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对事物没有全面的认识,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了解。同样,由于各人对时间观念的认识不同,就产生因果同异时不同的看法。时间大体可分为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有部认为三世实有,唯识家认为过去已经过去,未来尚未到来,无从讨论它的有无,即使去谈它的有无也是没有必要的,只要站在现在的立场上,实际地看问题,现在有这样因,才可得这样的果,现在有这样的果,必有其因,因果是不相离的,故此“果俱有”是说因果的俱时存在。
(三)作为一个种子,除了具备上述二义之外,还要没有间断,没有转易,第一刹那种子灭己,第二刹那,有似前性,随即生起,前后没有间隙。从无始时至究竟位,如流水一样相续不断,才可叫种子。若中间有所转易,那就不能为万有诸法的直接原因。驳斥了说转识和色法为种子的说法,显示了种子在没有对治之前,其势力是不断绝的,只要条件具足就将产生现行。
(四)种子的“性决定”义,是指熏习的现行是何性质,所熏成的种子就生起同样性质的现行果法,决不混乱相生。这是否定有部以异性为自类因。种子生现行是完全根据能熏的现行善恶无记性,决定善因必生善果,恶因必生恶果,无记因只能生无记观行果,因果是不昧的。若认为善恶因能生无记果,而无记因以及善因生恶果,这种因果混乱的思想是错误的。
(五)种子的生起,还要待众因缘的和合,表明了种子也是因缘法,批判了异教等主张一切法无因自然而生的自然因,或执一个万能的上帝,不需要条件而只凭自己随心所欲生一切法的错误执见。也否认了有部执三世实有,一切实缘体,恒有非无的偏见。如果是果体恒有,果应当恒时生起现行果法,说缘恒有违背一切寸缘体的道理。所以种子须待众缘,而所待的缘也不是恒有的。
(六)现象界的事物有千千万万,表明种子也是千千万万,如此众多的种子在识中,当缘俱产生现行时,是否会发生错乱呢
引自果义表明种子只能各引生各的果法,是毫不紊乱的。拿色法来说,色法种子只能引生色法的现行,心法的种子只能引生心法现行,绝对不会色法种子引生心法现行,心法种子引生色法现行。这针对外道等,执唯一因生一切果的一元论。如以大自在天为因,能生一切果。因既是一,果法应当没有差别,果法既有差别,那因也就必然有种种不同。也破斥了小乘诸部主张色心:互为因缘,色心互生的说法。所以《述记》说:“此既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随顺,功能同故,名为因缘,若增上缘、义则可尔。如何色等与心为因,不相随顺,功能异故”。因此种子只能引生自果,并非万能之因。
四、种子的由来
如前所说,万法皆由种子而生,而唯识种子的施设是以“一切有生杂染品法所有熏习”为前提的。种子与熏习有密切的关系。有漏的法由熏习而成,无漏法由熏习使它增长。识所以能摄藏一切种子,而种子复又现行一切果法,原因都是熏习的力量。熏习对种子来说是起决定性的作用的,没有熏习的过程,种子也无从谈起,无种子则不能生诸法。没有熏习就如同事物无因,无因也就无果,熏习是连接因果的纽带。众生的三界轮回,佛菩萨的出离生死,都是由于熏习。所谓熏习,《成唯识论述记》说:“熏者,发也,或由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令生长故”。种子为所熏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坚住性
所熏的第一条件,必须是从无始到究竟位是一类相续不断,在这一类相续中,没有极大的变化,而有相对的固定性,这样才能持习气,才可为所熏法,否则就没有作所熏的资格,拿油和风来说,油是比较固定的,它就能持香气而不散,而风就不一样,它的流动性过大,不能保持香气,有也会立刻散失。《述记》说“遮七转识及征心所,此中识言,摄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转识,若许持种,初地见道无漏心时,应失一切有漏种子。”又说“即遮根尘法处色等,生无色界即无故,入灭定等心亦无故,名性不坚”。由此唯识得出八识中转易间断的前七转识和它相应的心所法,以及色法不能为所熏法。因为它们都是转变易动,没有固定性,无持种的作用。
(二)无记性
为所熏的法,第二个条件是无覆无记性,这样才能够与能熏的善、恶之法相违,才能接受它们的习气。在一切法中,善法不能领受恶法熏习,恶法也不能受善法熏,因为它们的势力强胜,不能容受它法熏习。如极臭的大蒜,极香檀香,都不能受熏,同时善法,恶法都不容自善法,自恶法的熏习。因此,唯有第八识是无覆无记性,能受善恶法的熏习。证知在识中未起现行时,种子都是无记性的。如《成唯识论》卷二: “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恶,势力强盛,无可容纳,故非所熏。”
(三)可熏性
能为所熏的法,第三个条件应是自在法,不是假法,也不是坚密的常住法,法体要是虚疏的,不同于石块、琉璃球等,才能容受熏习,假若法体不自在,或者是不真实的假法,又是常住坚密性,都不能受熏。《述记》说:“若非坚密,有体,自在,乃可受熏。初简无为,次简假法,后简心所,此遮无为,假法,心所,依他坚密,故非所熏。”
(四)与能熏和合性
所熏法虽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只是因,还不能产生作用,只有与能熏的法同时、同处、和合不离才可以为所熏法。假使是刹那前后,又不同处能为所熏法,那么就有他身为我的所熏,我身也能为他身的所熏,这就成了我造的业他人受报,他人所造的业我受报的过失。因此,非同时同处不能产生作用,不为所熏法。
由有熏习,使种子理论远离了断、常二见,因此若有人把识中的种看成“灵魂”,“神识”等精神实体范畴的东西,是不适当的。例如,印度“数论师” “胜论师”等追求第一因的人,他们有我执和法执的存在,因此,其思想只能停留在计执谁决定谁,谁派生谁的境界上。这都是他们不理解种子的由来,以及识相种子的辩证统一(非一非异)的关系。声称“科学时代”的今天,掉进这个陷阱而不能自拔者大有人在。因此对唯识种子真实含义的认识正确与否,关系到理解识的本质问题,识的本质问题又是唯识的根本理论,也是干百年来无数的哲人志士苦心追求,想得到的答案。追求真理,深入法海,
学习唯识的人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否则难以见到佛法的真谛,难以进入唯识正理,那将如入宝山空手而回。
五、结论
唯识学是对人生问题,阐述得最为明了,最为详尽的人生哲学,说理透彻,而识、种子是唯识理论中的主要论题,种子说所含的义理虽不比八识那样深奥繁复,但若要把安作一番精细的研究,亦非易事,尤其是智力薄弱,初学唯识的我,遇着它更是无从着手,可是为了求知,不能把它放过,只好根据唯识的著述,将学习中的体会略为分析阐述,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还有待于继续学心和探讨。
《试述唯识种子说》全文阅读结束。