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特伽羅所攝與心識所攝之二;于彼各各又複由所緣門分爲九種。是故于所受用執爲谛實,及于能受用執爲谛實者,即是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之義。
巳二 別說能取分別
實有補特伽羅,與假有士夫之義雲何?若以能自獨立而爲實有,及諸蘊聚而爲假有者,以緣前者所起執著是煩惱障故,作爲所知障之能取分別不應道理;後者是執量所成義之能取故,作爲應斷分別不道理故。
又若以有無功能作用之補特伽羅而爲實有假有者,破前執著非理,破彼即成損減斷見故;其後執著以名言量亦能遮止,不須緣真實義而破除故。
又若以谛實成就與谛空如幻之補特伽羅爲實假者,則于此中所說執著假有士夫之分別中,即不容有俱生故矣。
若爾實假差別雲何?
實有執著有二,謂執補特伽羅有作用功能,與執能自獨立而爲實有。後之耽著境者,由領受力所不及故于異生無,而于聖者有之。是故經說實有執著以異生爲所依,假有執著以聖者爲所依;若就總體當知二者俱以二者而爲所依。
俱生現行假有執著者,其于蘊聚假立士夫之執著,諸未入道異生亦有,故作有功能用之補特伽羅,與能自獨立之實有任何皆可。緣于彼二執爲谛實能受用者,是補特伽羅實有執著;及緣蘊聚假立士夫如前而執者,是爲假有士夫能取分別。又緣谛空如幻之士夫執爲谛實能受用者,亦是假有能取分別,當知其中有分別俱生二種;此二若以所緣而分者,則太過矣。
辰叁 能成別法之理
其理即如前說是作雜染相應。複次若以此等分別作爲主要應斷而能斷者,容可成爲彼道超勝別法;然于此等分別所斷相應所差別者,說爲由此應成超勝,則是已爲似理之所蔽覆。如是則諸地獄有情應由大苦而成超勝,以彼是其別法故。
又若由加行道能斷此等分別者,則于二種所斷數量應不決定,以此而難者極爲太過。如是則彼加行道根本智斷不斷此所說分別現行?若如後者,則彼通達聲無常之比量,即應于彼執著聲常之增益絲毫無損;若如初者,則于所斷數量爲見斷修斷二者應不決定,成汝自失。若謂能斷種子對治定爲二種,故總所斷決定爲二者,則彼對方亦未說加行道能斷種子。
是故成就自所希求菩提主要之障即是此等,此等種子後二道位斷之;及于此時隨應勵力斷其現行,如是則能獲得菩提,故爲殊勝。實則若就宣說總體建立,即言“分別別法”;而由自力能引能斷種子對治,及于現行自即能斷,乃道自體功能差別。觀察加行道體與其分別種子現行相不相應者,疑處微小;說爲依次相應之義者,前已說訖。謂言“分別別法若如是者,則與相之別法無差別矣”者,無異說雲“聲若無常,則成聲之別法矣”。
有于承許此之分別分爲種子現行二種,種子于根本有而現行于後得有;同時又于與加行道互非體一舉相違因。其相違處極易了知,故未于彼更作破斥矣。
【釋】
又複爲明四種分別相應之義故,而說此中諸頌曰:
由所依對治 二所取分別
由愚蘊等別 彼各有九種
由以雜染諸法爲依,及以對治爲依,所取分別有二。彼二由緣無明及與清淨蘊等廣分別故,有九種也。
頌曰:
由實有假有 能取亦分二
自在我等體 蘊等依亦爾
由緣實有補特伽羅與假有士夫故,能取分別亦有二種。彼二由緣自在之我及蘊等故,如是各有九種。
【疏】
卯二 支分義 分叁
辰一 總承接
辰二 述各別義
辰叁 攝義
今初,四加行道與四分別相應者,尚須宣說此中諸頌,爲明分別體性差別之義故。
辰二 述各別義 分二
巳一 標
巳二 釋
初中分二:
午一 說所取分別
午二 說能取分別
初中分二:
未一 頌
未二 釋
今初,所取分別之差別所依有二,謂以雜染諸法爲依,及以彼之對治爲依而分故。于彼二種差別所依各有九種,由緣愚癡無明及緣蘊等差別而分故。
未二 釋
所取分別有其二種,謂以雜染法體爲依,及以對治爲所依故。一一複有九種,由緣無明與緣清淨蘊等而廣分別故。
午二 說能取分別 分二
未一 頌
未二 釋
今初,能取分別亦許有二,由以實假補特伽羅與士夫爲所依故。如是彼二亦爾各各有九,由緣自在我等體及蘊等九種所依故。
未二 釋
能取分別亦分有二,謂由所緣實有補特伽羅與假有士夫而分故。廣則如彼所取分別各有九種,由緣自在之我及蘊等故。
【釋】
于彼略義者如是,謂于雜染爲所依之無明、色等諸蘊、于名色之貪著、二邊之貪著、于雜染清淨無知、不住聖道、所緣、我等、生清淨等之所取分別;及于對治爲所依之蘊、生門、種族、生、空性、波羅蜜多之義、見道、修道、無學道之所取分別;及于實有補特伽羅爲所依之有自在之我、及爲一、因、能見者等之我、雜染、離欲、見道、修道、作用所依之能取分別;及于假有士夫爲所依之蘊、處、界、緣起、清淨、見道、修道、殊勝道與無學道之能取分別,如是四種分別如其數量而與四種順抉擇分相應。
【疏】
巳二 釋 分二
午一 承接
午二 各義
今初,于彼所有叁十六種分別,若述其略義者即如是說。
午二 各義 分二
未一 所取分別
未二 能取分別
初中分二:
申一 雜染所取分別
申二 對治所取分別
今初,以雜染法爲所依之所取分別,有九種所受用之所取實執分別,依所緣門由緣總別苦集如是而有故。
由緣總門分二,謂有執著煩惱總體雜染無明,及與總苦有漏色等諸蘊爲實所受用之二種故。經雲:“舍利子,如彼愚夫異生所貪著相,此等諸法悉皆非有。”及雲:“舍利子,由內空故,乃至無實體性空故,色非有也。”
緣惑差別者有四,謂有緣著名色于顛倒果所起愛染,及著斷常二邊于邪所知所起愛染,緣于雜染清淨應舍應取無知不信,緣于聖道不勇悍住之懈怠,所起執著實有所受用故。經雲:“彼等于非如實有法而作計度,貪著名色。”及雲:“彼等貪著諸法者,于彼所無之二邊而起分別。”及雲:“于色雜染不知不見,于色清淨不知不見。”及雲:“如彼等非住,雲何非住?謂非住于布施波羅蜜多。”
緣苦差別者有叁,謂有緣有漏受之所緣異熟之苦樂舍叁,與受所依我及他等,又若了知受爲苦自性者,則起厭離而生清淨等,所起執著實有所受用故。若由受而起厭離者,能引脫離苦受之滅及與趣彼之道故。經雲:“菩薩摩诃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當學般若波羅蜜多無得,真實無見。”及雲:“極清淨故,我無得無見。”及雲:“舍利子,極清淨者,無生無出無行也。”
申二 對治所取分別
對治爲所依之所取分別有法,有九,以緣清淨所知有五,緣行有一,及緣體性有叁種故。
初五種者,謂緣清淨諸蘊、增上緣處所攝生門、近取界所攝種族、及清淨生還滅緣起等盡所有攝所知四種,與如所有空性,如前執著。經雲:“彼于方便不善巧故,于色而起分別貪著。”及雲:“于眼而起分別貪著。”及雲:“于眼及色,並眼識界而起分別貪著。”及雲:“于無明而起分別貪著。”及雲:“彼于內空,乃至無實體性空而起分別貪著。”
次一種者,謂緣正行六種波羅蜜多之義,如前執著。經雲:“于六波羅蜜多而起分別貪著。”
後之叁種者,謂緣清淨自體見、修、無學等道而執著實有所受用故。經雲:“于叁十七菩提分法而起分別貪著。”及雲:“彼于四禅、神通、無量、無色等持而起分別貪著。”及雲:“于如來十力乃至相智而起分別貪著。”
未二 能取分別 分二
申一 執實分別
申二 執假分別
今初,于執實有補特伽羅爲所依之能取,執爲谛實能受用者之能取分別有九,謂彼所緣實有能取所耽著境之一,及由耽著境而分有八故。
初一種者,謂緣執有自在之我執爲實有能受用者。有自在者,乃彼所緣實執之行相,而非所知障分別之行相,應成煩惱障故。經雲:“舍利子,我不可得,如是有情及命亦爾。”
次有八者,謂緣實執總體有叁,及其差別而分有五故。初叁種者,謂緣執有自在之我爲一、爲因、爲能見者及能知者之我執,而執著爲谛實能受用者,如其次第,是緣執著蘊、處、界爲有自在我之叁種。依次經雲:“舍利子,色不可得,乃至識不可得。”及雲:“眼不可得,如是乃至意等。”及雲:“眼與色及眼識不可得等。”
其次五種者,謂緣執著無明等雜染爲有自在之我,及執世間離欲、見道、修道及與作用所依之力等爲有自在我之執著,而執彼爲谛實能受用者故。依次經雲:“緣起不可得。”及雲:“初禅不可得,乃至無色等至不可得。”及雲:“八解脫不可得,九次第定不可得。”及雲:“十力不可得,乃至一切相智不可得。”
申二 執假分別
緣以假有士夫爲所依之能取,執爲谛實能受用者之實執分別有九,謂于所緣由彼實執總境而分有叁,及由差別而分有六故。
初叁種者,謂緣于蘊、處、界執爲士夫之能取者。依次經雲:“須菩提,彼作是念,謂色異,幻亦異不?”及雲:“眼異,幻亦異不?”及雲:“眼、色、眼識異,幻亦異不?”
次六種者,謂緣于無明等緣起、清淨叁十七菩提分、見道、修道、殊勝道與無學道執爲士夫之能取,而執彼爲谛實能受用者故。依次經雲:“念雲幻異,緣起亦異不?”及雲:“乃至念雲菩提分法異,幻亦異不?”及雲:“念雲空無相無願異,幻亦異不?”及雲:“念雲幻異,靜慮、無色等至亦異不?”及雲:“念雲幻異,一切空性亦異不?”及雲:“念雲如來十力乃至佛十八不共法異,幻亦異不?”
辰叁 攝義
有如是四種分別,而與如其數量能壞彼功能之四種順抉擇分爲其所斷對治而相應也。
【釋】
隨順造頌而雖先說攝持,然爲由此勢力而顯所說能成別法故,于後複說此中頌曰:
心不驚怖等
宣說無性等
棄舍所治品
應知爲攝持
善巧心不驚怖等之方便故,能如其意樂開示…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 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賈曹達瑪仁欽 著)》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