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经云:“十方一一世界黑暗所覆,当以身光照耀,而令生彼有情得闻三宝之声等。”
同一大道相应者,犹如河流,已获能共调伏一切所化之力,而于利他所作无差别故。经云:“谓于十方一一无边世界,其中有情盲、聋、癫狂、裸形、饥、渴等。”
与能化现十二事业利乐有情之法身相应之发心者,如云,以于一切时中皆能示现住兜率天,从彼没已入住母胎等十二事业故。经云:“复次舍利子,菩萨摩诃萨示现如来威仪等。”
卯二 摄义
谓以“如地金月火”等喻而说二十二种发心,如前所说,由与喻所表义同法之门如是而显故。
【释】
此中初三种者,下中上品初发业地之所摄也。其次一者,能趣初地之道所摄。其次十者,极喜地等十地所摄,以见修道而为行境。其次五者,殊胜道所摄。其次三种发心者,由加正结行之门,佛地所摄。如是则发心之差别者,初发业地乃至佛地之所摄也。
【疏】
寅二 界限 分二
卯一 别说各各界限
卯二 显示摄一切道
今初,此中初三种发心者,初发业地所摄,依次而为资粮道之下中上品之所摄故。
其次加行相应之一者,能趣初地之道所摄,以为大乘加行道之所摄故。
其次十种者,极喜地等十地所摄,如其次第而以十地体性见修二道为行境故。
其次六通相应等五者,殊胜道所摄,三清净地之所摄故。
其次最后三种发心者,佛地所摄,依次由佛地之加正结行之门而摄故。
卯二 显示摄一切道
发心之差别者,乃为初发业地乃至佛地所摄,由上所说如是之理故。
【释】
旁说差别已,如是已发第一菩提心等之菩萨,谓能应时作希求者,为能成就菩提发心及彼所引诸法故,及为遍护所获功德特能现前得增长故,而作教授。教授者,颂曰:
修行及诸谛 佛陀等三宝
不耽著不疲 周遍摄持道
五眼六通德 见道并修道
应知此即是 十教授体性
【疏】
壬二 说开示成办誓义方便之教授 分二
癸一 正说
癸二 说修教授义而初生
缘空性之修所成
初中分二
子一 承接
子二 正说其义
今初,发心差别是正文之旁义故,于说性相所缘之余作宣说已,其次教授。其受教者,如是已发第一菩提心等三种之菩萨,彼由殊胜化身施予大乘教授者有其所为,为能成就先未得之菩提发心,及彼所引加行圆满所摄止观等法故;及为遍护先获功德令不退失,特能现前得增长故。此是依于上品资粮道中已获法流三摩地故,决定能从殊胜化身亲聆教授而言。总则未入道者亦能从彼亲闻大乘教授,则于下品资粮道中有者更何待言!
受教者之差别者,谓能应时希求听闻教授之菩萨。听闻教授之因法流三摩地者,谓即由下诸道多分净除能亲见佛、从彼闻法之粗分障碍已,能生从胜化身亲闻教授殊胜功能之止观双运三摩地是。其因谓于多劫积集资粮,戒见清净,及具种姓、多闻,多分已断四种种姓过患。
子二 正说其义 分二
丑一 说总差别
丑二 别说僧宝
初中分三
寅一 颂
寅二 释
寅三 摄义
今初,应知大乘教授体性有十,谓有教授修行自体乃至修道等故。修行所依能依二中,于其前者教授佛等三宝;后者中有差别所依及差别法,初中教授相及所缘,亦即教授修行及与诸谛;差别法中教授遣相违品,及与教授修习功德;遣除现行中,教授修行坚固、增长、不退之因,即是教授不耽著、遍不疲厌、周遍摄持大乘诸道;教授能于修行自在而转,及于彼果速能圆满者,即是教授五眼、六通功德;遣除所断种子者,教授见道并及修道也。
【释】
修习所说菩提心之诸差别者,不出世俗胜义谛故,教授修行谓云不共诸声闻等,当学以不可得理而修。
【疏】
寅二 释 分三
卯一 教授能依修行
卯二 教授修行所依
卯三 教授修行别法
初中分二
辰一 教授修行自体
辰二 教授彼之所缘
今初,教授修行。何所修耶?谓教修习如前所说意乐菩提心之差别,及彼所引加行施等。修习之理云何?谓彼不出于能修者所依补特伽罗,及所修习、果等诸法,如其所说以量证成而修之依世俗谛所有道次,及彼一切通达谛空而修之依胜义谛所有道次故。及云:“不共诸声闻等,为令一切有情般于涅槃,及现成就法身之故,当以不可得理而于佛母修四法行。”而以修学之理作教授故。
若释“不出通达世俗虚妄如幻之理”之义者,如前应知。又以所说“舍利子,此中菩萨摩诃萨行于般若波罗蜜多时,虽有菩萨而不真实见有菩萨”等而说修行自体教授,以于发心及于彼时所说诸法,教以不出依二谛道次而修故。经云“舍利子,若此南赡部洲,比丘舍利子”等,乃说修行不共自体教授,教以勿为但求自利作意劣乘故。
此中二谛分四:
巳一 性相
巳二 名义
巳三 实例差别
巳四 观其一异
今初,胜义谛之性相者,谓由亲证自之现量依二现湮灭之理之所通达,复非立之所证也。世俗谛之性相者,谓由亲证自己之量依具二现之理之所通达种类所摄。
巳二 名义
于无错乱最胜有境圣根本智观照中有故,名胜义谛;颠倒有境名言识中则为谛实,而其本来为虚妄故,名世俗谛。复次彼世俗心能障亲见真如,此于根识等中有故名世俗心,及观待彼说名谛实。
巳三 实例差别
于胜义谛,唯除称呼不同,无依体性所分差别。而于胜义,则有异名胜义理智比量,及非异名胜义观照胜义之圣根本智。若世俗谛,当知分有正倒二种。
巳四 观其一异
二谛若是一者,即有《解深密经》所说四种过失;体若异者,亦有彼经所说四种过失,故是体性一而相各异。圣者论师释中对此所说余皆易解,今稍略说“于八地中遮其密意涅槃”之义。对于发心说“于一切智性以见观超”,及说“许是超越童真地故”,故于见超住超二中,初者即是菩萨于声缘地,在见道时智见观已而超越彼;第二即是不退转之八地。超彼之义者,谓由假设而观,于八地时诸佛若不劝请,无间即舍利益众生,于无漏界而入等持;由以诸佛作劝请故,虽于八地相续而住等持,然能超越而不作证。
辰二 教授彼之所缘 分二
巳一 总义
巳二 支分义
初中分四
午一 四谛数量决定
午二 次第决定
午三 实例
午四 于彼能决之量
今初,诸求解脱者主要所抉择者,于其轮回涅槃所摄二分决定;此复轮回则于能系缚因之集谛,与所系缚果之苦谛二者决定;于清净分,亦于能脱轮回方便之因道谛,与解脱果体灭谛二中决定,故于轮回四种流转还灭因果决定也。
午二 次第决定
若依真实次第,应当先说集谛道谛,后说苦灭。此中则顺有境现观次第,别说其余次第,谓即苦谛、集、灭、道谛。首须善思轮回总别过患,令生于彼欲离之心,若先无彼则不能生欲断彼因之心故。若于诸苦生欲脱心,则念此者能否脱离,及此有因无因,彼因亦复为常无常,而于集谛能作观察,以见苦性非如拔刺可断除故。若作如是观察已,即便通达彼因乃为惑业二者,而生希求断彼之心,故于第二宣说集谛。若见能断集者,则见能灭诸苦,其次即见能证灭苦之灭,故第三时宣说灭谛。又见彼前亦赖依道而作修行,故第四时宣说道谛也。
若谓:若于初即见能断苦,则亦定见能证苦灭,故第二时理应说灭。又须见集能断除已,方见能灭诸苦,故集理应先苦而说。见能断集,须赖通达无我,故于最初当说彼也。是则所说四谛次第无有决定。
此当宣说。总于任何所作,凡行趣入必赖见其利益,及作退止则赖见其过患。由思轮回总别过患而视轮回如火坑已,才能初生欲离彼心,而非即解彼能脱离。次第二时由量见能断集,故于第二说集第三说灭应理。道应最后说者如前。是故瑜伽行者于相续中,若缘四谛生起见道,亦同彼等次第而生。
午三 实例
即今肾之刺痛等受,是为苦苦;于悦意食极起贪爱而纳彼味之受等,是为坏苦;凡由惑业所立一切有漏诸蕴皆是行苦,彼等一切即为苦谛。诸有漏业,并及一切烦恼,即是集谛。灭苦之离是为灭谛。现证无我之慧,是为道谛。
午四 能决定彼之量 分二
未一 辨识十六邪分别
未二 辨识与彼相违之十六谛相
今初,于苦颠倒转者,为执常、乐、我、净四者。于集颠倒转者,为执诸苦无因,及执非理之因;后者又有执唯一因所作,与执余自在等起心为先所作,执自性, 常而暂变化。于灭颠倒转者,为执毕竟无有解脱,与执少分有漏差别而为解脱,执著少分苦之差别为妙解脱,执著虽有苦尽然复退转。于道颠倒转者,为执毕竟无解脫道,与执修习无我为道非理,执著少分静虑差别为解脫道,执无能退诸苦之道也。
未二 辨识与彼相违之十六谛相
苦苦是无常,暂时生故。是苦,惑业所自在故。是空,无他能主宰者之我义故。是无我,自在之我体不成故。
集相者,有漏业爱是因相,以是自果痛苦之根本故。是集,再再生彼一切种故。是生,于彼猛利生故。有爱是缘相,以是自果痛苦之俱有缘故。
灭相者,由对治力永尽诸苦之离者,是灭相,是断苦之离故。是静相,是断烦恼之离故。是妙相,是利乐之解脱故。是出离相,是具不复退转法性之解脱故。
道相者,现证无我之慧,是道相,以是能趣解脱之道故。是如理相,能作烦恼正对治故。是修行相,是现证心究竟真理之智故。是出生相,是能令彼诸苦成不退转法性之对治故。
【释】
教授诸谛者,教授苦谛云:“果位色等空性,及与般若波罗蜜多,彼等于真如体自性一也。”教授集谛云:“空性及与因位色等非别异故,色等非有集、灭、杂染、清净法性者也。”教授灭谛云:“空性远离生灭、染净、增减等,无色,无无明生,亦无无明灭,无佛,乃至亦无菩提也。”教授道谛云:“当修施等波罗蜜多及与自身,或内空等与外空等,前际与后际等,彼此非为相应…
《般若波罗密多教授现观庄严论 显明义释心要庄严疏(贾曹达玛仁钦 著)》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