪,夢中悔除舍諸罪。(注1)

  畢竟退失菩提心。悭貧不起哀憫故,

  于來求者不施與。內懷猛利意樂故,

  不忍受彼的情柬,忿而捶打諸有情。

  由諸染隨順他,愛樂宣說相似法。」

  (注1)《虛空藏菩薩經》雲:「初行菩薩於此八事若犯一罪,是初行菩薩燒減善要趣向惡道,永墮棄損離人天樂,毀菩提心。虛空藏菩薩爲是人故,於諸方土處現身,或現沙門形相威儀,乃至畜生形相威儀。廣說如《首楞嚴經》,處處爲諸衆生解說如來甚深修多羅,叁昧陀羅尼,諸忍諸地。令彼犯罪無方便慧,初行菩薩心生慚愧,深懷怖畏發露忏悔。

  「若諸衆生聞虛空藏菩薩名號,欲得 見忏悔重罪永得除減惡道畏者,應當禮敬稱虛空藏菩薩名號,彼族姓子,隨其福力,(見虛空藏菩薩)或現自身,或現梵釋身,乃至現男女身身,在其人前。令初行菩薩隨所犯罪而行忏悔。亦爲演說無上大乘甚深方便叁昧陀羅尼,令其堅住諸忍諸地,永得遠離惡道怖畏,于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而不退轉。有精進勇猛之力,尤如電光,修行六波羅蜜,速成阿耨叁藐叁菩提。」

  「若彼族姓子(虛空藏菩薩)不爲現身令得見者。彼若有罪,初行菩薩于夜後分,向于東方燒香禮拜,求請阿樓那天。作如是言:『南無那樓那天,(汝)成就大悲有大威勢。(汝)若出現時,光明照曜遍閻浮提,並照我身。原以我言白虛空藏空藏菩薩,使我夢中而得見之,示我方便,令我忏悔根本重罪,得摩诃衍智慧聖眼。』爾時應當眠當眠寢本處,至阿樓那出時,虛空藏菩薩爲初菩薩夢中現身,爲說在智方便令其悔罪。亦不忘失菩提心,逮得叁昧堅住大乘,速滿足六波羅蜜,不久當得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

  子2 分釋

  醜1 第一他勝處法

  佛告彌勒菩薩言:灌頂刹帝利王,有五根本罪。若犯此者,焚減一切宿種善根,趣向惡道墮他勝處,遠離一切天人等樂。何等爲五?善男子,謂灌頂刹帝利王,故取佛塔物四方僧物(注),自作教他。是名第一根本罪。(《虛空藏菩薩經》(注):有譯本作:劫奪塔物,或奪僧物、招提僧物。)

  雲何第一他勝處法?謂于叁寶財物,不與而取。此中有六:

  一財物主。經中但雲 堵波物、僧物、四方僧物。 堵波者,謂佛與法。合諸僧伽,稱爲叁寶。所言佛者,謂是佛身,或諸佛像。所言法者,謂教正法,或證正法。所言僧者,當有簡別。若是凡夫,須四苾芻,方得稱僧。聖者一人,亦得稱僧。四方僧物,隨一皆犯。非必劫奪一一叁寶所有財物故。

  二所取物。經未明說。當知所有田地、屋宇、飯食、車乘即皆屬之。物量多少,亦未明說,義亦難定。當如何量成不與取業道貌岸然,即以彼量爲下邊際,墮資具數。若由他人所獻僧物,或彼已受,若劫取者,犯罪皆同。謂由即已廻施叁寶,即是叁寶爲物故。

  叁能盜者。盜僧物時,要是自未與僧同分。

  四劫盜意樂。此複有二:

  一者尋思。謂發起心若有分別,須不錯亂。若無分別,尤預以上,須無錯亂。若誤盜者,不名盜取叁寶財物。此爲不與而取總相。

  二者意樂發起。謂叁寶物,非自所有,而欲令彼遠離本處。如是劫盜意樂,或爲自事,或爲煩惱而發起,非必由貧而便發起劫盜意樂。若爲利他,具哀憫心,而行劫奪。有罪無罪,如後當說,例如某種戒根本罪,在除戒中,可開方便,而不得在本罪中開方便故。

  五者劫盜加行。謂是自盜,或教他盜。如是自作,或教他作,二罪相同。若他不覺,而盜取者,或以勢力而強劫者,皆名爲犯。故舊譯論雲:「挘奪叁寶之財物。」

  六不與取相。謂欲獲得。

  此他勝中,有叁他勝。謂盜佛、法、僧,所有物。

  醜2 第二他勝處法

  若謗聲聞乘法、緣覺乘法,謗大乘法,隱蔽留難。是名第二根本罪。(《虛空藏菩薩經》)

  雲何第二他勝處法?謂于正法,毀謗背舍。此中有二;

  一者所謗舍法。經雲:「謗聲聞法,或緣覺法,或大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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