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者,如住加行道忍菩薩,若以斷除煩惱障種爲主而勵力者,齊獲見道即能斷盡煩惱障,亦能獲得斷除彼之解脫道。故住大乘見道法忍位者,若亦如是而勵力者,如前所說,是以假設證得之理而顯彼道力用。此外,先未趣入劣道之菩薩聖者于未成佛之間,斷盡煩惱障種及彼解脫道者皆不出生,亦是論師所許。
寅叁 辨識實際邊已釋其作證之理
此中實際邊者何耶?于彼作證之理雲何?
唯以真如爲實際邊,于彼作證之義,謂即于彼安住等持不複再起;及以法性離垢之滅爲實際邊,于證得彼許爲作證。彼等皆與說言“未成佛間不證佛位”義同,故難應理。若作斷滅涅槃者,亦與間說圓滿成熟清淨已當作現證相違故。有人分爲唯于真如等持不起,及于離垢真如等持不起,有能不能之差別者,理實可笑!
故此教授主要是對大乘定性補特伽羅所說,亦即教雲:“從于最勝菩提而發心已,若未圓滿叁種特殊,任何時中亦勿現證實際!”若于一般所化,則教誡雲:“聲緣羅漢從寂滅界起已,而于大乘發心以來,乃至未能圓滿叁種特殊,今後任何時中亦勿現證實際!”當知若于彼時中間,誰亦無能作證實際邊者,則于此時無須宣說如是教誡矣。
若爾,何爲實際邊耶?于彼作證之理雲何?
總雖真如亦是實際,及諸菩薩聖者若證實際邊者,須于真如現住等持;然此則是周遍行苦寂滅之界,諸入寂滅界等持之聲緣羅漢,亦于未入等持之先,爲寂滅樂映奪其心,觀待作意乃至劫中不再複起而入寂滅等持,此即依于劣乘種姓而說之證實際邊義。如是之劣乘所化,其定性者若初即便施予前說教誡者,則于劣乘種姓亦當退失。從寂滅界起已,于勝菩提發心之補特伽羅,由先串習力故,于彼等持雖將再再而入;然于舍棄大乘發心氣息亦無,諸善辨者應當了知。
若如許滅谛爲勝義谛之諸大車許,《般若經》中此時所說之實際邊,唯應說爲但指真如。法友論師亦許此釋作者論師所許即如前說,對“于真如性不作現證而爲所依”之義,謂“補特伽羅無我邊之寂滅性者”爲顯實際邊義,且引不說修道之因以爲教證。此等皆是善達論師意趣,說法友許斷滅涅槃爲實際者,有欠觀察。
諸先未趣劣道菩薩,于未圓滿叁法以前能否現證實際邊耶?若現證者其理雲何?設若欲證于獲見道無間即能證者,則八地者更何待言!然于七地以下作證之疑小而八地大故,得八地已諸佛令起滅定。此亦但是假設而已,證八地已乃至未滿叁法豈有現證實際邊者!若現證者,其義即是于真如上,由彼寂滅周遍行苦之樂善引其心,于寂滅界劫等之中而入等持。即于圓滿叁種特殊已而現證實際邊者,彼亦豈有爲寂滅樂映奪其心而失自在之虞!諸聲緣等從寂滅界起已而入大乘,雖亦間有作證實際,但由串習力故而已;念雲“當于此中長住等持”而作牽引者,少分亦無也。
此等諸處極難通達,故諸具慧辨者理當生疑;爾時勿作決斷,唯應善加辨析方爲應理。
【釋】
“世尊,雲何一切種智性者,爲屬如來應正等覺?善現,如以何者體相、何者果相、何者因相而诠諸法,如來心善了知彼等體相、彼等果相、彼等因相。是故說言爲屬如來應正等覺者,即是一切種智性。”
【疏】
癸叁 相智攝佛現觀之理 分二
子一 啓問
子二 答
今初,謂雲“世尊”等。
子二 答
呼“善現”已,雲:“如以何者體相、何者果相、何者因相而诠從色乃至相智諸法,如來心善了知彼等名言安立之相等,由是因故說言”等等。
【釋】
如是于略品中亦雲“欲學聲聞地者,亦當”等,于廣品中亦作廣說也。
【疏】
辛二 舉略般若教證
如中《般若》宣說叁智攝持四聖現觀之理,如是于略品《八千頌》中亦複宣說,謂彼中雲“欲學聲聞地者,亦當學習般若佛母”等故。
辛叁 略提廣般若之教證
于廣品中亦複宣說,謂以“欲學預流地者亦”等而作廣說故。
【釋】
此中一切智性者,以色等法無常等相而爲所依,而以斷除我愚爲果;道相智性者,以一切乘能定出生,于真如性不作現證而爲所依,以能攝受未攝有情等爲果;一切種智性者,以一切法無生而爲所依,以能利益盡虛空界邊際有情相續不斷,證真實際,並及斷除習氣相續爲果。
【疏】
庚叁 釋教義
于此所說叁智之中,一切智性者,具叁差別,謂以所緣色等諸法,相者無常相等十六行相而爲所依,而以斷除補特伽羅我愚爲離系果故。
道相智性者,具足殊勝方便智慧,以具能定出生叁乘一切諸乘之慧,及于非時于真如性不作現證而爲所依之方便,以能攝受未攝有情等爲士用果故。
一切種智性者,已得二利究竟,由以一切法而爲所緣,勝義無生相而爲所依,以利他者,謂能利益盡虛空界邊際有情相續不斷;自利者謂不複起定現證真實邊際,並及斷除不染無知習氣之前後同類相續而爲果故。
【釋】
是故說雲“《現觀莊嚴論》者,盡攝所有體、對治、相,故是全圓宣說現觀”者,極爲應理。
【疏】
庚四 攝義
由以叁智盡攝一切四聖現觀,是故說雲“《現觀莊嚴論》者,乃是全圓宣說四聖現觀”者,極爲應理,以其盡攝所有體、對治、相故。
【釋】
彼諸劣慧士夫生疑念曰:具足大悲性之世尊,爲饒益彼樂廣中略之有情故,豈非已于彼彼佛母之中,于其八種現觀次第,一切般若波羅密多之義而作明顯開示耶?聖者世尊勝不能勝(注)亦說彼者,有何義利耶?爲除彼疑而令生起如理疑故,宣說趣入支分自論所诠、所爲、及其所爲之所爲,其中所含關聯等也。
注:勝不能勝,即不敗義,彌勒菩薩異名。
【疏】
戊二 斷除與經重複過已成立有所爲義 分叁
庚一 舉疑承接
庚二 頌
庚叁 釋
今初,若雲:若欲抉擇所有體、對治、相,則于叁智須廣抉擇;如是則與《般若經》相重複故,應無必要造此《現觀莊嚴論》矣!此是主要應斷之疑。此中直舉其疑,是爲成立造作《現觀莊嚴論》有勝所爲之決斷支。
爲除一類不知經與論之不共所爲差別之劣慧士夫心中疑慮,慈氏直說自論所诠、所爲、及其所爲之所爲,以及隱說其中所含關聯等也。如何疑耶?謂即念雲:“聖者世尊勝不能勝,亦于八種現觀次第而作宣說者,有何所爲義利耶?無也。”生邪分別之因者,謂具大悲性之世尊,任于何等利中鈍根,于具廣中略之信樂有情皆欲饒益,故于一切般若波羅密多之義,豈非已作明顯開示耶?已開示故。于何處耶?謂于彼彼叁種佛母中也。開示何義?謂即八種現觀次第。
除邪見已,次舉所爲關聯頌者,有其所爲,是入此論之方便支分故。由舉所爲關聯頌故,當能趣入,由依此頌令生如理之疑念曰“此極可能有所爲義”而趣入故。前所疑者多分顛倒,故勿執爲除疑惑已即生疑惑之義。總之,彼諸非理之疑,所謂念雲“于造此論或無能成士夫現竟義利之所爲義”,及念“雖有所爲而非士夫所希求義”,及念“雖是彼義,然彼所爲不能成辦”,及念“雖總能成,然與此中所宣方便不相系屬”;與彼相違者,即是顯示于所爲等四生如理疑之趣入支分。
【釋】
頌曰:
大師于此說 一切相智道
非余所能領 于十法行性
經義住正念 具慧者能見
爲令易解故 是造論所爲
【疏】
庚二 頌
今造此論,無與母經重複之過,謂依于此易解母經義者,是造此論之所爲故。易解經義有其所爲,謂諸具慧菩薩由此則能現見能表相智體即發心等十法行之經義故。現見經義非無方便,謂以聞思安住正念而修,即能現行故。此論具有殊勝應通達義,謂大師以一切相智性現前觀見,而分趣彼之道十法爲八分位,于此叁種佛母所說而爲所诠作抉擇故。彼八現觀次第非于任何補特伽羅皆能圓滿領受,非余外道及聲緣等所領受故。
初二句頌顯所诠體,次後一句說其差別,其次叁句宣說究竟所爲,最後二句說所爲義,其中關聯依義推知。
【釋】
一切相智性者,即佛之道,殷重標示一切現觀。世尊以叁示導隨順教導一切衆生,凡于叁種佛母所說所诠,而由方便及以方便成辦之理顯示能诠所诠之關聯者,非余外道及此相違諸離欲等,未曾修習一切諸法無我者,以生聞所成等慧次第所能領受。唯諸菩薩能于圓滿成辦自他二利無所依賴而自趣行者,最極明了之所領受。以此所殖習氣而生念智,以《般若波羅蜜多經》義八種現觀自性,修習菩提心及施等正行,無余善置其中;次于通達法界遍行爲性相之極喜地等,由證彼等次第,于一切相能作現證。所言此者,即是所爲之所爲究竟所求,菩提心及正行等爲性相之般若波羅蜜多之義,諸所化機于彼能易通達者,即是造論之所爲也。
【疏】
庚叁 釋 分叁
辛一 所爲
辛二 究竟所爲
辛叁 所诠
今初,造此論者有所爲義,《現觀》正所化機能易通達母經義者,即是造此論之所爲故。何者易通達耶?謂于《般若波羅蜜多經》之義,依菩提心及正行等十法性相,所分八種現觀次第是也。
辛二 究竟所爲
所爲之所爲者,究竟所求之義,即是究竟所爲。非無究竟所爲,謂若依此所爲,于通達法界遍行一切有法爲性相之極喜地等,由證彼等次第,所有現觀次第之一切相能作現證,能得如是果故。
實現究竟所爲之方便何耶?謂于念智之中善安置已,次當能作現證也。安置何等耶?謂即所有無余《般若波羅蜜多經》義,菩提心及施等能表相智十法,即彼所攝正行所依發心,及修彼行之正修諸行,並所得果等。此複即是八品主要之所抉擇八種現觀自性。念智差別雲何?謂即于所聞義理善思惟,次隨所欲能引定智最極明了之所領受,以此所殖習氣而生之念。
是誰先以聞思作領受已,次當能作究竟現證耶?唯諸菩薩能于圓滿成辦自他二利如是之道,決定趣入他不能引,無所依賴而自發趣起行者,方能領受。此等亦是善破許于第叁品之主要抉擇爲聲緣自相續中之體智也。
辛叁 所诠
凡于叁種佛母…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 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賈曹達瑪仁欽 著)》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