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特伽罗所摄与心识所摄之二;于彼各各又复由所缘门分为九种。是故于所受用执为谛实,及于能受用执为谛实者,即是所取分别与能取分别之义。
巳二 别说能取分别
实有补特伽罗,与假有士夫之义云何?若以能自独立而为实有,及诸蕴聚而为假有者,以缘前者所起执著是烦恼障故,作为所知障之能取分别不应道理;后者是执量所成义之能取故,作为应断分别不道理故。
又若以有无功能作用之补特伽罗而为实有假有者,破前执著非理,破彼即成损减断见故;其后执著以名言量亦能遮止,不须缘真实义而破除故。
又若以谛实成就与谛空如幻之补特伽罗为实假者,则于此中所说执著假有士夫之分别中,即不容有俱生故矣。
若尔实假差别云何?
实有执著有二,谓执补特伽罗有作用功能,与执能自独立而为实有。后之耽著境者,由领受力所不及故于异生无,而于圣者有之。是故经说实有执著以异生为所依,假有执著以圣者为所依;若就总体当知二者俱以二者而为所依。
俱生现行假有执著者,其于蕴聚假立士夫之执著,诸未入道异生亦有,故作有功能用之补特伽罗,与能自独立之实有任何皆可。缘于彼二执为谛实能受用者,是补特伽罗实有执著;及缘蕴聚假立士夫如前而执者,是为假有士夫能取分别。又缘谛空如幻之士夫执为谛实能受用者,亦是假有能取分别,当知其中有分别俱生二种;此二若以所缘而分者,则太过矣。
辰三 能成别法之理
其理即如前说是作杂染相应。复次若以此等分别作为主要应断而能断者,容可成为彼道超胜别法;然于此等分别所断相应所差别者,说为由此应成超胜,则是已为似理之所蔽覆。如是则诸地狱有情应由大苦而成超胜,以彼是其别法故。
又若由加行道能断此等分别者,则于二种所断数量应不决定,以此而难者极为太过。如是则彼加行道根本智断不断此所说分别现行?若如后者,则彼通达声无常之比量,即应于彼执著声常之增益丝毫无损;若如初者,则于所断数量为见断修断二者应不决定,成汝自失。若谓能断种子对治定为二种,故总所断决定为二者,则彼对方亦未说加行道能断种子。
是故成就自所希求菩提主要之障即是此等,此等种子后二道位断之;及于此时随应励力断其现行,如是则能获得菩提,故为殊胜。实则若就宣说总体建立,即言“分别别法”;而由自力能引能断种子对治,及于现行自即能断,乃道自体功能差别。观察加行道体与其分别种子现行相不相应者,疑处微小;说为依次相应之义者,前已说讫。谓言“分别别法若如是者,则与相之别法无差别矣”者,无异说云“声若无常,则成声之别法矣”。
有于承许此之分别分为种子现行二种,种子于根本有而现行于后得有;同时又于与加行道互非体一举相违因。其相违处极易了知,故未于彼更作破斥矣。
【释】
又复为明四种分别相应之义故,而说此中诸颂曰:
由所依对治 二所取分别
由愚蕴等别 彼各有九种
由以杂染诸法为依,及以对治为依,所取分别有二。彼二由缘无明及与清净蕴等广分别故,有九种也。
颂曰:
由实有假有 能取亦分二
自在我等体 蕴等依亦尔
由缘实有补特伽罗与假有士夫故,能取分别亦有二种。彼二由缘自在之我及蕴等故,如是各有九种。
【疏】
卯二 支分义 分三
辰一 总承接
辰二 述各别义
辰三 摄义
今初,四加行道与四分别相应者,尚须宣说此中诸颂,为明分别体性差别之义故。
辰二 述各别义 分二
巳一 标
巳二 释
初中分二:
午一 说所取分别
午二 说能取分别
初中分二:
未一 颂
未二 释
今初,所取分别之差别所依有二,谓以杂染诸法为依,及以彼之对治为依而分故。于彼二种差别所依各有九种,由缘愚痴无明及缘蕴等差别而分故。
未二 释
所取分别有其二种,谓以杂染法体为依,及以对治为所依故。一一复有九种,由缘无明与缘清净蕴等而广分别故。
午二 说能取分别 分二
未一 颂
未二 释
今初,能取分别亦许有二,由以实假补特伽罗与士夫为所依故。如是彼二亦尔各各有九,由缘自在我等体及蕴等九种所依故。
未二 释
能取分别亦分有二,谓由所缘实有补特伽罗与假有士夫而分故。广则如彼所取分别各有九种,由缘自在之我及蕴等故。
【释】
于彼略义者如是,谓于杂染为所依之无明、色等诸蕴、于名色之贪著、二边之贪著、于杂染清净无知、不住圣道、所缘、我等、生清净等之所取分别;及于对治为所依之蕴、生门、种族、生、空性、波罗蜜多之义、见道、修道、无学道之所取分别;及于实有补特伽罗为所依之有自在之我、及为一、因、能见者等之我、杂染、离欲、见道、修道、作用所依之能取分别;及于假有士夫为所依之蕴、处、界、缘起、清净、见道、修道、殊胜道与无学道之能取分别,如是四种分别如其数量而与四种顺抉择分相应。
【疏】
巳二 释 分二
午一 承接
午二 各义
今初,于彼所有三十六种分别,若述其略义者即如是说。
午二 各义 分二
未一 所取分别
未二 能取分别
初中分二:
申一 杂染所取分别
申二 对治所取分别
今初,以杂染法为所依之所取分别,有九种所受用之所取实执分别,依所缘门由缘总别苦集如是而有故。
由缘总门分二,谓有执著烦恼总体杂染无明,及与总苦有漏色等诸蕴为实所受用之二种故。经云:“舍利子,如彼愚夫异生所贪著相,此等诸法悉皆非有。”及云:“舍利子,由内空故,乃至无实体性空故,色非有也。”
缘惑差别者有四,谓有缘著名色于颠倒果所起爱染,及著断常二边于邪所知所起爱染,缘于杂染清净应舍应取无知不信,缘于圣道不勇悍住之懈怠,所起执著实有所受用故。经云:“彼等于非如实有法而作计度,贪著名色。”及云:“彼等贪著诸法者,于彼所无之二边而起分别。”及云:“于色杂染不知不见,于色清净不知不见。”及云:“如彼等非住,云何非住?谓非住于布施波罗蜜多。”
缘苦差别者有三,谓有缘有漏受之所缘异熟之苦乐舍三,与受所依我及他等,又若了知受为苦自性者,则起厌离而生清净等,所起执著实有所受用故。若由受而起厌离者,能引脱离苦受之灭及与趣彼之道故。经云:“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当学般若波罗蜜多无得,真实无见。”及云:“极清净故,我无得无见。”及云:“舍利子,极清净者,无生无出无行也。”
申二 对治所取分别
对治为所依之所取分别有法,有九,以缘清净所知有五,缘行有一,及缘体性有三种故。
初五种者,谓缘清净诸蕴、增上缘处所摄生门、近取界所摄种族、及清净生还灭缘起等尽所有摄所知四种,与如所有空性,如前执著。经云:“彼于方便不善巧故,于色而起分别贪著。”及云:“于眼而起分别贪著。”及云:“于眼及色,并眼识界而起分别贪著。”及云:“于无明而起分别贪著。”及云:“彼于内空,乃至无实体性空而起分别贪著。”
次一种者,谓缘正行六种波罗蜜多之义,如前执著。经云:“于六波罗蜜多而起分别贪著。”
后之三种者,谓缘清净自体见、修、无学等道而执著实有所受用故。经云:“于三十七菩提分法而起分别贪著。”及云:“彼于四禅、神通、无量、无色等持而起分别贪著。”及云:“于如来十力乃至相智而起分别贪著。”
未二 能取分别 分二
申一 执实分别
申二 执假分别
今初,于执实有补特伽罗为所依之能取,执为谛实能受用者之能取分别有九,谓彼所缘实有能取所耽著境之一,及由耽著境而分有八故。
初一种者,谓缘执有自在之我执为实有能受用者。有自在者,乃彼所缘实执之行相,而非所知障分别之行相,应成烦恼障故。经云:“舍利子,我不可得,如是有情及命亦尔。”
次有八者,谓缘实执总体有三,及其差别而分有五故。初三种者,谓缘执有自在之我为一、为因、为能见者及能知者之我执,而执著为谛实能受用者,如其次第,是缘执著蕴、处、界为有自在我之三种。依次经云:“舍利子,色不可得,乃至识不可得。”及云:“眼不可得,如是乃至意等。”及云:“眼与色及眼识不可得等。”
其次五种者,谓缘执著无明等杂染为有自在之我,及执世间离欲、见道、修道及与作用所依之力等为有自在我之执著,而执彼为谛实能受用者故。依次经云:“缘起不可得。”及云:“初禅不可得,乃至无色等至不可得。”及云:“八解脱不可得,九次第定不可得。”及云:“十力不可得,乃至一切相智不可得。”
申二 执假分别
缘以假有士夫为所依之能取,执为谛实能受用者之实执分别有九,谓于所缘由彼实执总境而分有三,及由差别而分有六故。
初三种者,谓缘于蕴、处、界执为士夫之能取者。依次经云:“须菩提,彼作是念,谓色异,幻亦异不?”及云:“眼异,幻亦异不?”及云:“眼、色、眼识异,幻亦异不?”
次六种者,谓缘于无明等缘起、清净三十七菩提分、见道、修道、殊胜道与无学道执为士夫之能取,而执彼为谛实能受用者故。依次经云:“念云幻异,缘起亦异不?”及云:“乃至念云菩提分法异,幻亦异不?”及云:“念云空无相无愿异,幻亦异不?”及云:“念云幻异,静虑、无色等至亦异不?”及云:“念云幻异,一切空性亦异不?”及云:“念云如来十力乃至佛十八不共法异,幻亦异不?”
辰三 摄义
有如是四种分别,而与如其数量能坏彼功能之四种顺抉择分为其所断对治而相应也。
【释】
随顺造颂而虽先说摄持,然为由此势力而显所说能成别法故,于后复说此中颂曰:
心不惊怖等
宣说无性等
弃舍所治品
应知为摄持
善巧心不惊怖等之方便故,能如其意乐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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