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經雲:“十方一一世界黑暗所覆,當以身光照耀,而令生彼有情得聞叁寶之聲等。”
同一大道相應者,猶如河流,已獲能共調伏一切所化之力,而于利他所作無差別故。經雲:“謂于十方一一無邊世界,其中有情盲、聾、癫狂、裸形、饑、渴等。”
與能化現十二事業利樂有情之法身相應之發心者,如雲,以于一切時中皆能示現住兜率天,從彼沒已入住母胎等十二事業故。經雲:“複次舍利子,菩薩摩诃薩示現如來威儀等。”
卯二 攝義
謂以“如地金月火”等喻而說二十二種發心,如前所說,由與喻所表義同法之門如是而顯故。
【釋】
此中初叁種者,下中上品初發業地之所攝也。其次一者,能趣初地之道所攝。其次十者,極喜地等十地所攝,以見修道而爲行境。其次五者,殊勝道所攝。其次叁種發心者,由加正結行之門,佛地所攝。如是則發心之差別者,初發業地乃至佛地之所攝也。
【疏】
寅二 界限 分二
卯一 別說各各界限
卯二 顯示攝一切道
今初,此中初叁種發心者,初發業地所攝,依次而爲資糧道之下中上品之所攝故。
其次加行相應之一者,能趣初地之道所攝,以爲大乘加行道之所攝故。
其次十種者,極喜地等十地所攝,如其次第而以十地體性見修二道爲行境故。
其次六通相應等五者,殊勝道所攝,叁清淨地之所攝故。
其次最後叁種發心者,佛地所攝,依次由佛地之加正結行之門而攝故。
卯二 顯示攝一切道
發心之差別者,乃爲初發業地乃至佛地所攝,由上所說如是之理故。
【釋】
旁說差別已,如是已發第一菩提心等之菩薩,謂能應時作希求者,爲能成就菩提發心及彼所引諸法故,及爲遍護所獲功德特能現前得增長故,而作教授。教授者,頌曰:
修行及諸谛 佛陀等叁寶
不耽著不疲 周遍攝持道
五眼六通德 見道並修道
應知此即是 十教授體性
【疏】
壬二 說開示成辦誓義方便之教授 分二
癸一 正說
癸二 說修教授義而初生
緣空性之修所成
初中分二
子一 承接
子二 正說其義
今初,發心差別是正文之旁義故,于說性相所緣之余作宣說已,其次教授。其受教者,如是已發第一菩提心等叁種之菩薩,彼由殊勝化身施予大乘教授者有其所爲,爲能成就先未得之菩提發心,及彼所引加行圓滿所攝止觀等法故;及爲遍護先獲功德令不退失,特能現前得增長故。此是依于上品資糧道中已獲法流叁摩地故,決定能從殊勝化身親聆教授而言。總則未入道者亦能從彼親聞大乘教授,則于下品資糧道中有者更何待言!
受教者之差別者,謂能應時希求聽聞教授之菩薩。聽聞教授之因法流叁摩地者,謂即由下諸道多分淨除能親見佛、從彼聞法之粗分障礙已,能生從勝化身親聞教授殊勝功能之止觀雙運叁摩地是。其因謂于多劫積集資糧,戒見清淨,及具種姓、多聞,多分已斷四種種姓過患。
子二 正說其義 分二
醜一 說總差別
醜二 別說僧寶
初中分叁
寅一 頌
寅二 釋
寅叁 攝義
今初,應知大乘教授體性有十,謂有教授修行自體乃至修道等故。修行所依能依二中,于其前者教授佛等叁寶;後者中有差別所依及差別法,初中教授相及所緣,亦即教授修行及與諸谛;差別法中教授遣相違品,及與教授修習功德;遣除現行中,教授修行堅固、增長、不退之因,即是教授不耽著、遍不疲厭、周遍攝持大乘諸道;教授能于修行自在而轉,及于彼果速能圓滿者,即是教授五眼、六通功德;遣除所斷種子者,教授見道並及修道也。
【釋】
修習所說菩提心之諸差別者,不出世俗勝義谛故,教授修行謂雲不共諸聲聞等,當學以不可得理而修。
【疏】
寅二 釋 分叁
卯一 教授能依修行
卯二 教授修行所依
卯叁 教授修行別法
初中分二
辰一 教授修行自體
辰二 教授彼之所緣
今初,教授修行。何所修耶?謂教修習如前所說意樂菩提心之差別,及彼所引加行施等。修習之理雲何?謂彼不出于能修者所依補特伽羅,及所修習、果等諸法,如其所說以量證成而修之依世俗谛所有道次,及彼一切通達谛空而修之依勝義谛所有道次故。及雲:“不共諸聲聞等,爲令一切有情般于涅槃,及現成就法身之故,當以不可得理而于佛母修四法行。”而以修學之理作教授故。
若釋“不出通達世俗虛妄如幻之理”之義者,如前應知。又以所說“舍利子,此中菩薩摩诃薩行于般若波羅蜜多時,雖有菩薩而不真實見有菩薩”等而說修行自體教授,以于發心及于彼時所說諸法,教以不出依二谛道次而修故。經雲“舍利子,若此南贍部洲,比丘舍利子”等,乃說修行不共自體教授,教以勿爲但求自利作意劣乘故。
此中二谛分四:
巳一 性相
巳二 名義
巳叁 實例差別
巳四 觀其一異
今初,勝義谛之性相者,謂由親證自之現量依二現湮滅之理之所通達,複非立之所證也。世俗谛之性相者,謂由親證自己之量依具二現之理之所通達種類所攝。
巳二 名義
于無錯亂最勝有境聖根本智觀照中有故,名勝義谛;顛倒有境名言識中則爲谛實,而其本來爲虛妄故,名世俗谛。複次彼世俗心能障親見真如,此于根識等中有故名世俗心,及觀待彼說名谛實。
巳叁 實例差別
于勝義谛,唯除稱呼不同,無依體性所分差別。而于勝義,則有異名勝義理智比量,及非異名勝義觀照勝義之聖根本智。若世俗谛,當知分有正倒二種。
巳四 觀其一異
二谛若是一者,即有《解深密經》所說四種過失;體若異者,亦有彼經所說四種過失,故是體性一而相各異。聖者論師釋中對此所說余皆易解,今稍略說“于八地中遮其密意涅槃”之義。對于發心說“于一切智性以見觀超”,及說“許是超越童真地故”,故于見超住超二中,初者即是菩薩于聲緣地,在見道時智見觀已而超越彼;第二即是不退轉之八地。超彼之義者,謂由假設而觀,于八地時諸佛若不勸請,無間即舍利益衆生,于無漏界而入等持;由以諸佛作勸請故,雖于八地相續而住等持,然能超越而不作證。
辰二 教授彼之所緣 分二
巳一 總義
巳二 支分義
初中分四
午一 四谛數量決定
午二 次第決定
午叁 實例
午四 于彼能決之量
今初,諸求解脫者主要所抉擇者,于其輪回涅槃所攝二分決定;此複輪回則于能系縛因之集谛,與所系縛果之苦谛二者決定;于清淨分,亦于能脫輪回方便之因道谛,與解脫果體滅谛二中決定,故于輪回四種流轉還滅因果決定也。
午二 次第決定
若依真實次第,應當先說集谛道谛,後說苦滅。此中則順有境現觀次第,別說其余次第,謂即苦谛、集、滅、道谛。首須善思輪回總別過患,令生于彼欲離之心,若先無彼則不能生欲斷彼因之心故。若于諸苦生欲脫心,則念此者能否脫離,及此有因無因,彼因亦複爲常無常,而于集谛能作觀察,以見苦性非如拔刺可斷除故。若作如是觀察已,即便通達彼因乃爲惑業二者,而生希求斷彼之心,故于第二宣說集谛。若見能斷集者,則見能滅諸苦,其次即見能證滅苦之滅,故第叁時宣說滅谛。又見彼前亦賴依道而作修行,故第四時宣說道谛也。
若謂:若于初即見能斷苦,則亦定見能證苦滅,故第二時理應說滅。又須見集能斷除已,方見能滅諸苦,故集理應先苦而說。見能斷集,須賴通達無我,故于最初當說彼也。是則所說四谛次第無有決定。
此當宣說。總于任何所作,凡行趣入必賴見其利益,及作退止則賴見其過患。由思輪回總別過患而視輪回如火坑已,才能初生欲離彼心,而非即解彼能脫離。次第二時由量見能斷集,故于第二說集第叁說滅應理。道應最後說者如前。是故瑜伽行者于相續中,若緣四谛生起見道,亦同彼等次第而生。
午叁 實例
即今腎之刺痛等受,是爲苦苦;于悅意食極起貪愛而納彼味之受等,是爲壞苦;凡由惑業所立一切有漏諸蘊皆是行苦,彼等一切即爲苦谛。諸有漏業,並及一切煩惱,即是集谛。滅苦之離是爲滅谛。現證無我之慧,是爲道谛。
午四 能決定彼之量 分二
未一 辨識十六邪分別
未二 辨識與彼相違之十六谛相
今初,于苦顛倒轉者,爲執常、樂、我、淨四者。于集顛倒轉者,爲執諸苦無因,及執非理之因;後者又有執唯一因所作,與執余自在等起心爲先所作,執自性, 常而暫變化。于滅顛倒轉者,爲執畢竟無有解脫,與執少分有漏差別而爲解脫,執著少分苦之差別爲妙解脫,執著雖有苦盡然複退轉。于道顛倒轉者,爲執畢竟無解脫道,與執修習無我爲道非理,執著少分靜慮差別爲解脫道,執無能退諸苦之道也。
未二 辨識與彼相違之十六谛相
苦苦是無常,暫時生故。是苦,惑業所自在故。是空,無他能主宰者之我義故。是無我,自在之我體不成故。
集相者,有漏業愛是因相,以是自果痛苦之根本故。是集,再再生彼一切種故。是生,于彼猛利生故。有愛是緣相,以是自果痛苦之俱有緣故。
滅相者,由對治力永盡諸苦之離者,是滅相,是斷苦之離故。是靜相,是斷煩惱之離故。是妙相,是利樂之解脫故。是出離相,是具不複退轉法性之解脫故。
道相者,現證無我之慧,是道相,以是能趣解脫之道故。是如理相,能作煩惱正對治故。是修行相,是現證心究竟真理之智故。是出生相,是能令彼諸苦成不退轉法性之對治故。
【釋】
教授諸谛者,教授苦谛雲:“果位色等空性,及與般若波羅蜜多,彼等于真如體自性一也。”教授集谛雲:“空性及與因位色等非別異故,色等非有集、滅、雜染、清淨法性者也。”教授滅谛雲:“空性遠離生滅、染淨、增減等,無色,無無明生,亦無無明滅,無佛,乃至亦無菩提也。”教授道谛雲:“當修施等波羅蜜多及與自身,或內空等與外空等,前際與後際等,彼此非爲相應…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 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賈曹達瑪仁欽 著)》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