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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七▪P5

  ..續本文上一頁前所說正理之所破,多多修習。了知自身

  于無明如何執有自性,次觀彼自性不出一異,審思二品所有過失,當引生堅固定解

  ,知補特伽羅毫無自性。此時雖合理之緣起亦不思惟,更不懷疑如此或落斷空。如

  此空品多修習已,次當思惟緣起品義,令心中現起不可遮止之補特伽羅,名言雖似

  實有而實無自性,此不能遮,即于此安立彼爲造業者受果者,獲得決定。此即于無

  自性而能成立緣起之理,亦即性空緣起彼此相依之理,應善思惟。因難解處在此,

  而精要處亦在此。不墮斷常二邊,方于中道有所了解,方能稱爲中觀者。余者僅了

  ~P 1149

  達無自性,而于業果緣起了解之力轉弱,甚或禮拜圍繞等善行,亦漸減退。應于得

  自性本空之通達後,于緣起業果尤深生信解。行人之外表易見,行人之內心難知,

  若于此等處觀之,則其內心亦難察也。若其止惡修善較前清淨精勤,則其人之見,

  難可非議。若自命爲通達空性,已預中觀行列,而于惡行恣所欲爲,實即未得中觀

  之相。彼汲汲于善,惟日不足者,即其通達空性之量愈大,亦其見緣起業果無惑之

  理愈強。此理詳入中論,如雲:「如彼等獲得空見,由此隨生諸功德。」此等理趣

  ,在宗喀大師前久已隱晦不彰,至大師始行開顯。空現雙運,見形相應,理極精微

  。如見彼二現空相違,則應取影像等喻。思惟其不違之理。鏡中影像,雖所現容顔

  本空,然依形鏡爲緣則能生起,若緣,有所缺,隨即變滅,是二必不能遮。影像于

  形貌雖空,然生滅作用仍有。影像于形貌本空,與補特伽羅自性本空相等。影像之

  生滅能成,與補特伽羅之生滅能成亦相等,影像現空雙合之理,其空之一分,謂空

  其形貌。其現之一分,謂形鏡合時則生,離時則滅,影像之刹那生滅,即其現分,

  如是例之,補特伽羅之自性空時,即其空分。補特伽羅之生滅,即其現分。是一補

  特伽羅即雙具現空二分。此段要義,先說空,次說現,次說現空雙合,後說現空二

  ~P 1150

  分見相違時,應取影像等喻。

  申二、抉擇法無我

  「施設補特伽羅之五蘊與地等六界、眼等六處,名法。彼自性空,即法無我。

  」抉擇此無我之理分二。

  安立補特伽羅之基,如色等五蘊,地等六界,眼等六處,名之爲法。彼自性空

  ,即法無我。抉擇此無我之理分二:

  酉一、即用前理破 酉二、別用余理破

  酉一、即用前理破

  「蘊處界法,總分二類。諸有色者,必具東西等方分,與有方分之二。凡諸心

  法,必具前後等時分,與有時分之二。當觀彼二若有自性,爲一爲異,如前廣破。

  此如經雲:『如汝知我想,如是觀諸法。』」

  補特伽羅雖亦是法中之一(法字,總攝有爲無爲),此就人法相對而言,指特

  法。如上所舉人法二無我之空性,並無粗細品類分別,而先說人無我者,以抉擇之

  ~P 1151

  有法如補特伽羅,較諸法爲易了知故。抉擇無自性一異之理,初業有情易了知,易

  決定。即了知後,再加下文所說余理,更爲圓滿。廣論所引七相門理,實亦不出一

  異之理,然爲較易了知故,廣開爲七。先分諸法爲有色及非有色二類。有色即有方

  分,非色(即心所法)亦有時分。方如東西南北,亦可說前後左右。東方建立之處

  所即非南西北方,否則四方不能差別,混而爲一。左右手如爲一,則腦部當生眼矣

  。如身爲有分,身之前後左右爲方分。身體觀待前後左右諸方分而立爲有分。各方

  分又各依其自己之各支分而成有分。如是輾轉類推,如身爲有分,觀其與彼各方分

  ,抑爲自性成就之一體,抑爲自性成就之異體,如前所說之一異理,而破除其身聚

  之自性成就。身聚決無自性成就,若有自性成就,必與立名處之支分不出一異之二

  門,既皆不能成就,而又更無第叁之非一非異,已如前說。若一,則身各支應成多

  ,或支如身,應成一,或諸支無別,若是真實,心中所現應與事實如一。若異,則

  身與支如馬牛之各別,傷馬不能說傷牛,傷支不能說傷身,且應離諸支分而另有身

  可得。以上明色法。

  至于非色。五蘊除色蘊外,余四雖無方分,然有時分。如言今日之識,粗分之

  ~P 1152

  ,有上午、中午、下午之別,再分之,又有時分秒之別。又識亦可分眼識、耳識等

  諸支分。眼識又可就所緣境而分爲諸支分。于自所執自性成就之心,若如其執著而

  實有,應以一異之理如前觀察,而了達其無自性,即是心之法性。如是觀察。方爲

  如理觀心。舍是而觀心從何來,如何而住,往何而去,各種觀心之法,皆非如理觀

  察,徒勞無益。宗喀大師特于此引叁摩地王經半頌以明之,偈示雲:此如經雲:「

  由汝知我想,如是觀諸法。」此字,即指如上觀察而破之理,乃一切諸經之意。頌

  內汝字,示瑜伽行者。對人我上,如何觀執著之自性我爲顛倒,(即依一異理)對

  于蘊等法我亦應如是而知。論引此頌者,謂依經教,可據證人無我之理證法無我。

  余六界六處皆可分爲有色非有色二類,仿此而破。

  酉二、別用余理而破分二 戌初、明緣起因 戌二、成立無爲亦非實有

  戌初、明緣起因

  「緣起之因,如海慧經雲:『若法因緣生,是即無自性。』此以緣起因破除自

  性。(無熱龍王問經)亦雲:『若從緣生即不生,其中無有自性生,若法依緣即說

  空,知空即是不放逸。』初句所說不生之義,第二句釋爲無自性生,是于破生須加

  簡別。(顯句論)引楞伽經雲:『我依自性不生密意,說雲一切法不生。』恐見經

  ~P 1153

  說無生,未加簡別,便執一切生皆非有。故佛自釋諸經密意,謂無自性生。第叁句

  說,凡依仗緣起而生者,即自性空,故自性空是緣起義,非生滅作用空義。中論亦

  雲:『若法因緣生,即自性寂滅。』此以緣起爲因,說自性寂滅而空。有說中觀宗

  凡因緣生者,即說無生。當知此等臆說一切皆破。又經論中皆稱贊緣起因,如無熱

  惱龍王請問經雲:『智者通達緣起法,永不依于諸邊見。』如實通達緣起,即永不

  依邊見之義。入中論雲:『由說諸法依緣生,非諸分別能觀察,是故以此緣起理,

  能破一切惡見網。』此即龍猛師徒無上勝法,故當略說緣起道理。當知此清淨正見

  有二歧途:一謂執諸法實有,未遣實執所緣之常見及增益見。二謂不知所破量齊,

  破之太過,自宗全無因果緣起,是非差別之斷見及損減見,若依從此因緣定生彼果

  之緣起正因,能破自性者,則彼二見一切皆滅。以決定因時即破除斷見,決定宗義

  時,即破常見故。如芽等外法與行等內法,要依種子與無明等方得生,是則彼等皆

  無自性。以有自性者,必能自立,依仗因緣成相違故。如百論雲:『若法緣起有,

  是即無自性,此皆無自性,故我終非有。』以是當知補特伽羅與瓶等法,由彼自支

  ~P 1154

  聚而立,亦無自性,是緣起因第二建立。凡依緣生或依緣立者,則與所依必非一性

  。自性一者,一切作用皆成一故。彼二亦無異性,若有異性則無關系,此說依彼成

  相違故。中論亦雲:『若法從緣生,是則不即因,亦不異于因,故不斷不常。』出

  世贊亦雲:『外道計諸苦,自造及他造,共造無因造,佛說是緣生。若法從緣生,

  佛說即是空,諸法無自在,無等獅子吼。』此說以緣起因,能破一異斷常及四邊生

  。若能破除一切實執,了解空性,複能不舍業果緣起,勤修取舍,最爲希有,如釋

  菩提心論雲:『若知諸法空,複信修業果,奇中此最奇,希中此希有。』欲生如斯

  定解,要先善辨有與自性有,無與自性無之差別。入中論雲:『若知影像無自性之

  因果建立。誰有智者,由見色受等不異因果諸法,而執定有自性耶?』故雖見有而

  無自性生。若未能分彼等差別,由見有法便執有自性,見無自性便執全無,必不能

  出增減二邊。如四百論釋雲:『如計諸法有自性者,見有彼法,便執亦有自性。若

  時無性,即執彼法畢竟非有,如同兔角,由彼不能出二邊故,一切所許皆難應理。

  』以是由無自性故,遠離一切有邊。由能安立無自性之因果故,遠離一切斷邊。所

  言邊者,解釋正理論雲:『邊謂近與後,近品及毀譽。』此五邊義,雖自宗亦許,

  ~P 1155

  然此所言正見歧途之二邊,如中觀明論雲:『若謂中道有勝義自性法者,由有彼故

  ,則計爲常,或計無常,雲何成邊。說如實隨順諸法真理,如理作意,名墮邊處,

  不應道理。』此說如義作意,非是墮處,則非邊執。例如世間懸崖名邊,墜落該處

  ,名墮邊處。若執諸法實有,或執全無,是爲真理違品斷常二邊。若執諸法勝義無

  及執業果名言有,則非邊執,以境如所執而有故。如回诤論雲:『若非無自性,即

  成有自性。』此說若非勝義無,即成勝義有。又雲:『若不許名言,我等不能說。

  』七十空性論雲:『勿破世間理,依此有彼生。』以是有分有與非有,無與非無之

  差別者,但是言辭稍異。若觀彼二之義,實無少許差別。故以此理判墮不墮邊執,

  徒著戲論而已。」

  由余理破。余理,即補說前所未說之理以破之。前說緣起之因,即無自性與谛

  實正相違,如水與火之不相容,故可分爲與緣起理據相違而知及不相違而知之余理

  二類。(余理,謂破四生等是。)如海慧經雲:「若法因緣生,是即無自性。」次

  句乃宗。其理據則首句。如雲:苗芽無自性(宗),依緣生故因。此以緣起因,破

  除其自性。又無熱龍王問經亦雲:「若從緣生即不生,其中無有自性生。若法依緣

  ~P 1156

  即說空,知空即是不放逸。」初句若從二字,乃有法。緣生二字,乃因相。即不生

  叁字爲宗,乃宗中之能別。次句釋宗中之無生,乃無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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