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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明學 第二章 心王心所

  第二章 心王心所

  甲二 心之分類門有八:

  八門心心所 根識與意識

  自證他證分 七種心明法

  量非量分別 通達錯亂識

  【注一:八門表】

  

  乙一 心王與心所

  乙二 根識與意識

  乙叁 自證分與他證分

  乙四 七種心明

  乙五 量與非量

  乙六 分別與無分別

  乙七 通達心與非通達心

  乙八 錯亂識與不錯亂識

  今初【注二:心王與心所表】

  

  乙一 心王與心所 分叁:

   丙一 心王

   丙二 心所

   丙叁 心王心所差別 初中分二

   丁一 性相

   丁二 分類

  今初

  心王緣自境 主要了別相

  謂緣自境主要之了別,爲心王之性相。

  于自境上有主要之自性與差別二相,心王爲主要緣境之自性總體相,心所爲緣差別相,如瓶,心王眼識緣時,是緣瓶相之了別,而其瓶之差別相,是爲心所之了別。

  心王,心,意 ,識等同義。

  

  丁二 分類

  眼耳鼻舌身 意識共六種

  依于各自根 所生了別識

  

  自性門分六:

  戊一 眼識 戊二 耳識 戊叁 鼻識

  戊四 舌識 戊五 身識 戊六 意識

  此依經部宗,心王分六,若是隨教行唯識宗則劃分爲八,加入末那識及阿賴耶識也。

  

  戊一 眼識

  依眼緣色,了別爲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眼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見白色之識

  

  戊二 耳識

  依耳緣聲,了別爲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耳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聞琴之聲之識

  

  戊叁 鼻識

  依鼻緣香,了別爲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鼻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聞旃檀香之識

  

  戊四 舌識

  依舌緣味,了別爲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舌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嘗甘蔗味之識

  

  戊五 身識

  依身緣觸,了別爲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身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滑觸

  

  戊六 意識

  依意緣法,了別爲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意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 明聲無常之識

  

  當知此中由所依(六根)故。所緣(六塵)故,自性(了別)故, 建立于識。

  

  丙二 心所 分二

   丁一 釋義

   丁二 分類

  今初:

  所緣差別相 眷屬隨心王

  謂依自力緣自境差別法之了別,是其性相。

  即緣自境隨一差別法,複爲自相應心王隨一之眷屬俱起之了別。

  一切心所緣境時,自爲眷屬皆有心王,故稱爲心所也,如臣民從屬于君王。

  

  相應五義:

  體一心心所 相應義有五

  所依及所緣 行相時體等

  心王與成爲彼眷屬之心所,心王與心所,有部及隨教行唯識派許爲質異,經部等許爲質同。

  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一所依,二所緣,叁行相,四時,五事,皆平等故,

  (1)所依——心王依何根生起,其眷屬心所亦依彼根生起。如緣青色之心王眼識與其思心所,皆是依所依眼根生起,是爲所依平等。

  (2)所緣——心王依何所緣境生起,其眷屬心所亦依彼所緣生起。如緣青色之心王眼識與其思心所,皆是爲緣青色所緣境生起,是爲所緣平等。

  (3)行相——心王于何境現行相,其眷屬心所亦于彼現其行相

  (4)時——謂心與心所,同生住異滅時故,心王生起之時,其眷屬心所亦同時生起。

  (5)體——心王與心所,名義雖殊,而體實一,異體不生者, 一相應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無兩受等,共相應故。

  

  丁二 分類:

   戊一 五遍行

   戊二 五別境

   戊叁 善十一

   戊四 根本煩惱六

   戊五 隨煩惱二十

   戊六 不定四

  六門遍行五 別境善十一

  惑六隨二十 不定法爲四

  心所共五十一種, 分六門:

  戊一 五遍行

  分五:謂觸,受,想,思,作意

  五遍行謂觸 受想思作意

  

  己一 觸

  叁和合了別 受所依爲業

  謂根境識叁和合,了別爲性,受所依爲業。

  此諸和合心心法生故名爲觸,謂識生時所依諸根隨順生起苦樂等受變異行相,隨此行相分別觸生。

  《成唯識論》:“理謂識起必有叁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分六:眼觸乃至意觸,此亦稱六觸身也。

  《顯揚聖教論》:“謂叁事和合分別爲體受依爲業如經說。有六觸身。又說眼色爲緣能起眼識。如是叁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觸。又說觸爲受緣”。

  

  觸食:四食之一。觸對于六識順情之境而資益心身者。如觀劇而不覺饑。觸即觸對,謂六識所對色等諸塵,柔軟細滑,冷暖等觸,而生喜樂,俱能資益諸根,故名觸食。又第六識觸對可愛之境,而生喜樂,長養諸根,亦名觸食。

  

  身觸與心觸

  身觸:色法。所造觸有十一種。又名觸一分

  心觸:心法。屬于心所法之五遍行之一也。眼觸乃至意觸六種。

  

  觸有二種業

  《雜集論》雲:觸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于所受用境界流轉。二、與受作緣。令有情于境轉者:依此爲門,受用順樂受等叁種境界故。

  

  己二 受 分二

   庚一 釋義

   庚二 分類

  今初

  受領納爲性 歡戚舍爲業

  謂領納是其性相,令心生愛欲取舍等爲業。

  由根境識叁和合之觸而生受,領納自境。由樂受而生和合取欲,苦受而生乖離舍欲,由此爲業。

  《成唯識論》:“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舍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雜集論》:“謂由受故領納種種淨不淨業所得異熟。若清淨業受樂異熟。不清淨業受苦異熟淨不淨業受不苦不樂異熟。”

  受與受蘊同義。

  

  庚二 分類 分叁

   辛一 二分法

   辛二 叁分法

   辛叁 五分法

  分法二叁五 二分身心受

  內外惑具離 而分有無漏

  今初

  二分法分身受,心受二種。

  身受與成爲根識之受,外受同義,心受與成爲意識之受,內受同義,。五識相應,名爲身受。意識相應,名爲心受。此複各分有二,謂具煩惱之受,離煩惱之受,前者與有漏受同義,後者與無漏受同義。

  

  辛二 叁分法

  苦樂舍叁種 生欲離合無

  叁分法,謂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舍受)叁種

  (1)苦受者,謂此生時,有乖離欲。

  (2)樂受者,謂此滅時,有和合欲。

  (3)舍受者,謂無二欲,無二欲者,謂無和合及乖離欲。

  其中凡苦樂隨一皆爲受,但凡不苦不樂,非皆爲受者,不苦不樂 (舍),蓋有舍受,十一善心所中之行舍,無量舍叁種故。

  

  辛叁 五分法

  心樂受爲喜 心苦受爲憂

  根識苦樂受 舍受通身心

  五分法,謂喜受,憂受,苦受,樂受,舍受五種

  (1)喜受:心(意識)上之樂受爲喜。

  (2)憂受:心(意識)上之苦受爲憂。

  (3)苦受:身上之苦,爲五根識所感之苦受。

  (4)樂受:身上之樂,爲五根識所感之樂受。

  (5)舍受:此通身心,不苦不樂之感受。

  

  受有二種業

  《雜集論》雲:受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于所受用生果流轉,二、與愛作緣。令有情于受用生果流轉者:由此爲依,受用種種可愛等業異熟故。與愛爲緣者:希求與此和合等爲門,諸愛生故。

  

  受品類差別

  《瑜伽師地論》雲:又彼諸受自性所依染淨品別,當知名受品類差別。有味受者:諸世間受。無味受者:諸出世受。依耽嗜受者:于妙五欲諸染汙受。依出離受者:即是一切出離遠離所生諸善定不定地俱行諸受。

  

  己叁 想

  想謂能增勝 取境相爲性

  想以取相爲性。謂能增勝,取諸境相,增勝取者,謂勝力能取,如大力者,說名勝力,想與想蘊同義。

  想即想像,謂此心生時,于所緣之境,取其形象而作種種之想;

  《成唯識論》雲:想、謂于境取像爲性。施設種種名言爲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由此想故構畫種種諸法像類,隨所見聞覺知之義起諸言說,見聞覺知義者,眼所受是見義,耳所受是聞義,自然思構應如是,如是是覺義,自內所受是知義,諸言說者,謂诠辯義

  

  受想立蘊因緣

  《俱舍論》雲:何緣世尊說余心所,總置行蘊;別分受想,爲二蘊耶?

  頌曰:诤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諸心所法,受想別爲蘊。

  論曰:诤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爲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爲最勝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回。由此二因及後當說次第因故,應知別立受想爲蘊。其次第因,鄰次當辯。

  

  己四 思

  思造作爲性 能役心爲業

  造作爲其性相,思者,謂于功德過失,及以俱非,令心造作意業爲性。

  《雜集論》:“于善不善無記品中役心爲業,于心造作意業爲體者,此辨其相;于善等品中役心爲業者,此辯其業;以于所作善等法中發起心故”。

  《廣五蘊論》:“此性若有。識攀緣用。即現在前。猶如磁石引鐵令動。能推善不善無記心爲業”。

  《成唯識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

  《顯揚聖教論》雲:思者:謂令心造作得失俱非意業爲體。或爲和合,或爲別離,或爲隨與,或爲貪愛,或爲嗔恚,或爲棄舍,或起尋伺,或複爲起身語二業,或爲染汙,或爲清淨。行善不善非二爲業。如經說:有六思身。又說:當知我說今六觸處,即前世思所造故業。

  

  思食

  第六識相應之思心所,于可意境而生希望,意思資潤,諸根增長。又思想飲食,令人不死。如小兒視梁上懸囊,及望梅止渴等。

  

  思與慮差別

  《發智論》雲:雲何思?答:諸思、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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