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现之中定趣之理亦不示现,其所得之究竟长寿与究竟广大受用等者,??】当知是许作业失坏、未作业而会遇之业果至极颠倒之论。
又有说“佛相续所摄有为功德少分亦无”者,当知是许心尽法尽之余颠倒宗。彼等所许“佛二色身非真佛”者,当知亦已破讫。有于彼之依据,引世尊说“若以色见我”等而为教证者,乃心不正直住。作如是说者,汝岂非许非为佛耶?是故应知即是以佛之智为施设处而安立为色身,丝毫无有色质所摄极微积聚之体也。
【释】
初自性身者,颂曰:能仁自性身 得诸无漏法 一切种清净 彼自性为相
能仁佛世尊之自性身者,即是念住等智自性出世间之无漏法界体性,于一切种清净诸垢忽尔之性,及彼远离自性为相者,彼等自之体性无生体性者也。此以无造作义出世间道能得,非所作故,是由如幻心识通达一切诸法而得也。
为显其余三身胜义法性之体,如其正世俗中显现而作胜解差别,而安立为佛与菩萨、声闻等之行境故,虽宗有云“远离于远离,许为不异性”故与彼不异,然当安立为异。
辛二 支分义 分四
壬一 自性身 壬二 智法身 壬三 圆满受用身 壬四 殊胜化身
初中分三 癸一 承接 癸二 颂 癸三 释
今初,四身之初自性身者。
癸二 颂
能仁之自性身者,是由三种胜法之所差别,谓相应殊胜,证得念住等二十一聚诸无漏法;远离殊胜,二障并其习气一切种清净;体性殊胜,是以彼等无漏智之自性谛实空为相,具二清净之身故。经云:“须菩提,无漏诸法如梦,不与实法相应,无实诸法而为自性之相空,于一切种皆悉清净。彼等一切自性唯一之相即是无相,当知此即如来应供正等觉是。”
癸三 释 分二 子一 正释 子二 安立有法三身异于法性身之所为
今初,能仁佛世尊之自性身者,乃由三种胜法而为差别,谓以相应殊胜,念住等无漏智自性,出世间之无漏法界体性为差别故。远离殊胜,于一切种清净远离二障并其习气故。二障可由对治令其永尽,以诸垢是忽尔之性故。
此是体性殊胜胜义无生体性,胜义远离自性为相之无漏智者,即是彼等之真实自性之体性故。无以因缘新所生者,乃以无有因缘造作义故。非唯世间道等任何方便皆可获得,乃以出世间道能得,而非唯世间道与缘所作故为广大方便之所庄严,及由现证空性之如幻心识,通达一切诸法离戏而获得故。
子二 安立有法三身异于法性身之所为
其余有法之三身,与自性身非为异体,以是胜义谛实空法性为体之身故。与彼体虽不异,然于此三当安立为相异,以与彼体虽不相异,然而如其正世俗中此等现为不同,所作各异胜解而行建立及差别故。
安立三者互异有其所为,为显是依唯佛自内现量行境,及是菩萨、声闻等之行境安立为异而令通达故。与自性身非为异体,以大车宗有云“除了知为空,余少分亦无。何以故?远离谛实成就于已远离谛实成就之空性依处,许为体性不异之性”故。许二色身不能如所显现作义功能,而为倒世俗者,皆因无缘得见此等无垢释论也。
【释】
如是宣说第一身已,第二法身无戏论智之自性,无漏念住等之体性。颂曰:
顺菩提分法 无量及解脱 九次第等至 十遍处自体
最为殊胜处 差别有八种 无诤与愿智 神通无碍解
四一切清净 十自在十力 四种无所畏 及三种不护
并三种念住 无忘失法性 永害诸随眠 大悲诸众生
唯佛不共法 说有十八种 及一切相智 说名为法身
壬二 智法身 分三 癸一 正文义 癸二 述其差别 癸三 于彼断诤
初中分三 子一 开示智法身异于三身 子二 破许不异 子三 于许为异断诤
初中分三 丑一 承接 丑二 颂 丑三 释
今初,如是宣说第一身已,第二智慧法身胜义无戏论智之自性,无漏念住等之体性。
丑二 颂
智法身有二十一聚差别,谓于顺菩提分乃至一切相智、道智及体智等究竟智者,即说名为智法身故。
经云:“三十七种菩提分法乃至道智性、一切智性者,须菩提,彼等即是一切无漏之法。”
【释】
从念住等乃至八圣道支之诸菩提分。如前慈等无量之诸梵住。内有色与非有色想观外诸色为二,净解脱身作证具足住为一,空、识、无所有、非想非非想处为四,及灭受想之一,如是之八解脱。色界四禅、无色之四种等至与灭定,为九次第等至。地、水、火、风、青、黄、赤、白、空、识之十遍处。内有色无色想者,各各观外多少行相诸色,胜知彼等之四种;唯诸无色想者,胜而观彼青、黄、赤、白之四种,如是为八胜处。根除他相续中所摄烦恼怨敌相续之三摩地者,无诤。真实离一切相,灭贪除疑之愿已成就故,乃至尽其轮回、解脱之位随转之愿智。前说之六神通、四无碍解。所依、所缘、心、智遍净之四清净。于寿、心、资具、业、生、胜解、愿、神变、智与法自在之十自在。前说之十力、四无畏。如来之身、语、意所行周遍清净,于此无有由恐他知颠倒所行而念“当作覆藏”之心者,三不护。于说法乐闻、不乐闻与俱者,如其次第于彼离贪、瞋与俱二,唯住舍念相应之三种念住。于作有情义利恒不越时为相之无忘失法性。已断烦恼所知障之种子随眠故,真正灭诸习气。饶益一切众生之意乐,于诸众生之大悲性。十八佛不共法。及一切相智性也。“及”字所摄前所说之道智性等亦是。
丑三 释 分二 寅一 分类 寅二 安立彼等为智法身
今初,从念住等乃至八圣道支之顺菩提分者,合为一聚。如前慈等四种无量之诸梵住,合为一聚。
第三聚者,内之自瑜伽师住有色想,与住非有色之唯名四蕴想者,观外诸色不净为二种。最后于所显现一切诸色,皆作净妙一味胜解者,为净解脱身作现证,具足证已而住之一种也。由初二种已先于欲界色离贪,而更缘彼而修者,以未获得随欲自在,为得彼故。
三解脱者,以初二种修习不净而令相续劣弱者,为赞扬故,及为观察初二解脱成不成就故,若虽作意净色都不起贪,即是初二解脱成就。空等四种无色解脱者,是为解脱味障及令彼成极远性故。为欲解脱粗分受想之障,是灭受想之一种,如是即为八解脱也。
《对法集论》说,初二解脱亦依极边第四静虑。《俱舍》则云:“八解脫初二,不净二静虑。”若已承许前者,亦非即不容许后者也。
第四聚者,谓色界等之九次第等至。
第五聚之遍处分二: 卯一 正说 卯二 解脱、胜处与遍处之差别
今初,体性谓即缘十法之定慧并其相应眷属。差别分为缘地等四大种、青等四种所造与空、识之二种遍处。心之所依,初八种依第四静虑,后二依于空、识也。
修习之理者,若先已作练修串习,则仅略见殊胜所缘,即能获得彼遍处定。新生起者,谓以无垢净水满器,于大树前或精舍等随顺处所,以油质坚实木段围堆积起,开一量可一搩四指小孔,于中燃火,令下为薪、上为烟、中间为火。其余方向风可到处则开小窗、墙孔。用色彩作青、黄、赤、白为所缘依。瓶中置以灯烛,开孔使不甚大,令光照墙所现圆光能长时住。又以毛毡氆氇等物覆墙,开孔量可一搩四指作观望境。所缘依处作毕,即依静虑,唯缘各各之名,而念“地地水水”等数数串习。如是修已,若能随其所欲而以地水等增广遍覆,亦能收摄等时,即是成就。若时现起水中有泡、火灭堕下等相,不能随欲增广者,则未成就。未说地遍处相者,以其易解故,并非无也。若现盐碱地等者,是未成就之相。能随所欲使令平滑卷曲等而增广者,成就之相也。
如是修之力用者,谓以八种有色所缘成就变化、转变神足,依空遍处能于空中往来,依识遍处则能成就断除烦恼、四无碍解等功德也。
此等遍处于十二处唯立其四,谓色处中立四显色,于触处中立四大种,于法处中立空,于意处中立识也。遍处名义者,遍者令遍一切、极令增广之义。此等之总建立后当说之,余者易解。
何故十种之余不立遍处耶?谓遍处者令普周遍之义,其余不能令普遍故。若于何处有彼同类,即能以彼遍于彼处;器界色中无有五根同类故,于色界色无有香味类故,声无同类相续而不能令增广普遍故,不立遍处也。
卯二 解脱、胜处与遍处之差别
能生解脱、胜处与遍处之因者,即彼前前。能令清净之方便者,即是后后。故应了知胜、遍处者,即是令诸解脱能得清净之殊胜道。
若为练修解脱所缘而修胜处,则于有色解脱说为能净胜处者,何以不于无色解脱而说?以色难胜故,若胜彼者,亦能获得自在胜无色故。
解脱能于少分自性色等作余变化色相胜解,胜处则由能自在门胜于前者。总于有以大胜小、以具大力而胜小力、先所显现胜令不现、如断烦恼由破而胜、如主于仆能得自在而以自在胜之五种胜中,此胜处者是属第三及第五所摄之胜。
第六聚者,内瑜伽师自作色想与无色想者,各各于其一一皆观色少与多之好丑胜劣行相外色,于胜彼等色已而以奢摩他知,以毗钵舍那而观者,是于形色之四种胜处。唯诸内无色想者,能胜彼等青、黄、赤、白诸显色已而知而观之四种也。初四种者是从初二解脱之因而生,后四种者则从净解脱因而生,如是等云云。
于后四种如经说云:“内无色想而观外色为青、青色、显现如青、放青色光,譬如胡麻花,或婆罗尼斯境内之好布,为青、青色、显现如青、放青色光;如是内无色想而观外色为青、青色、显现如青、放青色光,胜彼等色而知,胜已而观,如是想者,即是第五胜处。”如是亦于黄布配以猪牙皂花,赤色配坛中之杂巴嘎花,白色则配金星而说余三。其中“青”是略示,“青色”者是俱生,“显现如青”者是和合生,“放青色光”者是于二者有光明也。花者是俱生喻,布者是和合生喻。
第七无诤三摩地者,声闻阿罗汉等若至聚落等中,唯是不作他相续之欲界修所断惑之所缘缘;而诸如来无诤三摩地之威力,非仅不作烦恼生起之所缘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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