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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 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賈曹達瑪仁欽 著)▪P64

  ..續本文上一頁現之中定趣之理亦不示現,其所得之究竟長壽與究竟廣大受用等者,??】當知是許作業失壞、未作業而會遇之業果至極顛倒之論。

  又有說“佛相續所攝有爲功德少分亦無”者,當知是許心盡法盡之余顛倒宗。彼等所許“佛二色身非真佛”者,當知亦已破訖。有于彼之依據,引世尊說“若以色見我”等而爲教證者,乃心不正直住。作如是說者,汝豈非許非爲佛耶?是故應知即是以佛之智爲施設處而安立爲色身,絲毫無有色質所攝極微積聚之體也。

  【釋】

  初自性身者,頌曰:能仁自性身 得諸無漏法 一切種清淨 彼自性爲相

  能仁佛世尊之自性身者,即是念住等智自性出世間之無漏法界體性,于一切種清淨諸垢忽爾之性,及彼遠離自性爲相者,彼等自之體性無生體性者也。此以無造作義出世間道能得,非所作故,是由如幻心識通達一切諸法而得也。

  爲顯其余叁身勝義法性之體,如其正世俗中顯現而作勝解差別,而安立爲佛與菩薩、聲聞等之行境故,雖宗有雲“遠離于遠離,許爲不異性”故與彼不異,然當安立爲異。

  辛二 支分義 分四

  壬一 自性身 壬二 智法身 壬叁 圓滿受用身 壬四 殊勝化身

  初中分叁 癸一 承接 癸二 頌 癸叁 釋

  今初,四身之初自性身者。

  癸二 頌

  能仁之自性身者,是由叁種勝法之所差別,謂相應殊勝,證得念住等二十一聚諸無漏法;遠離殊勝,二障並其習氣一切種清淨;體性殊勝,是以彼等無漏智之自性谛實空爲相,具二清淨之身故。經雲:“須菩提,無漏諸法如夢,不與實法相應,無實諸法而爲自性之相空,于一切種皆悉清淨。彼等一切自性唯一之相即是無相,當知此即如來應供正等覺是。”

  癸叁 釋 分二 子一 正釋 子二 安立有法叁身異于法性身之所爲

  今初,能仁佛世尊之自性身者,乃由叁種勝法而爲差別,謂以相應殊勝,念住等無漏智自性,出世間之無漏法界體性爲差別故。遠離殊勝,于一切種清淨遠離二障並其習氣故。二障可由對治令其永盡,以諸垢是忽爾之性故。

  此是體性殊勝勝義無生體性,勝義遠離自性爲相之無漏智者,即是彼等之真實自性之體性故。無以因緣新所生者,乃以無有因緣造作義故。非唯世間道等任何方便皆可獲得,乃以出世間道能得,而非唯世間道與緣所作故爲廣大方便之所莊嚴,及由現證空性之如幻心識,通達一切諸法離戲而獲得故。

  子二 安立有法叁身異于法性身之所爲

  其余有法之叁身,與自性身非爲異體,以是勝義谛實空法性爲體之身故。與彼體雖不異,然于此叁當安立爲相異,以與彼體雖不相異,然而如其正世俗中此等現爲不同,所作各異勝解而行建立及差別故。

  安立叁者互異有其所爲,爲顯是依唯佛自內現量行境,及是菩薩、聲聞等之行境安立爲異而令通達故。與自性身非爲異體,以大車宗有雲“除了知爲空,余少分亦無。何以故?遠離谛實成就于已遠離谛實成就之空性依處,許爲體性不異之性”故。許二色身不能如所顯現作義功能,而爲倒世俗者,皆因無緣得見此等無垢釋論也。

  【釋】

  如是宣說第一身已,第二法身無戲論智之自性,無漏念住等之體性。頌曰:

  順菩提分法 無量及解脫 九次第等至 十遍處自體

  最爲殊勝處 差別有八種 無诤與願智 神通無礙解

  四一切清淨 十自在十力 四種無所畏 及叁種不護

  並叁種念住 無忘失法性 永害諸隨眠 大悲諸衆生

  唯佛不共法 說有十八種 及一切相智 說名爲法身

  壬二 智法身 分叁 癸一 正文義 癸二 述其差別 癸叁 于彼斷诤

  初中分叁 子一 開示智法身異于叁身 子二 破許不異 子叁 于許爲異斷诤

  初中分叁 醜一 承接 醜二 頌 醜叁 釋

  今初,如是宣說第一身已,第二智慧法身勝義無戲論智之自性,無漏念住等之體性。

  醜二 頌

  智法身有二十一聚差別,謂于順菩提分乃至一切相智、道智及體智等究竟智者,即說名爲智法身故。

  經雲:“叁十七種菩提分法乃至道智性、一切智性者,須菩提,彼等即是一切無漏之法。”

  【釋】

  從念住等乃至八聖道支之諸菩提分。如前慈等無量之諸梵住。內有色與非有色想觀外諸色爲二,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爲一,空、識、無所有、非想非非想處爲四,及滅受想之一,如是之八解脫。色界四禅、無色之四種等至與滅定,爲九次第等至。地、水、火、風、青、黃、赤、白、空、識之十遍處。內有色無色想者,各各觀外多少行相諸色,勝知彼等之四種;唯諸無色想者,勝而觀彼青、黃、赤、白之四種,如是爲八勝處。根除他相續中所攝煩惱怨敵相續之叁摩地者,無诤。真實離一切相,滅貪除疑之願已成就故,乃至盡其輪回、解脫之位隨轉之願智。前說之六神通、四無礙解。所依、所緣、心、智遍淨之四清淨。于壽、心、資具、業、生、勝解、願、神變、智與法自在之十自在。前說之十力、四無畏。如來之身、語、意所行周遍清淨,于此無有由恐他知顛倒所行而念“當作覆藏”之心者,叁不護。于說法樂聞、不樂聞與俱者,如其次第于彼離貪、瞋與俱二,唯住舍念相應之叁種念住。于作有情義利恒不越時爲相之無忘失法性。已斷煩惱所知障之種子隨眠故,真正滅諸習氣。饒益一切衆生之意樂,于諸衆生之大悲性。十八佛不共法。及一切相智性也。“及”字所攝前所說之道智性等亦是。

  醜叁 釋 分二 寅一 分類 寅二 安立彼等爲智法身

  今初,從念住等乃至八聖道支之順菩提分者,合爲一聚。如前慈等四種無量之諸梵住,合爲一聚。

  第叁聚者,內之自瑜伽師住有色想,與住非有色之唯名四蘊想者,觀外諸色不淨爲二種。最後于所顯現一切諸色,皆作淨妙一味勝解者,爲淨解脫身作現證,具足證已而住之一種也。由初二種已先于欲界色離貪,而更緣彼而修者,以未獲得隨欲自在,爲得彼故。

  叁解脫者,以初二種修習不淨而令相續劣弱者,爲贊揚故,及爲觀察初二解脫成不成就故,若雖作意淨色都不起貪,即是初二解脫成就。空等四種無色解脫者,是爲解脫味障及令彼成極遠性故。爲欲解脫粗分受想之障,是滅受想之一種,如是即爲八解脫也。

  《對法集論》說,初二解脫亦依極邊第四靜慮。《俱舍》則雲:“八解脫初二,不淨二靜慮。”若已承許前者,亦非即不容許後者也。

  第四聚者,謂色界等之九次第等至。

  第五聚之遍處分二: 卯一 正說 卯二 解脫、勝處與遍處之差別

  今初,體性謂即緣十法之定慧並其相應眷屬。差別分爲緣地等四大種、青等四種所造與空、識之二種遍處。心之所依,初八種依第四靜慮,後二依于空、識也。

  修習之理者,若先已作練修串習,則僅略見殊勝所緣,即能獲得彼遍處定。新生起者,謂以無垢淨水滿器,于大樹前或精舍等隨順處所,以油質堅實木段圍堆積起,開一量可一搩四指小孔,于中燃火,令下爲薪、上爲煙、中間爲火。其余方向風可到處則開小窗、牆孔。用色彩作青、黃、赤、白爲所緣依。瓶中置以燈燭,開孔使不甚大,令光照牆所現圓光能長時住。又以毛氈氆氇等物覆牆,開孔量可一搩四指作觀望境。所緣依處作畢,即依靜慮,唯緣各各之名,而念“地地水水”等數數串習。如是修已,若能隨其所欲而以地水等增廣遍覆,亦能收攝等時,即是成就。若時現起水中有泡、火滅墮下等相,不能隨欲增廣者,則未成就。未說地遍處相者,以其易解故,並非無也。若現鹽堿地等者,是未成就之相。能隨所欲使令平滑卷曲等而增廣者,成就之相也。

  如是修之力用者,謂以八種有色所緣成就變化、轉變神足,依空遍處能于空中往來,依識遍處則能成就斷除煩惱、四無礙解等功德也。

  此等遍處于十二處唯立其四,謂色處中立四顯色,于觸處中立四大種,于法處中立空,于意處中立識也。遍處名義者,遍者令遍一切、極令增廣之義。此等之總建立後當說之,余者易解。

  何故十種之余不立遍處耶?謂遍處者令普周遍之義,其余不能令普遍故。若于何處有彼同類,即能以彼遍于彼處;器界色中無有五根同類故,于色界色無有香味類故,聲無同類相續而不能令增廣普遍故,不立遍處也。

  卯二 解脫、勝處與遍處之差別

  能生解脫、勝處與遍處之因者,即彼前前。能令清淨之方便者,即是後後。故應了知勝、遍處者,即是令諸解脫能得清淨之殊勝道。

  若爲練修解脫所緣而修勝處,則于有色解脫說爲能淨勝處者,何以不于無色解脫而說?以色難勝故,若勝彼者,亦能獲得自在勝無色故。

  解脫能于少分自性色等作余變化色相勝解,勝處則由能自在門勝于前者。總于有以大勝小、以具大力而勝小力、先所顯現勝令不現、如斷煩惱由破而勝、如主于仆能得自在而以自在勝之五種勝中,此勝處者是屬第叁及第五所攝之勝。

  第六聚者,內瑜伽師自作色想與無色想者,各各于其一一皆觀色少與多之好醜勝劣行相外色,于勝彼等色已而以奢摩他知,以毗缽舍那而觀者,是于形色之四種勝處。唯諸內無色想者,能勝彼等青、黃、赤、白諸顯色已而知而觀之四種也。初四種者是從初二解脫之因而生,後四種者則從淨解脫因而生,如是等雲雲。

  于後四種如經說雲:“內無色想而觀外色爲青、青色、顯現如青、放青色光,譬如胡麻花,或婆羅尼斯境內之好布,爲青、青色、顯現如青、放青色光;如是內無色想而觀外色爲青、青色、顯現如青、放青色光,勝彼等色而知,勝已而觀,如是想者,即是第五勝處。”如是亦于黃布配以豬牙皂花,赤色配壇中之雜巴嘎花,白色則配金星而說余叁。其中“青”是略示,“青色”者是俱生,“顯現如青”者是和合生,“放青色光”者是于二者有光明也。花者是俱生喻,布者是和合生喻。

  第七無诤叁摩地者,聲聞阿羅漢等若至聚落等中,唯是不作他相續之欲界修所斷惑之所緣緣;而諸如來無诤叁摩地之威力,非僅不作煩惱生起之所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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