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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九▪P7

  ..續本文上一頁九住心得止後,乃轉而尋覓無我見。既尋得無我見已

  ,乃以此爲所緣,稍作專注修,使用止之力,如膠之粘著,更複轉而抉擇無我見,

  則其決定最極有力。故頌雲:「安住不動之定中,用中觀慧善觀察,方能摧毀我執

  根,廣生死海岸漸近。」論中所說乘奢摩他馬,乃喻辭,謂不離定而修慧。定即止

  分,慧即觀分。未修勝觀之前,應先除修觀障礙,即前所說之四種,其前叁種皆未

  在空見上修,第四種雖在空見上修,而其所修者爲止,亦非修勝觀。修法,應先將

  下中士道串習,次由菩提心攝受之門而修,若未獲得中觀見者,應先由聞思尋求正

  見。若已獲得正見者,應先稍住于此,次依理智抉擇人法無我,于緣起因相,審谛

  觀察,其有應如何?無應如何?如是多多觀察,遞次反退。複又安住止分,次複觀

  察,遞次反複而修。此說解脫生死之勝觀。)即非如此。緣粗靜行相,亦須觀修。

  吾人尚未至真實修觀之時,不過大略將菩提道次第串修,至觀段時,將應破分之我

  執,試爲認識,偶能于無遮分稍爲安住而已,尚非正修觀。不過修觀法中之所攝而

  ~P 1314

  已。正修觀者,乃依定之精力,以抉擇無自性之理。亦如修死無常之決定死。依定

  之精力,以觀察慧,依教依理,抉擇如何決定必死之理,而得決定,此則愈爲有力

  ,修勝觀時亦然。亦依定之精力,抉擇無自性如何能成之理。若有自性,如何相違

  ,如是于無自性生起決定,最爲堅固。若僅住于原來所決定之空見上,而不加以觀

  修,則原來空見之力不能增長,猶如斧不磨砺,不能斷生死之根。若加觀修,則其

  力增大,愈決定愈明顯。頗公雲:此如凡失僅記仇敵,其鎮恨心不爲強,如再加觀

  察,思惟彼過去某次對我,其身語意各門如何如何而作怨事,則其辦增強,便赫然

  憤怒矣。抉擇空見,亦複如是。「又若修觀過多,住分減少,便當多作止修,恢複

  住分。若因止分過多,不樂觀察,及不趣觀察,內心自然而落入于住分,則當多作

  觀修。止觀平均而修,其力最大,當如是行。」此謂若僅住修,則空見力不強,如

  杯水車薪,不能撲滅我執而斷生死之根,故須止修觀修,二者輾轉間雜而修。或問

  :此正修觀,乃得止以後之事,何以修觀時尚須修止?答:前說修止,乃未生令生

  ,此處所說,謂生已令不退失。非得止後,即不再修止也。至生已,如何更令增長

  ,俟講雙運時再詳。以上所說修觀叁階段,不獨此處如是,凡諸修法亦皆同。「修

  ~P 1315

  次下篇雲:『若時多修□缽舍那,智慧增上,由奢摩他力漸弱故,如風中燭,令心

  搖動,不能見真實義,故于爾時,當正修奢摩他,若奢摩他勢力增上,如睡眠人,

  亦不能了見真實義,故于爾時當修真實慧。』」此說隨于何時多作觀修,則住修之

  力減弱,如風中燭,不能明見字畫,故應住修。若一味住修,其力過盛,則如睡眠

  爲困,雖有美妙色聲亦不樂見聞,故又當再作觀修,過去藏中先德,于此意見極爲

  紛歧。有少數人如此主張,又有少數人如彼主張。直至此時,康藏名地亦

  複如是。非謂過去異口同聲作一主張,今又皆另作一主張也。「如是修觀時,

  妄計一切分別皆是相執而破除者,不應道理。因實執分別,僅是分別之一分,前已

  數成立故。」過去有一類人說,分別皆是應破分者。宗喀大師破斥甚,如雲:「汝

  等有無欲求解脫道之心,如爲解脫故,行布施等度,皆須分別。」又雲:「說法聞

  法之時,心中皆不能不分別。」又雲:「如于無我見,汝等亦須抉擇否耶?若須抉

  擇,則又不能作分別。」抉擇空性,須依理依教分別思惟。若謂此種應起之分別,

  亦是執相執實、則出離心菩提心皆成應斷分矣。何以經教反說爲應生者耶?若謂凡

  ~P 1316

  觀修皆是分別,須破除者,應問汝修空性之心爲是分別耶?抑非分別耶?依彼之宗

  ,當答非是分別。又當問彼,此空性境究顯現否?若空性境是顯現者,則未入道位

  之一切異生皆成聖者。若空性境非顯現者,則通達空性有境之心,唯見空性影像。

  此心惟是分別,應是執相。故應一切異生修空性之心,亦是執相分別。通達空性之

  心,亦是執相分別,則應無空性可修,且亦無空性可通達。如是則無成佛方便可作

  ,即不能成佛,是與教理大相違背。此由彼等不辨分別與執實執相之差別,執實,

  執相,固是分別,而一切分別,非皆執相執實。此如自己是人,非一切人皆是自己

  。

  止修觀修,反複遞修,務令平均增盛。而過去藏德異說紛纭。但考其修法,總

  不出于任何不起分別之一途。有說名言有、勝義無者,有說名言由顛倒而有者,又

  有說非有非無者。莫衷一是。甚有自稱爲應成派,以爲應成派見全不立宗,故無過

  失可指者。宗喀大師高足克主格勒仁波卿有雲:「藏中先德論著異說紛纭,而修時

  總不離故轍,總不外以爲空性境任何亦無,無可成立,故修空慧,應任何亦不作意

  ,任何亦不思惟,方能契合。其中不乏多聞博學之士,而修時仍不出此,誠爲奇事

  ~P 1317

  。」先德修法,不外遮念、遮想、遮思惟。宗喀大師著作中,破此極多,極詳。以

  其遮破太過,差之毫□,即入正見險途。此爲修勝觀者一大關隘,寡聞少慧者無論

  矣,即善巧多聞者,亦極易墮入其中。若一切分別皆認爲應破所攝,則積資忏淨皆

  是分別,皆應破除。如是則無成佛方便,學佛者唯有睡之一途而已。「有說凡是分

  別所取,皆被正理違害者,是理所破之損減見,前已數數成立,彼非經義。」此謂

  彼等由未辨如理分別,與不如理分別之差別,而謂無論是分別,非分別,皆與正理

  相違。故雲一切法無所取,方是勝義理智。如于瓶民其立名處一異皆不能得瓶,推

  之于我亦然,與蘊一異皆不能得我。月稱論中已說,故無瓶等可指,亦無我可指。

  推之于心亦然,若心是有,應有來、去住。若心現住,爲在身內住,抑在身外住。

  又若心是有,爲方爲圓等何形,及青黃等何色。故有境之心,與認取相離。爲境之

  法,亦與認取相離。故一切法皆無可認取。若于無可認取之法而起分別,則認取即

  墮入于執實執相。故總結一語,應于任何亦不作意分別,方能超出一切戲論。以此

  爲無上精妙之語。此與應成派見所不同者,其要點即在認識應破分上。彼將瓶、柱

  、心等一切法,皆列入應破分中,故遮破太過。應成派則以爲我執之執著境,方是

  ~P 1318

  應破分。彼執著境,即無明貪著之我,亦即有自性之我,而非名言之我,故此我方

  是應破。如是由一異門而遮破其正所應破,則遮破適當,不狹不過。若謂凡分別皆

  應遮破,則通達空性之勝觀,如解深密經所雲,思擇正思擇等,皆是分別,亦皆成

  應破分矣。若如彼等所說,一切法無論有分別、無分別、是分別、非分別,皆不可

  認取。如是則于人法二無我,皆不應抉擇矣。彼等以空性境任何亦無,故修空性之

  心,應任何亦不作意。如是則人法二無我皆不能修。以若修,則應作意故。號稱修

  空性,而于能破我執之空慧,而反遮破之,如何能摧毀生死根本之我執耶?若僅心

  不去執實,然無思擇之慧,亦不能斷除我執,彼等之任何亦不思擇修法,不外將心

  內攝,不爲實有成就方面所劫奪而已(謂不令心趣向執實方面)。此如懷疑室中有

  蛇,欲除疑者之恐怖,而告彼曰,于有蛇無蛇上皆不去思惟。試問如此,能除疑者

  之怖畏否?故欲破其疑懼,應爲詳說如何無蛇之理由方可。又如謠傳敵軍壓境,欲

  爲辟謠,應根據事理加以解釋。倘僅告民衆令其于有敵無敵皆不去想,試問能除衆

  怖否?「有說雖于余法不如是許,若于法性心有所取,皆是執實之相執。此亦執錯

  ~P 1319

  之過。」于法性貪著執爲實有法性,固是相執。然除此外,凡取法性,謂皆是相執

  ,則凡未入聖位之行者,于勝義法性有所思惟抉擇亦成無義。抉擇真實義,最後決

  定,此于法性亦有所取,若成相執,豈不皆成無義。

  「設作是念,若修真實爲引生無分別者,由觀察慧彼則不生,因果二法,須隨

  順故。」此設難,謂若由觀察慧以求無分別慧,因果二法則不相順。此種懷疑,不

  獨藏中先德如是,即在印度昔時人士亦有之。彼不知正分別者,系謂應于勝義空性

  有最極思擇之觀察慧,由此引生無漏聖慧(初地見道)。無漏慧生時,將加行世第

  一法之慧遮止,而將一切實執分別燒除。以世第一法之慧所緣念者,固是空性,而

  其所顯現者則非空性,因此慧以分別爲體性故。又初地無潑慧二現沈沒,慧與空性

  融爲一味,故能燒除一切實執分別,然不燒除等同聖慧之正理分別,僅遮止而已。

  「曰:世尊于此已明白解答。如迦葉問品雲:『迦葉,譬如兩樹,爲風所吹,互相

  枨觸便有火生,其火生已,還焚兩樹。迦葉如是有正分別,生正慧根,聖慧生已,

  還燒分別。』此說分別能生聖慧。修次中篇亦雲:『如是以慧觀察,若瑜伽師不執

  諸法實有自性,便能悟入無分別定,證一切法無自性性。若不以慧觀察自性,惟修

  ~P 1320

  放舍作意,彼分別心終不能滅,終不能證無自性性,無慧光故。如世尊說,從正分

  別,生正慧火,燒分別樹,如鑽木出火。若不爾者,因果二法,不相同故。』」修

  次叁篇,皆蓮花戒師造。此處非原文,乃略統其意。謂如是修勝觀之瑜伽師,以觀

  察慧最極思擇,于內外諸法,不執實有成就自性。(法尊譯爲勝義、微異。)便能

  入于無分別定,證諸法法性。若不善修習者,不能以別別觀察慧觀察諸法法性。僅

  一味不起作意,遮止諸念。彼愚疑行者之實執分別心,終不能滅。在彼未舍愚修之

  前,終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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