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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七▪P2

  ..續本文上一頁明成佛以十善爲基,而圓滿一切功德。若人對成佛以下所有善行一毫不作,

  而自謂我求無上菩提,善惡不著心自澄清(如水之自澄),是大欺诳,死當顛墮。

  蓋此等說法,等于說斷滅法也。

  九月十八日講

  子二、抉擇業果 分叁 醜初、黑業果 醜二、白業果 醜叁、別釋業之差別

  醜初、黑業果 分叁 寅初、正明黑業道 寅二、輕重差別 寅叁、釋彼等果寅初

  ~P 430

  、正明黑業道分十

  卯一、殺業

  「此中殺生之事者,謂他有情。于意樂叁中,想者有四,謂如于有情作有情想

  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叁不亂,二四者錯亂也。于彼

  發起有差別者,如欲唯殺天授而起加行。若誤殺祠授者,則不成根本正罪。蓋于彼

  中須想不亂。若于加行時,有念任誰亦殺之,總發起者,則無須錯亂與不錯之別矣

  。以此理趣,于余九中,如應當知,煩惱者,叁毒隨一皆可。發起者,希欲殺害。

  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體性者,或器或毒。或明或咒等門中,隨

  一而作。究竟者,謂以彼加行爲緣,或即爾時,或于余時,死在己先也。」

  依攝抉擇分,分五:(一)事,(二)想,(叁)煩惱,(四)發起,(五)

  究竟。宗喀大師爲易于解釋故,將其中之想、煩惱、發起,並爲意樂。于彼之外更

  增入加行,共爲四項即「:(一)事,(二)意樂,(叁)加行,(四)究竟。(

  一)事者,謂對具有生命之他有情所作之事。(二)意樂,分叁,即:想及煩惱與

  發起是。想,謂于有情所作之事,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

  ~P 431

  情想。其中一與叁非錯亂,二與四屬錯亂。其不錯亂者成根本罪,錯亂者不成根本

  罪,例如欲殺天授而誤殺祠授者是。若最初發起此念時,謂任何皆殺,則在加行時

  已無錯與不錯之分也。煩惱,謂叁毒,貪鎮疑隨一。如殺仇敵,由鎮而起,如殺獸

  而利其骨角皮肉,由貪而起。如執六畜爲天生以養人,及依國法除暴有功之類(如

  執國法以何種人爲應殺,或殺毒蛇猛獸,蚊蠅蚤□等以爲除害),由疑而起者是。

  發起,謂喜欲殺害,即悅意爲之,如不喜欲,尚不成根本罪。(叁)加行。分自作

  及教他作之二,其罪相同。如將官命士兵殺敵,官兵同罪。並無差殊,而教作反重

  。加行之體性,謂用刀杖藥咒等四者是。(四)究竟。謂由彼加行爲緣。無論當其

  時致人于死,或非當時異時而死,總之死在己先,即成根本罪。如主使者先死,不

  見被殺者之死,不成根本罪。俱舍雲:「同時或先死,不成根本罪。」以造罪所依

  之身心已轉變故。夥同殺生,不分首從,皆犯殺業,以已具殺之意樂故。傷未致死

  ,則未具足究竟條件,俱舍略攝爲叁支:一、想,非想誤殺,不成罪性。二、不錯

  。叁、他有情自殺,不成根本罪,但有加行罪,如醫誤人致死,或失手誤致人死,

  均不成根本罪。

  ~P 432

  九月十九日講

  卯二、盜業

  「不與取之事者,謂隨一他所守持之物,意樂叁中,想及煩惱如前。發起者,

  他雖未許,而欲令彼物離其原處也。加行中之作者如前。加行體性者,以勢劫暗盜

  ,任何所作亦同。又或借債及受寄托,以余谄诳方便,不與而取。若爲自爲他,或

  爲損惱彼等而故作者,皆成不與取業。究竟者,謂生得心。又若教他或劫或盜,彼

  生得心,即足成罪。譬如遣使殺他,隨彼死時,自雖不知,使殺者即生根本罪也。

  」

  此中所分亦如前,(一)事,凡他人所有之一切物,不與而取之,即爲盜。據

  律,對自他相共之物亦同。(二)意樂,包括想及煩惱如前。發起,謂他未許而欲

  其離彼。(叁)加行,自作、教他,相同。加行體性。如強奪竊取,皆同。或受寄

  ,或貸借,谄诳不還,亦犯盜業。或爲自利他利,或爲損惱彼而作者,亦同。煩惱

  中之屬于疑分。犯不與取者,如谟底外道,謂世界各物爲梵天所造,婆羅門爲梵天

  種,故婆羅門于世界任何物件皆可受用,即其一例。發起中誤認他物爲自物而取之

  ~P 433

  ,無犯。誤認自物爲他物而取之,犯加行罪。又借債包括子金不還,及交易中以大

  鬥小稱等欺騙所得,亦犯盜戒。又犯官府法律與地方規矩而取者,亦犯不與取。殺

  害他方而取,如戰爭擄獲品,雖不自受,亦犯盜戒,同時且犯殺戒。(四)究竟,

  依通義,凡物與主離,即成究竟罪,依本宗,心生已得者,即爲究竟。物主,或謂

  叁寶物無主,如佛塔物,或荒山礦物,雖是無主之物,實則塔物有護法守護,取之

  ,等取護法物,荒山礦物,屬于國主,取之,等取國王物。許則無犯,不許則犯。

  又遣人往盜,生得心已。即屬成罪,亦如遣人行殺,自雖不知,亦成根本罪。

  卯叁、邪淫

  「邪淫之事有四,非所應行者,謂母等及諸母所守護之女人,並諸男與不男及

  出家女也。非支者,除産門外之口等也。非處者,如師長等之附近,塔寺處等。非

  時者,婦女孕期中,或住齋戒等也。意樂叁中之想者,攝抉擇分雲:『于彼彼想。

  』謂須不錯亂。毗奈耶中不淨行之他勝罪,謂想亂不亂悉同。俱舍注雲:『于他人

  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不成業道,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成與不成,其

  有二說。』煩惱者,叁毒俱可。發起者,欲行不淨行。加行者,于彼事進趣。究竟

  ~P 434

  者,兩兩交會。」

  分亦如前,(一)事。分非所應行、及非處、非支、非時。除妻妾外,均爲非

  所應行。除胎門外,均屬非支。師長處及佛塔近處,均屬非處。胎前産後及受禁戒

  時,均屬非時。(二)意樂。分:想,依俱舍,于他人妻誤作己妻想者,不犯。若

  依戒律。但屬他妻,不論想錯與否,均屬爲犯。煩惱,叁毒隨一,對仇人妻女屬于

  鎮行。或謬解密法者,以淫行爲得樂方便,或如婆羅門謂婦女如花果,熟即應采。

  是皆屬疑行。(叁)加行。發起喜欲行淫。(四)究竟。二根相交,感受欲樂,即

  爲究竟。

  九月二十日講

  卯四、妄語

  「妄語之事有二,謂見聞覺知四,又與彼相反之四也。所知境者,能解義之他

  有情也。意樂叁中之想者,于見等,欲言不見等。煩惱者,叁種皆可。發起者,欲

  變更而說。加行者,或說、或默然忍受,或動身表相,爲自爲他而說亦同。此中妄

  語、離間、惡口叁者,雖教他作,亦成彼罪,俱舍注中謂,語業四種,教他亦成業

  ~P 435

  道。毗奈耶中則言生彼等之究竟罪,須自說也。究竟者,他了解也。若其不解,僅

  成绮語,此俱舍注中說也。離間,惡口,亦同之。」

  分亦如前,(一)事。謂見聞覺知之事,分爲真妄各八。八妄者,如見說未見

  ,未見說見。推之聞覺知叁,各有其二。見屬眼根,聞屬耳根,覺屬鼻舌身叁根,

  知屬意根,此爲俱舍義。在黃教自宗,則判眼耳鼻舌身屬于見聞,依正理覺察差別

  爲覺,依正理覺察而真實了知空性,爲知。覺,謂由心推測感覺所得者,例如捕盜

  ,推知盜竊何物,由何處去來。知,則由心實了知者,如實知盜竊何物,由何處去

  是。以如是之見聞覺知,又須對方能了解者,乃犯。如對畜類,則不了解其義,不

  爲犯。(二)意樂中之想,須不錯。煩惱,叁毒隨一。如牟底外道以夫婦戲谑及媒

  □妁說合等,不爲妄語。而在內道,對此即屬疑行妄語。發起,即喜欲妄語。(叁

  ))加行。無論言說或默認,或以身手表示,皆同。例如人問汝已證空性否?不答

  ,即屬默認。又如已證阿羅漢,亦可不說已證,若有義利,則可說。又爲防護他人

  生命等而說妄語,對自有罪而小,對他有功而大,由悲憫行菩薩行,得開此妄語戒

  ~P 436

  。但以純爲利他而作,無絲毫爲自心,乃合是例。若未生起菩提心,則不可援此。

  依自宗,教他妄語,其罪相同。惡口、離間、绮語亦然。如依律儀,則須自作,乃

  爲根本犯。(四)究竟。對方領解已,即爲究竟。對方未解,僅犯我慢。依俱舍釋

  ,爲僅成绮語。蓋妄語之罪,在使人因此而變更了解,若未至變更了解,故僅成绮

  語耳。

  卯五、離間語

  「離間語之事者,謂諸和順及不和順有情。意樂叁中,想及煩惱同前。發起者

  ,于和順有情,欲令離間,于不和者欲不和合也。加行者,隨以谛實不實之語及雅

  非雅之詞,爲自爲他而說俱可。究竟者,離間之語,他了解也。」

  分如前,(一)事。使和順有情不和順,不知順有情益不和順。(二)意樂中

  之想,須不錯,煩惱,叁毒隨一。如恐他人和合,于己不利。發于愛執,即屬貪行

  。對仇離間,屬于鎮行。認間人爲無罪,即屬疑行。例如使兩仇不睦,謂爲應行之

  類。發起,喜欲離間。(叁)加行。不分真妄,雅與不雅,皆可成離間。凡離間。

  無論爲自爲他,其性均同。(四)究竟。對方領解,即成。九月二十一日講卯六、

  ~P 437

  粗惡語

  「粗惡語之事者,謂所忿恨有情。意樂中,想及煩惱同上,發起者,欲說粗惡

  語。加行者,隨以實不實之語,依彼種姓身體,戒律威儀等過失,而說不和邪之言

  。究竟者,隨其所說之境。彼解其義也。」

  分如前,(一)事。謂對爲不善有情引起恚忿。(二)意樂。其中想及煩惱同

  前。總上妄語、離間、粗惡語叁,由疑煩惱現行者,多屬世間見解,不以爲罪,而

  反以爲功。例如以愛子之心對他人發粗惡語,屬貪。如以惡語泄忿後心以爲快,屬

  疑。或以能詈人爲能,亦屬疑。發起,喜悅粗惡語。如遣使詈罵,已行而悔,發起

  轉變,不成根本罪,推之其他各業,皆同此理。(叁)加行。隨以實不實語,對于

  若種姓、若地失、若身體、若戒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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