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增思、思性、思類、心行、意業、是謂思。雲何慮?答:諸慮、等慮、增慮、稱量籌度觀察,是謂慮。思慮何差別?答:思者業,慮者慧。是謂差別。
思擇力
《瑜伽師地論》雲:略于一切現法後法諸惡行中,深見過已;能正思擇,息諸惡行,修諸善行;名思擇力。
《瑜伽師地論》雲:略于一切現法後法諸惡行中,深見過已;能正思擇,息諸惡行,修諸善行;名思擇力。當知此力、能成二事。一者、能往人天善趣,二者、能往現法涅槃。
己五 作意
作意發悟心 持心所緣境
令心發悟爲性,于所緣境持心爲業,于所緣境持心者,謂即于此境數數引心,令心心法現前警動。
《成唯識論》:“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顯揚聖教論》:“如經中說。若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作意”。
《集論》雲:何等作意?謂發動心爲體;于所緣境,持心爲業。
具四遍一切 謂性地時俱
由于此五種,遍爲一切心王之眷屬而行(生起),故名遍行者,蓋此五種之任何一種若不具備,則于境之受用不圓滿故,謂若無受,則不能領受苦樂等,謂若無想,則不能安立名言等,謂若無思,則不能入(取)境,謂若無作意,則心不能趨向所緣境,謂若無觸,則不能生起苦樂等受故。
《成唯識論》:“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
此中具四一切者,此作意等五心所,遍于善等叁性而起,故雲一切性;遍于叁界九地【注叁】或有尋等叁地【注四】而起,故雲一切地;一切有心皆有,或自無始不斷,或緣一切之境,故雲一切時;定俱生,故雲一切俱。此五心所外,無一具如是四一切者,故唯立此五者而名爲遍行。
戊二 五別境者
言別境者。別緣諸境名爲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
五別境謂欲 勝解念定慧
緣別境所生 性不相離故
此五,一一于差別境輾轉決定,性不相離故。遍行心所之對,于一切之心不遍起。對于各各別別之境而起之心所也。例如向所樂之境,則欲之心所起,向決定之境,則勝解之心所起是也。
《成唯識論》:“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于所樂,唯起希望。或于決定,唯起印解。或于曾習,唯起憶念。或于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爲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
己一 欲
欲希望爲性 勤所依爲業
于所樂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謂于可愛樂事。希望爲性。愛樂事者。所謂可愛見聞等事。是願樂希求之義能與精進所依爲業。
依彼增上,能生精進之果,(如依信欲勤安)
《俱舍論》曰:“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顯揚聖教論》:“欲者。謂于所樂境希望爲體。勤依爲業。如經說欲爲一切諸法根本”。
欲與願樂,希求同義,蓋于彼事有希求之欲,則爲彼事,能精進勤奮故。
欲者,希向慕樂,莊嚴彼法,故名爲欲。謂凡所修習一切諸法,若無樂欲之心,事必不遂;若能樂欲,所願皆得,是爲欲如意足。(莊嚴彼法者,謂修希即心,令四念處身受心法之觀成就也。)
欲有正邪之分,邪欲者爲貪欲,正欲者爲善法欲。
邪欲——貪欲
言貪欲者,爲生苦之本。
引取順情之塵境而無厭,謂之貪欲,即貪愛世間之色欲財寶等而無厭也。
《瑜伽師地論》雲:雲何貪欲,謂于他所有、起己有欲樂,起染汙心,若于他所有起己有欲樂決定方便、及于彼究竟中、所有意樂。
《法蘊足論》雲:雲何貪欲?謂于諸欲境、起欲樂欣喜求趣希望;是名貪欲。有作是說:于諸欲境,諸貪等貪、乃至貪類貪生,總名貪欲。
《法界次第》曰:“引取心無厭足爲貪欲。”
《法華經譬喻品》曰:“諸苦所因,貪欲爲本,若滅貪欲,無所依止”
《雜阿含經》雲:佛言:若衆生所有苦生彼一切皆以欲爲本。
《增一經》雲:欲生諸煩惱,欲爲生苦本。”
《月上女經》曰:“有欲心者無解脫。”
正欲——善法欲
《瑜伽師地論》雲:當知此中一切法者:謂善法欲、清淨出家;爲證涅槃,先受持戒;由是漸次、乃至獲得究竟涅槃。是故宣說一切諸法、欲爲根本。
《瑜伽師地論》雲:雲何善法欲?謂如有一、或從佛所,或弟子所,聞正法已;獲得淨信。得淨信已;應如是學。在家煩擾;若居塵宇;出家閑曠,猶處虛空。是故我今應舍一切妻子眷屬財谷珍寶,于善說法毗奈耶中,正舍家法,趣于非家。既出家已;勤修正行,令得圓滿。于善法中,生如是欲;名善法欲。
欲即所謂發心,如雲:“一切修行始,爲糾正動機”及皈敬頌(我以所修諸資糧,爲利有情願成佛)等,皆爲發心,是爲欲也。
己二 勝解
勝解決定境 不可轉爲業
謂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
《廣五蘊論》:“決定境者。謂于五蘊等。如說。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炎。行如芭蕉。識如幻境。如是決定。或如諸法所住自相。謂即如是而生決定。言決定者即印持義。余無引轉爲業。此增勝故。余所不能引”。
如對一切有爲法勝解皆是無常,是獲得有爲皆無常之定解與深信,即于實事依自力而無疑惑。
《成唯識論》:“謂邪正等教理證力于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
《雜集論》:“勝解者。于決定事隨所決定印持爲體。不可引轉爲業。隨所決定印持者。謂是事必爾非余決了勝解。由勝解故所有勝緣不能引轉”。
定解法義,其因由聞思觀察修來。其量由止修而生。
己叁 念
念明記爲性 不散依爲業
謂執所緣行相,于慣習事。心不忘失。明記爲性。慣習事者。謂曾所習行。與不散亂所依爲業。
《雜集論》:“于串習事令心明記不忘爲體。不散亂爲業。串習事者。謂先所受。不散亂業者。由念于境明記憶故令心不散”。
《成唯識論》:“雲何爲念。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定依爲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于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有說心起必有念俱。能爲後時憶念因故。彼說非理。勿于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爲後時憶念因故”。
《瑜伽師地論》雲:此中念者:是不忘失,心明記憶,名之差別。自性者,是心所有法。訓詞者,追憶諸法,故名爲念。又隨所經事,隨其作意,由此能令明了記憶;故名爲念。
正念
《瑜伽師地論》雲:言正念者:不忘教授故。
《法蘊足論》雲:雲何正念?謂聖弟子,于苦思惟苦,乃至于道思惟道,無漏作意相應所有念,隨念,專念,憶念,不忘不失,不遺不漏,不失法性,心明記性;是名正念。
念根
《法蘊足論》雲:雲何念根?謂依出家遠離所生善法所起諸念、隨念、專念、憶念、不忘不失、不遺不漏、不失法性、心明記性,是名念根。複次學念,無學念,及一切善非學非無學念,皆名念根。
念力
五力之一。專念之力,能抗他之障礙,謂之念力。《遺教經》曰:“若念力堅強,雖入五欲賊中,不爲所害。”《普賢經》曰:“念力強故,得見我身。”
己四 定(叁摩地)
定心一境性 智所依爲業
謂于所觀事。心一境性。所觀事者。謂五蘊等。及無常苦空無我等。心一境者。是專注義。與智所依爲業。由心定故。如實了知。
《顯揚聖教論》:“等持者。謂于所觀境專住一緣爲體。令心不散智依爲業。如經說諸令心住與等住安住近住及定住不亂不散攝寂止等持心住一緣性”。
《成唯識論》:“雲何爲定。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爲性。智依爲業。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
叁摩地:譯曰定、等持、正定、一境性。心念定止故雲定,離掉舉故雲等,心不散亂故雲持。
《雜集論》雲:叁摩地者:于所觀事,令心專一,爲體;智所依止爲業。令心專一者:于一境界,令心不散故。智所依者:心處靜定,知如實故。
定止心于一境,不使散動,曰定。心性之作用也。有二類:
一、生得之散定,二、修得之禅定。生得之散定者,欲界之有情亦生之,與心相應而起,專注于所對之境之作用也。《俱舍論》稱爲叁摩地,以之爲大地法之一,唯識論譯爲定,以之爲五別境之一。修得之禅定者,爲色界無色界心地之作用,必勤行修習而得之者也。如叁學中之定學,六度中之禅定波羅蜜,即指修得之禅定。梵名叁摩地,譯言定,或等。等持者,平等保持心性之義也。是爲散定唯有心也。又有等至等引之二。
禅定:
梵語禅那,華譯爲禅定,略有二種:
一、世間禅,如色界無色界之四禅八定;
二、出世間禅,如叁乘行人所修之禅定。
禅與定。在外離一切相,叫做“禅”;在內心性不亂,叫做“定”。《六祖壇經》說:“外離相爲禅,內不亂爲定。”
己五 慧
慧簡擇爲性 斷疑惑爲業
謂于所觀事,由慧簡擇得決定故。
《雜集論》:“慧者。于所觀事擇法爲體。斷疑爲業。斷疑者。謂由慧擇法得決定故”。
《廣五蘊論》:“雲何慧。謂即于彼擇法爲性。或如理所引。或不如理所引。或俱非所引,即于彼者。謂所觀事。擇法者。謂于諸法自相共相由慧簡擇。得決定故。如理所引者。謂佛弟子。不如理所引者。謂諸外道。俱非所引者。謂余衆生。斷疑爲業。慧能簡擇。于諸法中。得決定故”。
《成唯識論》:“雲何爲慧。于所觀境簡擇爲性。斷疑爲業。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于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戊叁 善十一法
言善者。不造衆惡名之爲善,能感樂果,立之爲善。
差別者謂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舍,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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