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等語,皆當如言取義。此複說其第二*輪實例,廣中略叁之《般若經》爲不了義之理者,于此經中,爲答勝義生菩薩請問了不了義,大師宣說遍計所執自相不成,依他起及圓成實二自相成就;複依遍計所執相無自性,依他起生無自性及勝義無自性,與圓成實勝義無自性叁種道理,密意說言一切法無性也。如是由依叁性無性叁種道理,密意說言一切法無性之故,般若母經非如實言,爲不了義。然廣抉擇無分別智所緣不變圓成實性所攝空性,乃是衆經主要,及彼經之正所化機不須觀待余經解釋,即能圓滿通達彼經意趣,而不如言執取其義。于其密意須由如《解深密》明了分別而作宣說之諸種姓,雖爲大乘種姓,然較前者其根稍劣。唯識中觀諸大車于般若母經,分了不了差別不同,然俱許爲此中所說第二*輪之實例者則同。
此中所說初*輪者易解。有藏人許後*輪者爲了義經,于其實例許即此經及與《如來藏經》等。又有說雲,此等諸經顯示,勝義谛是立之自在常法,及遍計執與依他起是由亂心耽著而立,由其自體成立者少分亦無,尤其許其後者爲《般若經》主要所诠。彼等于經及《解深密》粗淺之義略作分別之力亦無,即此經中說依他起及圓成實谛實成就,及說究竟叁乘;而于《大乘寶性論》中已善成立,《如來藏經》及《聖吉祥鬘經》等,皆說一切諸法爲谛實空與忽爾垢染,及究竟一乘,是故彼等是否一義應當思惟。又《寶性論釋》于證真實義之理,謂于《般若經》中詳之,次即開示唯是自空;是故許《寶性論》釋《如來藏經》乃說勝義谛實成就,當知亦但自相矛盾而已。由見彼是極粗顯之邪分別處,故僅如此不更開廣矣。
又有人執,“于今世尊所轉*輪,無上”所說近詞之實例,乃指《解深密經》全部者,亦不應理。經中十位十地自在菩薩不同請問,大師對彼一一所作其余回答,與此中之實例無關聯故。是故即是大師對于勝義生菩薩請問了不了義所作教言。于前所引此經,是勝義生略報佛言:“我今如是領解世尊所說義也。”各別安立中後*輪了不了義之名,而于經例次第乖反者,顯是絲毫未觀經義而但依據經文也。
詳觀聖者無著論師于《寶性論釋》中所釋之義,及依佛護論師、月稱論師解釋龍樹論師意趣,則《解深密》非如實言,爲不了義;而許此中所說第二*輪般若母經是爲了義。又初*輪說無常等是不了義,而說補特伽羅及法無我細微空性者,則是了義。複次,于轉初*輪時,五比丘及八萬天衆等,亦許彼等現證微細無我真實。《六十正理論》及《中觀寶鬘論》中,亦複成立小乘藏中宣說微細無我真實,及彼所化于證阿羅漢果亦須通達真實也。清辨論師等,初由通達依自續理之空性義,長時令得谙熟,相續熟已無間即當契入微細空性。若但依憑聽聞彼諸大士複述,便謂聲聞聖者不能通達微細無我,如是等人猶如野狐與象較力。是故諸自愛者應當于此慎之,蓋暇滿身速疾當逝,此世盛事亦複極無大義之故。
菩薩嘎瑪拉西拉(注)則謂,《解深密》說,由他人于補特伽羅及與蘊等假立爲實者,即是遍計所執;于彼無有少分自體,即是遍計所執相無自性之義。又若遮依他起谛實成就,則于圓成實谛實成就,亦複同遮。故爲成立《般若經》中說一切法無有谛實是爲了義,而許《解深密經》是建立彼宗也。
注:即蓮花戒論師。
《聖總持自在王請問經》中,未說叁種*輪之名,然以寶匠治寶之理而喻引導所化叁種次第:謂初以無常、苦、無我、不淨等厭離語,令于輪回生厭患已,而得趣入聖法毗尼;次以空、無相、無願之語,令其通達如來之理;次以不退*輪之語,叁輪清淨語,令諸自性具種種因之有情入于如來境界也。
此何所顯耶?謂即顯示次第趣入叁乘者與大乘定性所化二者行道次第。若是定性劣乘,以初次第熟相續已,第二次第令脫諸有,次由第叁次第之門導令趣入大乘之道。若是定性大乘,仍由第一次第成熟相續同前,次修第二次第之義,其後即于證空性慧,而以廣大方便分攝持而修,開示第叁次第。初次第之無我是爲粗分無我,第二次第所說爲極微細。
若爾彼于第二次第宣說不應道理,以達空性之慧必須以方便分爲先故。無過,謂如《中觀莊嚴論釋》所說,大乘利根種姓于勝菩提發心,須先通達空性故,且此次第亦是特爲正所化機而說故。如依此義,則《如來藏經》亦當攝爲此中第叁次第實例,此于《大乘寶性論》初品之末顯示所爲之論義中最極明了故。彼等之義,于彼論之疏中已廣說竟,由彼當知。
法蘊之量,及聲聞部承許之理等,皆易了知。
己二 總攝而贊
爲諸聲聞及菩薩等之所圍繞之佛,于能成辦彼所求義之母而行敬禮也。
【釋】
若曰:如是先行禮贊之《現觀莊嚴論》,于體、對治及諸相中,若攝其一而造論者,若如初分,是爲無義劬勞,于此《般若波羅蜜多論》中,凡相乘論未說之體不可得之;若如第二,亦由但攝清淨法故,未攝雜染諸法,故應不能了達此爲誰之對治;若如第叁,亦由但攝無體之相故,無能通達諸義,少分亦未說故,即成無義。有人豈非當作如是思惟耶?
【疏】
丙二 于樂廣之補特伽羅開廣而說 分叁
丁一 論所爲義
丁二 略義
丁叁 文義
初中分二:
戊一 釋一一斷除造論無義
之疑而總建立所诠叁智
戊二 斷除與經重複之過
成立有所爲義
初中分二:
己一 诤
己二 答
今初,若雲:此等所诤之義,爲是實有承許彼者?抑或雖無,然是釋其潛在之疑耶?若如初者,爲诤母經爲诤于論?若如初者,經中以彼叁智等爲差別依,而廣抉擇空性之故,念雲“但說體耶”等之疑惑無之。若如第二,爲是見全論已,抑爲但于見供贊已耶?若少分亦不見者,則論師說“如是先行禮贊”等言,即不相關。若如初者,已知所诠爲何之際,何故诤爲?若如第二,則于至尊才書供贊頌已,無間即生如是疑惑之補特伽羅彼爲誰耶?若見由叁智門贊頌佛母,則論全體須如供贊所說相同而作之必要性少分亦無;若謂有者,則于已知即將抉擇叁智,猶尚念雲“何爲所诠”,是爲無智之問故,如是問答論中舉之無義。抑或誰亦無有如是許者,乃是論師爲斷他人容有之疑而設,若爾則與《大疏》相違。是故當說其義雲何,及此诤論爲從何處衍出亦須宣說也。
誠然。說彼乃诤間接立誓“當造诠演叁智之論”者,亦難應理,以于如是決定之時,而問“何爲所诠”,乃是孩童幼稚之問故;間接立誓“當造隨順贊境功德之論”,亦無必然系屬故。
故若實有如是興诤之補特伽羅,由伺察意定解將要抉擇叁智,要抉擇彼,若不通達彼等所緣體道相叁,則于叁種有境無由通達,故先必須抉擇彼叁所緣,如是則于如下當說即成過失。其生疑處,即是供贊。
雖然,此是當答智者問時。若有智者依供贊頌生如是疑,則難決斷。故其主要疑者,謂若叁智作爲所诠,與經重複故,造《現觀論》即無必要,此即所爲關聯之承接文中所出诤論。于彼作決斷者,即是斷除诤以一一爲其所诠,故顯然是論師釋其潛在論敵。此與《大疏》亦無相違,若作如是許者,即是于此诤時所說攻難之義。又如此中所說,謂言“若唯說其一一之義,將成此等過失”,若如是許者雖實,而論師則隱取“不許如是”也。
意謂此等辨答乃從供贊衍出,將之攝入供贊诤論之中,並說“諸劣慧士夫”等,是所爲關聯時之诤答者,顯是未能善解其義之相。極爲明顯是爲成立造《現觀論》有所爲故,斷除謂爲無義之疑,次說論所诠義叁智之總建立。前後诤答分爲供贊與所爲關聯各別二者不應道理,此亦如下當說。
是故若雲:若造如是先行禮贊之《現觀莊嚴論》者,則于爲生擇法慧之體、爲斷所治品之對治、及爲無余了知所知之諸相中,其中任一攝爲所诠而造論者,觀彼一切俱不應理。若如初分者,造論劬勞是爲無義,以與對法重複之故。如是于此《般若波羅蜜多現觀莊嚴論》中,凡于抉擇諸法自共相之相乘對法諸論之中未說之體不可得故。
若如第二分者,亦由但攝對治之清淨諸法爲所诠故,未攝所斷之雜染諸法作爲所诠,故依此論即應不能了達此等對治是何所斷之對治也。
若如第叁分者,彼複爲說有體之相,爲說與體無關之相耶?若如初者,仍成與對法重複之過。若如後者,亦由但攝無體之相爲所诠故,則應希求彼境之諸士夫所需法義少分亦未宣說,依止此論少分亦無能通達與蘊無常及無我等所表之體相屬諸義故。若許,則造此論應成無義,以諸士夫所需法義少分亦未說故。是故有智之人豈非當作是念:“造論無有必要。”而作如是思惟耶?
【釋】
彼則不爾。何以故?謂若聲聞、獨覺、菩薩及與無上諸佛,如其次第而以叁種一切智性盡攝所有現觀者,則亦以彼叁分而攝故。
【疏】
己二 答 分四
庚一 正答
庚二 舉教證
庚叁 釋教義
庚四 攝義
今初,《現觀莊嚴論》有法,若有但攝體、對治、相其中任一而爲所诠之過者,彼則不爾。何以故?以彼抉擇體、對治、相叁者而爲所诠,而由體、對治、相叁分能表叁智之理,亦攝爲彼之所诠故。
抉擇叁智之因相者,謂欲抉擇所有聖者現觀故。此複若諸聲聞、獨覺、菩薩及與無上諸佛所有現觀,如其次第而以體智、道智、相智叁種一切智性盡攝故。
有謂:四聖現觀攝爲所诠,由攝叁智爲所诠故;此因周遍,以此叁智能攝四聖現觀故。此是未知辨別能诠以遮相轉之理,姑且置之。此時所說體、對治、相與叁智者,當依其一而表余一:謂若總合別依別法,則成“于四谛所依體上證二無我及其眷屬之智差別”;若彼別別分開,則成“體、對治、相叁”。此由如下“一切智差別”等,亦可知之。
于此藏地昔有智者,亦未通達“若攝叁者爲所诠者,造論應無必要”之诤是從所爲關聯承接文中所出,而計此中間接說彼诤答,舉诤難雲:若攝彼叁者,則此論體應成叁分。次答:以是宣說一補特伽…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 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賈曹達瑪仁欽 著)》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