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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 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賈曹達瑪仁欽 著)▪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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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是則獲下品無生法忍,及于受生惡趣得非擇滅,故無惡趣,是故于大法無生法遠離現行怖畏即忍故。

  于此當思論師親于《大疏》所雲“說言“忍不墮惡趣”故,勿令諸菩薩等生起于忍”其義雲何,以說菩薩已證忍故。此亦不與經雲“得忍不往惡趣”相違,意指由業增上故。

  于此定當如是了知,如是謂雲:“余處則說,舍利子等依世尊教,亦帶難陀往遊地獄。”其義者,論師作如是說非爲破斥世親論師,是破《俱舍》頌釋所舉聲聞部宗,及破一類部派,許麟喻獨覺及諸菩薩于一座間生起加行道暖以上故,菩薩由悲增上受生惡趣亦是資糧道時,此上無容往者;特于已得忍位,非但劣乘補特伽羅,菩薩亦無受生惡趣者故。此與對法藏經亦不相違,蓋是得忍位已不由業力而生惡趣之義,非爲利他亦不往生;不但得忍菩薩,即于毗奈耶藏亦說聖者舍利子等攜帶難陀往遊地獄故。

  又作一座證得暖以上者,當知亦是世尊于劣乘藏爲令所化趣入之故而說。

  【釋】

  頌曰:

  正定定作用 授記盡執著

  叁互爲一性 正定不分別

  是順決擇分 下中上叁品

  其中下品所緣者,所謂一切諸法無生,與當修習健行等定。相者,謂由自之願力,及與福智、法界之力,彼定作用當于一切世界有緣隨其所應任運而轉。中品所緣者,所謂諸佛爲彼正入定之瑜伽行者而作授記者,此是法性。相者,所謂一切分別不應理故,通達正定自體菩薩,不生念雲“我今安住等持”等想。上品所緣者,謂由法性故,定與菩薩、般若波羅蜜多,叁者互爲同一體性。相者,謂一切法非有性故,無分別定乃是最勝方便。

  如是由是一切世間法之最勝,故名世第一法,並其所緣及相有叁種也。

  【疏】

  辰四 世第一法 分二

  巳一 頌

  巳二 釋

  初中分二:

  午一 別釋世第一法之所緣及相

  午二 總攝前義

  今初,所修正定體性即是下品所緣,相謂彼定作用任運而轉。中品所緣謂隱秘授記殊勝之因中品世第一法,及于勝義無體之色等;相者,謂于叁輪已盡粗分勝義執著之智。法性自性之中叁輪互爲同一體性者,上品所緣;相謂上品世第一法之定任于何邊亦不分別。

  此等依次經雲:“此者諸菩薩摩诃薩之定,謂一切法無生。”及雲:“若有正定能領納受一切定之行境,彼即名爲健行定也。”及雲:“舍利子,菩薩摩诃薩若住此等定者,過去諸佛亦爲彼等授無上正等菩提記。”及雲:“真實不見彼定,于我住定、我當住定、我已住定心無所著。”及雲:“舍利子,所謂般若波羅蜜多異,定異,菩薩異者無之。”及雲:“具壽須菩提,彼善男子作想彼定耶?對曰,具壽舍利子,無作想也。”

  午二 總攝前義

  謂即“是順決擇分”等。此中所說于上諸處亦當配入,以及因之別法雖僅暖位時說,乃爲文簡,當知于下諸位亦須配之。

  巳二 釋 分二

  午一 釋

  午二 結

  今初,一切諸法無生,與所正說“當修健行等定”之定,于真實性體性無別之色等,是下品世第一法所緣。相謂通達若成佛者,彼定作用當于一切世界有緣所化隨其所應任運而轉之下品世第一法之智。事業任運而轉者,謂由往昔自之願力,及與福智二種資糧之力,法界清淨不可思議之力故。

  正入修習能取所取無自性定之瑜伽行者,諸佛爲授無上菩提記者,是法性故,與授記殊勝之因勝義體性無別之色等,是中品之所緣。菩薩證得中品世第一法正定自性而住等持之時,不生念雲“我今安住等持”等執實叁輪之想,以于爾時一切實執分別現行不應理故。不分別叁輪谛實之中品世第一法之智,即是其相。

  由谛實空之法性故,定與菩薩、般若波羅蜜多叁者互爲同一體性所差別之四谛,是上品世第一法所緣,是彼應斷增益之所依故。通達于勝義中無分別定乃是成佛最勝方便之上品世第一法之智,是彼行相,是能對治于彼所緣別法上顛倒增益之上品世第一法之智故。于真實性定中所分別者不成,以勝義中一切諸法非有性故。

  午二 結

  如是者,由能正生無漏智故,是一切世間法等雲雲。

  【釋】

  若雲:除“所緣無常等,是四谛等相”,雖應宣說差別所緣行相之有法及法,然唯以說差別所緣行相之法而诠一切者,宗雲除舍不舍余差別以外,于此等中義無少別故。或,撰集頌時雖于一相別異而說,然與破除執著等相應者于真實中離破立故,唯屬苦等谛者是彼所緣行相。于如下等亦應如是了知。

  【疏】

  卯叁 于诠說之理斷诤 分二

  辰一 诤

  辰二 答

  今初,若雲:此四種道是隨順谛現觀之因故,必須緣四聖谛通達其差別法空性等;故于宣說彼等之時,若不開示四谛所緣及于四谛上之行相別法,則不能通達,是故理應如是直接宣說。除于宣說下品暖所緣時說“所緣無常等,是四谛等相”,于說其余所緣行相時,則但宣說別法而诠一切,此不應理,理應于彼的差別之所緣與行相有法之上宣說諸法,如是方應理故。答:雖未直接配合所難之文,然于如是宣說彼義,無有相違。

  于此有雲:說下品暖所緣之初二句頌,正說下品暖之所緣四谛;次由文中“彼之者”言,推知其余所緣行相與彼四谛異體,故破難言“依于四谛不能通達其余”之說,謂言“由說諸余別法而說一切”者應爲非理,是诤以二語而诠所余故。如是而破顯然毫無相關。

  又說所余所緣行相之語,理應诠說所緣依于四谛,以及所有所緣行相爲彼別法;不作如是诠說,而以诠法之語而诠所余,是故答言無有不解有法之失,及以二語所诠無異故解有法而作答者,豈不相違?于此應思。二語所诠若無異者,則诠所余所緣行相之語唯诠于法而未诠有法者,即成相違。

  又于聲有多法,若唯欲知無常,則言“聲之無常”時,以第六聲(即屬詞“之”)遣余法已,引出聲上之法無常故。謂雲“舍余差別,及說诠法”者,顯然是于二語之理絲毫未入其心,任由叁毒等起而說,以是顛倒說故。

  辰二 答 分二

  巳一 無未依四谛有法而正說故

  于彼不能通達之失

  巳二 雖未如是正說亦應間接了知

  今初,諸余所緣行相雖未正依四谛而說,亦應無不通達依彼之失,大車宗雲,诠表觀待于一所依之法及有法二語,除舍不舍余差別以外,于彼等義無有少分差別故。

  此複若言琪古之身、紮尖之頭者,則當解作身及頭是差別所依,琪古與紮尖是差別法。如是于《釋量論》雲:“彼總作爲支。”謂若說言“瓶之色”者,當以色爲差別所依,瓶爲差別法而解;若言“色美”時而起“是誰之色”之疑念者,即當解作瓶爲差別。诠說同一反體之法及有法之語,舉喻言者,如說“聲無常”時,當解爲聲是差別所依,無常是差別法;而若說言“聲之無常”者,則當解爲無常是差別所依,聲是差別法也。故于說“聲”之前後二語,同爲诠一聲體雖無差別,而于心境之中則別別解作舍與不舍其余差別之法及有法。是故說雲“聲之無常”時,將無常說爲差別法者,顯然是于任何諸大論典之義均未通達。

  此中顯然是诤文中有無“谛”字,聖者論師于下品頂之所緣行相時亦說直接宣說四谛建立所緣行相故。不然若是诤其直接說未說苦無常等者,理應答雲“其余所緣行相于一切時皆未直接宣說四谛相者不應道理,以于下品頂時直接宣說故”,然未如是作答故。

  巳二 雖未如是正說亦應間接了知

  答中之“雖于一相”,應當解作唯于苦等谛上通達之下品暖相,以通達破除執著四谛有法實有與增上而住等相應之下品暖智,是彼相故。以下中品暖等諸相,亦應如是了知。唯屬苦等谛者是中品暖之所緣,以于真實離于破立所差別之四谛,爲中品暖之所緣故。如下上品等之所緣等雲雲。

  有用配合後品中之加行道者非爲正義,以是同類現觀等流而生故,不可答言“若于前者斷疑,于後亦是斷疑”,此理于下所說大乘加行道亦相同故,否則能诠即成非以遮相轉矣。此中直接宣說者,爲“行相破著等”及“色等離聚散”之略義也。

  余諸所緣行相雖是依于所依有法四谛而立,但于余處不直宣說“是四谛等相”者有其因由,僅爲撰集《現觀》頌時以不同說法而作表述故。“然”字是表無違之連詞也。

  寅二 說分別別法 分二

  卯一 總義

  卯二 支分義

  初中分叁:

  辰一 總辨

  辰二 觀察爲具遮相表相

  辰叁 能成別法之理

  今初,總于分別有叁,謂邪遍計、粗分心行及執可合雜分別,此中則爲後者。

  辰二 觀察爲具遮相表相

  有許唯是遮相分別者不應道理,本品及頂加行品二中皆說表相分別故。又複有許唯是表相分別者亦不應理,所有主要所知障攝能取所取分別,本品及後二品皆須說故,否則不能了知此是何者之對治也。

  曰:此中所說分別若爲遮相分別者,與相差別則成重複。唯許此中所說遮相分別爲達能所二取無谛實者,是未了知所斷及與對治差別,以執能所二取谛實空爲實有,亦須作爲遮相分別,且彼亦是此中所說所知障攝之分別故。

  言“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者,唯能表其一分,而非一切應斷分別行相皆唯與彼相同,以于聲聞道果執爲實應遮遣,亦是此中所說之應斷分別故。複次當知此中唯是略說,而與頂加行品所說是同一義。此複如雲:“所破非有故,顯無真能破。”當知執著五蘊谛實,與執破彼耽著境之能破爲實,二者俱爲應斷分別,由此當知有具遮表二種相者。以加行道等持爲應斷分別者,其不應理亦易了知。

  聖者論師即于第一所取分別說爲第二之義者,是顯若唯緣于雜染清淨所取執爲谛實所取者,則彼定是清淨所取分別。許是顯示若凡雜染所取分別決定皆是清淨所取分別者,毫無相關。故說雲“以總爲所依”及“唯以實法爲所依”。

  今當作如是說,分二:

  巳一 總辨能所取分別

  巳二 別說能取分別

  今初,于能所取雖有多理,此中當依大譯師喇嘛所許。謂所受用是爲所取,以能受用而爲能取;前者分爲雜染分攝與清淨分攝,後者亦分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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