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故,当是最短成事刹那。
若观修习后二加行理之性相者,则见如是:于最后心前际住十地位修习渐次加行之时,若现通达一法如无常者,则由先前串习之力,虽不须起太大功用,以少功用即能顿将所有三智之相次无杂乱转为现境;而于别别正修之时,尚须少分策励功用,于此应知。
有说渐次加行唯是次第修习十三法者,非此中义想应弃之,以须于百七十三相串习而得自在故。于此十三种法如其次第,虽亦必须次第无乱而作修习,然十三者大多是于根本定中修习百七十三相之后得所作,当知渐次是令坚固支分,谓于后得缘取随念三宝、增长舍心及断心等。
修习刹那加行之时,若如“犹如诸士夫,动一处水轮”之喻,若一无漏法现行者,则于其余诸法不须策励,顿然即可次第无乱转为现行,此是于最后心加行道时。在无间道时,则由转成具力自性之门,当知即彼现观无间,于住空性等持之中转为第一刹那相智。尔时心以同一体性而于空性乃至尽轮回际不起于定。于彼之时,现量观见尽其所有一切所知,如观掌中庵摩罗果。
非但此时,一切般若波罗蜜多之理皆难通达故,唯当长时承事诸善知识而求通达也。
【释】
自性圆满报 如是余化身
法身并事业 四相正宣说
【疏】
庚三 说法身体
体即二种清净法界之自性身,及以五种决定为差别之圆满报身,如是于彼二者之余,未以五种决定所差别之究竟色身殊胜化身者,即是所得之果,各各性相亦当由此了知。
结语者,谓言“法身”也。
此中虽依论师所许而解结语文义,然作此处说第四身,亦许无有未恰文义之过。若如是则证德智法身之性相者,谓即观待如所有与尽所有之究竟能观之智。并及事业之法身四法正作宣说。
下于摄此义时所说“即于佛等之境,观待智等”之义,于“智等”中之“等”字所摄遮拨智已,而说,二十一聚无漏智为智法身,及以相好所庄严之究竟身为受用身
【释】
此中初二颂者,摄八事故乃是略说;十三颂者,即摄彼等之义而作广说。如是略广而说故,是为善说也。
此等略义诸颂,所造本论即当以“发心为利他”等所有论义而作讲说故,由念讲说彼等即是讲说,恐成重复过失故今不释。
【疏】
戊三 略释
于此所有十五颂中之初二颂者乃是略说论体,但摄论体八事法数故。所余十三颂者乃是广说论体,但摄即彼八事七十义之法数而作讲说故。如是则以十五善说论体,如前略广而说故。
戊四 不作广释之因相
此等略义诸颂,于未广说支分之前不作详释。其因谓若如是释者,恐与广说支分之释有成重复过失之虞故未释故。当成重复,所造本论即当以“发心为利他”等广说论义之所有本颂而于论体作讲说故。此因决定,当说所有广说本颂,由念讲说彼等即是讲说论体,而后当说故。
有谓,计于略标、广说有重复过无关联故,作为此时断诤不应道理。此是未善解义之相。若尔,广说支分之释亦与本颂成重复矣,彼亦广说论体故。于诸但依本颂即能圆满通达论义者虽不须之,然是为诸不能如是者而作故。
【释】
如是说诸略义已竟,由是菩萨欲随证得菩提之果故,当须获得一切相智性,故初欲由宣说摄彼一切相智性之颂而说。
【疏】
丁三 文义 分三
戊一 广说三智
戊二 广说四加行
戊三 广说法身
初中分三
己一 说所希求之相智
己二 说能趣彼之道智
己三 说能清净道智之支分体智
初中分三
庚一 承接
庚二 广说十法
庚三 总摄品义
今初,如是说诸略义已竟,最初欲说一切相智性者,谓即宣说发心等也。先说相智之因者,谓诸欲求无余现证一切现观次第之所化机,须于最终获得一切相智性故。必须彼者,以是究竟所求之主要果故。应尔,《现观》主要所化诸菩萨等,欲随顺彼过去现在诸佛所行,证得无上菩提故。
先说虽为应理,云何但说发心教授等耶?讲说彼等应理,欲由讲说摄彼相智之颂,而于有境以境广作诠演故。与此承接相同,以下一切皆配而说者,是令愚人生希有心之建立故,智者勿劳其事,盖于黄牛性相须为说云“带项肉等,义即项背聚肉而颈下垂挂皮帘等”者,暂且不堪为论所化故。
庚二 广说十法 分三
壬一 为得相智而立誓愿
之意乐说其誓愿
壬二 说开示成办誓义方便之教授
壬三 说如何成办所教授义之正行
初中分二
癸一 总义
癸二 支分义
初中分四
子一 大乘发心生起所依
子二 因
子三 体性
子四 利益
今初,愿心生起所依者,即于信解大乘及欲成佛之天与龙等亦能生起。行菩提心于《菩萨地》及《道炬论》,说彼所依须有别解脫戒者,是就殊胜所依而言,以于一类具有欲天及与上界所依之菩萨相续中亦有故。
子二 因
《集学论》中说有见佛身已念云“若能得此”,及与见闻诸佛菩萨不可思议威力等,不忍大乘圣教衰没,不忍有情为苦所逼四种发心之理。说由四因、四缘、四力发心者,是于因緣决断支分。余三虽亦是为希求成佛之发心,然于此中所说者,是能作为正行所依性相圆满之主要发心,故定须以不忍有情痛苦而欲拔除之悲心为其等起。
子三 体性 分三
丑一 性相
丑二 差别
丑三 愿行差别
今初,谓与为利他故希求正等菩提之欲相应之殊胜心王。为发此心而修希求利他及希求菩提意乐之理等者,应从至尊善慧名称吉祥贤(注:即宗喀巴大师名讳)所造《现观庄严论》之道次中了知。
丑二 差别
谓即愿行二心。
丑三 愿行差别
《修次》中云:“凡其最初希求为利彼诸众生而成佛者,即是愿心;若后当受律仪而入诸资粮者,彼即行心。”《入行论》中譬喻彼二云:“如了知欲行,正行之差别,如次诸智者,彼二差别知。”谓于起念当往彼城,则有正以举步等身行摄未摄持之二;如是俱于发心总相而转虽无有异,然由正行修习所作直接摄未摄持而分二种,此亦前文之义。
许受行戒而学诸行之时即无愿心者,非彼等义。此复即于如是受持行戒而学诸行之中,亦有二种心行相转:谓非仅以发心而为等起,正于现起增长舍心之时亦有希求相智之相续念欲者,即是以修正行所作直接摄持之义;若非如是时者,即未直接摄持。是故承许愿心从资粮道乃至登地者,现见亦无过失,以登地后虽已现证空性之义,然其发心未以彼作直接摄持之位尚多故。行心者,从资粮道乃至佛地。
此所说者,乃是世俗菩提心之差别,而非胜义菩提心之差别。彼二差别者,谓非但念无上菩提胜义真理,亦思世俗身者,即是前者;若心唯于菩提胜义真理如水注水而住念者,是为后者,此则唯得见道以上有之,于异生无。
子四 利益
现前者,能净先集恶趣之因而断后更增长,新集善趣之因而诸先集令无穷尽,并成世间天人所应敬礼;究竟者,能得无上菩提,有如是等利益也。
【释】
发心自体及其所缘,颂曰:
发心为利他 求正等菩提
【疏】
癸二 支分义 分二
子一 通说性相及其所缘
子二 旁说差别
初中分二
丑一 性相
丑二 于彼决定之支分所缘
初中分三
寅一 总承接
寅二 颂
寅三 释
今初,谓云:“发心自体及其所缘”也。
寅二 颂
此中所说之大乘发心者,即是名相。为利他有情众一切痛苦得解脱故,而求正等菩提之欲相应之殊胜心王者,是其性相。
此中实为宣说大乘发心,于彼而以“求”字说者,是为显有殊胜所为。但由此名所引之希求利他及希求菩提二者,此中间接说之;此复是为令知发心须以希求利他为因,及以希求菩提而为助伴故,容后当说。
是故希求。何所求耶?无上菩提是。何所为耶?为利他故。故所希求为菩提与利他二者,且应了知此中虽先说求菩提,然于希求彼二意乐,则须逆次而生。
【释】
念云“成佛已,为利他故,随其根性应当励力”而发心者,即是为利他故希求正等菩提之相,愿行二种体性是也。
若云:希求正等菩提者,乃是希求彼之善法欲心所;而发心者,岂非以殊胜境为其所缘而生之心王耶?云何彼能为发心耶?诚然。然于此中若有真实善法欲之希求心者,即发菩提心故,乃显彼为因果;为令了知如是希求之菩萨,一切善法皆当增长之故,依假安立故无过失。
于同一相,愿者希求,即是希求正等菩提。与彼俱转之发心宣以彼声者,为令了知若如是者则诸菩萨即当发愿而生彼心故。
【疏】
寅三 释 分二
卯一 文义
卯二 断诤
今初,念云“为利他故先自成佛已,于三种姓随其根性应当励力”之发心者有其二种,即是为利他故希求正等菩提为行相转之愿、行二种发心体性。
卯二 断诤 分二
辰一 诤
辰二 答
今初,若云:希求正等菩提之希求欲云何能为发心耶?应非发心,是心所故。此因决定,希求菩提者,乃善法欲,是行蕴所摄别境中之欲心所;而发心者,岂非心王,且以二利之殊胜境为其所缘而生耶?实如是故。
于此诤义,有但依文解义者云:于立发心为欲心所,则唯破云“欲心所应非发心”而已。若于诤论者意,亦诤安立欲心所为发心性相者,则彼性相转处实例之欲心所,必须许为发心,凡具慧者于如是念岂有不承许者?论师举一非所承许之诤而舍彼答,如是造论者非也。其太过失之决定者论师亦许故,彼即正答时之妨难。若谓彼乃显示心心所法异体者,即梵天亦不能成立“凡是相违决定异体”也。
辰二 答 分二
巳一 以希求利他之名安立
巳二 以希求菩提之名安立
今初,诚然,若是心所即非发心;然今于说发心性相之时,以于发心假立希求之名故,无许同品之过,具足三法而假立故。其中假立因者,谓于果立因名而宣说故。
希求利他之欲与大乘发心成为因果,若有欲令一切有情悉离痛苦之善法,真实希求利他之心…
《般若波罗密多教授现观庄严论 显明义释心要庄严疏(贾曹达玛仁钦 著)》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