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则获下品无生法忍,及于受生恶趣得非择灭,故无恶趣,是故于大法无生法远离现行怖畏即忍故。
于此当思论师亲于《大疏》所云“说言“忍不堕恶趣”故,勿令诸菩萨等生起于忍”其义云何,以说菩萨已证忍故。此亦不与经云“得忍不往恶趣”相违,意指由业增上故。
于此定当如是了知,如是谓云:“余处则说,舍利子等依世尊教,亦带难陀往游地狱。”其义者,论师作如是说非为破斥世亲论师,是破《俱舍》颂释所举声闻部宗,及破一类部派,许麟喻独觉及诸菩萨于一座间生起加行道暖以上故,菩萨由悲增上受生恶趣亦是资粮道时,此上无容往者;特于已得忍位,非但劣乘补特伽罗,菩萨亦无受生恶趣者故。此与对法藏经亦不相违,盖是得忍位已不由业力而生恶趣之义,非为利他亦不往生;不但得忍菩萨,即于毗奈耶藏亦说圣者舍利子等携带难陀往游地狱故。
又作一座证得暖以上者,当知亦是世尊于劣乘藏为令所化趣入之故而说。
【释】
颂曰:
正定定作用 授记尽执著
三互为一性 正定不分别
是顺决择分 下中上三品
其中下品所缘者,所谓一切诸法无生,与当修习健行等定。相者,谓由自之愿力,及与福智、法界之力,彼定作用当于一切世界有缘随其所应任运而转。中品所缘者,所谓诸佛为彼正入定之瑜伽行者而作授记者,此是法性。相者,所谓一切分别不应理故,通达正定自体菩萨,不生念云“我今安住等持”等想。上品所缘者,谓由法性故,定与菩萨、般若波罗蜜多,三者互为同一体性。相者,谓一切法非有性故,无分别定乃是最胜方便。
如是由是一切世间法之最胜,故名世第一法,并其所缘及相有三种也。
【疏】
辰四 世第一法 分二
巳一 颂
巳二 释
初中分二:
午一 别释世第一法之所缘及相
午二 总摄前义
今初,所修正定体性即是下品所缘,相谓彼定作用任运而转。中品所缘谓隐秘授记殊胜之因中品世第一法,及于胜义无体之色等;相者,谓于三轮已尽粗分胜义执著之智。法性自性之中三轮互为同一体性者,上品所缘;相谓上品世第一法之定任于何边亦不分别。
此等依次经云:“此者诸菩萨摩诃萨之定,谓一切法无生。”及云:“若有正定能领纳受一切定之行境,彼即名为健行定也。”及云:“舍利子,菩萨摩诃萨若住此等定者,过去诸佛亦为彼等授无上正等菩提记。”及云:“真实不见彼定,于我住定、我当住定、我已住定心无所著。”及云:“舍利子,所谓般若波罗蜜多异,定异,菩萨异者无之。”及云:“具寿须菩提,彼善男子作想彼定耶?对曰,具寿舍利子,无作想也。”
午二 总摄前义
谓即“是顺决择分”等。此中所说于上诸处亦当配入,以及因之别法虽仅暖位时说,乃为文简,当知于下诸位亦须配之。
巳二 释 分二
午一 释
午二 结
今初,一切诸法无生,与所正说“当修健行等定”之定,于真实性体性无别之色等,是下品世第一法所缘。相谓通达若成佛者,彼定作用当于一切世界有缘所化随其所应任运而转之下品世第一法之智。事业任运而转者,谓由往昔自之愿力,及与福智二种资粮之力,法界清净不可思议之力故。
正入修习能取所取无自性定之瑜伽行者,诸佛为授无上菩提记者,是法性故,与授记殊胜之因胜义体性无别之色等,是中品之所缘。菩萨证得中品世第一法正定自性而住等持之时,不生念云“我今安住等持”等执实三轮之想,以于尔时一切实执分别现行不应理故。不分别三轮谛实之中品世第一法之智,即是其相。
由谛实空之法性故,定与菩萨、般若波罗蜜多三者互为同一体性所差别之四谛,是上品世第一法所缘,是彼应断增益之所依故。通达于胜义中无分别定乃是成佛最胜方便之上品世第一法之智,是彼行相,是能对治于彼所缘别法上颠倒增益之上品世第一法之智故。于真实性定中所分别者不成,以胜义中一切诸法非有性故。
午二 结
如是者,由能正生无漏智故,是一切世间法等云云。
【释】
若云:除“所缘无常等,是四谛等相”,虽应宣说差别所缘行相之有法及法,然唯以说差别所缘行相之法而诠一切者,宗云除舍不舍余差别以外,于此等中义无少别故。或,撰集颂时虽于一相别异而说,然与破除执著等相应者于真实中离破立故,唯属苦等谛者是彼所缘行相。于如下等亦应如是了知。
【疏】
卯三 于诠说之理断诤 分二
辰一 诤
辰二 答
今初,若云:此四种道是随顺谛现观之因故,必须缘四圣谛通达其差别法空性等;故于宣说彼等之时,若不开示四谛所缘及于四谛上之行相别法,则不能通达,是故理应如是直接宣说。除于宣说下品暖所缘时说“所缘无常等,是四谛等相”,于说其余所缘行相时,则但宣说别法而诠一切,此不应理,理应于彼的差别之所缘与行相有法之上宣说诸法,如是方应理故。答:虽未直接配合所难之文,然于如是宣说彼义,无有相违。
于此有云:说下品暖所缘之初二句颂,正说下品暖之所缘四谛;次由文中“彼之者”言,推知其余所缘行相与彼四谛异体,故破难言“依于四谛不能通达其余”之说,谓言“由说诸余别法而说一切”者应为非理,是诤以二语而诠所余故。如是而破显然毫无相关。
又说所余所缘行相之语,理应诠说所缘依于四谛,以及所有所缘行相为彼别法;不作如是诠说,而以诠法之语而诠所余,是故答言无有不解有法之失,及以二语所诠无异故解有法而作答者,岂不相违?于此应思。二语所诠若无异者,则诠所余所缘行相之语唯诠于法而未诠有法者,即成相违。
又于声有多法,若唯欲知无常,则言“声之无常”时,以第六声(即属词“之”)遣余法已,引出声上之法无常故。谓云“舍余差别,及说诠法”者,显然是于二语之理丝毫未入其心,任由三毒等起而说,以是颠倒说故。
辰二 答 分二
巳一 无未依四谛有法而正说故
于彼不能通达之失
巳二 虽未如是正说亦应间接了知
今初,诸余所缘行相虽未正依四谛而说,亦应无不通达依彼之失,大车宗云,诠表观待于一所依之法及有法二语,除舍不舍余差别以外,于彼等义无有少分差别故。
此复若言琪古之身、扎尖之头者,则当解作身及头是差别所依,琪古与扎尖是差别法。如是于《释量论》云:“彼总作为支。”谓若说言“瓶之色”者,当以色为差别所依,瓶为差别法而解;若言“色美”时而起“是谁之色”之疑念者,即当解作瓶为差别。诠说同一反体之法及有法之语,举喻言者,如说“声无常”时,当解为声是差别所依,无常是差别法;而若说言“声之无常”者,则当解为无常是差别所依,声是差别法也。故于说“声”之前后二语,同为诠一声体虽无差别,而于心境之中则别别解作舍与不舍其余差别之法及有法。是故说云“声之无常”时,将无常说为差别法者,显然是于任何诸大论典之义均未通达。
此中显然是诤文中有无“谛”字,圣者论师于下品顶之所缘行相时亦说直接宣说四谛建立所缘行相故。不然若是诤其直接说未说苦无常等者,理应答云“其余所缘行相于一切时皆未直接宣说四谛相者不应道理,以于下品顶时直接宣说故”,然未如是作答故。
巳二 虽未如是正说亦应间接了知
答中之“虽于一相”,应当解作唯于苦等谛上通达之下品暖相,以通达破除执著四谛有法实有与增上而住等相应之下品暖智,是彼相故。以下中品暖等诸相,亦应如是了知。唯属苦等谛者是中品暖之所缘,以于真实离于破立所差别之四谛,为中品暖之所缘故。如下上品等之所缘等云云。
有用配合后品中之加行道者非为正义,以是同类现观等流而生故,不可答言“若于前者断疑,于后亦是断疑”,此理于下所说大乘加行道亦相同故,否则能诠即成非以遮相转矣。此中直接宣说者,为“行相破著等”及“色等离聚散”之略义也。
余诸所缘行相虽是依于所依有法四谛而立,但于余处不直宣说“是四谛等相”者有其因由,仅为撰集《现观》颂时以不同说法而作表述故。“然”字是表无违之连词也。
寅二 说分别别法 分二
卯一 总义
卯二 支分义
初中分三:
辰一 总辨
辰二 观察为具遮相表相
辰三 能成别法之理
今初,总于分别有三,谓邪遍计、粗分心行及执可合杂分别,此中则为后者。
辰二 观察为具遮相表相
有许唯是遮相分别者不应道理,本品及顶加行品二中皆说表相分别故。又复有许唯是表相分别者亦不应理,所有主要所知障摄能取所取分别,本品及后二品皆须说故,否则不能了知此是何者之对治也。
曰:此中所说分别若为遮相分别者,与相差别则成重复。唯许此中所说遮相分别为达能所二取无谛实者,是未了知所断及与对治差别,以执能所二取谛实空为实有,亦须作为遮相分别,且彼亦是此中所说所知障摄之分别故。
言“所取分别与能取分别”者,唯能表其一分,而非一切应断分别行相皆唯与彼相同,以于声闻道果执为实应遮遣,亦是此中所说之应断分别故。复次当知此中唯是略说,而与顶加行品所说是同一义。此复如云:“所破非有故,显无真能破。”当知执著五蕴谛实,与执破彼耽著境之能破为实,二者俱为应断分别,由此当知有具遮表二种相者。以加行道等持为应断分别者,其不应理亦易了知。
圣者论师即于第一所取分别说为第二之义者,是显若唯缘于杂染清净所取执为谛实所取者,则彼定是清净所取分别。许是显示若凡杂染所取分别决定皆是清净所取分别者,毫无相关。故说云“以总为所依”及“唯以实法为所依”。
今当作如是说,分二:
巳一 总辨能所取分别
巳二 别说能取分别
今初,于能所取虽有多理,此中当依大译师喇嘛所许。谓所受用是为所取,以能受用而为能取;前者分为杂染分摄与清净分摄,后者亦分补…
《般若波罗密多教授现观庄严论 显明义释心要庄严疏(贾曹达玛仁钦 著)》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