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二分”說看唯識學的主客相關理論
胡曉光
主體性與客體性問題是一切認識理論的基礎,西方哲學、中國哲學乃至印度哲學無不如此。在佛教中,唯識學是最具系統性的反思認識理論,主體性與客體性問題也自然成爲唯識學的一個基本問題。
在西方哲學中,主體與客體一般被理解爲分化對立的存在,如靈與肉的對立、心與物的對立、人與神的對立等等,這都是從主客關系中衍生出來的問題。主客二元的對立,是人們的常識性認識,然而從本體論角度考量,産生二元對立的根源是什麼?最終如何統一或消解這種二元對立?這是西方哲學乃至神學十分關切的大問題。在某種意義上講,西方科學也有力圖解決此問題的意圖。在中國哲學中,存在的統一性是個共同信念,因而主客二元的對立被理解爲統一性的內在相對對立,它最終以“天人合一”的境界來消解這種主客對立。在印度哲學中,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有近于西方哲學思維的,也有類于中國哲學觀念的,也有不同于二者的獨特觀點,如印度大乘佛教唯識學就是如此。
唯識學是把主體性與客體性問題納入到認識論範疇來進行考量的,而西方哲學、中國哲學乃至一些印度哲學流派,一般是從本體論視角去探討主體性與客體性問題。唯識學可說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個系統的認識論。當然後來西方、中國乃至印度一些哲學流派也走向了認識論,但在時間上要晚許多,另外它們的認識論是與本體論捆綁在一起的。而唯識學則是純粹的認識論,它是與方法論和實踐論、境界論統一在一起的。
有鑒于此,有必要從內在機理上對唯識學主體性與客體性問題作一深入探究,同時必然會涉及唯識學的實踐論即“轉識成智”問題,此問題直接關系到對主客二元對立的消解之道是否有效,因此筆者將其綜合起來做一探討。
一、“我”、“法”的施設與唯識的“二分”說
唯識學經典《成唯識論》開頭就講:“今造此論,爲于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爲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俱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爲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又爲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于唯識理如實知故。複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爲遮此等種種異執,令于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這段話已將唯識學的基本問題概括無余了。唯識學最基本的論題,就是對“我”、“法”的認識。“我”與“法”就是認識論中的主體性與客體性存在。
關于“我”、“法”之本質,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兩種認識:一是迷態認識,二是悟態認識。唯識學認爲迷態認識的“我”、“法”是無體隨情假,悟態認識的“我”、“法”是有體施設假。按照唯識學的專門術語講,“無體隨情假”是遍計所執自性,而“有體施設假”則是依他起自性。唯識學的目的在于“轉依”。而“依”有兩種:一是迷悟依,二是染淨依。真如爲迷悟依,藏識爲染淨依。由二轉依而證二勝果。二勝果即菩提與涅槃。菩提爲能證之智,涅槃爲所證之理。我們可以看到唯識學也是以二元性來展示認識關系的。
所謂唯識,其實就是認識關系的中道實相原理。主體性與客體性的存在事實是不可否定的,這是世間與聖教共許的,然而不同的是唯識學有與世間不共的認知,同時也有不共的定義。在某種意義上講,世間學術對主體性與客體性的論斷大多是本體論的獨斷,不具有可證實性,從知識角度上看是無效的。唯識學緊緊抓住了認識的主體性,以認識的絕對性爲出發點,從而展開我人的認識圖景結構,並由此揭示認識的過程、規律及實質。
主體性與客體性在唯識學中具有雙重意義,這取決于唯識學認識的實踐性。由兩種狀態的心識結構,因此有主體性與客體性概念的雙重意義。唯識學認識的實踐性就是轉識成智的有效操作性。在凡夫位的認識關系中,唯識學假施設了我(主體性)、法(客體性)來對治世間所恒執的我法實體。唯識學從認識論角度對世間恒執的我法實體進行了破斥,認爲:世間所執我法是虛妄分別所計,當體無性。何以故?依經驗實證,一切法無常,故無堅實不變的自性存在。于主體性上講,我本無我,于客體性上講,法本無法,所以世間所執之我法是“情有理無”的。無我無法豈不是斷滅了嗎?並非如此。唯識學依緣起理而施設依他起自性的我法二相,此之我法是認識關系中的功能作用,並非有一實體自性存在,故依此我法可現證二無我空性,並以此顯現真如。
真如是相應境界,是無漏有爲法與無爲法相應的境界。在這個境界中,應仍有主體性與客體性,是不一不異、不即不離的主客關系。在這個境界中,主體性由菩提來體現,客體性由涅槃來體現。涅槃是無爲法,是法性,也即是法爾道理,據《解深密經》雲:“法爾道理者,謂如來出世,若不出世,法性安住,法住法界,是名法爾道理。”此法爾道理就是唯識之實性。《叁十唯識頌》雲:“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是唯識實性”。又如《大智度論》卷叁十二雲:“複次,離有爲法則無無爲。所以者何?有爲法實相即是無爲,無爲相者則非有爲。”又如《大智度論》卷二十二雲:“有爲法無常,念念生滅故。皆屬因緣,無有自在。無有自在故無我,無常無我無相故心不著,無相不著故即是寂滅涅槃。”從如上引文中,可知有爲法與無爲法是不一不異的、不即不離的。從不一不即上講,無爲法是常住的理體,有爲法是無常的事相;從不異不離上講,菩提與涅槃是相應相順的。所以在唯識學中,主體性與客體性在凡聖兩種境界中都是確有其事的,然而其間卻有真妄之別。太虛大師在《竟無居士學說質疑》一文中說:“至君門下王君恩洋,于有情法界爲一爲異之間,毅然持法界定異之說。”由此可見,唯識家是持差別義的,主體性與客體性的真實含義就是在于認知的相對性。沒有相對性的主客體,于凡于聖都不能成辦事業。唯識學與世間學術的差別不在于是否承認主體性與客體性,而在于對主體性與客體性關系本質的認識。主體性與客體性是因緣法,是不可破的,如《大智度論》卷叁十二雲:“般若波羅密于一切法無所舍、無所破,畢竟清淨,無諸戲論。如佛說有四緣,但以少智之人著于四緣而生邪論,爲破著故說言諸法空,實無可破。”又雲:“般若波羅密中但除邪見而不破四緣。”由此義故,唯識學但破我法二執,不破因緣我法二分。由二分可立緣起唯識中道義,若破二分則同斷滅戲論也。
二、我法“二分”建立的意義及其認知關系
“二分”是法爾存在的。然于二分,凡夫虛妄分別而生二執,聖者于此無顛倒而觀二空真如。《楞伽經》雲:“一切妄法,聖人亦現,然不顛倒。”由此可知,聖凡之別,是迷悟之別也。關于“二分”問題,世間學術與聖教都有種種論說,然最能如實契合實際者,唯有大乘佛法唯識學。何以故?一般人多從本體論角度主張“二分”爲二元性實體有,也有主張“二分”實爲一元性之內分,以一元性實體含攝“二分”義。本體論本身就是基于自性見而立,于法不是增益就是損減,沒有如實契合中道實相。然從認識論角度上講,也存在兩種邊見:一是以簡單的統一性來化解“二分”對立;二是認爲實無“二分”,由妄計生有“二分”,以此來破“二分”。無“二分”論者,是不知諸法相用,誤解一切相用皆是遍計無,混淆了“二取”與“二分”的區別;統一性的“二分”僅看到“二分”的不異不離性,不解不一不即義。只有系統的唯識學如理如量地于“二分”盡顯實相。
爲什麼要建立“二分”?爲成立唯識義故,有事實依據故,有如理證明故。何爲唯識?此有二義:一是“只有識”,這是從存有層面說立;二是“不離識”,這是從認知層面立說。權說“只有識”是依體而立,“不離識”是依用而立。近世唯識大師歐陽竟無先生在《成唯識論研究次第》一書中說:“唯識诠用義是一大要旨”,又說:“一切有無爲,二分攝盡”,又在《唯識講義》中說:“設有問言:唯識何事?應告之曰:唯識事是因果事”。歐陽先生這叁句話概括了“唯識”的本質。從實證角度上講,“不離識”的命題,是從可證明的事實上建立的,因此“不離識”義是“用”義,也就是從認知(了別)活動中覺證認知關系。“二分”就是識的“用”,由有“二分”才能形成認知關系,一切有無爲法,一切事相因果關系,都依“二分”的法爾形式而得彰顯,所謂顯現與了別,都必須是依“二分”義方可建立。歐陽先生在《唯識抉擇談》中雲:“涅槃是體,菩提是用,體不離用,用能顯體。即體以求體,過則無邊;但用而顯體,善巧方便。用當而體現,能緣淨而所緣即真,說菩提轉依即涅槃轉依,唯識所以巧妙莫階也。”從引文中我們可以看出體用與能所的內在關系,如不立“二分”義,則無法成立唯識。
若細究唯識學的認知結構,“二分”內蘊含“四分”之功能,如護法論師所倡導。至于“只有識”這個定義,它只是一個存在論層面上的承諾,是先天性命題,回答的是“是其所是”的問題,它的意義在于“不離識”的徹底澄明而後得以彰顯的事實。因此從知識的出發點上講,“只有識”沒有認識論意義,它本身僅是一個名詞,而不是一個充滿證明性的概念。換言之,“只有識”是聖者的真實境界,而不是凡夫的現比二量所知的實然。衆所周知,聖境是離言思的,故唯識學的“唯識”應從“不離識”義爲基始,最終達至“只有識”之境。一些不深谙唯識者,有執體廢用的傾向,不了解唯識是依用顯體之學,結果不僅失其善巧,亦且不得如如之真,由此于聖道有損減之過。唯識學立“二分”的意義,就在于爲認知提供前提。這個前提是當然事實,由此依據方成真能立,依此真能立方有如理證明,唯識義…
《從“二分”說看唯識學的主客相關理論(胡曉光)》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