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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作四句所顯緣起甚深──中觀義與唯識義之探討(智禅)

  無作四句所顯緣起甚深

  

  ──中觀義與唯識義之探討

  

  智禅

  

  壹、總顯要義

  

  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

  

  此偈出自龍樹菩薩所作《中論》,從四門觀察諸法不生。此中要義總爲遮破凡夫之妄計的實我法性(自性見)。遮彼所計之實法,無有生性。說諸法從因緣生,緣起有故,諸法無自性;無自性故,體畢竟空;畢竟空故,即是無生。直顯第一義,諸法唯假名。

  

  他從《阿含》緣起的聖教,更掘發出其甚深的精髓。用遮破我法二執的方法,顯明大乘空義。更偏重從緣起說無生的勝義,成爲大乘深見的標指。

  

  《瑜伽師地論》中,對此偈亦有解說。用唯識的種緣現行的因果關系,闡明緣起之深義。既承認依他而起的如幻有,又遮遣凡夫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的我法實有。更開顯離去二執的依他起與圓成實性的不一不異。在緣起有中以通達名言與識的善巧而開展出廣大的菩薩瑜伽行,由此建立起嚴密精深的觀修次第。論中更從因果的建立,廣詳顯了緣起之深義,開示生死還滅的涅槃正路,爲令衆生信解趣入,如實證得。故知更重于建立緣起義。

  

  貳、略說中觀釋

  

  一、 敘執總破

  

  所治症結是凡夫所執諸法皆實在,有個別體性。彼爲解釋世間萬有,由自性執,執自、執他,産生四門分別:或執法從自性生,一一諸法由自性生出。或執從他法生,由別體出生此法,如大自在生萬法。或執由自他法共作而生,如火木相燒而成灰燼。或執無因生,一切萬法本性自然而有。

  

  四執皆從法實有個別體性的見解而來。爲破彼執,顯彼矛盾,說有性實法皆無法生。從無而有,名之爲生,變異性故。若法有實體,應常不變異,生則常生,不應有滅。不變異法而有能生所生,皆不應理。若有變異,不名實有自性。

  

  二、 分破以顯自宗

  

  若法從自生,從自己生出自己,前後二者,爲一爲異,皆有過失。若是一者,不名爲生;若是異者,不名爲自;是故,所執法從自性不能生。

  

  若法從他生,即是別法生出此法。若別法中有此法自性而得生者,則自他相濫;若由他性變異而出生者,自性變異,則非實有;若變、不變皆有過失,是故法不從他生。

  

  若法從自他共作而生者,即法一一別有自性,二者和合生出第叁法。若自他個別都無生他之用,別別體異,和合仍無法有生作用;若和合作,由自他法性變異而生者,則無自他實有自性;是故法不由共生。

  

  若法無因生者,不待條件即可存在,不應現見諸法或時生,或時不生。無因是同,卻有諸法種種變異,理不應爾。

  

  由是而知,若汝執法實有,則無生;若可生者,定無自性;是故說諸法唯從因緣和合生;法即是衆緣,無自性可得。無自性故,衆緣變異,諸法則變,有生有滅,順世谛故。

  

  此因、此緣、此果法皆無自性,無自性故,一切得生。無自性故,實無有生。但有名字,假說諸法,求其實性,畢竟皆空。法本不生,是第一義谛;生即不生,即是實相。龍樹菩薩由四門總破一切見執,有因、無因、或自、或他,更無余門。由破而顯,勝義無生;離我法執,八不中道。

  

  參、唯識釋

  

  一、依《瑜伽師地論》文釋

  

  總義者,謂承認依他如幻有,如是有;而遮凡夫遍計所執之實我實法,如是無所有。離增益損減二邪執,建立緣起甚深中道。

  

  論曰:「依無常義、苦義、空義、無我義說(緣起甚深義)。無常義者,謂從自種子生,亦待他緣。」此釋非自作義。

  

  「依無常」者,叁法印中諸行無常也,即顯生滅有爲之相。不自作者,即光是自種子不能生法故。「亦待他緣」,顯自種非有能力自作而生法。

  

  「又從他緣生,亦待自種子。」此釋非他作義。光是緣不能生法故,要須自種子。顯緣無能力(他)作而生法。

  

  「從自種子及從他緣生,而種及緣于此生事無作、無用、亦無運轉。」此釋非俱作義。先肯定依他起生,再否定是俱作而生。法由因緣和合而生,依托衆緣而現起故;然非是由因、緣共作而生,「緣無作用」而「用轉非無」。此義甚深,後文當廣辯。

  

  「又複此二因性功能非不是有。」此釋非無因。種子及緣之因性,有能生果法的功能在。依此功能,方有法現。「緣力所生」,不能無因而生,要由因性功能力所生。

  

  「又諸有支,雖無始來其相成就,然剎那剎那新新相轉」,此釋剎那生不斷義。「諸有支」者,即是諸法緣起。「其相成就」,謂諸緣起法性,無始時來,理成就性,非是如來作,亦非余人作,不由名言安立方得成就,其相法爾安住法性。「剎那剎那」,顯無常性,謂諸法生時,唯有生的剎那隨轉,有相顯現,剎那即滅,無有功能自然住故。「新新相轉」者,剎那剎那都是新生的相貌轉起,每一剎那都是緣生的諸法全體顯現。如電影底片之投影,一閃即逝,全體全新,相續現起新的影像;是不斷義。

  

  「又緣起支雖剎那速滅,然似停住運動相現。」此釋剎那滅義、不常義。法之體性雖是剎那即滅的,然有相續新新相轉,凡夫根鈍,好像看電影,雖剎那不住的影像,但看起來好像有法的持續、停留、運動、作用等等相貌。「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只有聖者才能如實見到依他起的剎那行相。

  

  已說無常義釋緣起義。複有苦義、空義、無我義釋,今略不說。

  

  論中結義:「生而不有」,剎那滅故;「緣無作用」,非如遍計故;「緣力所生」,依他相有故。如下廣辯。

  

  二、 廣辯非俱作義

  

  此中非俱作之深隱要義,今當廣辯。

  

  「從自種子及從他緣生,而種及緣于此生事無作、無用、亦無運轉。」是依他起而非俱作。

  

  此中第一義言:生法必須具足自種子和緣的條件,是依托衆緣而現起的。肯定了生──「緣力所生故」。

  

  此中第二義言:然非是種子及緣俱作而生。論文亦說「緣無作用」,「于依他離作用義,是緣起義」。

  

  以下依文分釋:

  

  (一)爲何無作呢?

  

  種子于生事雖有功能而不得自在力,非獨力能成辦故。緣亦如此。若有自在力能生法者,則不須兩相憑待。依他故,不自在;不名能作。此顯無我深義。非是種緣有自在主宰力能成辦故。故二俱無作。

  

  若二者共作,有自在力者,則應因緣具時,經爾所時,法應能常生、常住。事實不然。諸法生後,剎那即滅,無有能力自然住故,不待因緣自然滅故。沒有能力任持不滅。《顯揚論》雲:「離滅因緣,自然壞滅。」所以,種子與緣于所生事不得自在,無能俱作。緣起法性,法爾如是,非佛所作,亦非余人作。

  

  (二)爲何無用呢?

  

  論中的勝義伽陀舉出諸法七種無用:

  

  「諸行皆剎那,住尚無況用?」此是總說。諸有爲行法剎那生即滅,暫住尚不可得,何況能有真實的作用呢?諸法是同一剎那同生同滅的,由各自種子發起現行時, 是同時頓生的,雖有相的現起,果法間更是沒法作用的。所有的只是現行的力量又熏習了各自的新種(將來發起諸行的功能)而已。雖然諸法實無作用,但由于剎那剎那新新相轉,好像有持續的實法彼此運動、作用。實際上這只是一個錯覺。

  

  1. 無作用用:「眼不能見色,耳不能聞聲……」,是說法沒有獨立自主的能力發出作用。要待衆緣,而非自在。眼若見色要具足九緣,因緣的力量眼識才得發起,不是有「我」可以自主的。

  

  2. 無隨轉用:「于此亦無能任持驅役者」,沒有有主宰力的東西可以任持諸法不滅,可以運作驅役的。彼功能不可得故。

  

  3. 無生他用:「法不能生他」,諸法皆從自種生,非從他生。

  

  4. 無生自用:「亦不能自生」,自種子沒有能力自生果,要待他緣。

  

  5. 無移轉用:「衆緣有故生,非故新新有。」由衆緣力條件具足,方有種子生起現行,法相得顯故名爲生。剎那即滅,新生續起,沒有舊的法能夠停留或移轉至下一剎那;在法的頓生頓滅中,也沒有一丁點的實體可以久住至第二剎那。(此亦顯無我深義,沒有一個實體的我移往後世任持業果,只是諸法剎那剎那地相續新生,因果相續流轉,無需有「我」來任持移轉,生死業報也照樣成就。)

  

  6. 無滅他用:「法不能滅他」,不由余法能爲滅因,生剎那後,自然壞滅。「行即不住,何用滅因?」「衆緣有故生,生已自然滅。」

  

  7. 無滅自用:「亦不能自滅」,也沒有能力自己消滅自己。生滅二相定相違故。《顯揚論》雲:「離滅因緣,任運壞滅故。」

  

  法無七用,故說種、緣于生事無作無用。

  

  (叁)爲何無運轉呢?

  

  果法即是衆緣,無別有故。緣具名生,無所生故。衆緣相現,轉名爲法,無去無來,無起無作,無動無轉,此是實義。因果俱時,頓生頓滅,不是因滅後果生在二剎那,時間、空間上都沒有運轉。然由果相初現,假名爲變;由果循因,假名功能;由因生果,假名轉變;而此假名,非全無事,依他起相剎那有故,說有生事。非如諸法作用,唯是遍計;有依他起轉,而無彼彼作用;唯隨順世間,假說諸法有作用。

  

  (四)無用爲何有生事呢?

  

  「而用轉非無」,「緣力所生故」。法雖無作用,但因果相生的功能轉起非是全無。在生剎那,種緣具足,功能發起,令法自相圓滿顯現;故說有生。實在只有一件事,那就是轉識生起了別。爲诠此故,分別安立,說有因、有果、有緣、有功能。既然是同一法的自相得圓滿,應是具足因相和果相的,因果相應,得成義故,說有功能。體非別故,無對象故,內自成滿故,不名作用。然相初成,本無今有,名之爲生。

  

  因此種及緣于此生事無作、無用、亦無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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