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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六講▪P4

  ..續本文上一頁集攏來的,既然是集攏來的,極微是緣不到的,那你這個粗的,識還是緣不到。

  

  總的來說,他想把和集跟和合的差別分開,和集是每一個極微的相,每一個極微是真的,這個相又大了,可以作所緣,但還是不行,裏邊還有矛盾。因爲這個形狀,他把它分析,形狀的差別不在極微上,是在這個瓶上,是在假相上邊,你緣的還是假的。假的是不能緣的,就是這麼一句話。

  

  戊二 次叁頌正破小乘 分二

  己一 初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 分二

  庚一 初一頌設答不成………

  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論:雲何不成?

   述曰:自下廣釋極微不成。于中有叁:初問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義,總結不成。此即初問。外人既見非其極微一實不成,有隨一過,遂問論主:雲何不成?

  

  “雲何不成?”論主的目的是說實在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但是二乘說能成立,這樣就“有隨一過”。“隨一過”就是你承認了,而我不承認,有一方不承認,于是他還要問:爲什麼一個極微是實在的不能成立?“外人既見非其極微一實不成”,這個外人,就是唯識宗以外的人,看到唯識宗說他一個極微實在的是不能成立的,你說不成立、我說能成立,那就有隨一過,一方面承認、一方面不承認,那麼你說爲什麼不成立呢?

  

     論: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述曰:次答不成。總有叁頌,別破小乘。于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就初段中,複分爲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初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初中二難: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如阿拿色,合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既同一處,阿耨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21A)這裏論主用叁個頌來破。“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初兩個頌破極微合攏來或者不合攏來都不成立,“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再一個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也不成立,這下邊都要講。“就初段中,複分爲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成……”,這是分科,看下去就知道了。

  

  “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極微怎麼合?一個東西,跟人家合起來,挨到了,就合攏成一個了。“極微與六合”,假使極微合的時候,是六方面來合。假使一個東西,它有東、南、西、北周圍四位及上、下兩位,東邊跟東邊的合,西邊跟西邊的合,上邊跟上邊的合,下邊跟下邊的合,這樣子合的話,“一應成六分”,極微有六個方分,極微有東南西北、有上下的話,極微不是最小了,還有方分,還可以分,那就不叫極微了。

  

  “若與六同處”,假使一個極微是極小,沒有東南西北上下的,那麼一個極微擺在這裏,第二個極微擺上去,又不在上,又不在下,還在老地方,疊上去了還是老地方,那你一百個極微、一千個極微擺上去,還是原來極微的那個地方,還是那麼大,沒有變大起來,“聚應如極微”,堆了很多的極微,結果還是原來的極微那麼大,沒有大起來。

  如果把它分成六邊,那會擴大起來,而一個極微,你說是最小量、不分的;若說有六邊的,那還好分,那就不是最小了。隨你怎麼說,總是有毛病。

  

  “初中二難: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這個頌的前二句(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反難他們,假使極微跟極微能夠合的話,極微就不是最小,還有六分。這個六分又可以分,上下、東南西北,又有六個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後二句(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再難他們,你若說沒有六分,是極微堆攏來,還是老地方,那麼又不對了,你堆了很多,還是極微那麼大!

  

  “如阿拿色,合七極微成”,你(二乘)說極微慢慢地合成大的色,它是怎麼合的呢?“阿拿色”是一個色,是七個極微合成的。“中有一極微”,中間是一個原來的極微,“外邊有六”,外邊有六個。等于說,上邊一個、下邊一個,左右兩個、前後兩個,一共六個,這樣合攏來,當然大起來了。

  

  “中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假使中間那個極微跟外邊的六個極微是這麼合起來的話,“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分”,既然你所合的極微有六個,能合的極微應當可以分六分,這一部分跟上邊合、那一部分跟下邊合,這一面跟東邊合、這一面跟西邊合,還有南北兩面,不是有六分嗎?六分還得能分了,極微是不能分的,現在它至少還能分六分,可以分六個。

  

  “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極微是最小的東西,不能再分了,再分下去就是零,成了空了,假使依你說的不能分,沒有六分,那麼沒有六分的話,上邊合了就是下邊合,東邊合的就是西邊合,前面合的就是後邊合,合來合去,還是老地方,大不起來了。

  “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假使說極微不能分六分,所以不能上邊上邊合、中間中間合、前面前面合……,那麼不能合的話,“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中間極微跟六個極微相合的時候,也不是上,也沒有下,也沒有前,也沒有後,一直在老地方,都是打在一起,合在一個地方。

  

  “既同一處,阿耨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既然是在一個地方,阿耨色也大不了,你說阿耨色有七個極微那麼大,但是沒有啊,它只有原來極微那麼大,因爲它堆來堆去,它還堆在原來地方,不能堆出大的東西來。所以,你說能合也不對,你說不能合也不對。

  

  這些下邊還要廣講。這是對這個頌,略講一下。

  

   論: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

  述曰: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應成六分。所以者何?

  

  “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假使一個極微,像你們經部、有部說的,七個極微壘成這個阿拿色,阿拿色是很小的色,合的時候,前後、左右、上下一共六個地方,六個地方合,那麼你這個極微就會分六個地方。你有六個地方的話,極微至少有六個分,可以分六分,前面一分、後面一分,上、下、左、右都是一分,“應成六分”。那就不是極微了,極微不能分的。

  

  “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這是假想地破他,不是本宗的原來的意思。“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這個就是前面說的,阿拿色是怎麼合的呢?一個極微在中間,它的周圍、六方,上下四方各有一個極微,一共六個極微,這樣合攏來。“合中間極微,應成六分”,照這麼合的話,中間極微就要分六分,前面一分跟前面合,後面一分又跟後面合,上邊一分是上面合……,它跟上面的極微合,就不跟下面的極微合,因爲不是一個地方了,應當有六分,至少有六個分。“所以者何?”爲什麼一定要六分?

  

  論:一處無容有余處故。

  述曰:顯成六因。謂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余五方處五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余五處。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成六分。應立量雲: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處無容有余處故,如粗聚色。或于頌中,亦成比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與六合故,如粗聚色與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

  

  “一處無容有余處故”,在同一個地方,不能容有其它的地方。“顯成六因”,解釋爲什麼要分六分的原因。

  “謂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余五方處五極微故”,東邊的那個極微,跟東邊極微合,“無理”就是沒有道理,沒有道理說其它的五方也合在東邊。東邊只能跟東邊極微合,西邊跟西邊極微合,你說六個極微都合在中間,這個就不成話了。

  

  “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余五處”,中間極微的下方,不能跟其它五方的極微合攏。下方的只能跟下方合,不能跟上方的合;在後方的只能跟後方的合,不能跟前面的合,因爲它一共要合六個,“非余五處”。

  “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它所合的六個是不一樣的,“中間極微應成六分”,中間極微,既然跟六個極微合的地方不一樣,那麼中間極微可以分六分。東方的就跟東方的極微合,南方的跟南方的合……,這樣子至少要分六分。那就不叫極微了。

  

  他立個量說:“中間極微應成多分”(宗),你這個極微是不能再分的,但是照你這麼說,中間的那極微應當可以分很多,“一處無容有余處故”(因),在一個地方不能有其它的,就是東方的極微只能跟東方合,不能跟西方南方的合,其它的地方是不能合的了。“如粗聚色”(喻),好象粗的色。粗的色,比如茶杯,上面的杯口只能跟上面的蓋子合,下邊的杯底跟桌子合,不能說上邊跟下邊混在一起合,這是不可能的。粗的色如此,細的極微也應當如此,那麼你這樣子極微就多了,不是不可再分了,還可以分了。這個意思就是說,你們安的極微是不成立的。你說極微是最小的,不能再分的,但是這樣看起來,這樣一個極微還可再分,至少還可以分六個。

  

  “或于頌中,亦成比量”,或者就在頌裏邊,也可以立一個比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宗),中間那個極微可以分六分,“與六合故”(因),因爲要跟六個極微相合個緣故,“如粗聚色與六色合”(喻),猶如粗聚色那樣地與六色對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這是把頌裏邊那些話來配一個量,就是“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這二句,把它作一個因明的量,那只有宗、因,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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