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謂信所治。于業果等。不正信順。心不清淨爲性。能與懈怠。所依爲業”。
《成唯識論》:“于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爲性,能障淨信惰依爲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雜集論》:“不信者。謂愚癡分。于諸善法心不忍可。心不清淨。心不悕望爲體。懈怠所依爲業。懈怠所依者。由不信故無有方便加行樂欲”。
《顯揚聖教論》雲:“不信者:謂于有體、有德、有能,心不淨信爲體。障信爲業。乃至增長不信爲業。如經說。若人不住不淨信心;終無退失所有善法。”
戊十六 懈怠
懈怠心不勇 障正勤爲業
《俱舍論》雲:“怠謂懈怠?心不勇悍。”
《廣五蘊論》:“謂精進所治。于諸善品。心不勇進爲性。能障勤修衆善爲業”。
《成唯識論》:“于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爲性,能障精進增染爲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于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顯揚聖教論》:“懈怠者。謂耽著睡眠倚臥樂故怖畏升進自輕蔑故心不勉勵爲體。能障發起正勤爲業。乃至增長懈怠爲業。如經說若有懈怠必退正勤。乃至廣說”。
《大智度論》曰:“一切諸賊中,無過懈怠賊
《海慧請問經》雲:“有懈怠者,菩提遙遠最極遙遠。諸懈怠者,無有布施乃至無慧,諸懈怠者,無利他行。”《念住經》亦雲:“誰有諸煩惱,獨本謂懈怠,若有一懈怠,此無一切法。”若無精進,隨懈怠轉,一切白法悉當虧損,退失一切現時畢竟士夫義利。
戊十七 放逸
貪嗔癡懈怠 放逸縱蕩性
不斷惡修善 增惡損善業
《俱舍論》雲:“逸、謂放逸。不修諸善。”
《廣五蘊論》:“謂依貪嗔癡懈怠故。于諸煩惱。心不防護。于諸善品。不能修習爲性。不善增長。善法退失。所依爲業”。
《成唯識論》:于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爲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爲業,謂由懈怠及貪嗔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
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顯揚聖教論》:“放逸者。謂總貪嗔癡懈怠爲體。由依此故心不製正惡不善法及不修習彼對治法障不放逸爲業。乃至增長放逸爲業。如經說夫放逸者是生死迹。乃至廣說”。
《品類足論》雲:“放逸雲何?謂不修善法性。謂縱恣自逸,耽著欲境,不能檢束,因而惱亂,是名放逸隨煩惱。”
戊十八 失念
于善不明記 失念散亂業
《廣五蘊論》:“謂染汙念。于諸善法。不能明記爲性。染汙念者。謂煩惱俱。于善不明記者。謂于正教授。不能憶持義能與散亂所依爲業”。
《成唯識論》:于諸所緣不能明記爲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爲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雜集論》:“忘念者。煩惱相應念爲體。散亂所依爲業。不正知者。煩惱相應慧爲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所依爲業。不正知身語心行者。謂于往來等事不正觀察。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毀犯”。
《顯揚聖教論》:“失念者。謂于久所作所說所思若法若義染汙不記爲體。障不忘念爲業乃至增長失念爲業。如經說謂失念者無所能爲。乃至廣說。”
戊十九 散亂
散亂心流散 心亂障正定
《成唯識論》曰:“雲何散亂?于諸所緣。令心流蕩爲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爲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顯揚聖教論》:“心亂者。謂于所修善心不喜樂爲依止故馳散外緣爲體。能障等持爲業乃至增長心亂爲業。如經說若于五欲其心散亂流轉不息。乃至廣說”。
《成唯識論》:“于諸所緣令心流蕩爲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爲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雜集論》:“散亂者。謂貪嗔癡分心流散爲體。此複六種。謂自性散亂。外散亂。內散亂。相散亂。粗重散亂。作意散亂。
自性散亂者。謂五識身由彼自性于內靜定無功能故。
外散亂者。正修善時于五妙欲其心馳散。謂方便修聞等善法。舍彼所緣心外馳散處妙欲中。
內散亂者。正修善時沈掉味著。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
相散亂者。爲他歸信矯示修善。謂欲令他信己有德故現此相。由此因緣所修善法漸更退失。
粗重散亂者。依我我所執及我慢品粗重力故。修善法時于已生起所有諸受。起我我所及與我慢。執受間雜取相。謂由我執等粗重力故于已生起樂等受中。或執爲我。或執我所。或起我慢。由此所修善品永不清淨。執受者。謂初執著。間雜者。從此已後由此間雜諸心相續。取相者。謂即于此受數執異相。
作意散亂者。謂于余乘余定若依若入所有流散。謂依余乘或入余定。舍先所習發起散亂。當知能障離欲爲業。謂依隨煩惱性散亂說。”
掉舉與散亂
《菩提道次第略論釋》:“但流蕩與掉舉不同,流蕩不分善惡,如觀佛像爲所緣,而又念到供養等,流蕩即隨煩惱之散亂。掉舉,則專屬貪之一分。瞋癡等雖亦令心流蕩,但不常起,非叁摩地最大障礙。因貪煩惱流蕩爲掉舉,不因貪煩惱流蕩爲散亂。掉舉分粗細,均貪所攝,如緣佛像而流蕩於色聲香味觸等可愛境,久之乃覺,是粗分。若心住緣而又分一分,以緣可貪可樂境,是細分。藏中多犯二病:(一)不能分流散與掉舉,不分善與不善。一切流蕩謂即是掉舉,故主張無念,任何亦不分別。以爲如此,即可不生掉舉,而不知所見僅爲散亂。(二)不能分昏與沈,以昏昧爲沈。迨一入細沈,心仍住緣,便以爲已經得定,終身在細沈中過日而不自覺。
因細沈之相,在《聲聞地》等均未明言,經《修次》、《解深密》等,乃明言之。故過去大德均不能識。《修次》及《深密》中說,由昏生沈。《集論》中雖將沈說爲散亂,然彼中所說散亂,異門甚多。列沈爲散亂者,非指隨煩惱之散亂,以散亂有時亦由於善所緣而生,不定成染。例如眼耳等五根亦可生散亂,但不屬煩惱。《集論》列沈爲散亂,乃外散亂,由散亂之散亂,非隨煩惱之散亂。彼明明說,隨煩惱之散亂相,爲隨貪瞋癡而生,心於余流蕩爲相。如果隨叁毒轉之散亂即沈,則用一心專注所緣法,即可對治,而沈實須明顯精識方可對治。如僅用一心專注即可治沈,則修止何必定具住與明二殊勝,惟取住分足矣。故沈之爲散亂,不屬隨煩惱。然則掉舉是否隨煩惱之散亂攝。當知叁摩地掉舉雖由著於可愛色聲等境而流蕩,但以曾經串習境爲限。隨煩惱之散亂,則總可愛可貪之境,不問串習與未,是爲不同。”
戊二十 不正知
煩惱相應慧 不正知叁業
所觀境謬解 毀犯律行業
謂煩惱相應慧。能起不正身語意行爲性。違犯律行所依爲業。謂于去來等。不正觀察故。而不能知應作不應作。致犯律儀。
《成唯識論》:“于所觀境謬解爲性,能障正知毀犯爲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顯揚聖教論》:“不正知者。謂于身語意行不正了住染汙慧爲體。能障正知爲業。乃至增長不正知爲業。如經說有失念者住不正知。乃至廣說”。
《雜集論》雲:“不正知者:煩惱相應慧爲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所依爲業。不正知身語心行者:謂于往來等事,不正觀察。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毀犯。”
《大毗婆沙論》雲:“雲何不正知?答:非理所引慧。問:此中何故問少答多?謂不正知,唯染汙慧。非理所引慧,通染及不染。雲何知然?如業蘊說:諸意惡行,皆是非理所引意業。有是非理所引意業,非意惡行。謂一切有覆無記意業,及一分無覆無記意業。故知非理所引慧,名通染不染。答:此中非理所引慧者,應知唯攝諸染汙慧。所以者何?非理所引,略有二種。一者、世俗。二者、勝義。今說勝義非理所引,故知唯攝諸染汙慧。唯染汙法,名爲勝義非理所引。無覆無記,但由世俗得彼名故。”
丁六 不定四者
不定謂悔眠 尋伺二各二
悔眠尋伺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謂睡眠,惡作(直譯爲悔),尋(直譯爲分別),伺,此四種心所,可通善,不善,無記性故,名不定性,非正隨煩惱也,蓋于睡眠時,對叁寶信與不信,對善惡悔與不悔等皆可産生故, 悔眠尋伺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戊一 悔
惡作心悔性 障止不安穩
《廣五蘊論》:“雲何惡作。謂心變悔爲性。謂惡所作故名惡作。此惡作體非即變悔。由先惡所作。後起追悔故。此即以果從因爲目。故名惡作。譬如六觸處說爲先業。此有二位。謂善不善。于二位中。複各有二。若善位中。先不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亦是善。若先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即是善。若不善位。先不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亦不善。若先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是不善”。
《成唯識論》:“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爲性。障止爲業。此即于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所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顯揚聖教論》:“惡作者。謂于已作未作善不善事若染不染怅怏追變爲體,能障奢摩他爲業。乃至增長惡作爲業。如經說若懷追悔則不安隱”。
《瑜伽師地論》雲:“惡作者:謂因尋思親屬等故;心生追悔。謂我何緣離別親屬。何緣不往如是國土。何緣棄舍如是國土;來到于此,食如是食,飲如是飲,唯得如是衣服臥具病緣醫藥資身衆具。我本何緣少小出家;何不且待至年衰老。或因追念昔所曾經戲笑等事,便生悔恨。謂我何緣于應受用戲樂嚴具朋遊等時,違背宗親朋友等意,令其悲戀、涕淚、盈目、而強出家。由如是等種種因緣,生憂戀心,惡作追悔。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又于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雲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反作。除先追悔所生惡作,此惡作纏、猶未能舍;次後複生相續不斷憂戀之心,惡作追悔。此又一種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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