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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明學 第六章 量與非量

  第六章 量與非量

  乙五 量與非量 【量與非量表】

  

  以心境對觀,所量是境,而能量者爲心,故心識差別可分爲二:

  丙一 量識(量心)

  丙二 非量識(非量心) 初中分二

   丁一 性相

   丁二 分類

  今初

  新證不欺诳 了別相爲量

  現量離分別 有分別比量

  量 (量識)

  謂新證不欺诳之了別,是其性相。

  如《釋量論》中說:“量謂無欺智”、“顯不知義爾。”

  事相 如:緣青色新證不欺诳之眼根量識。

   聲無常新生通達之比量。

  量應是新起通達之心,故雲“新證”,即新生通達也。

  “新”指第一,最初之義,即生起認識之第一刹那,由此簡別“再決識”,以再決識是量生起後之心,即第二刹那以後,雖了達境,然非是新生也;

  現前識與比度識之第一刹那是量,其後相續不爲量。以彼等成分住分相同,與最初新證無有差別,僅是同于第一刹那已證悟之量。而于斷除增益處,其後相續無有新生,僅爲持續前之量果。而現前識與比度識其第一刹那時成住相異:有其成分與住分,成分時則爲直接生起斷除增益之用,次而安住,故其于第一刹那之時成住相異。而第二刹那等後相續能證之識,由非新證,故不安立爲量,由再決通達如前,而安立爲再決識也。

  “證”指通達,認定了知,即對自境之通達。如緣白色眼識等諸根量識,是于自境領受而爲通達,及比量者是依正因,而于自境通達,故此簡別“現而不定”以現而不定不能于境認定通達也。

  “不欺诳”,簡別顛倒識及思察意等非量之識。

  “了別”簡別“有色根”。如余宗有許眼根可成爲量,故爲除此故,顯示量識必是了別――心識,色法及有情,能诠聲皆不能成爲量識也。

  有部師許,凡是量,不皆是了別。以其承許有色根爲量,而五種有色根非是了別,以是色法故,故而不同。

  應成師許,量爲不欺诳,故非需新證,故彼宗許再決識,亦可爲量,故所許與他宗亦不同。

  

  丁二 分類 分二

   戊一 自性門

   戊二 差別門

  今初

  《釋量論》:“所量有二故 能量唯二種”。以所量有自相,共相,故能量亦爲二種:現量與比量。以現量了自相,比量了共相也。

  初中分二

  己一 現量

  己二 比量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類 初中分二

  辛一 此宗安立之性相

  辛二 余宗安立之性相

  今初

  離分別新證不欺诳之了別,是其性相。此爲隨理行經部宗安立也。

  事相 如:根現識之第一刹那。

  新證第一刹那指成事刹那,非是邊際刹那也。若是邊際刹那,則有過失,以凡夫不能通達微細無常也,刹那無常乃聖者所證悟也。

  當知無常有二:

  1、粗無常——事物之成住壞空

  2、細無常——事物之生住異滅,刹那生住異滅。

  其中“新證”簡別現識中再決識,以現識之性相亦爲“離分別不欺诳之了別”現量亦是現識,然是新生第一刹那之現識也。其“不欺诳”指對所現境不欺诳。

  

  辛二 余宗安立之性相

  1、唯識宗安立之性相:

  (1)量:由熏習所生新證不欺诳之了別,爲量之性相。

  (2)現量:離分別然由熏習所生新證不欺诳之了別,爲現量之性相。

  (3)現識:離分別然由熏習所生不欺诳之了別,爲現識之性相。

  2、應成派:

  (1)量:不欺诳之了別,爲量之性相。

  (2)現量:離分別不欺诳之了別,爲現量之性相。

  應成派許凡是現識皆是現量,故許再決識亦是量。

  

  此中如唯識師所許,衆生無始流轉至今,不悟境不離心,而皆執境離心有。如緣青色之眼識,所現之青色,依唯識師所許,非離心別有,乃由心識習氣熏習所致。故安立由此習氣熏習所生新證不欺诳之了別,是爲量之性相。故依唯識所觀,經部宗所安立量之性相,其量非爲真實,以執境離心有,不許是由習氣熏習所生故。

  而如目翳見空花,或見一月顯二月者,與此不同者,以非由習氣熏習所致,而是因暫時錯亂因緣下所生之顛倒識以及錯亂識,具此二種故。又如緣青色之根識現量,由是習氣熏習,爲新證不欺诳之了別,故許是量,然因熏習所現爲離心外之青色,故是錯亂識,以所現青色非離心而現爲離心之錯亂故。然非是顛倒識者,以現量與顛倒識是相違故。是故,唯識師承許現量亦有錯亂識,以現量與錯亂識有同分法故。

  

  庚二 分類

  四差別謂根 意自證瑜伽

  現量的差別有四種:

  辛一 根現量

  辛二 意現量

  辛叁 自證現量

  辛四 瑜伽現量

  今初

  依不共增上 有色根而生

  離分別新證 不欺诳了別

  是爲根現量 緣色等分五

  依自不共增上緣有色根而生,離分別新證不欺诳之了別,是根現量之性相。

  如:緣色法根現識之第一刹那心。

  根現量有五種:即緣色之根現量乃至緣觸之根現量。

  

  辛二 意現量

  意現量依自 增上緣意根

  離分別新證 不欺诳了別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意根而生,離分別新證不欺诳之了別,是其性相。

  如:他心通第一刹那心。

  意現量差別有六:即緣色之意現量至緣法之意現量。

  

  辛叁 自證現量

  離分別新證 不欺诳了別

  能持諸行相 是自證現量

  離分別新證不欺诳之能持行相,是自證現量之性相。

  如:緣色法自證現識第一刹那心。

  能持行相即簡別其它現量,以根現量等,皆以所取對境爲所緣,而此非如是故。

  

  辛四 瑜伽現量 分二

   壬一 性相

   壬二 分類

  今初

  依自增上緣 止觀雙運定

  聖相續新證 微細無常相

  或粗細無我 隨一了他智

  依自增上緣之止觀雙運叁摩地,聖者身中現前新證,微細無常及粗細補特伽羅無我隨一之了他智,是其性相。

  如:見道第一刹那心。

  

  瑜伽現量四 所證前叁種

  所依謂叁乘 道見修無學

  所緣如所有 及盡所有性

  

  壬二 分類 分四

   癸一 所證差別

   癸二 所依差別

   癸叁 道體性差別

   癸四 所緣境差別

  今初

  此瑜伽現量所證差別有叁種:

  1、現證微細無常之現量。

  2、現證粗分補特伽羅無我之現量。

  3、現證細分補特伽羅無我之現量。

  

  癸二 所依差別

  若約叁乘聖者而分爲:

  1、聲聞乘聖者之瑜伽現量。

  2、獨覺乘聖者之瑜伽現量。

  3、大乘聖者之瑜伽現量。

  

  癸叁 道體性差別

  瑜伽現量依道體性而分:

  1、見道之瑜伽現量。

  2、修道之瑜伽現量。

  3、無學道之瑜伽現量。

  

  癸四 所緣境差別

  所緣境可分爲

  1、緣如所有性之瑜伽現量。

  2、緣盡所有性之瑜伽現量。

  經部宗許,常法于現量無法直接顯現,故其許證之無我,非爲直接而證,而爲間接而證。以其證人無我之瑜伽現量,是證悟“補特伽羅我空之行相”,此“我空之行相”可爲現前直接證悟,以此“行相”是有爲法,而在此直接證悟“我空之行相”之同時,間接而證人無我。

  

  己二 比量 分叁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類

   庚叁 附述緣因心

  今初

  自所依正因 新證不欺诳

  著智爲比量

  謂由自所依正因,于自所量隱蔽事,新證不欺诳之著智,是其性相。

  “所依正因”者,正因即“是叁相之因”,謂正因必具足叁相。

  “所量隱蔽事”所量中分現前事與隱蔽事二種,現前事爲現量所通達,而隱蔽事則由比量通達。

  “著智”,即分別心之異名,由于分別心取境時,有堅著力量,故名著智。

  謂比量智既是依于正因,直接引起的有分別心,又是首先通達宗義的不錯誤心,是故說爲“新證不欺诳之著智”。

  故比量智不同于現量,直接感受而生,而是需要通過正因,故是分別,且爲如理合境之分別,由此正因推度而生第一刹那之認識,故比量是由依于正因,內心如理比度推度爲生也。

  

  自性言诠門

  庚二 分類

   辛一 自性門差別

   辛二 言诠門差別

  今初

  分叁爲事勢 極成及信許

  比量自性門可分叁種:

  即“事勢比量”,“極成比量”和“信許比量”。

  

  一、事勢比量

  依自事勢因 所量隱蔽事

  新生不欺诳 分別心爲量

  依自事勢正因,而于所量有余隱蔽事,新生不欺诳之分別心,是其性相。

  如由所作性爲因通達聲是無常之比量。

  

  二、極成比量(世許比量)

  依自極成因 名言安立境

  新生不欺诳 分別心爲量

  依自極成正因,以名言或樂于安立之境,新生不欺诳之分別心,是其性相。

  如:以“有分別境”爲因,而了知“懷兔可稱爲月”通達之比量。

  

  叁、信許比量

  依自信許因 于極隱蔽事

  新生不欺诳 分別心爲量

  依自信許正因,而于所量極隱蔽事,新生不欺诳之分別心,是其性相。

  如由以叁種觀察證實之言教爲因,通達“施感財富,戒感善趣”等言教,對自所說義,皆無欺诳之比量。

  叁觀察量者,謂現量、事勢比量、信許比量。謂于開示所見之現前事,與現量不違;開示所未見之隱蔽事,與事勢比量不違;開示所未見之極隱蔽事,與信許比量不違。

  

  辛二 言诠門差別

  言诠自他義 自義同比量

  可分爲“自義比量”“他義比量”兩種。

  

  壬一 自義比量(自利比量)

  依于自所依之正因而生,于自所隱蔽分,新證不欺诳之耽著了別,爲自義比量的性相。

  其“耽著了別”者,是示其爲分別識也,自義比量與比量同義。《集量論》雲:“叁相因見義”言“自義”者,謂自義比量。其定義,謂由具足叁相之因,觀見所欲比度之義”。即由因叁相,通達宗義之比量智故。

  

  壬二 他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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