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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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一▪P6

  ..續本文上一頁

  」宗喀大師致仁達瓦書雲:「讀炬論一半,諸佛心要皆具。其余一切傳承,皆不須

  要矣。」又雲:「解說或聽聞炬論一次,猶如解說或聽聞叁藏十二部一次。」噶當

  諸師亦如是雲雲。凡有情下至墮地獄,上至得解脫,無一非心造之作用。故修者先

  修心。修心,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造。故修行,一以調心爲主,一以了知爲主。一

  讀炬論,即能了知。現觀莊嚴論所說應修次第,尚不易知,一讀炬論,即能了解。

  論中所雲余軌式,指共通乘及小乘。雲勝者,以無著至金洲大師,龍樹至大智鵑,

  諸善巧皆備,故非余軌之所能逮。能知炬論之叁殊勝,亦即于廣中朗忍,無不具足。

  

  【欲明此炬論教授之殊勝,當分四科」。如下:(教授二字,即謂成佛方便。)】

  

  乙初、會通佛說一氏經教互不相違之殊勝(重要) 乙二、顯示一切經教皆爲教授

  之殊勝(重要) 乙叁、易得佛密意之殊勝(重要) 乙四、自能滅除極大惡行之

  殊勝(重要)。

  

  乙初、會通佛說一切經教互不相違之殊勝。

  

  【盡佛所說一切法,須知皆是爲一補特伽羅成佛之道。彼亦隨應或爲道之主斡,或

  爲道之支分。】

  

  一切所說顯密經教,皆隨應叁士道。須先知何謂經教,方知其如何不相違。經

  教二字,包括佛語。盡佛開示衆生一切語,或顯或密,是謂經教。一切經教,又不

  外四種意義:一、應知苦,二、應斷集,叁、應證滅,四、應修道。具此四者,方

  爲教法。凡與四種要義相合者,方稱與經教互不相違。互字,藏文含有朋友及伴侶

  義。有似水與乳之相融,非如水與火性之相反。但此中妙用,須善體會。否則如顯

  教遮貪嗔疑,而密法乃以貪嗔爲用。又如顯教斷酒肉,而密法用酒肉。又如下士道

  以得人天果爲足,中士道以出離爲足,上士道乃以菩薩爲足。初觀似有不同,實乃

  應機而有差別,非佛語有相違也。頗公上師于此,作有妙喻雲:如人患熱病者,醫

  者投以涼藥,戒忌溫補。及熱病除,乃投以補劑,而又戒食生冷物。同一病者,同

  一醫者,而先後處方不同,其去病義則一也。叁士道亦然,下士道如治重病,先求

  其減輕。中士道如病已起,思除其根。上士道則思永久解脫其痛苦,且不惟愈其此

  生之病,並欲愈其後生之病。此中方便,又須視心量力之大小而分,非佛說有相違

  也。

  

  〖正月二十五日講〗

  

  會通經教互不相違之重要,即隨機以應。有時以顯爲主,而以密爲其支分,反

  之亦然。如以修生起次第爲主,則以顯之生起菩提心爲其支分。如以修圓滿次第爲

  主,則以生起次第爲其支分。又如欲得顯教究竟,須依于密。欲求密法圓滿,須依

  于顯。又如下士共道中,以人身難得、暇滿、死無常等爲主,則以中士道爲其支分

  ,修中上亦然。亦如人之行路,以腳爲主斡,而以手爲其支分。如寫字,以手爲主

  斡,又以腳爲其支分。以上明教之不相違如是。至于證亦不相離,如五道位、十地

  品,戒定慧叁學,皆互相爲緣。

  

  【菩薩所求,爲利世間。其所化導,亦須攝受叁種種姓,故于彼等道品,皆應修學

  。】

  

  菩薩所求,謂菩薩之希望。叁種姓,謂上中下叁士。彼等道品,亦即指叁士道

  品。如因明論釋雲:「欲爲人說法,須先知說之方法,已知,然後爲人說。」未修

  叁士道法,即不能攝受叁士,即不能滿菩薩希求。

  

  【知叁乘道者,是成就菩薩所求之方便,此乃慈氏所說也。】

  

  雲何叁乘道:一、境,知因;二、行,知道;叁、果,一切智。知道二字,即

  知聲聞、獨覺、菩薩叁乘之道。能知是菩薩,所知是聲聞道,以成熟聲聞乘衆生。

  于獨覺亦然。不過菩薩以菩薩乘道爲其主斡,而以聲聞獨覺乘爲其道之支分而已。

  此段義廣難講,茲暫從略。二萬五千頌初示菩提薩缍先應生叁乘道,次應知叁乘道

  ,再以其所生、所知,以作叁乘化導事業。西藏于此中辯論甚多甚廣。有謂菩薩心

  中是否包含小乘一切道。因辭繁暫略。

  

  【于大乘道中,有共不共二種,共者,即聲聞叁藏是。不共者,唯求自一身寂靜之

  意樂及不共製罪等是。】

  

  或問,大小乘是否皆爲圓滿成就菩薩。答:然。倘不如是,則大乘中何以有共

  、不共道。如皈依、深信業果、出離、十二支、戒、定、慧等,雖小乘道攝,而菩

  薩斷無不學此共道者,此決定義。至于菩薩,惟除少分希求獨自寂靜之意樂等不共

  者外,其余一切,雖大乘亦應修持。否則其菩薩位亦即毀滅,故菩薩成熟自己及成

  熟他人之方便,皆所應學。

  

  【複次,佛者,過無不離,非僅斷其一分,德無不圓,非僅成其一品。上士發心,

  志求佛果,當滅一切惡、集一切善。故余乘一切斷證功德,皆爲大乘道中所攝,是

  故上士皆當修學。】

  

  德無不圓,乃成色身。過無不離,乃成法身。佛果,于聲聞乘之所斷證者,無

  不具備。佛與菩薩,皆爲利益有情,無論細微一分罪惡,佛皆爲說斷之方法。細微

  一分之功德,佛皆爲說證之方法。故菩薩皆應學,皆應成就。佛之一字一句,皆成

  就菩薩方便教授,無可棄者。以故佛語中決無有一分要、一分不要者。

  

  【或謂修密乘人,毋須如此,斯不應理。密乘雖不如波羅密多乘,于布施等以無量

  分別而修學,然于發菩提心,修六度行,道之大體,是所共同。】

  

  密乘以貪嗔爲道用,然不能說如小乘人斷貪嗔之共道,爲不須學。至成熟大乘

  人,對于金剛乘人須不須要,則屬疑問。所雲布施等無量修學者,如布施中有財施

  、法施、無畏施,乃至城郭、妻子,頭目手腳、分門別類而修學,故雲無量修學。

  論意不過謂其不須如彼之分別修,然絕無不須發菩提心及不須修六度行之大乘,無

  論顯密皆然。此宗喀大師特引教理,以證明其互不相違者。因當時藏中,大小乘相

  非,顯密相谛,爲針對時弊而言。其余如密典中亦皆說,不生起菩提心,不能引(

  行)密乘道。如空行母相續本經雲:「無上菩提心,此教我願持」。宗喀大師謂須

  顯密兼修者,其意亦在是。

  

  〖正月二十六日講〗

  

  【金剛頂經雲:『縱遇舍命緣,勿舍菩提心。』又雲:『六種波羅密,任何不應舍

  。』余密典中,亦多此說。無上瑜伽之儀軌教典亦皆雲:『應受共與不共之二種戒

  律。』共者,即菩薩戒是。】

  

  波羅密多乘,又稱因相乘。金剛乘,又稱果相乘。共者,謂菩薩戒,中含遮止

  過犯,饒益有情,爲入密壇弟子與顯教,共所應受之戒。密宗四相續,勿論下叁部

  (外),或無上瑜伽(內),于叁乘戒,皆應修學。密中五部(五方佛之五部戒)

  之蓮花部有此戒。應知入道之基,受皈戒起,直至入無上瑜伽密集金剛位,或爲主

  斡,或爲支分,能將佛說一句不舍,皆爲成就一補特伽羅之道,即知佛之教理互不

  相違。炬論及朗忍,皆總攝一切經教于叁士道中,故此文極爲重要。取此文而修習

  ,則爲實義之重要。

  

  【仲登巴雲:『我之喇嘛,是以四方大道而持一切教法者。』此語乃察見其要也。】

  

  四方大道,有釋上中下叁士道及密乘道者。有說上中下密所共者,有釋爲叁藏

  及密藏者。實則此語,乃爲上師不擇一道,一切受持。能見經教互不相違者,乃見

  其要。故宗喀大師特贊仲登巴此語,謂察見其要也。要字,指一切經教互不相違之

  重要。又雲真班智達,即第八代違賴之上師,謂:「四方大道,乃形容詞,非數目

  字」。複次,四方之喻,應知如四方骰子,無論如何擲去,皆見其爲方形,喻從各

  法門修習,皆見其同。自依止上師起,至雙運身止。傳承朗忍之降巴吞珠(頗公之

  上師)常言:「我之規矩應如是解,喻如方棹,任置何處,彼之四足皆安于四方。

  修法應如方棹,任何教法,我皆攝取修習。」康薩仁波卿于此,但敘各種解釋,不

  加己見。並謂講竟,應思于自所學法中有無相違,此于顯密皆須敬重。

  

  乙二、顯示一切經教皆爲教授之殊勝。

  

  【或謂佛說大部經文,是講說法,無修持之要義。其有關修行之心要,須于余處別

  求教授。如斯執者,能于無垢經論,作生敬重障難,當知是集谛法業障。蓋于諸求

  解脫者,真實不虛之殊勝教授,實爲諸大經論。然我等劣慧鈍根,不堪直接依止經

  論,須依善知識口傳,漸次研尋經文大義乃易通達。勿執諸經論無益修持,而固守

  淺鮮教授。】

  

  一切經,皆爲我等取來修學教授。平常學者,但以上師口授少數秘決及爲教授

  ,而以佛說爲經文。爲破此執,故雲一切經語,皆爲殊勝之教授。因說經者佛,佛

  之了別境,無絲毫染汙散亂,皆清淨正知故。故所說經,皆殊勝教授,無余了達二

  谛者,除佛而外,世間無第二者。此慈氏說也。吾人因爲愚疑所蒙,不能了達佛之

  殊勝教授,方有龍樹、無著、寂天、世親所造之論出,以開顯佛之教義。至現在粗

  劣有情,又不能了達上述印度諸師之論,故須上師教授。一般爲愚疑所蒙者,遂謬

  謂佛說不過講說之文,實屬大錯。吾人于龍樹六論中及無著五地品,皆不能了,此

  爲業障。(障有數種,業乃其一。)已成爲現時康藏及漢地學法者之通弊。如專修

  學者,授之經函,彼則認爲無須,有時雖聽經而感到修學仍須依師別求法門。如此

  等人,倘遇良好上師,固不難以一般通義告之。若遇不良好之師,則但告以風息瓶

  氣各法,致使抛棄過去聽經功德,且已境造謗法過失。此皆不知一切經皆爲教授所

  生之過患。以我眼見耳聞之事實證之,實爲數不少。必聽說與修學圓融,乃合宗喀

  大師殊勝教授。因修而聞,所修即所聞之要義,因聞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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