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八
未叁、建立世俗勝義二谛分四 申一、分二谛之事 申二、分別之數 申叁、分
別之義 申四、釋所分義。
申一、分二谛之事
「分爲二谛之事,先覺雖有多說,今如集學論雲:『所知亦唯世俗勝義二谛。
』以所知爲所分之事也。」
二谛之分,先覺雖有多說,今依集量論所說:「所知唯世俗勝義二谛」,以所
知攝二谛盡故,所知爲分別之所依也。其他各說:一、如俄洛羅紮瓦,許唯顯現事
,乃二谛分別所依。彼說空性非心所知所行境。如是,則應無勝義谛。二、有說不
須增益之境,是二谛分別所依。叁、又有說不須尋伺觀察之境,是二谛分別所依。
四、又有說,谛乃世俗勝義分別所依。初說非理。若空性非所知境,則遮實有之空
性應無,應破之實有執亦無,能執實有者亦應無,是一切流轉有情皆已滅盡生死矣
。次說亦非理。果如所許,應無增益之法。無增益之法。則諸宗(外小)成就增益
諸說(理)亦應皆無。如是,則內道自宗不應呵彼之增益成見。叁亦非理。如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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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則于二谛尋伺觀察,爲無意義。四亦非理,以說世俗即是谛實,與經說世俗虛
妄之義相違故。複有說不須立二谛分別所依之事者,此說更非理。無分別之事即有
分別之法,成大過失。
申二、分別之數
「如中論雲:『一以世俗谛,二第一義谛。』謂分世俗勝義二谛。」
于所知境分別,非一非叁之二數決定。可安立爲心之境者,稱爲所知,故攝一
切法盡。如中論雲:「一、世間俗谛,二、第一勝義谛。」是。入一切聖者等持智
中之境,即是勝義,以無分別智所行境如如不變,故稱谛實。(黃隼高記雲:世俗
、勝義二者皆是谛。世俗谛,一切世間境。勝義谛,聖者等持平等智中之境。如其
所見,無有顛倒,故稱谛。此二皆所知境。)
申叁、分別之義
「既分二谛,則應有異,其異相雲何?先覺多說如瓶與衣爲體性異。如無常與
所作性。體性是一,待所遮爲異。此二所異之法皆屬有事,若有一法非有事攝,名
遮一品之異,共爲叁異,二谛屬遮一品之異。有說二谛是一體性,待所遮爲異者,
中觀明論說,同體系于無事法,亦不相違。極爲善哉。故所異二法,俱屬無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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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一法屬無事攝。許是一體,待所遮爲異,都不相違。入中論釋雲:『宣說諸法之
體性有二,謂世俗與勝義。此說一一法各有世俗勝義二種體故。若二谛體性非一,
異體亦極不應理,則二谛無體,應成斷無。以凡有者,一體多體二決定故。』釋菩
提心論雲:『說世俗即空,唯空即世俗,此無彼不有,如所作無常。』如芽若與自
勝義定體性異者,則與自實空亦應異體,是芽則成實有。由非異體,故體是一,芽
雖是實空,然非勝義谛。有經論說二谛非一非異者,有者是約自性成就之一異說,
有者是約體性非異所遮非一而說也。」
由所知爲分別之事,方有分別之法,即二谛。谛既分之爲二,則應有異。其異
之相雲何?先覺多說,如瓶與衣,體性是異。如無常與所作性,自體是一,即回遮
爲異。(如因緣作用生時,同時有無常性。)此二所異之法,皆須有物。(如雅州
與雅安,一地二名。有但知是雅安而不知有雅州者,有但知雅州而不知雅安者,故
回遮爲異,亦稱待所遮而爲異。)若彼此法中有一法非有事攝,名遮一之異,共爲
叁異。二谛者,乃遮一之異。若世俗爲所知境,則勝義非所知境。反之亦然。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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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爲有爲,則勝義爲無爲,故稱遮一之異。二谛之異,即如是者。有一類許二谛
是一體性而回遮爲異者,此種許法與本宗無違。但他宗謂此二俱有物,則與本宗不
合。如中觀明論說:「一體相屬者,無有法無違。」此語極善。宗喀巴大師極贊之
,以彼此有物固可,彼此俱非有物,或隨一有物一非有物,亦皆不相違。以此中有
一體相屬與緣生相屬之二者。緣生相屬,如芽與種,一體相屬,如雅州與雅安爲一
體是。無常與所作,亦是一體相屬。無常無所作,其體同時成就,互相依存。故彼
此所異之法俱屬無物,或其中任隨一法屬無物攝,許是一體,但遮爲異,都不相違
。若無爲與無生皆非有物,乃一體而回遮爲異。以無爲與無生不能同時說,須二次
說,故依語言即顯爲二。如瓶與所知是一體而回遮爲異,不成相違。因此乃常性,
非事物之有法,彼雖是一體,然不能說所知與瓶爲一體,以成就瓶時,依于所知故
。遮所知時,即遮于瓶,故說瓶與所知爲一體。然成就所知,不須依于瓶,故又不
能說所知與瓶爲一體。又如瓶與瓶之法性亦是一體,而回遮爲異,此亦不違,以此
亦一體相屬。若本無瓶,即無瓶之法性。若本無瓶之法性,則亦無瓶。故彼此互相
依存。然一爲事物,一非事物,俱不相違也。入中論釋雲:「一切諸法自體隨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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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謂世俗與勝義。」如于瓶上有世俗及勝義二相,名言有,即世俗。自性空,即
勝義。「此說一一法,攝有爲及無爲各有世俗勝義二種體。」據此可知,世俗勝義
二皆有體,然不必一一皆有物。即此可證知藏中先賢所說,有物方有體,有體必有
物之說爲不合理。「若二谛體性非一,是異體,亦不應理。以二谛無體,應成斷無
。凡有者,一體與多體二決定故。」多體即異體有,如瓶與其自體乃一體有。瓶與
柱則異體有。二谛若有,亦不能出一與異二體之外。故菩提心論釋亦雲:「說世俗
谛即空性,空性真如即世俗。,此無則彼亦不有,此如所作與無常。」余宗計二谛
有體,即有自性成就。自宗計二谛有體而與二谛無自性不相違。菩提心論釋說:「
世俗谛有自性空。」自性空之空性,須觀待于世俗谛,彼此互相關聯,互相依存。
分別法之世俗谛須關聯于分別事之自性空;分別事之自性空,須關聯于分別法之世
俗谛。如苗芽與種子乃緣生相屬,瓶與土乃一體相屬,此無則彼無,無世俗則無勝
義,無勝義則無世俗,乃一體回遮爲異,與所作性及無常之一體相屬等同。若不許
二谛一體,則有如下過失:「如苗芽果與自之勝義(即苗芽之空性),體性爲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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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與自之實有自性空(空性),亦應異體(如馬與牛)如是,則有成實有之過失
,由非實體,即爲一體故。」自宗許是一體,以若許二體非一,則有如中觀現見論
所說之四種過失:(1)若芽與芽之空性異體,則芽之自性空,非芽之法性矣。(
2)若芽之實有自性空非芽之法性,則有二過。(一)或芽無空性。(二)或芽即
空性。(3)若即空性,則見芽時應見其空性。(4)又若芽之自性空非其法性,
則通達芽空性時,應不能淨治其實執。若二谛異體,亦有二種過。第一、一切應斷
者不能完全清淨,如是,則一切上乘應修次第,皆成無義。其次,成佛時于應斷之
惑應不圓滿清淨。以通達空性不能淨治實有自性之執著故。如是,則空義亦成無義
。「又苗芽雖是自之實有自性空,然非自之勝義谛。」以苗芽雖無自性,然苗芽非
空性,以無實有成就遍于諸法,僅就無實有成就一言回遮于二谛,固是勝義,然諸
法皆無實有成就,非諸法皆是空性。如苗芽無實有自性,彼無實有自性不僅遍于苗
芽之空性,亦遍于苗芽。「有少數教典中,說二谛非一非異」者,乃依文字如是,
非其意義,亦說一異皆非,如解深密經及中論,亦有一異皆非之文字。經雲:「種
界勝義谛相相等皆離一異。」釋說:「離異者,謂(離異)體之異,離一者,謂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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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之一。」意謂離言音立名之一,以其體雖一,語音與立名非一也。立名若一,
則眼見瓶柱則見空性矣。「有一類臆斷,以爲是約自性成就之一異說。」以中論有
非一非異之文,彼以爲是自性成就之一異。
「又有一類臆斷,謂是約體性異與遮一而說,二者皆非。」皆誤解也。
申四、釋所分義分叁 酉一、釋世俗谛 酉二、釋勝義谛 酉叁、釋二谛數定。
酉一、釋世俗谛分叁 戌一、釋世俗與谛字義 戌二、世俗谛相 戌叁、世俗
差別。
戌一、釋世俗與谛字義
「顯句論說,世俗有障真實、互相依、世間名言叁義。後者釋爲能诠所诠、能
知所知等相。故非唯能知與能诠之有境名言,亦莫執一切所知所诠皆是世俗谛。其
色等法,于何世俗心前安立爲谛,彼世俗心,即叁義中之初世俗,亦即于無自性諸
法增益爲有自性之無明,事非實有而立爲實有者,必是心法。除實執外,于余心前
無可立爲實有者故。如入中論雲:『疑障性故名世俗,假法由彼現爲谛,能仁說名
世俗谛,所有假法唯世俗。』釋論亦雲:『由有支所攝染汙無明增上之力,安立世
俗谛。若已斷染無明,已見諸行如影像等聲聞獨覺菩薩之前,唯是假法,全無谛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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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實執故。故此唯诳愚夫,于余聖者則如幻事,是緣起性,惟見世俗。』此非
說安立有世俗谛要由無明安立,于已斷染汙無明之聲聞獨覺菩薩前,便不安立世俗
谛。其初因相,謂如前說染汙無明,即是實執,彼所執義,于名言中亦非有故,但
世俗谛于名言中則定有故。以是當知,安立諸法世俗中有之世俗,必非染汙無明之
世俗也。第二因相,謂諸已斷染汙無明世俗心者,由無安立谛實之實執世俗故,成
立諸行于彼等前非是谛實,不能成立非是世俗故。故說諸行于彼等前唯世俗者,是
說世俗與谛實二義于彼等前不可安立爲谛。唯字僅遮谛實,非遮世俗谛。說爲唯世
俗與世俗谛之意,當如是了知。顯句論雲:由于世間世俗爲谛,名世間世俗谛。如
入中論釋雲:『由此世俗,令諸法現爲實有,無自性者現有自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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