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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明学 第二章 心王心所

  第二章 心王心所

  甲二 心之分类门有八:

  八门心心所 根识与意识

  自证他证分 七种心明法

  量非量分别 通达错乱识

  【注一:八门表】

  

  乙一 心王与心所

  乙二 根识与意识

  乙三 自证分与他证分

  乙四 七种心明

  乙五 量与非量

  乙六 分别与无分别

  乙七 通达心与非通达心

  乙八 错乱识与不错乱识

  今初【注二:心王与心所表】

  

  乙一 心王与心所 分三:

   丙一 心王

   丙二 心所

   丙三 心王心所差别 初中分二

   丁一 性相

   丁二 分类

  今初

  心王缘自境 主要了别相

  谓缘自境主要之了别,为心王之性相。

  于自境上有主要之自性与差别二相,心王为主要缘境之自性总体相,心所为缘差别相,如瓶,心王眼识缘时,是缘瓶相之了别,而其瓶之差别相,是为心所之了别。

  心王,心,意 ,识等同义。

  

  丁二 分类

  眼耳鼻舌身 意识共六种

  依于各自根 所生了别识

  

  自性门分六:

  戊一 眼识 戊二 耳识 戊三 鼻识

  戊四 舌识 戊五 身识 戊六 意识

  此依经部宗,心王分六,若是随教行唯识宗则划分为八,加入末那识及阿赖耶识也。

  

  戊一 眼识

  依眼缘色,了别为性。

  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有色眼根,能以自力得见之了别。

  如见白色之识

  

  戊二 耳识

  依耳缘声,了别为性。

  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有色耳根,能以自力得见之了别。

  如闻琴之声之识

  

  戊三 鼻识

  依鼻缘香,了别为性。

  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有色鼻根,能以自力得见之了别。

  如闻旃檀香之识

  

  戊四 舌识

  依舌缘味,了别为性。

  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有色舌根,能以自力得见之了别。

  如尝甘蔗味之识

  

  戊五 身识

  依身缘触,了别为性。

  依自不共增上缘之有色身根,能以自力得见之了别。

  如滑触

  

  戊六 意识

  依意缘法,了别为性。

  依自不共增上缘意根,能以自力得见之了别。

  如 明声无常之识

  

  当知此中由所依(六根)故。所缘(六尘)故,自性(了别)故, 建立于识。

  

  丙二 心所 分二

   丁一 释义

   丁二 分类

  今初:

  所缘差别相 眷属随心王

  谓依自力缘自境差别法之了别,是其性相。

  即缘自境随一差别法,复为自相应心王随一之眷属俱起之了别。

  一切心所缘境时,自为眷属皆有心王,故称为心所也,如臣民从属于君王。

  

  相应五义:

  体一心心所 相应义有五

  所依及所缘 行相时体等

  心王与成为彼眷属之心所,心王与心所,有部及随教行唯识派许为质异,经部等许为质同。

  谓心心所,五义平等,故说相应,一所依,二所缘,三行相,四时,五事,皆平等故,

  (1)所依——心王依何根生起,其眷属心所亦依彼根生起。如缘青色之心王眼识与其思心所,皆是依所依眼根生起,是为所依平等。

  (2)所缘——心王依何所缘境生起,其眷属心所亦依彼所缘生起。如缘青色之心王眼识与其思心所,皆是为缘青色所缘境生起,是为所缘平等。

  (3)行相——心王于何境现行相,其眷属心所亦于彼现其行相

  (4)时——谓心与心所,同生住异灭时故,心王生起之时,其眷属心所亦同时生起。

  (5)体——心王与心所,名义虽殊,而体实一,异体不生者, 一相应中,如心体一,诸心所法,各各亦尔,无两受等,共相应故。

  

  丁二 分类:

   戊一 五遍行

   戊二 五别境

   戊三 善十一

   戊四 根本烦恼六

   戊五 随烦恼二十

   戊六 不定四

  六门遍行五 别境善十一

  惑六随二十 不定法为四

  心所共五十一种, 分六门:

  戊一 五遍行

  分五:谓触,受,想,思,作意

  五遍行谓触 受想思作意

  

  己一 触

  三和合了别 受所依为业

  谓根境识三和合,了别为性,受所依为业。

  此诸和合心心法生故名为触,谓识生时所依诸根随顺生起苦乐等受变异行相,随此行相分别触生。

  《成唯识论》:“理谓识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触必由触有。若无触者心心所法应不和合触一境故”。

  分六:眼触乃至意触,此亦称六触身也。

  《显扬圣教论》:“谓三事和合分别为体受依为业如经说。有六触身。又说眼色为缘能起眼识。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触。又说触为受缘”。

  

  触食:四食之一。触对于六识顺情之境而资益心身者。如观剧而不觉饥。触即触对,谓六识所对色等诸尘,柔软细滑,冷暖等触,而生喜乐,俱能资益诸根,故名触食。又第六识触对可爱之境,而生喜乐,长养诸根,亦名触食。

  

  身触与心触

  身触:色法。所造触有十一种。又名触一分

  心触:心法。属于心所法之五遍行之一也。眼触乃至意触六种。

  

  触有二种业

  《杂集论》云:触有二种业。一、令诸有情,于所受用境界流转。二、与受作缘。令有情于境转者:依此为门,受用顺乐受等三种境界故。

  

  己二 受 分二

   庚一 释义

   庚二 分类

  今初

  受领纳为性 欢戚舍为业

  谓领纳是其性相,令心生爱欲取舍等为业。

  由根境识三和合之触而生受,领纳自境。由乐受而生和合取欲,苦受而生乖离舍欲,由此为业。

  《成唯识论》:“受能领纳顺违中境。令心等起欢戚舍相。无心起时无随一故”。

  《杂集论》:“谓由受故领纳种种净不净业所得异熟。若清净业受乐异熟。不清净业受苦异熟净不净业受不苦不乐异熟。”

  受与受蕴同义。

  

  庚二 分类 分三

   辛一 二分法

   辛二 三分法

   辛三 五分法

  分法二三五 二分身心受

  内外惑具离 而分有无漏

  今初

  二分法分身受,心受二种。

  身受与成为根识之受,外受同义,心受与成为意识之受,内受同义,。五识相应,名为身受。意识相应,名为心受。此复各分有二,谓具烦恼之受,离烦恼之受,前者与有漏受同义,后者与无漏受同义。

  

  辛二 三分法

  苦乐舍三种 生欲离合无

  三分法,谓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舍受)三种

  (1)苦受者,谓此生时,有乖离欲。

  (2)乐受者,谓此灭时,有和合欲。

  (3)舍受者,谓无二欲,无二欲者,谓无和合及乖离欲。

  其中凡苦乐随一皆为受,但凡不苦不乐,非皆为受者,不苦不乐 (舍),盖有舍受,十一善心所中之行舍,无量舍三种故。

  

  辛三 五分法

  心乐受为喜 心苦受为忧

  根识苦乐受 舍受通身心

  五分法,谓喜受,忧受,苦受,乐受,舍受五种

  (1)喜受:心(意识)上之乐受为喜。

  (2)忧受:心(意识)上之苦受为忧。

  (3)苦受:身上之苦,为五根识所感之苦受。

  (4)乐受:身上之乐,为五根识所感之乐受。

  (5)舍受:此通身心,不苦不乐之感受。

  

  受有二种业

  《杂集论》云:受有二种业。一、令诸有情,于所受用生果流转,二、与爱作缘。令有情于受用生果流转者:由此为依,受用种种可爱等业异熟故。与爱为缘者:希求与此和合等为门,诸爱生故。

  

  受品类差别

  《瑜伽师地论》云:又彼诸受自性所依染净品别,当知名受品类差别。有味受者:诸世间受。无味受者:诸出世受。依耽嗜受者:于妙五欲诸染污受。依出离受者:即是一切出离远离所生诸善定不定地俱行诸受。

  

  己三 想

  想谓能增胜 取境相为性

  想以取相为性。谓能增胜,取诸境相,增胜取者,谓胜力能取,如大力者,说名胜力,想与想蕴同义。

  想即想像,谓此心生时,于所缘之境,取其形象而作种种之想;

  《成唯识论》云: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齐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由此想故构画种种诸法像类,随所见闻觉知之义起诸言说,见闻觉知义者,眼所受是见义,耳所受是闻义,自然思构应如是,如是是觉义,自内所受是知义,诸言说者,谓诠辩义

  

  受想立蕴因缘

  《俱舍论》云:何缘世尊说余心所,总置行蕴;别分受想,为二蕴耶?

  颂曰:诤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诸心所法,受想别为蕴。

  论曰:诤根有二。谓著诸欲,及著诸见。此二、受想如其次第,为最胜因。味受力故;贪著诸欲。倒想力故;贪著诸见。又生死法,以受及想为最胜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轮回。由此二因及后当说次第因故,应知别立受想为蕴。其次第因,邻次当辩。

  

  己四 思

  思造作为性 能役心为业

  造作为其性相,思者,谓于功德过失,及以俱非,令心造作意业为性。

  《杂集论》:“于善不善无记品中役心为业,于心造作意业为体者,此辨其相;于善等品中役心为业者,此辩其业;以于所作善等法中发起心故”。

  《广五蕴论》:“此性若有。识攀缘用。即现在前。犹如磁石引铁令动。能推善不善无记心为业”。

  《成唯识论》:“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

  《显扬圣教论》云:思者:谓令心造作得失俱非意业为体。或为和合,或为别离,或为随与,或为贪爱,或为嗔恚,或为弃舍,或起寻伺,或复为起身语二业,或为染污,或为清净。行善不善非二为业。如经说:有六思身。又说:当知我说今六触处,即前世思所造故业。

  

  思食

  第六识相应之思心所,于可意境而生希望,意思资润,诸根增长。又思想饮食,令人不死。如小儿视梁上悬囊,及望梅止渴等。

  

  思与虑差别

  《发智论》云:云何思?答:诸思、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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