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認爲獄卒等(等烏駁狗)那些是真正的有情。而有部怎麼說呢?“薩婆多師,雖非有情,然是心外惡業所感,增上大種轉變所生,造色形顯量力差別”,有部認爲,雖然地獄裏的那些獄卒、狗等等不是真的有情,但是是心外的(不是唯心所顯的,是心以外)惡業所感的增上果、那些四大種轉變而生,生什麼?“造色”,能造是四大、所造就是色,這個所造的色,它的形色、顯色,它的身量,它的力量、氣力,都有差別。假使地獄有情的形色是瘦瘦的,獄卒的形色則是高大、很強悍的;地獄有情的顯色是黑窟窟的,而這些獄卒卻是紅紅的;他們的身量,地獄有情很瘦小,獄卒則是很高大;地獄有情的氣力很小,獄卒的氣力則很大。這些都不相同。它們是心外的惡業所感的增上大種所轉變的那些造色,這個造色的顯色、形色、身量、氣力,都跟地獄裏受苦的有情不一樣。
“經部師等,雖非有情”,經部師的看法,也承認獄卒之類不是有情,“然是心外造業之時,唯熏內識,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種轉變起形顯等”。經部是從有部裏分化出來的,它的思想已經趨向于唯識,這裏就很明顯地可以看出來。有部說那些獄卒是心外的惡業所感大種所變的造色,經部說也是心外造業的時候所感的,但是這個業,在哪裏?“熏在內識”,這個業熏在識內,就在識裏邊,而受果的時候又到心外去了。這中間就有一層跟唯識相近了,他們說這個業的種子說熏在內識裏邊的,而在有部卻不是熏在內識裏邊的,都是外邊的事情。經部的業熏習在內識這個觀點已經傾向到唯識,但是感果又到外邊去了,這又還跟有部一樣,受的果還是心外。若再進一步,熏在內識、果也在內識,這個就達到唯識了。所以我們看經部的道理,往往都能很明顯地看出來,它是夾在有部與唯識之中,那麼也就看出世親論主,先在有部,後來受了經部的影響,造《俱舍論》,然後進入唯識,他的思想體系是有一定的路線的。
“今大乘意,亦非有情”,現在我們本宗(大乘唯識宗)認爲,這些獄卒也不是有情。“造業之時,既在內識”,這點跟經部一樣,造業的時候,熏在內識。“受果之時,在識非余”,受果的時候就不像經部說的是到心外去了,受果的時候,還在心識裏邊。“故今大乘,與諸部異”,所以我們大乘唯識宗的觀點跟那些部派裏邊的各部都不相同——跟大衆部、正量部固然是絕對不同,與經部及有部,非有情是同,而業感上不同;跟經部,非有情亦同,業熏在內識亦同,而受果則不同,受果也識內。這是先把各部派不同的主張排列出來,然後辯論。
“大衆部等,于此救之”,大衆部不承認獄卒是非有情,他們就可以救了:你說識外無實境,獄卒不是有情,這個不對!獄卒是有情,是心外的實境。
“其在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在地獄裏邊,判案、定罪之後把罪人投入地獄,這些是實在有情,這個一切部派都承認,“諸部無诤”,各個部都沒有爭論。問題在于,到了地獄之後,在地獄裏邊逼害有情的獄卒之類,到底是不是有情?那是有爭論的。
“緣者由也”,這個“緣”,就是“由”。“外人問言:有何所由,不許獄卒實有情數?”有什麼理由不許地獄裏的獄卒是實在有情?這是正量部和大衆部,他們本來就認爲獄卒是有情,所以他們就問(反破):你們有什麼理由說獄卒不是有情呢?你說獄卒不是實在的境、不是有情,你的理由是什麼?
像這一類提問,我們先不要看他下邊的回答,先自己想一想,假使正量部提了這個反駁,你站在唯識宗的立場,你該怎麼說?你說不出來,再看論主怎麼答;如果你說出來了,再看看論主跟你說的是不是一樣的?你自己想的有沒有毛病?如果你回答了之後,跟論主是一模一樣的,那表示你的唯識學得有點名堂了,有些問題自己就能解決。下邊看論主怎麼回答。
論:不應理故。
述曰:下論主答,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外人複問:何不應理?
“不應理故”,總的給他們一個否定:你們的這個說法不合理!爲什麼不合理?下面還要分別說。“外人複問:何不應理?”你說他們不合理,當然他們還要問了:你是什麼道理說我們不合理?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述曰:自下別破。于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余趣。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義。此即第一,兼破余趣,先破當趣。簡略爲言,故雲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義。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余惡者,應受彼苦。
量雲:彼獄卒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那落迦攝故,如彼受罪者。俱舍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彼複救言: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宗,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四。
校注:“那落迦”、“捺落迦”,江西刻本及大正藏中都有使用(見下文)。
“自下別破,于中有二”,下邊分別要破了,分二科。“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余趣”,先破獄卒等(獄卒、烏駁狗、鳥等等)不是地獄趣,你們說獄卒是有情,這個話不對。然後,它又轉機,固然不是地獄趣,但是可能是余趣,猶如人間有畜生道,地獄裏邊也可以有狗、鳥,畜生道也可以有;獄卒是鬼道,狗是畜生道,也在地獄裏邊,跟人間的畜生一樣,可以混合住。那麼也要破他們這個看法,獄卒等是余趣也不對。先破不是地獄趣,後破不是余趣。
“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義”,有四個道理,破這個獄卒不是地獄有情所攝。先說第一個道理:“且此不應那洛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爲什麼它們不是地獄所攝的?我們自己先想一想,想不出再看書;想得出,就看看是不是跟論主說的是一樣。
他說:“兼破余趣,正破當趣校注:江西刻本作“正破當趣”,大正藏中則作“先破當趣”,”,正破當趣,正面的破不是地獄趣,兼帶地也破不是地獄裏邊的畜生道或者餓鬼道。。
“簡略爲言,故雲“且此””,“且此”兩個字是什麼意思呢?“簡略爲言”,不要廣說,簡單地說,不應地獄攝,它們不是那落迦攝的。““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義”,這句話通下面四個道理。
“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攝”,“惡者”指什麼?就是造了惡業、到地獄裏受苦的那些人(這個“惡者”不是指地獄裏凶惡的人)。“彼惡者”,造了惡業要到地獄裏邊受苦的那些人。獄卒不是這一類人。爲什麼?“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獄卒並不受地獄的苦。造了惡業墮入地獄裏受苦的人,他們不斷地受各種各樣的刑具,刀槍、煮油鍋、磨子磨等等,但是獄卒卻不受那些苦。這就證明它們不是地獄趣所攝;若是地獄趣所攝,該受地獄苦。
“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余惡者,應受彼苦”,假使獄卒、烏駁狗之類的東西是地獄的有情所攝,那麼跟其余的那些造了惡業受地獄苦的惡者一樣,應當也要受地獄的苦。這個話就要因明來說了。有人說因明有啥用處?因爲這個道理不經過因明,你可以認爲它理由不足;用因明的格式立量、你破不了之後,你非承認不可。那就是逼著你承認這個道理。如果你不承認,你就看這個因明有沒有過失?如果因明的量沒有過失、你還不承認的話,那就是蠻不講理的人了,懂道理的人就該服從真理。
“量雲:彼獄卒等,非惡者攝(宗)”,那些獄卒、狗之類的東西,不是地獄裏受苦的那些有情所攝,不是他們一類;“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因),因爲它們不受那些惡者那樣的苦;打個比喻,“如人天等”(喻),猶如人天,人天不是惡者所攝、也不是地獄所攝,他們不受苦那些苦。或者反過來說,“或獄卒等,應受彼苦”(宗),如果獄卒是有情的話,應當像那些惡者一樣受地獄的苦;“許那落迦攝故”(因),因爲你說它們也是地獄的有情;“如彼受罪者”(喻),就像地獄裏造了惡業受罪的那些有情,他們是地獄所攝,他們受地獄的苦,獄卒既然是地獄所攝,也是地獄有情,那麼它們也該受地獄的苦。這一正一反的量,都逼著你承認獄卒不是地獄所攝。
《俱舍論》裏邊也有,《俱舍論》第十一卷說:“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假使獄卒是有情的話,它的果在什麼地方受呢?“彼複救言:即地獄中”,對方就要救(反駁)了,說:就在地獄裏受。
“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宗”,《俱舍論》就是以這第四個難來難它。你說這個果就在地獄的話,地獄裏的大火,不但燒那些受苦的罪人,那些獄卒烏駁狗之類的東西也該被燒,但是它們在地獄大火之中不受燒,那就證明它們不是有情。
“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四”,《俱舍論》只有一個道理破它,就是這裏的第四個道理:地獄的火應該燒它們。而這裏他有四個道理,一起破,那就比《俱舍》還多一層。所以有的人來不及要學《俱舍》,很多東西《俱舍》裏同樣講到。在《百法》、《五蘊論》裏邊,很多內容跟《俱舍》相同,在唯識裏邊有很多也跟《俱舍》相同,爲什麼原因?都是世親菩薩造的論,都是他的思想體系,當然有相同之處了。
論: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
述曰:此第二義。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逼迫。能害衆罪者,若俱是彼趣,應不可說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此中二意,後解爲勝。量雲: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爲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汝受罪者應不可說爲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一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