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道,複爲他人說,輾轉得證。但從根本說,佛由法生,法是佛因,佛爲法果。但
佛依法斷證,究竟圓滿,複由所得斷證轉授弟子,弟子亦得斷證,故佛又爲法因,
法是佛果。至于僧,爲依法如理修習成就者,即佛以下諸師是也。
九月初二日講
(二)事業差別者,分叁:(1)佛爲示教法相者,(2)法爲斷煩惱相者,
(3)僧爲于法起歡喜相者。相差別就體言,事業差別就用言。佛之作用,不外使
一切衆生對于教法不生顛倒,即以開示教法爲用。法之作用,對于各類衆生皆以斷
除煩惱爲其作用。僧之作用,即在以身作則,真實顯現,作衆生模範,爲其作用。
(叁)信解差別者,分叁:(1)對佛應有恭敬供養信解,(2)對法應有真
實修學信解,(3)對僧應有與佛、法俱生信解。
(四)修行差別,亦分叁:(1)即承前信解實行恭敬承事,(2)承前信解
切實修學,(3)承前信解視僧與佛與法不二、而起恭敬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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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隨念差別者,照念叁寶功德經所說而念之,如雲:「念佛爲一切功德資
糧田,莊嚴燦爛如鮮花。」雲一切資糧田者,謂佛爲一切佛子之父,爲一切衆生之
師,應如是隨念。又念法爲有義利之事,爲悅耳者,爲初聞、中修、後果,無一不
出善者,應如是隨念。又念僧爲善安住者,爲正安住者(不欺),爲明理安住者(
明空性理),爲堪禮拜者,爲堪皈依供養者,爲積資福田者等。
(六)生福差別者,分有情與無情二種,依佛依僧所生福德,乃屬有情生福者
。依法所生福德,乃屬于無情生福者。佛與僧又分一與多,依佛爲一,依僧爲多。
以上六種,皆攝抉擇分所說。
癸叁、自誓受者
「誓以佛爲所皈依之大師,法之涅槃爲正修行,僧則爲皈依之行伴。(觀待如
是之義理而行皈依。如律廣釋中所出)。」
此與初皈依時,所誦皈依佛兩足尊、皈依法離欲尊、皈依僧衆中尊相同。必先
認識佛爲皈依大師、法爲正所皈依、僧爲皈依助伴,而後生起皈依,則心不動搖。
譬如重病求醫,渴望救護,則必認定明醫而一心依怙之。次則一心依怙所開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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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爲正所依怙。再次則一心依怙侍疾侍藥伴侶,而後實行服藥,不致差錯。此種意
義,在律中有廣釋。
癸四、不說有余皈依處者
「了知內外之大師、教法、學徒等之勝劣已,惟皈依叁寶,不皈依于與此不順
之大師等。此內外差別中,大師之差別者,佛垢淨而德圓,余教之師,則與是反。
」
凡欲皈依,須先對于內外道之優劣,加以認識,而後皈依。則凡與叁寶相反者
,均不認其堪爲大師,其詳已見于因明論第二篇。簡言之,唯佛垢淨德圓,余道諸
師其垢未淨,猶有叁毒染汙。就戒與定而論,雖亦有時有內外相共之定,與內外相
共之戒(外道亦有殺盜淫戒),但無內道之殊勝定、殊勝戒;定姑不說,即以戒論
,如殺盜淫身戒,雖似相同,而內心不害(意之叁惡),絕非外道所能做到。以外
道非執斷,即執常,甚或不承認外因,以有此邪見故,外道大半執有自我,並執自
我爲常爲實、爲自在等,以有此類邪見過失故,其十善亦不能圓滿。內道則不論學
戒學定,其發心皆爲解脫生死,即此一點,便與外道懸殊。至于慧學,外道以戒定
不具足,故無正慧可言。而內道則最初皈依,即是抱出離因而來,如雲皈依法離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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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即爲涅槃而正皈依,先爲解脫煩惱而認殊勝之法寶。
「如勝出贊(如土頓尊者所著殊勝贊)雲:『我舍余大師,而皈佛世尊,何爲
皈依佛,無過具德故。』」
土頓與佛同時,由外道而皈依內道,故言之親切如此。
「(彼贊)又雲:『于諸外道教,如如而思惟,各各細較量,我心愈信佛。其
非遍智宗(謂外道非一切種智宗)以過壞其心,彼心既壞亂,不見無過佛』」。
佛語有種種不相違,如前後不相違,自語不相違,如理不相違,叁世不相違等
,故佛語無過。以無過眼光觀外道,則外道種種過失,最易顯見,外道以心有過失
,執非爲是,自壞其心,故亦不知無過之佛。就因明簡說一句,佛爲內知量,故佛
亦稱如量士夫。因佛如量修行,而得斷證功德,故內心所知無惑無過,一切是量。
(量者,即無過之詞。)弟子依其所知修行,亦得其量。故佛語不诳有情,所說安
樂道,定是安樂道,定能得安樂。絕不使有情受騙。在研究學術時,所以成立佛爲
如量士夫者,非以其空間、時間、知識多寡成立此量。例如謂佛知刹土微塵數量,
及知海水爲若幹滴所積成等等,即使如是,以此數字示人,亦實無益于衆生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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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之稱爲如量者,乃專對衆生之應取應舍,開示無倒法門,成立如量士夫。以開示
取舍無倒法,乃有益于衆生生死,爲外道大師不能故。
九月初四日講
壬四、皈依後應學之次第分二 癸初、各別學處 癸二、共同學處
皈依學處,有從攝抉分所說,有從戒經所說,有從上師所說。依攝抉擇分有四
:一、依正士,二、依正法,叁、如理作意,四、如法修學。雲何正士,即先認識
佛爲堪皈依師,隨同皈依所有學處是。雲何正法,即認識法爲應皈依處,隨同皈依
法後所有學處是。又認識僧爲堪皈依助伴,隨同皈依僧所有學處是。雲何如理作意
,叁毒生起時,如理滅除所應作意。雲何如法修學,即聞思修是。又皈依叁寶後,
複有四種應作:一、守護根門,莫令染于煩惱;二、起悲心;叁、勤供養;四、對
有情不起害意。蓋皈依叁寶,非皈依其相狀,乃皈依其功德,對于佛法功德生起敬
重,身心隨學,自然功德日生。依上師教誡,即皈依後之學處,亦即後列科目之應
遮應行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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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初、各別學處分二 子初、遮止學處 子二、奉行學處
子初、遮止學處
「涅槃經雲:『若皈依叁寶,彼即正近事,則于余天等,終非所皈依。若皈依
正法,應斷殺害心。又皈依僧者,不共外道住。』即不皈依余諸天神,及不損害有
情,不與外道共住也。」
此謂誰以誠心皈依叁寶,彼人即成就正淨善,稱爲近事,亦稱居士,謂日近涅
盤而爲近事。故自皈依佛,即不應皈依其余天等。自皈依法,即不應損害有情。自
皈依僧,即不應同外道共住。
「此中初者,縱世間威光熾盛之天及遍入等,猶非究竟之所皈依者,何況鬼類
之地神及龍等哉。」
此明依叁寶之殊勝。專就所依論,即此暇滿人身,已經高出彼等之上,如不先
明此理,則到生命危險關頭,或竟抛棄皈依叁寶之念,而乞靈于神鬼,則失皈依。
「然此乃指于叁寶舍信,于彼等依賴者,謂爲不可。非謂于彼等覓爲現前如法
事務之助伴,亦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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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大威德法,亦有差遣世間十護法,驅除障礙之類。
「蓋可如對施主乞作資生具之助伴,于醫師希求療病然。次謂于人畜等,以意
樂或加行,作打縛禁閉穿鼻,及不堪負重、強與運載諸損害事,悉應斷之。」
此即所謂不損有情是也。對于人或畜,作打縛禁閉穿鼻,及強令過量負重,在
意樂及加行兩方均應離之。
「第叁、對于叁寶不信,或且誹謗者,不應隨順也。」
此所謂不與外道共住者是。如對叁寶不信及疑謗者,不應隨順。惟佛始爲無欺
诳有情大師,余皆不免有欺诳故。故皈依佛後,余不應皈。法以大悲爲體,故皈依
法後,不應再損害有情。至皈依僧後,不與外道共住者,恐爲所染,生起邪見故。
九月初五日講
子二、奉行學處分叁 (一)敬佛像 (二)敬佛經 (叁)敬僧寶
(一)敬佛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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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之塑畫形像,隨爲何種,美惡不應譏殚,置不淨處及質當等。凡不敬重及
輕毀等方便,悉當斷除,應視同真佛,爲可敬之田。」
凡對佛像,無論工作優劣,均不應譏評,不應于四不敬處安置。何者爲四?即
坐臥處、飲水處、廁所、雨能壞處等是。質當及一切不敬,裝飾及玩具等,均應斷
除。凡見佛像生起敬重,如同真佛。
「親友書雲:『隨何等木雕佛像,諸有智者鹹供養。』又如戒經及雜事所說,
劫毗羅變十八頭摩竭陀魚,及善和尊者貌陋聲雅,各宿世因緣等。」
昔在迦葉佛時,有婆羅門名劫毗羅者,善辯論。其母欲其名勝過迦葉佛,謂之
曰:汝能辯勝迦葉佛弟子,名當更大。如囑與辯,竟曰不能勝。母囑當以氣淩之,
乃勝。迦葉弟子中,有十八人頭相稍異者,悉被詈以獸名。後劫毗羅死,變十八種
異頭大魚。至釋迦時,被漁人捕得,躁動一時,佛爲開示異熟果,往觀。舍利弗啓
問此魚因緣,佛爲加持,使魚自答,因問汝是羯毗羅否?答:是。又問:汝不善知
識爲誰?答:吾母。複問:魚身報後,應再得何報?答:地獄(聲淚俱下如雨)。
佛于是爲說此魚墮落因緣,一時聞者,有深信業果,獲證道者。故佛相僧相,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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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譏評美惡。
又昔釋迦有弟子善和尊者,身矮而貌不揚,但語音特別闳亮。有國王攝傑,過
其樓下,聞之駐聽,王及從者,皆不忍去,王欲見而供養之,先以問佛。佛謂供則
可,見則不必。王堅請,尊者出見之,果不符所望。怪而問佛,佛爲說尊者夙世因
緣。過去世,曾爲工,修佛舍利塔,初見塔基規模過大,心頗譏之,及塔成,心悔
,以所得工資購金鈴懸塔上,故得此異熟,身小音宏,非一世矣。常人每對叁寶譏
評,率不經意。或見人用金銀造像,而以悭吝心作非議,便能種下深重業因,不可
不慎。
「又如大瑜伽者,(貢巴瓦曾以四錢金請文殊像一尊),持以文殊像問阿底峽
尊者曰:此像好惡如何?答雲:文殊像…
《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六》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