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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 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賈曹達瑪仁欽 著)▪P10

  ..續本文上一頁故,當是最短成事刹那。

  若觀修習後二加行理之性相者,則見如是:于最後心前際住十地位修習漸次加行之時,若現通達一法如無常者,則由先前串習之力,雖不須起太大功用,以少功用即能頓將所有叁智之相次無雜亂轉爲現境;而于別別正修之時,尚須少分策勵功用,于此應知。

  有說漸次加行唯是次第修習十叁法者,非此中義想應棄之,以須于百七十叁相串習而得自在故。于此十叁種法如其次第,雖亦必須次第無亂而作修習,然十叁者大多是于根本定中修習百七十叁相之後得所作,當知漸次是令堅固支分,謂于後得緣取隨念叁寶、增長舍心及斷心等。

  修習刹那加行之時,若如“猶如諸士夫,動一處水輪”之喻,若一無漏法現行者,則于其余諸法不須策勵,頓然即可次第無亂轉爲現行,此是于最後心加行道時。在無間道時,則由轉成具力自性之門,當知即彼現觀無間,于住空性等持之中轉爲第一刹那相智。爾時心以同一體性而于空性乃至盡輪回際不起于定。于彼之時,現量觀見盡其所有一切所知,如觀掌中庵摩羅果。

  非但此時,一切般若波羅蜜多之理皆難通達故,唯當長時承事諸善知識而求通達也。

  【釋】

  自性圓滿報 如是余化身

  法身並事業 四相正宣說

  【疏】

  庚叁 說法身體

  體即二種清淨法界之自性身,及以五種決定爲差別之圓滿報身,如是于彼二者之余,未以五種決定所差別之究竟色身殊勝化身者,即是所得之果,各各性相亦當由此了知。

  結語者,謂言“法身”也。

  此中雖依論師所許而解結語文義,然作此處說第四身,亦許無有未恰文義之過。若如是則證德智法身之性相者,謂即觀待如所有與盡所有之究竟能觀之智。並及事業之法身四法正作宣說。

  下于攝此義時所說“即于佛等之境,觀待智等”之義,于“智等”中之“等”字所攝遮撥智已,而說,二十一聚無漏智爲智法身,及以相好所莊嚴之究竟身爲受用身

  【釋】

  此中初二頌者,攝八事故乃是略說;十叁頌者,即攝彼等之義而作廣說。如是略廣而說故,是爲善說也。

  此等略義諸頌,所造本論即當以“發心爲利他”等所有論義而作講說故,由念講說彼等即是講說,恐成重複過失故今不釋。

  【疏】

  戊叁 略釋

  于此所有十五頌中之初二頌者乃是略說論體,但攝論體八事法數故。所余十叁頌者乃是廣說論體,但攝即彼八事七十義之法數而作講說故。如是則以十五善說論體,如前略廣而說故。

  戊四 不作廣釋之因相

  此等略義諸頌,于未廣說支分之前不作詳釋。其因謂若如是釋者,恐與廣說支分之釋有成重複過失之虞故未釋故。當成重複,所造本論即當以“發心爲利他”等廣說論義之所有本頌而于論體作講說故。此因決定,當說所有廣說本頌,由念講說彼等即是講說論體,而後當說故。

  有謂,計于略標、廣說有重複過無關聯故,作爲此時斷诤不應道理。此是未善解義之相。若爾,廣說支分之釋亦與本頌成重複矣,彼亦廣說論體故。于諸但依本頌即能圓滿通達論義者雖不須之,然是爲諸不能如是者而作故。

  【釋】

  如是說諸略義已竟,由是菩薩欲隨證得菩提之果故,當須獲得一切相智性,故初欲由宣說攝彼一切相智性之頌而說。

  【疏】

  丁叁 文義 分叁

  戊一 廣說叁智

  戊二 廣說四加行

  戊叁 廣說法身

  初中分叁

  己一 說所希求之相智

  己二 說能趣彼之道智

  己叁 說能清淨道智之支分體智

  初中分叁

  庚一 承接

  庚二 廣說十法

  庚叁 總攝品義

  今初,如是說諸略義已竟,最初欲說一切相智性者,謂即宣說發心等也。先說相智之因者,謂諸欲求無余現證一切現觀次第之所化機,須于最終獲得一切相智性故。必須彼者,以是究竟所求之主要果故。應爾,《現觀》主要所化諸菩薩等,欲隨順彼過去現在諸佛所行,證得無上菩提故。

  先說雖爲應理,雲何但說發心教授等耶?講說彼等應理,欲由講說攝彼相智之頌,而于有境以境廣作诠演故。與此承接相同,以下一切皆配而說者,是令愚人生希有心之建立故,智者勿勞其事,蓋于黃牛性相須爲說雲“帶項肉等,義即項背聚肉而頸下垂挂皮簾等”者,暫且不堪爲論所化故。

  庚二 廣說十法 分叁

  壬一 爲得相智而立誓願

  之意樂說其誓願

  壬二 說開示成辦誓義方便之教授

  壬叁 說如何成辦所教授義之正行

  初中分二

  癸一 總義

  癸二 支分義

  初中分四

  子一 大乘發心生起所依

  子二 因

  子叁 體性

  子四 利益

  今初,願心生起所依者,即于信解大乘及欲成佛之天與龍等亦能生起。行菩提心于《菩薩地》及《道炬論》,說彼所依須有別解脫戒者,是就殊勝所依而言,以于一類具有欲天及與上界所依之菩薩相續中亦有故。

  子二 因

  《集學論》中說有見佛身已念雲“若能得此”,及與見聞諸佛菩薩不可思議威力等,不忍大乘聖教衰沒,不忍有情爲苦所逼四種發心之理。說由四因、四緣、四力發心者,是于因緣決斷支分。余叁雖亦是爲希求成佛之發心,然于此中所說者,是能作爲正行所依性相圓滿之主要發心,故定須以不忍有情痛苦而欲拔除之悲心爲其等起。

  子叁 體性 分叁

  醜一 性相

  醜二 差別

  醜叁 願行差別

  今初,謂與爲利他故希求正等菩提之欲相應之殊勝心王。爲發此心而修希求利他及希求菩提意樂之理等者,應從至尊善慧名稱吉祥賢(注:即宗喀巴大師名諱)所造《現觀莊嚴論》之道次中了知。

  醜二 差別

  謂即願行二心。

  醜叁 願行差別

  《修次》中雲:“凡其最初希求爲利彼諸衆生而成佛者,即是願心;若後當受律儀而入諸資糧者,彼即行心。”《入行論》中譬喻彼二雲:“如了知欲行,正行之差別,如次諸智者,彼二差別知。”謂于起念當往彼城,則有正以舉步等身行攝未攝持之二;如是俱于發心總相而轉雖無有異,然由正行修習所作直接攝未攝持而分二種,此亦前文之義。

  許受行戒而學諸行之時即無願心者,非彼等義。此複即于如是受持行戒而學諸行之中,亦有二種心行相轉:謂非僅以發心而爲等起,正于現起增長舍心之時亦有希求相智之相續念欲者,即是以修正行所作直接攝持之義;若非如是時者,即未直接攝持。是故承許願心從資糧道乃至登地者,現見亦無過失,以登地後雖已現證空性之義,然其發心未以彼作直接攝持之位尚多故。行心者,從資糧道乃至佛地。

  此所說者,乃是世俗菩提心之差別,而非勝義菩提心之差別。彼二差別者,謂非但念無上菩提勝義真理,亦思世俗身者,即是前者;若心唯于菩提勝義真理如水注水而住念者,是爲後者,此則唯得見道以上有之,于異生無。

  子四 利益

  現前者,能淨先集惡趣之因而斷後更增長,新集善趣之因而諸先集令無窮盡,並成世間天人所應敬禮;究竟者,能得無上菩提,有如是等利益也。

  【釋】

  發心自體及其所緣,頌曰:

  發心爲利他 求正等菩提

  【疏】

  癸二 支分義 分二

  子一 通說性相及其所緣

  子二 旁說差別

  初中分二

  醜一 性相

  醜二 于彼決定之支分所緣

  初中分叁

  寅一 總承接

  寅二 頌

  寅叁 釋

  今初,謂雲:“發心自體及其所緣”也。

  寅二 頌

  此中所說之大乘發心者,即是名相。爲利他有情衆一切痛苦得解脫故,而求正等菩提之欲相應之殊勝心王者,是其性相。

  此中實爲宣說大乘發心,于彼而以“求”字說者,是爲顯有殊勝所爲。但由此名所引之希求利他及希求菩提二者,此中間接說之;此複是爲令知發心須以希求利他爲因,及以希求菩提而爲助伴故,容後當說。

  是故希求。何所求耶?無上菩提是。何所爲耶?爲利他故。故所希求爲菩提與利他二者,且應了知此中雖先說求菩提,然于希求彼二意樂,則須逆次而生。

  【釋】

  念雲“成佛已,爲利他故,隨其根性應當勵力”而發心者,即是爲利他故希求正等菩提之相,願行二種體性是也。

  若雲:希求正等菩提者,乃是希求彼之善法欲心所;而發心者,豈非以殊勝境爲其所緣而生之心王耶?雲何彼能爲發心耶?誠然。然于此中若有真實善法欲之希求心者,即發菩提心故,乃顯彼爲因果;爲令了知如是希求之菩薩,一切善法皆當增長之故,依假安立故無過失。

  于同一相,願者希求,即是希求正等菩提。與彼俱轉之發心宣以彼聲者,爲令了知若如是者則諸菩薩即當發願而生彼心故。

  【疏】

  寅叁 釋 分二

  卯一 文義

  卯二 斷诤

  今初,念雲“爲利他故先自成佛已,于叁種姓隨其根性應當勵力”之發心者有其二種,即是爲利他故希求正等菩提爲行相轉之願、行二種發心體性。

  卯二 斷诤 分二

  辰一 诤

  辰二 答

  今初,若雲:希求正等菩提之希求欲雲何能爲發心耶?應非發心,是心所故。此因決定,希求菩提者,乃善法欲,是行蘊所攝別境中之欲心所;而發心者,豈非心王,且以二利之殊勝境爲其所緣而生耶?實如是故。

  于此诤義,有但依文解義者雲:于立發心爲欲心所,則唯破雲“欲心所應非發心”而已。若于诤論者意,亦诤安立欲心所爲發心性相者,則彼性相轉處實例之欲心所,必須許爲發心,凡具慧者于如是念豈有不承許者?論師舉一非所承許之诤而舍彼答,如是造論者非也。其太過失之決定者論師亦許故,彼即正答時之妨難。若謂彼乃顯示心心所法異體者,即梵天亦不能成立“凡是相違決定異體”也。

  辰二 答 分二

  巳一 以希求利他之名安立

  巳二 以希求菩提之名安立

  今初,誠然,若是心所即非發心;然今于說發心性相之時,以于發心假立希求之名故,無許同品之過,具足叁法而假立故。其中假立因者,謂于果立因名而宣說故。

  希求利他之欲與大乘發心成爲因果,若有欲令一切有情悉離痛苦之善法,真實希求利他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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