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見分能緣他心的見分。我們(外人)就立這個例,假使我緣的不是見分,緣的是自證分的時候,自證分緣見分,見分是自證分的所緣境,你緣自證分,這個見分就是你說能緣的,豈不是自證分的所緣境你也能緣了嗎?這好象是鑽了個空子。
(37A)“此亦不爾”,這個也把它否定掉了,“前已說故,謂前已說一念見分不許能緣自自證分,證自證分,類此亦爾”,前面已經講過,這個他心智(我們自己的心),見分不能反緣自證分(他心智),你的見分也不能緣他心的自證分。你自己自證分也不能緣,那麼自證分的所緣境,就是見分,雖然它是自證分的所緣境,但是你不能緣自證分的,你所緣的還是見分。所以說,你緣到的不是自證分的所緣境,你實際上只緣到見分,自證分是不能緣的。
他這是轉而彎之地要刁難。第一個是能緣的心,第二個是所緣的境,都不能緣;前面說的能緣心不能緣,後面說的所緣境也不能緣。只能見分緣見分,就是我的見分(他心智)緣到對方的心也是見分,而自證分不能緣,他的見分所緣的境也不能緣。“故他心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所以說他心智只能知他身的心、心所法,“不緣彼境及彼能緣自自證分”。這個心王心所(心心所法)指的就是見分。既不能緣心王心所的所緣的境——即相分,不能緣,也不能緣這個心王心所的能緣的心——即自證分,也不能緣。因爲這些不叫他心智,他心智只能知他身的心王、心所(就是見分);見分緣見分,而不能緣他的自證分,也不能緣他的相分。
這個是辯他心智所知的範圍。這裏外人鑽個空子,你們能知他心的話,就是自心知自心,那就有過失,論主也把他們駁掉了,自心不能知自心。因爲只有自證分能緣見分,其它的都不能互相緣的,你這個空子就鑽不進了,沒有空子好鑽。這是第二個問題。另外還有什麼問題?
問:心、心所法是否就是見分?
答:心、心所法有見相二分,也是有四分的,而這裏說的他心智的心、心所法,實際上就是見分。
問:四分,是否八識都有?
答:八個識都有四分。
問:見分與第六識關系?
答:每一個識都有見分,不僅僅是第六識。第六識有見分、相分……,四分都有;本身它就有四分,沒有什麼關系不關系的,就是它自己。
問:緣他什麼心不如實?佛是如何緣的?
答:緣他的心……,這個我們正在講。爲什麼不如實?菩薩以下的人,他的二智(自他心智)對境(知自他心)的時候,跟佛所緣的離言境、沒有二取的這個境,不能如佛緣的那麼准確,所以叫不如實,並不是緣到的全部錯誤,也不是那樣,只是不能夠像佛那樣地正確。至于佛怎麼緣,這個我們還沒有講完,下邊還要廣講。
問:二十叁頁第一至二行:“自心知自心過,自心有緣彼,彼亦緣自心……”?
答:“自心知自心過”,指的是見分緣見分。見分不能緣見分;緣自證分,這個當然更不能緣。“自心有緣彼,彼亦緣自心”,自心緣彼,彼緣自心,就是互相緣,假使甲乙兩個人,甲的心在緣乙的心,乙的心也在緣甲的心,互相緣。
問:二十叁頁四行:“自心返緣彼能緣,彼能緣等,何不許緣”?
答:這個我們剛剛才講過。自心緣自心,只有自證分可以緣見分,不能見分返回去緣自證分。這個已經講清楚了,剛剛才說了的。
問:意罰殺一二個人……?
答:這個意罰,當然我們說意罰的罪大,是說他的殺人,可以殺很多,不是說殺一二個,殺一二個是個別的例。它的側重點是,意罰的時候可以殺極多的人。那論裏說的是一個國家,你要再多一點也可以的。
問:意殺感無量劫受無間果,引生報、後報等名……?
答:生報,第一次是生報,那麼就都叫生報。這在書上也說了,“從初爲名,皆名生報”,因爲第一次的受生就是生報——這一輩造了意罰罪,下一輩子決定要受無間的地獄的苦,這是生報,那麼以後等流下去,因爲第一次叫生報,後頭的異熟果還是同樣的,所以就把這個“生報”都包到後頭去,以第一輩子的報的名字來安立,並不是說他沒有後報。從初爲名,因爲第一次生是生報,就叫它生報,皆名生報。
問:安慧菩薩“識體轉似他心相貌生起……”?
答:當然要他心爲增上緣了,沒有他心爲增上緣,你知什麼東西呢?自己還是知自己的東西。要知他心爲增上緣,才知他心。
問:“自心內不變相分”,是否依他起心相分不變?何爲不變相分?
答:這個自心內不變相分就是不變依他起的相分,遍計執的變化是有的。這是安慧的說法,他說的相分。在無相唯識裏,還是叁分說,但是自證分是依他起,而見相二分是遍計執;遍計執是無的、沒有體的,那等于說只有一分(自證分)。這個在《唯識簡介》的時候預先都把這些交待了。何爲不變相分?這個已經說過了。
問:破僧斷無量衆生慧命,意罰僅斷衆多有情命根,爲何以意罰爲大罪?
答:這個裏邊,唯識是強調意的。在有部的時候,強調身語二業,還是色法,身業是形色,語業是音聲,意業是心(心識)。到經部的時候,側重點已經轉移向唯識方面,就是說,所造的罪,身業跟語業都是思心所,意業也是思心所。意業的思心所是審慮思、決定思,即經過考慮之後決定下來的,這個思心所就是意業;而身口二業,動身思、發語思,要發動身體行動的思心所,跟發動自己說話的思心所,這就是語業跟身業,那已經是歸納到心王、心所去了。這裏說的,唯識的側重點就是以心王、心所爲主,所以強調意罰罪最大。而破僧,從經部的觀點來看,已經是心的意識形態,是發語思(發語的那個思心所)造的罪,已經歸納到心上去了,所以這裏盡管他這麼比較,他是爲了要加重意業的分量。你要破僧,當然也是意發動的,沒有意的發動,身語怎麼起來?這個是無記的,身語是無記的東西。這是因爲對有些二乘的人,他還執著身語是色業(色法),那就要強調意罰重、身語輕,強調這一點。實際上我們講到經部,經部已經是都歸入于心,那麼就是心的罪最重,而這個比較,只是對二乘這麼比一下,把這個重心移到心識上去,就是這個意思。
我們現在接下去。昨天講到有漏的他心智,講完了,安慧的解釋,剛剛我們又重新說了一道,那麼講無漏的。
有漏的他心智,大家看二十六頁,“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翻過來,“此第二釋不如實義”,我們從這些問題上回到這裏,再說一下“不如實”的第二個意思。“由自身中法執,能取所取分別種子猶未斷故,此二于境,不如實知”,因爲有法執,有能取所取分別種子沒有斷,那麼對境就不能如實地知道。這個裏邊他分得很細,這個他心智又分兩層,“此他心智,通有無漏”,一個是有漏的,一個是無漏的;“若有漏者,略有二說”,有漏的裏邊又分兩種,一種是安慧一派無相唯識(古學)的說法,一種是護法一派有相唯識(今學)的說法。剛才的問題,介紹的是有相唯識,那麼我們再總結一下。
安慧等說,“諸有漏心”,一切有漏的他心智,“唯有自體,無相見分”,從它的有沒有來說,自體(即自證分)是有的,依他起是有,而相見二分是遍計執,沒有體的,所以無相見分。但並不是說虛妄的相見二分也沒有。它要變,當然有變相,但是這個變的相是虛妄的遍計執,不是實在的;既然不實在的,那當然不如實了。這是解釋不如實的意思。
這在第一卷裏邊就已經講了,安慧的唯識主張已經介紹過了。安慧的唯識,他怎麼說呢?“所說見、相,皆是所執”,都是遍計所執,“謂此識體,轉似他心相貌生起”,見相分要變,怎麼變呢?變是要變的,但是變的是遍計所執,是假的,就是沒有體的;這個識要變,這個識體就是自證分,“轉似他心相貌生起”,因爲緣他心,他心是本質(前面說有沒有本質,當然有本質,有本質才能變),變一個相貌,這個相貌跟他的他心是相像的,雖然不是原來的他心,但是是相近的;“他本質心,實不緣著”,本質心就是對方本來的心,這個心我們是不能緣的,是識以外的,不是我們識內的(這是唯識道理,沒有破掉),我們並沒有緣他的本質心,“亦自心內不變相分似于他心”,但是我們變是變,並沒有變一個依他起的相分似于他心。爲什麼不變相分呢?“由善等心有法執故,自證分上似他相生”,由于法執,有遍計所執,所以自證分裏邊“似他相生”,並不是變一個依他起的相分,而是産生一個變化,好象跟他的心相近、相仿的一個相生起來了。這個是遍計執的相,不是依他起的相分,“此似彼相,遍計所執,體性非有”,這個跟他的心相像的相是遍計所執的,不叫相分,它是沒有體的。而“其自體分,依他起攝”,那就是自證分了,這個是有體的。所以說,安慧菩薩他們所說的有漏的他心智,就是說,你的心是自證分,去緣他心的時候,相似地變一個相,跟他的心是相像的;這個變的相是遍計所執的相,不是依他起的相分;這個所緣,是緣自己識內變的遍計所執的相,既然是遍計所執,那就不如實,肯定是不如實的了。這是解釋第一個,安慧菩薩的有漏他心智之所以不如實,是這個原因。緣起的相是遍計所執的,遍計所執是沒有體的,而他的心是有體的,當然不如實了。
下邊是護法菩薩的有相唯識(今學)的解釋。“然護法等,此唯識釋,亦無異解”,他這個唯識解釋跟前面都一樣的,還是有相分的,“如成唯識,護法等雲”,就在《成唯識論》裏,他引一段文,護法菩薩說,“謂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叁分”,這還是說有漏的他心智,跟安慧不一樣、不同之點就在這裏。依他性裏邊同樣有叁分,證自證分因爲不觸及到,所以我們就沒有提,所觸及、有關系的就…
《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廿八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