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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空性論今诠 第二章 即法破相

  第二章 即法破相

  第一節 就現象開四門約叁時破

  第一條 四門無果破生等

  有故有不生,無故無不生,違故非有無,生無住滅無。(四)

  法若已有,則不從因生,已有,乃名有故。無,亦不從因生,以無故。有無相違亦不得生,不相順故。如有無相違,其非有非無又豈能生?是相違法故。生無故,住、滅亦無。

  攝曰:法若已有或已無,俱非違故皆不生。

  本頌四: 有故有不生,無故無不生,

  違故非有無,生無住滅無。

  [釋名]

  四門:有,沒有,即有即沒有,非有非沒有。

  [分析]

   初讀時本頌略顯突兀,須知背景。一般執法爲有自性,可分兩類。一類爲執生滅之法有生滅有自性,此類龍樹在後續諸頌中破斥;另一類爲執恒常之法無生滅有自性,爲此頌所破斥。恒常即無變化,而不能變化之法,即無法與其它因緣相互作用,從而恒常之法實際無法被觀察,無法顯現。變化就階段而言可略分爲生、住、滅,此頌從生破起,說明恒常之法,不能生。大意爲:若一法恒常已有了,則不可以是生出的,若是生的,則非恒常。若一法沒有,則更無從談生。亦有亦無,非有非無自相矛盾,更不可能生。若無有生,則住滅也都同理不能成立。本頌雖然破的是生滅,直接指向的卻是:恒常不變之法不可能存在。

  

   對現代人而言,這段完全用反證法的破斥說得通,但說服力並不強,換成正面說明的方式或許更有親和力。正面說明的邏輯並不複雜。在割裂諸法的觀念上看,存在與不存在,有與無是絕對互斥不可並存的,而恒常之法,只能在有無之間恒取其一。但“生”在觀念上卻偏偏是從“不存在”到“存在”,從“無”到“有”的轉變。對于恒常之法,這樣的轉變顯然是無法進行的。生既如此,滅也同樣,二者都不能成立。

  

   《七十空性論》後文尚有若幹類似事例,龍樹菩薩當時用來破斥自性見的推理,對習慣現代邏輯推理的人來講,說服力不強。這主要是成論時受到當時社會認識能力的局限。若龍樹不理會這些局限,則當時的人對其論著就根本無力理解,反而無法完成破斥錯見的目的。龍樹菩薩的結論無有錯謬,有些以現代人的角度來看推理不夠嚴謹的部分,都可以用現代邏輯推理給予代換,而維持結論不變。

   題外的聯想:一般常識,如果多處的邏輯推理不成立,則應該伴隨出現大量的錯誤結論。但事實相反,龍樹的結論無一錯謬。這給討論參與者的聯想和啓發是,龍樹菩薩根本是先知道諸正確結論,而後設法按照當時人們的認識能力,演繹出一些用來說服當時人的推理。這些推理本身的正確性或非最重要之事,最重要的是能幫助聽衆破除謬誤與扭曲。換句話說,龍樹的無謬結論並非來自分析與推理,這樣結論與推理倒置的現象,應是實證真如者爲幫助大衆而行的方便。

  [小結]

   生、住、滅非實有,自性空。

  

  第二條 叁時無果破生等

  問:佛說有叁有爲相,謂生、住、滅,又說生時有生,故有爲法定應有生。

  答:已生則不生,未生亦不生,生時亦不生,即生末生故。(五)

  

   且已生則非所生,何以故?已生故。故已生者則非所生。又未生者亦非所生,何以故?尚未生故。諸未生者則非所生。離生作用、勢力,自體非有,故非所生。又正生時亦非所生,何以故?此即已生及未生故。若是已生、未生,仍如前說,非是所生:其已生者已生訖故非是所生;其未生者尚未生故、離生用故、無勢力故及無體故,非是所生。由離已生、未生,無別第叁生時,故亦非所生。

  攝曰:已生未生皆無生,即故離二無生時。

  本頌五: 已生則不生,未生亦不生,

  生時亦不生,即生末生故。

  

  [釋名]

  生:爲任意一法之起點。

  [分析]

   若法不生,則不能有,當然就更不可能生出自性有。對變異中的諸法,龍樹對大衆認爲的“生”進行解剖進而否定。頌文大意是,于已存在(已生)之法覓生不可得,因爲不能回到過去尋找;于不存在(未生)之法覓生更是無從談起。因爲緣起和合所顯現的所謂“生”必然是個從前到後的相續過程,所以瞬間的“正在生”也不能成立。于是龍樹結論說,沒有生。具體事例非常多,比如一個人的誕生,就大衆的名言共許而言,顯然是有的。但是,這個誕生是發生在什麼時刻,卻沒有答案。從卵子到受精,到懷胎到分娩,哪個時刻算是“誕生”?或有人說,以受精時刻算起。但是,受精仍是一系列複雜過程,到底哪個時刻算誕生?“生”發生的時刻,實際答案並不存在,只能人爲定義,就像數學裏的 delta 函數。但這只存在于高度抽象的學科裏,作爲物理現象的理想化描述。

  

   這個推理對現代人來說,大致是不能接受的。雖然任何一個瞬間都不能是“生”,但無量瞬間的積累,卻是有可能積累出“生”來的,即如“元素特性與集合特性”小節所述。怎樣應對這樣的诘難?

  

   考察佛教中對緣起法的描述——“成住壞空”或者“生住異滅”,而論中只談生、住、滅,對異壞不提,疑是有意。但異、壞卻是正觀緣起的關鍵。變異也可說是已有之法的敗壞,故此處異、壞二字通,同爲變遷義。法界顯現,無論從廣延上(通俗說爲空間)與順序上(通俗說爲時間)都是緊密不可分割的,所謂森羅萬象無邊無界,日新月異相續不斷。所以,變遷無常之“異”是緣起法的核心,經論多有提及:“諸法不住,刹那變異”。

  

   大衆對世界的習慣認識方式是,在廣延上割裂觀待內心外境爲一個個的諸法,在順序上割裂觀待變遷爲成住壞一個個階段。既經割裂,則必不能完全自恰。比如一個連續的函數,偏要認定是值域爲整數的階梯函數,如此離散化後誤差就是必然,而且連續性完全破壞,無法恢複。龍樹正是看到“生”或者“沒生”這樣的二值離散,不能表達真實,而斷然否定非此即彼的認識方法,從而對一般人認識構成一種兩難:推理正確的不符合日常規範,符合日常規範的卻被推理顯示有誤。究其根本,兩難同是來源于割裂觀待法界,妄認諸法獨立,也即所謂執持諸法自性。

  

   古時沒有連續性概念,無論在認識與表達上,都不得不將法界割裂爲一個個的諸法。特別是在心念上進行如此割裂,將內心活動認作是如串珠一樣的一個個心念在順序流動,必然帶來特別多的困擾,關于此,將在後文討論,見頌八、頌十。

  [小結]

   生不可得,非實有。無生。一切法皆如此。

  第二節 就原因開叁門約叁時破

  第一條 叁門無因破生等

  複次:因不成故亦無生。何以故?

  有果具果因,無果等非因,非有無相違。

  若有果者,具足果故說名爲因。若無彼果,則同非因。若非有果非無果,則成相違,有無應不俱故。

  攝曰:有果無果及雙非,非無過因故無生。

  

  第二條 叁時無因破生等

  叁世亦非理。(六)

  又于叁世因亦非理,何則?因若在前,因爲誰因?因若在後,何用因爲?若因果同時,此同時所生之因果,誰爲誰因?誰是誰果?如是叁世因亦非理。

  攝曰:在前在後與同時,因皆有過生非有。

  本頌六: 有果具果因,無果等非因,

  非有無相違,叁世亦非理。

  [釋名]

  因:導致某事物出現的主要因緣。

  果:從因位上看,將來會被引發的某事物。

  叁時:過去,現在,未來。

  叁世:過去世,現在世,將來世。有時與叁時通用。

  [分析]

   本頌就因果相生來說明“果”沒有確定的“生”。其推理爲,如果因中已經具備完整的果,則因已經是果,果就不需要再“生”了;如果因中完全沒有果,則因與果根本沒關系,果就根本不是因生。說因中既有果也無果,則有無相斥不能並處,不成道理。若說前因後果,則前不是後,前後分離,于是因與果也分離,即如頌五所說,因不能生果。若因果同時,則因中有完整的果,因果無差別,也無從談因果。

  

   本頌中所談之因果、前後、叁時都是觀待割裂的産物,是被誤認爲的相互獨立而且不能並行的概念,以這樣的觀念去認識因果變遷相續(近似“連續”概念)時,必然遭遇不可克服的困難。具體到本頌,在龍樹的破斥之下,上述觀念無論怎樣都不能自恰。

  

   如果能避免對法界變遷的割裂觀念,則法界本圓,唯人自擾。但若不割裂觀待,則因果、前後、生不生等概念也都無從建立,說爲“無有生”。要特別注意的是,避免觀待割裂而說的無有生滅、前後、因果等,決不意味著法界顯現也消失于斷滅之中,法界森羅萬象日新月異依然無盡。

  [小結]

   因果、叁時等都是心對法界實相觀待割裂而成,扭曲而非真實。

  本頌七: 無一則無多,無多亦無一,

  以是一切法,緣起故無相。

  [分析]

   頌文是以相依緣起來說明一、多相互依賴,只有相對而言時才有意義。所以,一、多都無獨立自相。

  

   此頌也可由觀待緣起來看。當說某一法時,是此法已經觀待,在觀念上跟周圍外界環境等割裂開來,賦予它獨立性。但實際此法並不能真的從環境裏獨立出來,所以“一”無自相。類同的觀待割裂在內心頻繁發生,而有“多”的概念。顯然如此割裂觀待出來的“多”,也不可能有自相。

  

   或問,若認識法界整體,不予割裂,是否就超越觀待割裂的妄執?名言上如此,實際上並非如此。所謂法界整體,就是一合相,凡是說到一合相,則心念上早就先將自心作爲能認識的一方,將“法界整體”作爲被認識的一方,如此割裂成對立的自他兩方。于是,雖然叫作“一合相”,實際卻是將自己漏算在外。這種將自我心念的認識能力與被認識的外境各自兩立的割裂,是種極深入細微而且堅固難破的執著。如佛經雲“一合相即是不可說,而凡夫之人貪著其事”。然而,只要進入了這種自己也未必體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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