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道,复为他人说,辗转得证。但从根本说,佛由法生,法是佛因,佛为法果。但
佛依法断证,究竟圆满,复由所得断证转授弟子,弟子亦得断证,故佛又为法因,
法是佛果。至于僧,为依法如理修习成就者,即佛以下诸师是也。
九月初二日讲
(二)事业差别者,分三:(1)佛为示教法相者,(2)法为断烦恼相者,
(3)僧为于法起欢喜相者。相差别就体言,事业差别就用言。佛之作用,不外使
一切众生对于教法不生颠倒,即以开示教法为用。法之作用,对于各类众生皆以断
除烦恼为其作用。僧之作用,即在以身作则,真实显现,作众生模范,为其作用。
(三)信解差别者,分三:(1)对佛应有恭敬供养信解,(2)对法应有真
实修学信解,(3)对僧应有与佛、法俱生信解。
(四)修行差别,亦分三:(1)即承前信解实行恭敬承事,(2)承前信解
切实修学,(3)承前信解视僧与佛与法不二、而起恭敬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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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念差别者,照念三宝功德经所说而念之,如云:「念佛为一切功德资
粮田,庄严灿烂如鲜花。」云一切资粮田者,谓佛为一切佛子之父,为一切众生之
师,应如是随念。又念法为有义利之事,为悦耳者,为初闻、中修、后果,无一不
出善者,应如是随念。又念僧为善安住者,为正安住者(不欺),为明理安住者(
明空性理),为堪礼拜者,为堪皈依供养者,为积资福田者等。
(六)生福差别者,分有情与无情二种,依佛依僧所生福德,乃属有情生福者
。依法所生福德,乃属于无情生福者。佛与僧又分一与多,依佛为一,依僧为多。
以上六种,皆摄抉择分所说。
癸三、自誓受者
「誓以佛为所皈依之大师,法之涅槃为正修行,僧则为皈依之行伴。(观待如
是之义理而行皈依。如律广释中所出)。」
此与初皈依时,所诵皈依佛两足尊、皈依法离欲尊、皈依僧众中尊相同。必先
认识佛为皈依大师、法为正所皈依、僧为皈依助伴,而后生起皈依,则心不动摇。
譬如重病求医,渴望救护,则必认定明医而一心依怙之。次则一心依怙所开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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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为正所依怙。再次则一心依怙侍疾侍药伴侣,而后实行服药,不致差错。此种意
义,在律中有广释。
癸四、不说有余皈依处者
「了知内外之大师、教法、学徒等之胜劣已,惟皈依三宝,不皈依于与此不顺
之大师等。此内外差别中,大师之差别者,佛垢净而德圆,余教之师,则与是反。
」
凡欲皈依,须先对于内外道之优劣,加以认识,而后皈依。则凡与三宝相反者
,均不认其堪为大师,其详已见于因明论第二篇。简言之,唯佛垢净德圆,余道诸
师其垢未净,犹有三毒染污。就戒与定而论,虽亦有时有内外相共之定,与内外相
共之戒(外道亦有杀盗淫戒),但无内道之殊胜定、殊胜戒;定姑不说,即以戒论
,如杀盗淫身戒,虽似相同,而内心不害(意之三恶),绝非外道所能做到。以外
道非执断,即执常,甚或不承认外因,以有此邪见故,外道大半执有自我,并执自
我为常为实、为自在等,以有此类邪见过失故,其十善亦不能圆满。内道则不论学
戒学定,其发心皆为解脱生死,即此一点,便与外道悬殊。至于慧学,外道以戒定
不具足,故无正慧可言。而内道则最初皈依,即是抱出离因而来,如云皈依法离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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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即为涅槃而正皈依,先为解脱烦恼而认殊胜之法宝。
「如胜出赞(如土顿尊者所著殊胜赞)云:『我舍余大师,而皈佛世尊,何为
皈依佛,无过具德故。』」
土顿与佛同时,由外道而皈依内道,故言之亲切如此。
「(彼赞)又云:『于诸外道教,如如而思惟,各各细较量,我心愈信佛。其
非遍智宗(谓外道非一切种智宗)以过坏其心,彼心既坏乱,不见无过佛』」。
佛语有种种不相违,如前后不相违,自语不相违,如理不相违,三世不相违等
,故佛语无过。以无过眼光观外道,则外道种种过失,最易显见,外道以心有过失
,执非为是,自坏其心,故亦不知无过之佛。就因明简说一句,佛为内知量,故佛
亦称如量士夫。因佛如量修行,而得断证功德,故内心所知无惑无过,一切是量。
(量者,即无过之词。)弟子依其所知修行,亦得其量。故佛语不诳有情,所说安
乐道,定是安乐道,定能得安乐。绝不使有情受骗。在研究学术时,所以成立佛为
如量士夫者,非以其空间、时间、知识多寡成立此量。例如谓佛知刹土微尘数量,
及知海水为若干滴所积成等等,即使如是,以此数字示人,亦实无益于众生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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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之称为如量者,乃专对众生之应取应舍,开示无倒法门,成立如量士夫。以开示
取舍无倒法,乃有益于众生生死,为外道大师不能故。
九月初四日讲
壬四、皈依后应学之次第分二 癸初、各别学处 癸二、共同学处
皈依学处,有从摄抉分所说,有从戒经所说,有从上师所说。依摄抉择分有四
:一、依正士,二、依正法,三、如理作意,四、如法修学。云何正士,即先认识
佛为堪皈依师,随同皈依所有学处是。云何正法,即认识法为应皈依处,随同皈依
法后所有学处是。又认识僧为堪皈依助伴,随同皈依僧所有学处是。云何如理作意
,三毒生起时,如理灭除所应作意。云何如法修学,即闻思修是。又皈依三宝后,
复有四种应作:一、守护根门,莫令染于烦恼;二、起悲心;三、勤供养;四、对
有情不起害意。盖皈依三宝,非皈依其相状,乃皈依其功德,对于佛法功德生起敬
重,身心随学,自然功德日生。依上师教诫,即皈依后之学处,亦即后列科目之应
遮应行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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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初、各别学处分二 子初、遮止学处 子二、奉行学处
子初、遮止学处
「涅槃经云:『若皈依三宝,彼即正近事,则于余天等,终非所皈依。若皈依
正法,应断杀害心。又皈依僧者,不共外道住。』即不皈依余诸天神,及不损害有
情,不与外道共住也。」
此谓谁以诚心皈依三宝,彼人即成就正净善,称为近事,亦称居士,谓日近涅
盘而为近事。故自皈依佛,即不应皈依其余天等。自皈依法,即不应损害有情。自
皈依僧,即不应同外道共住。
「此中初者,纵世间威光炽盛之天及遍入等,犹非究竟之所皈依者,何况鬼类
之地神及龙等哉。」
此明依三宝之殊胜。专就所依论,即此暇满人身,已经高出彼等之上,如不先
明此理,则到生命危险关头,或竟抛弃皈依三宝之念,而乞灵于神鬼,则失皈依。
「然此乃指于三宝舍信,于彼等依赖者,谓为不可。非谓于彼等觅为现前如法
事务之助伴,亦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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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大威德法,亦有差遣世间十护法,驱除障碍之类。
「盖可如对施主乞作资生具之助伴,于医师希求疗病然。次谓于人畜等,以意
乐或加行,作打缚禁闭穿鼻,及不堪负重、强与运载诸损害事,悉应断之。」
此即所谓不损有情是也。对于人或畜,作打缚禁闭穿鼻,及强令过量负重,在
意乐及加行两方均应离之。
「第三、对于三宝不信,或且诽谤者,不应随顺也。」
此所谓不与外道共住者是。如对三宝不信及疑谤者,不应随顺。惟佛始为无欺
诳有情大师,余皆不免有欺诳故。故皈依佛后,余不应皈。法以大悲为体,故皈依
法后,不应再损害有情。至皈依僧后,不与外道共住者,恐为所染,生起邪见故。
九月初五日讲
子二、奉行学处分三 (一)敬佛像 (二)敬佛经 (三)敬僧宝
(一)敬佛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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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之塑画形像,随为何种,美恶不应讥殚,置不净处及质当等。凡不敬重及
轻毁等方便,悉当断除,应视同真佛,为可敬之田。」
凡对佛像,无论工作优劣,均不应讥评,不应于四不敬处安置。何者为四?即
坐卧处、饮水处、厕所、雨能坏处等是。质当及一切不敬,装饰及玩具等,均应断
除。凡见佛像生起敬重,如同真佛。
「亲友书云:『随何等木雕佛像,诸有智者咸供养。』又如戒经及杂事所说,
劫毗罗变十八头摩竭陀鱼,及善和尊者貌陋声雅,各宿世因缘等。」
昔在迦叶佛时,有婆罗门名劫毗罗者,善辩论。其母欲其名胜过迦叶佛,谓之
曰:汝能辩胜迦叶佛弟子,名当更大。如嘱与辩,竟曰不能胜。母嘱当以气凌之,
乃胜。迦叶弟子中,有十八人头相稍异者,悉被詈以兽名。后劫毗罗死,变十八种
异头大鱼。至释迦时,被渔人捕得,躁动一时,佛为开示异熟果,往观。舍利弗启
问此鱼因缘,佛为加持,使鱼自答,因问汝是羯毗罗否?答:是。又问:汝不善知
识为谁?答:吾母。复问:鱼身报后,应再得何报?答:地狱(声泪俱下如雨)。
佛于是为说此鱼堕落因缘,一时闻者,有深信业果,获证道者。故佛相僧相,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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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讥评美恶。
又昔释迦有弟子善和尊者,身矮而貌不扬,但语音特别闳亮。有国王摄杰,过
其楼下,闻之驻听,王及从者,皆不忍去,王欲见而供养之,先以问佛。佛谓供则
可,见则不必。王坚请,尊者出见之,果不符所望。怪而问佛,佛为说尊者夙世因
缘。过去世,曾为工,修佛舍利塔,初见塔基规模过大,心颇讥之,及塔成,心悔
,以所得工资购金铃悬塔上,故得此异熟,身小音宏,非一世矣。常人每对三宝讥
评,率不经意。或见人用金银造像,而以悭吝心作非议,便能种下深重业因,不可
不慎。
「又如大瑜伽者,(贡巴瓦曾以四钱金请文殊像一尊),持以文殊像问阿底峡
尊者曰:此像好恶如何?答云:文殊像…
《菩提道次地略论释 卷之六》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