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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唯識種子說▪P2

  ..續本文上一頁對事物沒有全面的認識,也就不可能有正確的了解。同樣,由于各人對時間觀念的認識不同,就産生因果同異時不同的看法。時間大體可分爲過去、現在,未來叁世,有部認爲叁世實有,唯識家認爲過去已經過去,未來尚未到來,無從討論它的有無,即使去談它的有無也是沒有必要的,只要站在現在的立場上,實際地看問題,現在有這樣因,才可得這樣的果,現在有這樣的果,必有其因,因果是不相離的,故此“果俱有”是說因果的俱時存在。

  (叁)作爲一個種子,除了具備上述二義之外,還要沒有間斷,沒有轉易,第一刹那種子滅己,第二刹那,有似前性,隨即生起,前後沒有間隙。從無始時至究竟位,如流水一樣相續不斷,才可叫種子。若中間有所轉易,那就不能爲萬有諸法的直接原因。駁斥了說轉識和色法爲種子的說法,顯示了種子在沒有對治之前,其勢力是不斷絕的,只要條件具足就將産生現行。

  (四)種子的“性決定”義,是指熏習的現行是何性質,所熏成的種子就生起同樣性質的現行果法,決不混亂相生。這是否定有部以異性爲自類因。種子生現行是完全根據能熏的現行善惡無記性,決定善因必生善果,惡因必生惡果,無記因只能生無記觀行果,因果是不昧的。若認爲善惡因能生無記果,而無記因以及善因生惡果,這種因果混亂的思想是錯誤的。

  (五)種子的生起,還要待衆因緣的和合,表明了種子也是因緣法,批判了異教等主張一切法無因自然而生的自然因,或執一個萬能的上帝,不需要條件而只憑自己隨心所欲生一切法的錯誤執見。也否認了有部執叁世實有,一切實緣體,恒有非無的偏見。如果是果體恒有,果應當恒時生起現行果法,說緣恒有違背一切寸緣體的道理。所以種子須待衆緣,而所待的緣也不是恒有的。

  (六)現象界的事物有千千萬萬,表明種子也是千千萬萬,如此衆多的種子在識中,當緣俱産生現行時,是否會發生錯亂呢

  引自果義表明種子只能各引生各的果法,是毫不紊亂的。拿色法來說,色法種子只能引生色法的現行,心法的種子只能引生心法現行,絕對不會色法種子引生心法現行,心法種子引生色法現行。這針對外道等,執唯一因生一切果的一元論。如以大自在天爲因,能生一切果。因既是一,果法應當沒有差別,果法既有差別,那因也就必然有種種不同。也破斥了小乘諸部主張色心:互爲因緣,色心互生的說法。所以《述記》說:“此既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爲因緣,若增上緣、義則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爲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因此種子只能引生自果,並非萬能之因。

  四、種子的由來

  如前所說,萬法皆由種子而生,而唯識種子的施設是以“一切有生雜染品法所有熏習”爲前提的。種子與熏習有密切的關系。有漏的法由熏習而成,無漏法由熏習使它增長。識所以能攝藏一切種子,而種子複又現行一切果法,原因都是熏習的力量。熏習對種子來說是起決定性的作用的,沒有熏習的過程,種子也無從談起,無種子則不能生諸法。沒有熏習就如同事物無因,無因也就無果,熏習是連接因果的紐帶。衆生的叁界輪回,佛菩薩的出離生死,都是由于熏習。所謂熏習,《成唯識論述記》說:“熏者,發也,或由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于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種子爲所熏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堅住性

  所熏的第一條件,必須是從無始到究竟位是一類相續不斷,在這一類相續中,沒有極大的變化,而有相對的固定性,這樣才能持習氣,才可爲所熏法,否則就沒有作所熏的資格,拿油和風來說,油是比較固定的,它就能持香氣而不散,而風就不一樣,它的流動性過大,不能保持香氣,有也會立刻散失。《述記》說“遮七轉識及征心所,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應失一切有漏種子。”又說“即遮根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即無故,入滅定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由此唯識得出八識中轉易間斷的前七轉識和它相應的心所法,以及色法不能爲所熏法。因爲它們都是轉變易動,沒有固定性,無持種的作用。

  (二)無記性

  爲所熏的法,第二個條件是無覆無記性,這樣才能夠與能熏的善、惡之法相違,才能接受它們的習氣。在一切法中,善法不能領受惡法熏習,惡法也不能受善法熏,因爲它們的勢力強勝,不能容受它法熏習。如極臭的大蒜,極香檀香,都不能受熏,同時善法,惡法都不容自善法,自惡法的熏習。因此,唯有第八識是無覆無記性,能受善惡法的熏習。證知在識中未起現行時,種子都是無記性的。如《成唯識論》卷二: “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惡,勢力強盛,無可容納,故非所熏。”

  (叁)可熏性

  能爲所熏的法,第叁個條件應是自在法,不是假法,也不是堅密的常住法,法體要是虛疏的,不同于石塊、琉璃球等,才能容受熏習,假若法體不自在,或者是不真實的假法,又是常住堅密性,都不能受熏。《述記》說:“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爲,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爲,假法,心所,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四)與能熏和合性

  所熏法雖具備了以上叁個條件,只是因,還不能産生作用,只有與能熏的法同時、同處、和合不離才可以爲所熏法。假使是刹那前後,又不同處能爲所熏法,那麼就有他身爲我的所熏,我身也能爲他身的所熏,這就成了我造的業他人受報,他人所造的業我受報的過失。因此,非同時同處不能産生作用,不爲所熏法。

  由有熏習,使種子理論遠離了斷、常二見,因此若有人把識中的種看成“靈魂”,“神識”等精神實體範疇的東西,是不適當的。例如,印度“數論師” “勝論師”等追求第一因的人,他們有我執和法執的存在,因此,其思想只能停留在計執誰決定誰,誰派生誰的境界上。這都是他們不理解種子的由來,以及識相種子的辯證統一(非一非異)的關系。聲稱“科學時代”的今天,掉進這個陷阱而不能自拔者大有人在。因此對唯識種子真實含義的認識正確與否,關系到理解識的本質問題,識的本質問題又是唯識的根本理論,也是幹百年來無數的哲人志士苦心追求,想得到的答案。追求真理,深入法海,

  學習唯識的人對此應有足夠的認識,否則難以見到佛法的真谛,難以進入唯識正理,那將如入寶山空手而回。

  五、結論

  唯識學是對人生問題,闡述得最爲明了,最爲詳盡的人生哲學,說理透徹,而識、種子是唯識理論中的主要論題,種子說所含的義理雖不比八識那樣深奧繁複,但若要把安作一番精細的研究,亦非易事,尤其是智力薄弱,初學唯識的我,遇著它更是無從著手,可是爲了求知,不能把它放過,只好根據唯識的著述,將學習中的體會略爲分析闡述,疏漏之處在所難免,還有待于繼續學心和探討。

  

  

《試述唯識種子說》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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