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他本身的特性,他的作用,這個叫能相,性即是可(所)相。他的內涵特性就是所謂的可相,我們藉此相的表示,得以了知此法是有的,而且是不同馀法的。我們從表相上去認知去了解這一法是存在的,而且他的存在跟其它的法是不相同的。不同馀法,也就是他有他的特性所以,凡是存在的,即不能不是有相的,我們講法就是現象就是存在的法,只要是存在的就一定有他的相『中論』說∶「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如果我們說有一種現象是看不出來的,沒有表相的沒有現象的,他說這樣子在一切處都不存在,沒有的,所以當我們認識一法和任何一個現象一定是存在的法,不存在的法就沒有相。
在常人的自性妄見中,于相及可相,不能了解爲緣起的,于是有執爲是一的。也有執爲是異的。
我們一般人那總是在自性見實有感裏面這種妄見之中,對于一切的相跟可相沒有辦法了解他是因緣和合的,是緣起的,所以常常執著什麼,執著在一或者是異,也就是說相及可相是一或者是相及可相是異,就會産生這個問題。相是現象,比如說我們五蘊來講,組合的人這個是相,那麼他的內涵他的五蘊各各有差別,如果我們不了解他是緣起的,那我們會生出什麼問題,如果裏面認爲有一個實在的我,那你就會分出什麼,這個五蘊跟那個我到底是一呢還是異呢,就會産生這一種觀念那。如果知道是緣起的就知道他無實性,那會不會認爲這個五蘊的和合的肉體以外還有一個實在的我跟他是同一的還是不一樣的是異的,有沒有這個問題,就沒有了,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執一者,以爲相與可相一體;執異者,以爲體性、形相各有自性,執著是一樣的,這個五蘊跟我是合一的,那麼不然就是說異,不一樣的,五蘊是五蘊他有他的自相,裏面有一個我,也有他自己的自相,那麼他的性相都不一樣,把它分開的,所以如勝論師執「實」是體,「德」是相。勝論師也是我們佛法中觀主要要破的對象,體是實在的,德是他的相,
這在佛法裏,批評的地方很多,『中論』「觀六種品」,和『十二門論』「觀有相無相門」、「觀一異門」等,都曾論評過。中觀絕對是破這個觀念的,本來,諸法是離相無可相,離可相無相的。本來就是他的真相,本來就是這樣子的,一切法離開他的表相就沒有相可得,所以你能認識的特性也沒有相。
如長颔、兩角等爲牛相,我們唯從此等相而知有牛,離此角等相外無別牛體,有牛也必定有此等牛相。
這是比喻了,牛我們都知道有兩只角麼,所以我們看到角也才體會到有牛的存在。那麼除啦離這個相以外其它你要找實在的牛也是不可得了,哪裏還有個牛的實體呢,所以真正看到牛,有這個牛的存在,就是因爲有牛的相,沒有這個相你沒有辦法分別他是牛。
所以,計執爲各別有性的,純粹是抽象的、割裂的。如果除啦這個相以外認爲還有一個實際的性,他是個個各有自性的是分開的,那這樣子其實是想象的了,把它割裂的了,分割的了,不是整體性的。
但相也不即是可相,以可相是緣起幻現的存在合一性,而在緣起和合所有的種種差別即是相。
迷惑那我們盡量就避開,這樣就沒有另外一個可相了,所謂的可相其實是緣起的幻現,跟這個相看起來是存在的合一性,而其實呢,在緣起的和合是千差萬別的,應該有他的種種相,所以這個本身即是相。
我們的認識,根識──感覺是依根而別別了知的,如眼見它的色相、形態,身觸它的堅軟冷暖,耳聽它的音聲等;是直見現前的,是僅見外表的,是各別的。
我們的根塵觸産生的認識,依我們根不同麼,所以他是各各了別不一樣的,眼睛看的是色相,一切形態,那麼身體所接觸的呢,是硬的軟的冷的熱的,耳朵聽的就是聲音的展現,這一切呢,都是當下直接現前的,但是這些都是只有外表的,所以是個別的。
在意識中,才獲得一整體的,有內容的「牛」的認識,于是乎有所謂相與可相。
我們剛剛講根塵觸,六根觸六塵産生六識麼,所以這些根他的分別是個別的,但是這些只是外表,在我們意識,第六意識中才會感覺到他是整體的,爲什麼?因爲意識是統合的。我眼睛看的耳朵聽的身體感觸的這些合起來整體的意識分別,才知道他是一只牛,他是整體的,那這樣就分出相根可相了。一一相是差別的,眼睛看的耳朵聽的身體觸的都不一樣,那是差別的,那個叫可相。好,合起來的意識總體的認識,那是合起來好象是一致的一體的,那這樣相跟可相呢,就分出來了是不是這樣子,整體的話叫做可相了,分別的就是各各的相,好象是一跟異麼是不是,整體的跟個別的,我們的六根,每一根是個別的,合起來意識的分別是整體的,這個才分出什麼,相跟可相。相是個跟一是差別的,可相是整體的,這樣知道意思吧。
無論在認識上,對象上,常人不能了達緣起,不是把它看成一體,便是相與可相的別立。
這裏有一個重點!我們要把握!知道緣起的話,只是因緣條件的組合,沒有實體性,但是如果我們今天有自性見,不能了達緣起,不管是從認識相或者是現象的當下,你不是把它看成是一體的,就是把它分成別離的,相與可相是一體的,還是相與可相是個別的,各有自性的,一定會産生這樣的問題,所以說自性見就是那樣的!此上所說因相而知性──可相,可相就是性了。相是外表的現象了,因爲外表的現象才能了解內在的性,這個叫可相,即約存在與樣相說。這些都要根據現實存在的一切現象,根據這個才分析他,是個別的相還是合起來一起的可相,內涵的性。
佛法中更有所謂「標相」,也是可以藉此而知性的,但這是依于比量的推比而知,相與可相間的關系,絕爲松懈。
標相他是有比量來的,推比而知的,而這樣來産生知道他的內在的性,那麼這樣子相跟可相就比較松懈沒有緊密的關系,因爲他是推想的類比的推想來的,比較不實際。
如見招牌知有酒店,但也有酒店而不置此招牌者。所以這一種推比的比量的,比較沒有那麼緊密了,我們看到招牌,哦,有某某店存在,但是有某某店也不一定有招牌,那這個就不是很確認的很一定的,不一定是這樣子。
又如見煙知火,煙爲火相,但無煙還是可以有火的。所以『智論』卷六十七說∶「如見煙知火,是火相而非火也」。
導師只是把這個重點把它提出來,邏輯也是這樣子,我們講因明邏輯也是這樣子,見煙而知火,那沒有煙就沒有火嗎,看到煙就一定要有火嗎,那個煙也許不是火的煙,水汽也可以有煙,所以這個就是要讓我們明白,用推比的用邏輯歸納的不見得正確。
所以【智論】卷六十七說:【如見煙知火,是火相而非火也】。
《大智度論》裏面就有談到這個問題,比如說我們看到煙知道有火,是火相而非火也,你感到有煙就知道有火,但是這個火是什麼火?觀念上認知的火,存在我們意念中的相,但並不是火的本身。
故約相對而分別說∶如以堅相而顯地性,可假說堅即是地的;只能在相對的分別上可以這樣講,不是絕對的,我們俗谛來講,一切法都是相對的,在相對的一個觀念上來講,用堅相來顯地性是可以的,所以說堅相是地,以煙爲火相,煙不即是火的。他只是相對的一個比喻,名言假立是可以的,但是不是絕對的,堅相一定是地嗎
看到煙一定是火嗎?相對的可以講,不是絕對的。所以在相與可相的不一不異中。有此似一似異的二者。不一不異,所以才顯出怎麼樣,似一似異,似是相似好象而已。
二、即事相與理性∶第一個是講性相,第二個是講事理。『智論』卷四十六說∶「若有爲法性,無爲法性,是非聲聞、辟支佛作,非佛、亦非馀人作」。
《大智度論》裏面就有談到,有爲法的法性跟無爲法的法性都不是聲聞的聖者或者是辟支佛或者是佛陀所造作的,也不是所有其它的人可以造作的。這就是我們在講的法性,不管是有爲法無爲法的法性,其實是一致的。
有爲法性即無常性,一切有爲法法爾如是;無爲法性即寂滅性。
導師是解釋了,什麼是有爲法的法性?就是無常性。這些有爲法的法性的無常性他是本來就這樣,法爾如是是本來就這樣。那麼,無爲法的法性是什麼?就是寂滅性。那麼這個寂滅性要從哪裏去看,還是從有爲法的現象去了達的,去了解的,所以有爲法的法性,無爲法的法性是相依相緣的,是可以講是都是一樣的,都是法爾如是這個是一樣的。
所以這裏就講,此有爲無爲的常遍法性,也可說藉相而知。今天沒有有爲法的無常,變化,遷流,我們能看出他的無常性嗎?那麼,沒有看到這個無常性,我們能體會到寂滅性嗎?所以注意喲!這個有爲法無爲法的常遍法性,也一樣是籍相而知,相就是一切存在的萬法,借助存在的現象,觀察他的無常性,從無常性體會到他的寂滅性,那這樣有爲法跟無爲法的法性是不是法爾如是都一樣,所以這個都一樣是藉相而知。
談到這裏,我想我們在上課的過程,每一次談到這個重點,我都會再叁的點出來,意思是不是都一樣,第一義谛要在哪裏體會,在世俗谛,寂滅法性要在哪裏了解,藉相而知。所以我們要體會涅槃性、寂滅性就在現象的當下,這一點很重要!所以我們今天如果不能在我們的生命生活中,時時刻刻的根塵觸中去了達他的無常、非實、如幻,你不從這裏下手,你如何體會到他的寂滅性,唯有從無常體會到他的寂滅性的時候,你才知道什麼叫法爾如是的法性。
如果了解這個法爾的寂滅性,回過頭來就知道什麼叫緣起的無常性,那這個無常性跟寂滅性是不一不異,那你就不會執著了,不會離現象而求一個另外的什麼存在,離相就無性,所以藉相知性,這個很重要的觀念,懂得這個的人那才有辦法在生活中,生命的活動中,每一個刹那每一個因緣中都有見法開悟解脫的機會,這個很重要哦!不然那我們總是厭離一切法,看到生滅的變化的我們就要逃避,我們要去追求那個什麼永恒的不…
《體方法師《中觀今論》講座 第八章 中觀之諸法實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