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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卷之七▪P2

  ..续本文上一页明成佛以十善为基,而圆满一切功德。若人对成佛以下所有善行一毫不作,

  而自谓我求无上菩提,善恶不著心自澄清(如水之自澄),是大欺诳,死当颠堕。

  盖此等说法,等于说断灭法也。

  九月十八日讲

  子二、抉择业果 分三 丑初、黑业果 丑二、白业果 丑三、别释业之差别

  丑初、黑业果 分三 寅初、正明黑业道 寅二、轻重差别 寅三、释彼等果寅初

  ~P 430

  、正明黑业道分十

  卯一、杀业

  「此中杀生之事者,谓他有情。于意乐三中,想者有四,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

  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三不乱,二四者错乱也。于彼

  发起有差别者,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若误杀祠授者,则不成根本正罪。盖于彼

  中须想不乱。若于加行时,有念任谁亦杀之,总发起者,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

  。以此理趣,于余九中,如应当知,烦恼者,三毒随一皆可。发起者,希欲杀害。

  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体性者,或器或毒。或明或咒等门中,随

  一而作。究竟者,谓以彼加行为缘,或即尔时,或于余时,死在己先也。」

  依摄抉择分,分五:(一)事,(二)想,(三)烦恼,(四)发起,(五)

  究竟。宗喀大师为易于解释故,将其中之想、烦恼、发起,并为意乐。于彼之外更

  增入加行,共为四项即「:(一)事,(二)意乐,(三)加行,(四)究竟。(

  一)事者,谓对具有生命之他有情所作之事。(二)意乐,分三,即:想及烦恼与

  发起是。想,谓于有情所作之事,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

  ~P 431

  情想。其中一与三非错乱,二与四属错乱。其不错乱者成根本罪,错乱者不成根本

  罪,例如欲杀天授而误杀祠授者是。若最初发起此念时,谓任何皆杀,则在加行时

  已无错与不错之分也。烦恼,谓三毒,贪镇疑随一。如杀仇敌,由镇而起,如杀兽

  而利其骨角皮肉,由贪而起。如执六畜为天生以养人,及依国法除暴有功之类(如

  执国法以何种人为应杀,或杀毒蛇猛兽,蚊蝇蚤□等以为除害),由疑而起者是。

  发起,谓喜欲杀害,即悦意为之,如不喜欲,尚不成根本罪。(三)加行。分自作

  及教他作之二,其罪相同。如将官命士兵杀敌,官兵同罪。并无差殊,而教作反重

  。加行之体性,谓用刀杖药咒等四者是。(四)究竟。谓由彼加行为缘。无论当其

  时致人于死,或非当时异时而死,总之死在己先,即成根本罪。如主使者先死,不

  见被杀者之死,不成根本罪。俱舍云:「同时或先死,不成根本罪。」以造罪所依

  之身心已转变故。夥同杀生,不分首从,皆犯杀业,以已具杀之意乐故。伤未致死

  ,则未具足究竟条件,俱舍略摄为三支:一、想,非想误杀,不成罪性。二、不错

  。三、他有情自杀,不成根本罪,但有加行罪,如医误人致死,或失手误致人死,

  均不成根本罪。

  ~P 432

  九月十九日讲

  卯二、盗业

  「不与取之事者,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意乐三中,想及烦恼如前。发起者,

  他虽未许,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加行中之作者如前。加行体性者,以势劫暗盗

  ,任何所作亦同。又或借债及受寄托,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若为自为他,或

  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皆成不与取业。究竟者,谓生得心。又若教他或劫或盗,彼

  生得心,即足成罪。譬如遣使杀他,随彼死时,自虽不知,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

  」

  此中所分亦如前,(一)事,凡他人所有之一切物,不与而取之,即为盗。据

  律,对自他相共之物亦同。(二)意乐,包括想及烦恼如前。发起,谓他未许而欲

  其离彼。(三)加行,自作、教他,相同。加行体性。如强夺窃取,皆同。或受寄

  ,或贷借,谄诳不还,亦犯盗业。或为自利他利,或为损恼彼而作者,亦同。烦恼

  中之属于疑分。犯不与取者,如谟底外道,谓世界各物为梵天所造,婆罗门为梵天

  种,故婆罗门于世界任何物件皆可受用,即其一例。发起中误认他物为自物而取之

  ~P 433

  ,无犯。误认自物为他物而取之,犯加行罪。又借债包括子金不还,及交易中以大

  斗小称等欺骗所得,亦犯盗戒。又犯官府法律与地方规矩而取者,亦犯不与取。杀

  害他方而取,如战争掳获品,虽不自受,亦犯盗戒,同时且犯杀戒。(四)究竟,

  依通义,凡物与主离,即成究竟罪,依本宗,心生已得者,即为究竟。物主,或谓

  三宝物无主,如佛塔物,或荒山矿物,虽是无主之物,实则塔物有护法守护,取之

  ,等取护法物,荒山矿物,属于国主,取之,等取国王物。许则无犯,不许则犯。

  又遣人往盗,生得心已。即属成罪,亦如遣人行杀,自虽不知,亦成根本罪。

  卯三、邪淫

  「邪淫之事有四,非所应行者,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并诸男与不男及

  出家女也。非支者,除产门外之口等也。非处者,如师长等之附近,塔寺处等。非

  时者,妇女孕期中,或住斋戒等也。意乐三中之想者,摄抉择分云:『于彼彼想。

  』谓须不错乱。毗奈耶中不净行之他胜罪,谓想乱不乱悉同。俱舍注云:『于他人

  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不成业道,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成与不成,其

  有二说。』烦恼者,三毒俱可。发起者,欲行不净行。加行者,于彼事进趣。究竟

  ~P 434

  者,两两交会。」

  分亦如前,(一)事。分非所应行、及非处、非支、非时。除妻妾外,均为非

  所应行。除胎门外,均属非支。师长处及佛塔近处,均属非处。胎前产后及受禁戒

  时,均属非时。(二)意乐。分:想,依俱舍,于他人妻误作己妻想者,不犯。若

  依戒律。但属他妻,不论想错与否,均属为犯。烦恼,三毒随一,对仇人妻女属于

  镇行。或谬解密法者,以淫行为得乐方便,或如婆罗门谓妇女如花果,熟即应采。

  是皆属疑行。(三)加行。发起喜欲行淫。(四)究竟。二根相交,感受欲乐,即

  为究竟。

  九月二十日讲

  卯四、妄语

  「妄语之事有二,谓见闻觉知四,又与彼相反之四也。所知境者,能解义之他

  有情也。意乐三中之想者,于见等,欲言不见等。烦恼者,三种皆可。发起者,欲

  变更而说。加行者,或说、或默然忍受,或动身表相,为自为他而说亦同。此中妄

  语、离间、恶口三者,虽教他作,亦成彼罪,俱舍注中谓,语业四种,教他亦成业

  ~P 435

  道。毗奈耶中则言生彼等之究竟罪,须自说也。究竟者,他了解也。若其不解,仅

  成绮语,此俱舍注中说也。离间,恶口,亦同之。」

  分亦如前,(一)事。谓见闻觉知之事,分为真妄各八。八妄者,如见说未见

  ,未见说见。推之闻觉知三,各有其二。见属眼根,闻属耳根,觉属鼻舌身三根,

  知属意根,此为俱舍义。在黄教自宗,则判眼耳鼻舌身属于见闻,依正理觉察差别

  为觉,依正理觉察而真实了知空性,为知。觉,谓由心推测感觉所得者,例如捕盗

  ,推知盗窃何物,由何处去来。知,则由心实了知者,如实知盗窃何物,由何处去

  是。以如是之见闻觉知,又须对方能了解者,乃犯。如对畜类,则不了解其义,不

  为犯。(二)意乐中之想,须不错。烦恼,三毒随一。如牟底外道以夫妇戏谑及媒

  □妁说合等,不为妄语。而在内道,对此即属疑行妄语。发起,即喜欲妄语。(三

  ))加行。无论言说或默认,或以身手表示,皆同。例如人问汝已证空性否?不答

  ,即属默认。又如已证阿罗汉,亦可不说已证,若有义利,则可说。又为防护他人

  生命等而说妄语,对自有罪而小,对他有功而大,由悲悯行菩萨行,得开此妄语戒

  ~P 436

  。但以纯为利他而作,无丝毫为自心,乃合是例。若未生起菩提心,则不可援此。

  依自宗,教他妄语,其罪相同。恶口、离间、绮语亦然。如依律仪,则须自作,乃

  为根本犯。(四)究竟。对方领解已,即为究竟。对方未解,仅犯我慢。依俱舍释

  ,为仅成绮语。盖妄语之罪,在使人因此而变更了解,若未至变更了解,故仅成绮

  语耳。

  卯五、离间语

  「离间语之事者,谓诸和顺及不和顺有情。意乐三中,想及烦恼同前。发起者

  ,于和顺有情,欲令离间,于不和者欲不和合也。加行者,随以谛实不实之语及雅

  非雅之词,为自为他而说俱可。究竟者,离间之语,他了解也。」

  分如前,(一)事。使和顺有情不和顺,不知顺有情益不和顺。(二)意乐中

  之想,须不错,烦恼,三毒随一。如恐他人和合,于己不利。发于爱执,即属贪行

  。对仇离间,属于镇行。认间人为无罪,即属疑行。例如使两仇不睦,谓为应行之

  类。发起,喜欲离间。(三)加行。不分真妄,雅与不雅,皆可成离间。凡离间。

  无论为自为他,其性均同。(四)究竟。对方领解,即成。九月二十一日讲卯六、

  ~P 437

  粗恶语

  「粗恶语之事者,谓所忿恨有情。意乐中,想及烦恼同上,发起者,欲说粗恶

  语。加行者,随以实不实之语,依彼种姓身体,戒律威仪等过失,而说不和邪之言

  。究竟者,随其所说之境。彼解其义也。」

  分如前,(一)事。谓对为不善有情引起恚忿。(二)意乐。其中想及烦恼同

  前。总上妄语、离间、粗恶语三,由疑烦恼现行者,多属世间见解,不以为罪,而

  反以为功。例如以爱子之心对他人发粗恶语,属贪。如以恶语泄忿后心以为快,属

  疑。或以能詈人为能,亦属疑。发起,喜悦粗恶语。如遣使詈骂,已行而悔,发起

  转变,不成根本罪,推之其他各业,皆同此理。(三)加行。随以实不实语,对于

  若种姓、若地失、若身体、若戒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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