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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十五▪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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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力,而于不可明不可見不可執之境則應有盡有,故爲明之正相違反之對方主人翁

  。彼無明執其所不應執者爲何?即于我之增益是也。如人我本非有,而執以爲有,

  即俗所謂無中生有,畫蛇添足,故曰增益。此處之「我」字,有主體義,非自他相

  待之我,乃人我法我之我。彼之所執,即此應破之我體)即主體)空慧所執,是無

  ~P 1005

  我一面。無明于蘊上增益法執實有我體,即法我執。于數取趣上增益有我體,即人

  我執。此二我執即是無明。此我,就通義言。即指有實體意。凡所謂自體、自相、

  自性等,皆同義而異名之詞,要皆爲空性之所破。故于數取趣起「此是我也」之想

  ,即人我執。就別義言,凡不依因,自能成就者,即稱自體。不須名言安立于彼,

  彼自成立者,即稱自相。從無始來,不依因緣本自成立者,即稱自性。如此,雖能

  了解無明之義,然于身心相續中,尚不能將無明直接指出。譬如捕盜,雖略知其行

  蹤,而究未識盜面貌,即不能明確指捕,必更進一步,親將此盜指出。如何指出,

  即將于人于法,執著有自性自相之心,加以認識。如何認識,必須先知一切法皆由

  分別心安立。如宗喀所造「貢巴繞色」密意疏雲:須先知諸法皆由分別安立之規,

  則知其反面非由分別安立,即是自性執著。例如于瓶,先知其由分別安立而成,則

  易知其不待造作本來自成之迷執心即是無明,即應遮止。如乍見瓶之現相,不經觀

  察,同時心中生起「此是瓶也」之心,此即分別心。(乍見,謂尚未觀察,此瓶如

  何而有之時。)如優婆離尊者問經雲:「各種悅意(指天女);妙花開(指天界勝

  境);金屋燦爛悅意者(指天宮)于彼亦無能作者,彼悉是由分別成。」(此經文

  ~P 1006

  尚有地獄中獄卒器械等一頌,言悉由分別力所成。)彼天界雖有種種勝妙境界,然

  除心外實無自在梵天等主宰能造作使成,皆由自心分別之所安立,分別而立世間相

  ,此明諸法是由分別建立。又六十如理論亦雲:「世間具足無明因,何故?問:圓

  滿覺者說。答:以故于此世間界,雲是分別何不許。」謂世界本無自性,皆由無明

  之因而生起。問:何以知無自性?答:以佛說故。由此之故,于世界說由分別安立

  ,無不應理。本宗應成特法,謂一切法由分別安立。若不明此,則不能認識應斷之

  微細分,于應斷便有過與不及之弊,難免不墮于斷常二邊。于蘊上執有本體自性成

  就,若了其爲無,即是空性。若欲此空慧于身心相續中,生起「我執無明之境是無

  」之決定知,于此又須先辨別我執無明之境,究竟爲有爲無。因此又須先認識我執

  無明所執之境。更溯而上,又須先認識我執無明依道之破除法,次乃了達染汙無明

  所執之境依理之破除法。(此爲勝義破除法依理破除法又分二:一、名言破除(世

  俗破除)。二、勝義破除(即了達染汙無明所執之境)。認識染汙無明之特法,乃

  通達一切法由分別安立而來。如不知此,以爲一切法是自性成就,此心即是無明。

  ~P 1007

  凡情器世間,乃由吾人分別心,將名字與之安立過去,非由彼等本身成立過來,換

  言之,謂由分別心安立名字于彼之上,非由彼等自性成就而顯現于此。百論雲(或

  作百頌),「于無分別貪欲等,此有性義若非有,真實義與彼分別,具慧士夫誰執

  此。」謂若不由分別于貪鎮等欲成立有性,則此有非有。在藏文原文「意你」,乃

  「欲你」之誤,言所執實有自性之境,與能執實有自性之心,此二皆由分別而成立

  。若謂此二非是分別,具慧士夫不如是說也。貪鎮等皆由分別安立而有,若不分別

  ,則貪等非有。此論釋亦雲:「唯由有分別則生有,無分別則無有性。」(唯由分

  別有有性,若無分別無有性。此見廣本二十卷一五七頁。)簡言之,一切法相因何

  而有?由我等自己分別心爲之安名而有。若無此安立名字之分別心,則一切法之有

  性亦無。但此中見,不易由語義而顯,須心領神會。如棹子然,現見是有,誰使之

  有?因有棹子之名而有。此棹之名由何而來?由分別心與之安名而來。或問:若棹

  子由分別心使之有,豈非不由木匠所造而有耶?答:雖由匠造,然須安名者爲之安

  名。在未安名之前,棹尚非有。雖是吾人于匠造未成時,亦知是造棹,此由過去分

  別心串習所致。若過去無此串習,雖見匠削木,棹法不生,即無從知其爲造棹也。

  ~P 1008

  必須俟其造成,以分別心爲之安立上去,而後此棹方有。總之,無有分別,則無有

  法,凡有法皆由分別之力而有。于此若猶未能釋,疑可再舉盤繩義以明之。人于昏

  暗中偶觸盤繩,誤以爲蛇,內心生起蛇怖。盤繩本非蛇,由分別心爲安蛇名,便生

  蛇執。如此盤繩,在經教中稱爲立名處。于此立名處,細觀其形色,毫無蛇之支分

  ,何以生起蛇覺,生起恐怖,全由分別心爲之安名所致。于蛇如是,于棹亦然。推

  之一切法,亦莫不然。如于木材之可立名處,安名爲棹,遂生出棹來,如細加觀察

  ,何支是棹,則分析各支分非棹,總集各支分亦非棹,即形體合成亦不得棹,不過

  僅有能承受棹名之處所而已(立名處)。而此能承受棹名之處所不得爲棹,尚須一

  必要條件,即爲之安名是也。如缺此條件,則尚有能成棹。又譬如小孩雖生,未曾

  予名,彼雖五官俱全而未有名,後經能命名者名以紮喜(吉祥),于是此家有紮喜

  矣。未命名前,彼家僅有能承受名之孩童而無紮喜也。又如母購叁帽,歸以予叁子

  ,由母起分別心,以何者予誰。如是,則帽各有主,此爲長子之帽,此爲次子之帽

  ,此爲幼子之帽。若長偶取次帽,次必與爭。在初購時,母尚未起分別,即不辨誰

  ~P 1009

  爲,誰何之帽,亦無所謂誰何之帽之名,即無用其爭執矣。上來比喻,在明于無自

  性之法而能生貪等。若不了知此,即不能破除染汙無明所執之我。應成派非欲獨標

  異說,實資此以爲斷證之用。如盤繩乃蛇之安名處,能安名者,即命名蛇之分別心

  。執爲實蛇而生恐怖,尤屬增益,以所恐怖者乃真蛇故。應先審察,所怖者究爲真

  蛇,抑爲假蛇。如其觀察實無有蛇,但由誤認所致,則此恐怖僅由執蛇之分別心而

  生起。一切諸法亦複如是,以蛇例瓶亦爾。瓶之得名,由分別心安立始成。如于瓶

  之各支分,形色所聚合處,進而求其爲瓶之真實義,則各別支分上均不能顯出真瓶

  來,聚合總體上亦不能顯出瓶義。例如馬與兔之各別異體,若將各支分分開,求如

  馬與兔之異體者,實不可得。不可得,即不能安立瓶名。若謂于各支分合成一體,

  便有瓶義者,須知如無分別心爲之安名,縱先有瓶體,彼亦不得有瓶名。若謂安立

  名字處與分別心所安之名爲一者,則犯能所作業爲一之過。(然亦非異)(此四字

  乃拊說安名之分別心與安名處所非一非異之理。此非此處所應說,故僅略附此四字

  。)必先有安名處所,而後有分別心爲之安名上去。如先有安名處所之帽,而後有

  安立此

  ~P 1010

  爲長次幼等之帽。依此尋求,一異均不可得。唯有安立,即起種種作用。如安

  蛇名,即起恐怖,如安瓶名,即能受用。故一切法唯有假名安立,無實自性。(不

  依假名安立而實有者曰自性。)雖然,安名亦必須先有安名處所,諸緣具足合于安

  此名者,方可安立。如繩似蛇,方安蛇名,不能于石頭亦安以蛇名,又如有口、頸

  、腹等衆多分支,始安瓶名,不能于團團似盤而安瓶名。故安名處所須分適量與非

  量。如繩蛇乃非量安名,瓶乃適量安名處,貪等之安名處亦適量安名處。前舉繩蛇

  爲喻者,但以之顯分別安名,非喻一切也。以量與非量不同故。故知諸法唯由分別

  安立,如前帽喻,長幼之帽,得名以後與未得名前,境未嘗變,故知長幼之帽何由

  而生,實由其母之分別心而生。又如尋香城(藏文爲「侄薩仲清」、即海市。)僅

  有城名,無實城市。般若經雲:「色、受、想、行、識,唯有假名;菩提薩□,唯

  有假名;般若波羅密多,唯有假名。」空性,亦唯有假名安立。但若無空性名言,

  則不能了解空性義,而從之以求證,通達空性也。通達空性分二:(一)真實通達

  空性,真證空性時,固無所謂安立。(二)分別空性心,由分別空性心安立空性名

  。如眼識見柱,意識安立,(由安立柱名之心,知其爲柱。)非眼識爲之安名。或

  ~P 1011

  問,佛身語意所發功德,豈亦由分別安立耶?此問意謂佛之秘密自在功德,凡夫如

  何能以分別心爲之安立。當知佛之功德雖非凡夫名言可以安立,然與分別安立之理

  無違,以其爲佛一切種智所建立故。聖凡之境雖有不同而分別安立則無有異。世俗

  名言如何安立,一切種智亦如何安立。故佛雲:「世間說有,我亦說有,世間說無

  ,我亦說無。」佛于名言安立不與世間相違。自我與自我之識蘊,皆由無始而來,

  乃由無始分別而有。而自性門中于彼境上(安名處)則以爲本來即有自體,不由分

  別安立也。

  由前諸理而明其所執實之相。如謂非由無始分別假立,而執彼境由自性而有,

  其所執即名自性,或名爲我。何謂無始分別,謂溯自己與蘊上所起之增益分別莫知

  其始之意。自與自蘊皆由無始分別安立,此爲正面。而無明則于其反面執彼境上有

  自性成就。彼境,即指立名之處所,彼無明執此立名處所不須分別心安立假名,而

  由其自性即能成立。彼執心(無明)所著之境,即名曰我(人法),或曰自性。此

  我與自性,乃無明所耽著之境,故爲行者之所應斷。斷除之法,在前說依理依道二

  分中,此屬依理斷者。依理中又分名言依理與勝義依理,此屬勝義理之一分。如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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