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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僧團中的說戒儀製▪P2

  ..續本文上一頁只是熟誦而已。” [10]

  所以說戒前都先發露忏悔,以期用清淨身心聽聞戒法,忏罪也就成爲布薩日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雖允許說戒座上心念發露過失,但最低要求說戒前已經自認爲清淨了。所以在宣說戒律條文前,在序文中先說明說戒之目的:“諸大德,我今欲說戒,衆集現前默然聽,善思念之。若有犯者當發露,無犯者默然。默然故,當知僧清淨。若有他舉者,即應如實答。如是諸比丘在于衆中乃至叁唱,憶念有罪當發露。不發露者,得故妄語罪,佛說故妄語是障道法。彼比丘自憶念知有罪,欲求清淨當發露,發露則安隱,不發露罪益深。” [11]

  爲了很好利用這樣一次全體大衆集會的時間,僧團會在誦戒之前處理很多事務,如受具足戒,這屬于特殊案例,雖須盡界集僧,但不是所有僧人都必須參加的活動,爲了不特別麻煩大衆而借此機會完成。《四分律》說到因“或鬥爭事,或論毗昙毗尼,或說法夜已久” [12]而開許略說戒,這正是因爲說戒法是大衆必須遵行,所以很多法事都可趁此機會成辦,如道宣律師所說:“諸羯磨法並在說戒前作,以是攝僧法故。” [13]一者每半月說戒是所有比丘都必須參加的,二者不會因煩勞大衆令其起心動念生煩惱。

  今時說戒有一固定的戒本作爲所依,比丘們以250條戒爲行爲准則,隨說戒師的音聲逐一對照自己的行爲,清淨則歡喜,誦戒過程中才發現不清淨則期誦完戒後當如法忏悔。而最初佛令比丘們說戒時並沒有這樣完備的戒本及戒條,這中間是如何過渡的呢?據推理,佛令比丘自行說戒時未必已經製定下完備的250條戒,是由于有比丘犯戒卻參與清淨的說戒活動才作出讓比丘誦廣教誡的決定。因此,隨佛陀製定下多少戒條,比丘們就誦持多少,以此作爲標尺檢查自身之行爲以趨于清淨。

  叁、說戒儀軌及其內涵

  (一)道宣律師編撰的說戒儀軌

  《四分律》沒有可供操作的、完備的說戒儀軌,所記載的皆是比丘在說戒過程中出現了某些過失或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佛陀隨緣給予指導,因此形成了一系列的說戒規定。不過,就《四分律》原文仍然可以整理出一個比較清晰的說戒程序,臺灣見晉法師綜合整理爲八項:1、宣告說戒日,2、布置說戒堂,3、集衆,4、忏悔,5、數人數,6、說欲,7、說戒,8、場地善後[14]。但是這尚未能指導具體的行持,因此仍然需要編撰如法的儀軌。

  對此沒有成文之儀軌,道宣律師是這樣抉擇的:“此(儀軌)門布置,據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諸部,共成一法。而諸家安設,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師爲本,余則引律成文,刪補取中。” [15]印順法師所研究的“布薩儀軌”還只是著重對戒本本身的梳理[16],至于說戒之前的一些准備尚未提及。湛如概括列出戒本本身的次第,也就道宣律師所編撰的儀軌作了解說,指出這項儀軌已經規範化與系統化了聲聞布薩行事次第的規定,對中原、敦煌以及唐以後的布薩次第都産生了深遠的影響[17]。弘一法師、慈舟法師、弘川法師等都曾在道宣律師編撰儀軌的基礎上另有編訂,特別是福建平興寺根據南山律整理的《說戒儀軌》中附有13項直觀明了的圖解,便利于說戒儀軌的學習與實際操作。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將說戒的全過程分爲十項,今對此說戒儀軌作一簡略解說:

  1、選擇處所。首先應選定說戒地點,由于說戒是每半月必行之法,故佛世時有一固定的特別結成的說戒堂;今時中國大多順便在大殿、法堂或齋堂,沒有特別作法結成的說戒場所,由于已是在大界的範圍之內,是大衆共知的地方,所以也是可以的。其實,這也是說戒場所從需要作法結成到不需要特別結成的發展演變[18]。說戒法應當在界內進行,所以同住大衆事先應如法結大界、戒場等,若遇難緣可臨時結“說戒小界”進行說戒。

  2、備辦衆具。說戒需要之燈火、舍羅、床座等應在大衆集中前由年少比丘准備妥當。

  3、通知說戒時間與地點。說戒那天早齋後,上座應口頭通知大衆:“大德僧聽,今黑月十四日,衆僧和合,某時某處說戒布薩。”現在一般在客堂門口挂“誦戒”牌,說明今天誦戒的具體時間、地點等。

  4、鳴鍾集僧。用平時大衆熟悉的集僧方式鳴鍾,大衆聽鍾聲即同時向說戒處集中。

  5、以衆具莊嚴說戒處。大衆集中時,令沙彌、淨人等點燈、燃香、擺設床座等。當然不一定要在這一步進行,可提前一點就准備妥當。

  6、維那行事。在維那主持下,大衆用香水及湯洗手,受籌,從上座至下座、從比丘到沙彌的次序次第而行,最後數籌告知說戒的總人數。

  7、請說戒師。維那負責爲大衆選取說戒師。從上座、次座次第而請,二者皆以無法勝任說戒而推辭,則不再往下一一恭請,而回報上座說次座亦不堪說戒,此時上座即點名令堪能說戒者說戒。此說戒者即出位禮拜衆僧而升座。其實,上座、次座未必不能勝任而拒絕說戒,大多爲了成就年少比丘而把說戒的鍛煉機會讓了出來[19]。今時有些律宗道場實行輪流說戒的製度,不過作法可以如此依法而行。

  8、供養說戒法。待說戒師上座後,維那令叁、五個年少比丘如法供養香、花、燈、水等。

  9、如法問答及作羯磨。此即戒本中的問答,是作一切羯磨法前的簡擇,確定完全沒有違法現象後方禀羯磨法。

  10、正說戒及結束後。問答完畢,說戒師即秉持戒本而說戒,有些道場因爲集僧比較麻煩,所以聲聞戒之後接著請菩薩戒師誦菩薩戒。結束後令沙彌等入說戒堂一起回向。

  由于說戒法需要以單白羯磨完成,所以屬于僧法,即至少應當四人才能成辦此法,以上之詳細儀軌即是僧法。若住處僅有二人、叁人則需要用對首法,一人則用心念法。說戒前莊嚴處所等一切准備工作與僧法無異,而且還需等待客比丘的到來,若已到說戒時間而無客比丘的增加,則隨人數用對首法或心念法,若所來客比丘人數足夠補足而能成就僧法,則應用僧法說戒。

  (二)說戒法的相關開緣

  當今說戒基本上能按這些次第進行,在道宣律師所列的十項步驟中,由于第6、8步較爲繁瑣而難作,所以大都略而不行。後來祖師,也有許多道場根據律典及實際需要編了一些應機的儀軌,如廣化律師所著《四分比丘戒本講義》一書中即附有說戒儀軌;慈舟律師《毗尼作持要錄》、弘川法師《僧伽作持要集》等皆有說戒儀軌。還有一些不見于書面材料流傳的,在實際實行說戒法時對所依儀軌作了適當的增減。廈門紫竹林寺即是如此,保留了一些主要程序,如說戒當天早上挂牌通知說戒時間,也在牌中告知已經選定的誦戒師、維那師、上下引磬師等;香燈師自然根據需要適時准備所需,每個人自然都會依時行事;至時負責打板的師父主動打板集僧;大衆齊集大殿後都聽從維那師的指揮,維那師與誦戒師進行羯磨法的問答後就開始誦戒;結束後回向。省略了行淨水、香湯,受籌,請誦戒師等程序。同樣,現在很多道場也未必能按道宣律師所列的儀軌進行。

  這些“法無定法”的變通是否違背說戒法之根本原則,不至于徒具形式之外殼而沒有內涵呢?此處不敢作出絕對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不過,爲了避免因過于嚴格要求而無法行持說戒製度,在此對相關開緣作一說明。

  首先審視說戒在遇到難緣時如何處理?《四分律》說八難余緣可以用略說戒法:“自今已去,聽八難事起,若有余緣,聽略說戒。八難者,若王、若賊、若火、若水、若病、若人、若非人、若惡蟲;余事緣者,若有大衆集,床座少、若衆多病,聽略說戒。若有大衆集,座上覆蓋不周、或天雨,聽略說戒。若布薩多,夜已久,或鬥诤事,或論阿毗昙、毗尼,或說法夜已久。自今已去,聽一切衆未起,明相未出,應作羯磨說戒,更無方便可得宿受欲清淨羯磨說戒。” [20]雖然必無避懶偷安的心,方能在遇到難緣時而用此開緣,但從“余緣”分析可知,此難緣並不是嚴重,如床座少、衆多病、下雨、說戒處所覆蓋不周、時間太晚等。其實這些都可以事先考慮並加以預防的,而佛陀卻詳列出這些可以開緣的情況,說明了說戒法如何如法還是有很多彈性的。而道宣律師根據諸部律典還做出如此的抉擇:“若有一方衆主,綱維徒衆者,每至盛夏嚴冬,准前略說。” [21]連盛夏嚴冬的天氣因緣都可以用略說戒法。

  《四分律》詳細分別了略說戒法,是根據難緣的緩急、遠近而決定省略哪些戒,只提取哪些戒。道宣律師概括爲:“略有二種:一者略取,謂取諸八篇題首。二者略卻,謂隨篇種類。”略取只是提取八篇的標題,略卻則是說完某篇後而省略以下諸篇,告說“余者僧常聞”即可。

  再者,若遇到外界喜歡鬥爭的比丘要進入界內破壞說戒,也有增減說戒的開緣。知道鬥爭比丘十四日來,則提前到十叁日說戒;十五日來,則提前到十四日說戒;若突然于正准備說戒時進入界內,則善巧方便告知現在我們要洗澡,大家即偷偷出界外結小界說戒;若同在界內而無法支開,則告知延遲半月再說戒;若鬥爭比丘在延遲半月之後還在界內,則告知再延遲半月說戒;若已經延遲了兩次,還是無法成就說戒,此時需要強迫鬥爭比丘一起和合說戒了。遇到界內大衆不和合的情況可以出界外結“說戒小界”說戒,道行途中遇到需要說戒都可以隨時結“說戒小界”說戒。這都是開緣的範疇。

  第叁,一界內不足四人,開許用對首法、心念法。一界之內的僧衆當然越多越好,起碼這樣可以行持僧法,佛陀與比丘們都會有這樣的希望。但是如果一個道場中只有一人、二人或叁人住的比丘,佛陀仍然倍加關照,在行持戒法方面給予許多開緣,即使應行之僧法也允許用對首法、心念法行之,以此慈濟其法身慧命,也令之由如法住持而爲正法久住貢獻一份力量。今時這樣的一兩個人住持的小寺院很多,由于沒有大衆的監督就已經很懈怠了,若再沒有戒法之攝受,久而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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