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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臺宗以忏法爲修行規範的僧製建設(心皓)▪P5

  ..續本文上一頁忏悔,名無罪相忏悔,名破壞心識忏悔。”[56]

  法華忏法是將忏悔與證悟中道實相相結合的一種法門,因而實相理觀是整部忏法運想精進的重點,行者在做了一些行儀上的事忏修持之後就要舍除一切方便,而于禅坐中正修一心叁觀,以實證中道實相、“頓悟成佛”爲目標。[57]

  (五)行法相關注意事項

  天臺忏法在儀規方面的共同點都要求先莊嚴道場,身心潔淨,其次設供禮佛稱名或誦持經咒,然後忏罪行觀法。拜忏是除罪祈福乃至修行證道的一種人人皆可行持的法門,然得益與否主要在于行者的用心,以及在行忏過程中一些所應注意的事項也應了知,裨使忏悔得至大利益。行者當用何心行忏,已如上述,注意事項如下所明。

  第一是行忏人數和時間方面的要求。智者大師在四部忏法中並無一一明及行忏人數,唯在《方等叁昧行法》中提到:“月八日十五日可入道場,行人極多數可至十人已還,不應過數,則違教法。行者若多,即須別作道場。”這是說在一個道場中,人數最多不應超過十位,若人多,可以另結道場行忏。否則人多事雜,當中若有不清淨者更是妨礙大家行道。因此,選幾位志同道合之士共同行忏,方爲良善。其他叁部忏法想必也應理同。宋知禮就是選結志同道合之十僧共修法華忏,其意在此。

  至于時間,大師已在忏法中明文說到:法華忏法須叁七日精進;觀音忏法總計須修叁七日或七七日;金光明忏凡七日七夜;方等忏法也是七日行道,如果“七日中途懈退,得障道罪”[58],這是因爲“中途有廢,一則違前要心,作禁法不成,則令善心有間,不得相續;二則行法不成,于後若更行道,還有障閡事起。行者必當慎之。”[59]而且在此之前必須“誦咒令利,至誠禮忏,請十二夢王,求乞見其形相,若感一一相者,方可得行如是忏法。”[60]時間的規定限製是佛子策勵修行、克期取證的一種方式,因此中途懈退既違背行者立願行忏的初衷,也是對所奉請聖靈的欺騙和亵渎,故得障道之罪,行者不可不慎。

  第二,絕不可行虛妄忏悔。虛妄忏悔是指不發露己罪,反而覆藏衆罪,不白聖明,不欲人知,如此則“罪轉益深,禁法不成,如欲染衣,不卻垢膩,雖加水色,外增其垢;如欲治癰,不令決破,終身抱疾;如人掘樹,更以糞壞壅根,終年茂盛,如是忏悔,罪終不滅。”[61]因此凡忏悔者必須發露一切罪過,不得覆藏,並斷相續心,“又舍貪瞋癡等不善覺觀,無余思念求世福樂,唯志無上清淨菩提,心心相續,入善境界。”[62]如此方是真正忏悔之心,若行虛妄忏悔,即是自欺欺人,于法無益,徒勞無功。

  第叁,若在行忏過程中見善惡業相,佛菩薩聖靈顯現,或得功德禅定等,不得向人說,只可向師父或善知識一人禀報,請他決疑[63]。否則即得障道罪,及得青盲愚癡等病,並壞于禁法[64]。只有“其間諸相不能自了”的時候,可以“向方等師面決”[65]。這是因爲,向人說這些見相本身帶有炫耀之心理,既與慚愧忏悔心相違,也會因此耽著止步不前;又恐他人聞而生謗,不利于自他修行。此外,佛製戒律本不許僧衆說過人法,若說即得犯戒罪。更重要的一點是,一切法本屬虛妄,何可執實,法尚應舍,何況非法?鑒于種種原因,祖師嚴厲禁止行者說見相境界。

  第四,不得存心取相,以免著魔。忏悔于罪滅與否,是禮忏者所希望證明者,大乘經典中常有見好相來取決滅罪的例證,在天臺止觀著作《釋禅定波羅蜜次第法門》和《止觀》均有詳細說明。忏法中《方等叁昧行法》也有說到十二夢王,見善惡業相及滅罪之相等。但即使是好相,也不可執著追逐,以免著魔,如智者大師在《釋禅波羅蜜次第法門》中說到:

  夫見相者,忽然而睹,尚邪正難知,若逐文作心求之,多著魔也。……言觀相者,但用心行道,功成相現,取此判之,便知罪滅不滅。非謂行道之時,心存相事而生取著,若如此用心,必定多來魔事。[66]

  這些現相只是觀相忏悔之成就,絕不可執有相可取著,定中諸相乃因緣所生法,體性亦空,有因緣則可現。所謂“諸法實相無相,能示世間之相,行者行道不念相不念無相,但觀心實性,心淨則一切法淨,心盡則一切法盡,但心心增上功成相現,喻如水盆處之密室,雖無心分別,而衆相自現。”[67]反之,若執爲實有,則是魔境。並且境界邪正難分,真僞難識,若能不執不取,“若取如人取虛空,若舍如人舍虛空”[68]誠爲上策。

  天臺忏儀的製訂,在于通過禮敬贊歎忏悔等行事,輔以止觀之修習,達到忏罪、得定、發慧的效果,最終達至中道實相之證悟。故大師開演禅觀、忏悔的修持,始終立足于般若空觀之立場,乃至依法華圓頓思想,將罪福之性納入中道實相,觀罪業體性空寂,無有實體可得,如此方可究竟忏罪清淨。天臺僧衆在學習教觀理論的同時,實踐大師確立的忏儀製度,這不僅是個人修證的利益,對強化天臺教團的自身建設也是十分重要的。

  【注 釋】

  [1]定共戒與道共戒皆是叁乘聖者所發,由修習色界禅定與無漏道自得防非止惡之戒體。

  [2]《大智度論》將學人分爲四類:一根利無遮,二根利有遮,叁根鈍無遮,四根鈍有遮。參見《大智度論》卷24。“根”指修學者對佛法的理解能力,代表其智慧水平;“遮”即前文“蔽”、“惡”的異稱,代表修學者在持戒行善方面的能力及道德水平。

  [3]五篇七聚總括比丘的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的叁百四十八戒。五篇依重輕之次分別是: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七聚是五篇加上偷蘭遮,稱爲六聚,由突吉羅開出惡說而成七聚。一般以五篇七聚總稱戒品。

  [4]《四分律》卷6,《大正藏》卷22,602頁下欄,即T22,602c。

  [5]羯磨法有心念法、對首法、衆僧法叁種。“心念法”,指事件輕微時,自己獨自心想口念該事,以求忏悔。“對首法”,指對一位以上至叁位比丘申白之法。“衆僧法”,指向四位以上比丘申白之法。

  [6]《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8雲:“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十誦若犯重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叁夜,自不得與白衣沙彌過二夜。得爲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得足數,余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歲。伽論雲:謂無能作者,得爲前二法。《母論》雲:與白四悔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然障不入地獄。”T40,97a。

  [7]T23,165b。

  [8]T40,42c。

  [9]據《翻譯名義集》所載,以五篇配五刑,五刑即死、流(流放異地)、徒(拘禁犯人之自由,並罰令服役)、杖(以大荊杖決打)、笞(以小杖決打)五種罪刑,依修行人犯戒之輕重,順次施以刑行。

  [10]理忏是依《般若經》修習實相空觀來除滅見思,事忏是依《方等》修習行儀忏法來消減罪業,律忏是依據律典行忏羯摩,來恢複戒體清淨。

  [11]《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8,T40,96c。

  [12]《受十善業經》,T24,1023c。

  [13] 鹽入良道,〈中國佛教儀禮における忏悔の受容過程〉,《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11卷第二號,1963。

  [14] 《圓覺經道場略本修證儀》卷1,《卐續藏經》第74冊,第512頁下。

  [15]釋大睿《天臺忏法之研究》第[13]2~3頁,法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

  [16]湛如《敦煌結夏安居考察》,《法源》,1998年,總第16期。

  [17]《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15注說:“雲忏悔者,忏是西音,悔是東語。”

  [18]T46,485b~c。

  [19]T46,39c。

  [20]《小止觀》,T46,462c。

  [21]《法華叁昧忏儀》卷1〈明叁七日行法華忏法勸修第一〉,T46,949b。

  [22]T46,943c。

  [23]《釋禅波羅蜜次第法門》卷2,T46,486c。

  [24]《釋禅波羅蜜次第法門》卷2,T46,486c。

  [25]T46,13c。

  [26]《摩诃止觀》卷4,T46,39c。

  [27]《摩诃止觀》卷4,T46,41c。

  [28]《四教義》卷5,T46,739a。

  [29] 《法華叁昧忏儀》卷1,T46,950b。

  [30] 《法華叁昧忏儀》卷1,T46,950a。

  [31]《國清百錄》〈方等忏法〉,T46,798b。

  [32]《法華叁昧忏儀》,T46,949c。

  [33][34]《國清百錄》〈方等忏法〉,T46,798b。

  [35]T1,893c。

  [36]T46,797a。

  [37]《止觀》卷7下,T46,098a。

  [38]《止觀》卷4上,T46,039c。

  [39]《國清百錄》〈方等忏法〉,T46,797c。

  [40]《國清百錄》〈方等忏法〉,T46,797c。

  [41]《國清百錄》〈方等忏法〉,T46,797c—798a。

  [42]T46,462c-463a。

  [43]《止觀》卷4,T46,40c。

  [44]T46,795c。

  [45]T46,950a。

  [46]T46,700b。

  [47]《光明玄義》卷下,T39,6c-7a。

  [48]同上,7a。

  [49]同上,7b-c。

  [50][51]同上,7c。

  [52]T46,798b。

  [53]《修忏要旨》雲:“上諸觀想(指前九節之事忏),雖皆稱理,而帶事修。蓋欲行人涉事之時,體事即理,心無倚著,功不唐捐,故如前施設。今之禅法(指第十節之正修叁昧)乃是正修,純用理觀。”

  [54]T46,954a。

  [55]T9,393b。

  [56]T46,870。

  [57]《法華叁昧忏儀》雲:“欲常行叁昧,未必悉依上十法……若欲一心常寂,入深叁昧,即須廢前所行,直依安樂行常好坐禅,觀一切法空如實相,不起內外諸過,大悲憐憫一切衆生心無間念,即是修叁昧也。”

  [58]《國清百錄》〈方等忏法〉 ,T46,798c。

  [59]《方等叁昧行法》,T46。

  [60]《方等叁昧行法》,T46。

  [61]《方等叁昧行法》,T46。

  [62]《國清百錄》〈方等忏法〉,T46,797a。

  [63]《方等叁昧行法》:“見善惡業相,及十法王子等,不得向人說,唯得向師一人說決疑。”

  [64]《國清百錄》〈方等忏法〉:“所得智慧禅定功德,皆不可說。如此悟時自識遮障,不俟分別。若未階此位,止獲事功德者,應當護口,勿向人言。若陳說者,得障道罪,青盲、虺

  瞎白癞頑癡。”

  [65]《國清百錄》〈方等忏法〉。

  [66]T46,486a。

  [67][68]《方等叁昧行法》,T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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